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
穗建经〔2010〕5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现就《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有关劳动保险金费率的规定进行整合,通知如下:
一、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工程的劳动保险金,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市政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附件确定的劳动保险金费率计算。
二、2002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地铁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2.36%计算。
三、2003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3.04%计算。
四、2003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安装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1.77%计算。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劳动保险金费率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类别 | 费率(%) |
1 | 建筑工程 | 一类 | 4.12 |
2 | 二类 | 3.41 | |
3 | 三类 | 2.68 | |
4 | 四类 | 1.95 | |
5 | 市政工程 | 一类 | 4.11 |
6 | 二类 | 3.4 | |
7 | 三类 | 2.67 | |
8 | 四类 | 1.94 | |
9 | 市政维修工程 | 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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