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

穗建经〔2010〕5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现就《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有关劳动保险金费率的规定进行整合,通知如下:

  一、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工程的劳动保险金,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市政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附件确定的劳动保险金费率计算。

  二、2002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地铁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2.36%计算。

  三、2003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3.04%计算。

  四、2003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安装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1.77%计算。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劳动保险金费率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费率(%)

1

建筑工程

一类

4.12

2

二类

3.41

3

三类

2.68

4

四类

1.95

5

市政工程

一类

4.11

6

二类

3.4

7

三类

2.67

8

四类

1.94

9

市政维修工程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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