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劳办〔200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根据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3〕79号)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穗建价〔2003〕308号)等文件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经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研究测算,现将调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缴交的社会劳动保险费按建设工程含税工程造乘以下列规定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率计算缴交:
(一)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各专业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率统一按照3.04%计算。
(二) 安装工程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按照1.77%计算。
二、凡2003年7月1日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新调整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率算。2003年7月1目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按原费率计算。
三、建设工程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已包括在含税工程造价内。建设单位按实际向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委员会办公室缴交的社会劳动保险费金额向施工企业扣除。
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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