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受理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受理范围的通知

穗开发改〔2010〕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受理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投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区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土开发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投资目的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发挥财政对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和协调发展。基本建设资金原则上不进行营利性、竞争性项目的投资。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分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部门预算安排项目。

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范围及受理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我区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含注入资本金、补助建设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等),进行建筑、安装和购置固定资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经济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购置和恢复类项目。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单位(管委会区政府部门、事业、国有企业单位)提出建议,由建设业主按规定程序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申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根据我区财力和整体发展需要统一平衡,审核项目建设必要性和投资规模,报管委会批准后下达实施。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受理范围如下:

(一)区域规划、勘探、设计项目:区域总体规划、房屋确权、专项规划、规划修编、重点区域控制性详规、地图编制、城市设计、区域路网等专项规划、地质或管线普查、土地现状调查、地质勘探测量、地形勘探测量、土地利用规划,防洪和地震评价等项目。

(二)土地开发项目

征地补偿及规费:征地补偿、青苗及其他补偿;征地规费;易地落实补划基本农田补偿专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会保证金等。

土地平整:勘探、测量;挖、填土;炸石;地块临时便道、排水、排洪、清淤、清障、场地平整、护坡修整及挡土墙建设等土地平整附属工程。

拆迁安置及补偿:房屋、管线、苗木等地上建(构)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评估、测量、拆除、迁建及补偿;安置区建设。

地质灾害整体治理:经区国土部门认定需要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因地质灾害的原因需要进行整体治理的建设项目。

土地勘界测量等其他土地开发项目。

(三)道路桥梁:城市规划道路、桥涵、隧道项目建设和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大修项目。

(四)供水、供电基础设施项目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城市绿地(城市绿化广场、城市公园、绿道、绿廊、公共绿化)建设及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改造项目;污染、废弃物(固体、液体、气体及光、噪音等)的处理设施和管网等环保环卫设施建设项目。

(六)林业、水利建设项目:区界、村界、区域组团隔离林带建设;山体绿化、林相改造、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等项目;防洪、排涝、灌溉、发电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具体包括河涌综合整治、水库除险加固、引水工程、水闸泵站、电站、“三防”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七)科、教、文、卫、体建设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公共服务及安全建设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公交站场等购置、建设与大修项目;

公共安全:国防、警务、消防、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的购置、建设、改造和大修;

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社区建设项目:社区(居住小区外)市政道路、绿化、环境卫生设施(公厕、垃圾站等)、供水管道、排雨管道、排污管道、路灯照明、治安监控系统、治安管理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星光之家、邻里和家政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九)需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一并实施的设施设备购置与安装;财政安排经费的部门、事业单位购置生产性车辆和专用仪器设备。

(十)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管委会批准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财政部门预算安排项目申报范围及受理

(一)公共设施维护项目范围及受理

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供水、排水、路灯、管廊以及社区(居住小区外)的市政工程设施;

城市家具维护:包括公共休闲服务设施维护、交通服务设施维护、交通服务设施维护、信息服务设施维护。

绿化维护:包括公园管理维护、园林公共绿地等维护;古树名木管养;绿化整治。

市容环境卫生及环境综合整治:包括道路保洁、公共厕所、垃圾清运、环卫设施维护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该类项目由建设和环境局等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施。

(二)村居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社区内部居住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由社区集体经济负责组织建设和改造的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该类项目由各街(镇)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施。

(三)车辆购置项目:区财政安排经费的部门、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购置,由管委会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施。

(四)设备购置及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区财政安排经费的部门、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区财政安排经费的部门、事业单位房屋一般维护、修缮、装修项目。

该类项目由使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施。

(五)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安排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预计投资50万元以下的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由使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施。

(六)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由国土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施。

(七)农林水利设施

河涌、河道、排水(洪)渠的日常清理疏浚;水库、河涌、河堤、泵站、渠道等水利、三防设施安全隐患、应急抢险三防应急处置;河涌绿化管养;水库、河涌、水文遥测系统和河堤景观、安全、防护等设施的管理及维护;森林管养、义务植树、森林公园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政管理等。

该类项目由农林水利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施。

(八)其他项目:管委会批准由区财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相应职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施。

原已纳入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仍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申报受理范围的通知》(穗开计〔2004〕2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设备计划申报受理范围的通知》(穗开计〔2006〕27号)废止。

广州市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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