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国税地字第032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的规定,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
198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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