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合同》(GF-95-306)示范文本推行使用4年来的实践,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测绘合同》(GF-2000-0306)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使用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测绘合同当事人采用新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及使用注意事项。

二、做好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印制,并可向当事人提供电子版本。当事人使用《测绘合同》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领取。

三、对某些特殊的测绘活动,当事人可在不改变《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修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00年3月21日

《测绘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306)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国家测绘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定作人(甲方):                合同编号:

  承揽人(乙方):                签订地点: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              签订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 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序  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标准级别

 

 

 

 

 

 

 

 

 

 

 

 

 

 

 

 

 

 

 

 

 

 

 

 

  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预算工程总价款:

  3、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总额。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  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4、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5、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  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  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序  号

测绘项目

完成时间

备  注

 

 

 

 

 

 

 

 

 

 

 

 

 

 

 

 

 

 

 

 

 

 

 

 

 

 

 

 

 

 

 

 

 

 

 

 

  全部成果应于  年  月  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第十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并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人民币   元。

  2、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   %,人民币  元。

  3、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   %,人民币  元。

  4、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  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做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工程价款。

  第十一条

  1、自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之日起  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见下表)

序  号

成果名称

规  格

数  量

备  注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 份。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 元。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30%,人民币  元;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费的  %(  元)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  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  %,人民币  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造价款的  %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  天,到  年  月  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测绘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30%(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定作人名称(盖章)         承揽人名称(盖章)

    定作人住所:            承揽人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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