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民〔2011〕27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发,表明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合法开展活动的证明。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填写,进一步明确证书有效期限及换(补)发证书等事项,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按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指由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登记事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按照上述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的,一并换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三、为更好地指引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更好地识别和认知社会组织登记情况,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上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业务范围”最后加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取得相关审批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的内容;

(二)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适当位置增加“成立日期”一栏,填写该组织的成立时间。

(三)《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参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样式,在适当位置增加“证书有效期限”一栏,填写该证书的有效期限。

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4年。但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时,提供的住所使用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期限、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的期限以及其它登记事项的有效期限少于4年的,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上述登记事项的最短期限。

五、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到期的,社会组织可以提前30日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证函(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在申请书上出具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即可。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三)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组织证书因故毁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换证。

六、社会组织登记证书遗失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证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的登记证书作废声明。

七、社会组织申请换发、补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换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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