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番府办〔201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区纪检监察部门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精神,规范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投集团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计〔2010〕1450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额使用区财政性资金超过1000万元,或使用区财政性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区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区财政补贴项目,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方案或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的合同条款的修改。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二条 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协调管理工作;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局分别负责其职能相对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务、交通、征地拆迁、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的对口管理;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提交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的工程变更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本规定提出意见。
工程项目的对口管理单位按照项目主体施工内容确定,当项目工程变更涉及多个专业工程时,由对口管理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区监察局依法对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规定的,区监察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其他专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代建(管)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循“控制投资、厉行节约、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项目的投资管理、工程结算均应严格按照中标后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执行。
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项目工程变更。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预算不超过概算、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必须做到先审批(备案)后实施,变更工程未经审批或备案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章 变更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建设(代建)单位在项目的设计前期,必须结合工程实际需要,严格按照经发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对项目的建筑功能、规划条件、场地现状、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及主要建筑材料选择要求、建设周期等作详尽表述。《设计任务书》编制费用由建设(代建)单位与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协商,包含在咨询费或设计费中。
第五条 《设计任务书》拟订后应根据项目的规模进行审查,并交对口管理部门备案:
(一)投资规模不大于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自行审定;建设(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征求分管本单位的区领导意见。
(二)投资规模大于5000万元且不大于1亿元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3名以上对应专业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后,由分管本单位的区领导审定。
(三)投资规模大于1亿元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后,由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设计任务书》审查备案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须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设计依据,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及建设内容进行设计与优化,并编制相应的初步设计概算,实行限额设计。投资规模大于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阶段的咨询管理。
第七条 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调整的审批程序。对于已批复概算的项目,如根据区政府批示或因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设计变更指令需要修改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涉及工程概算调整金额超过10%的,需按程序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和调整概算以及投资计划等手续。如调整后的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应依据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领导批示意见由建设(代建)单位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审批。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施工内容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按规定组织招标。未按规定程序变更的,增加的价款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拨付和结算,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如工程已招标,因方案或初步设计调整涉及调整合同金额超过10%,需要调整工程合同价款的,须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由项目施工的监理单位对变更价进行审查,报建设(代建)单位审批同意,作为暂定变更价签订补充协议,待项目完工后和主体合同一并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最终价格以财政结算评审为准。如同时涉及调整设计、勘察、监理等费用的,由建设(代建)单位列明计费依据(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或工程变更预算,以及合同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最终价格以财政结算评审为准。
第八条 工程变更按内容和规模的分类。
(一)一类变更:即对工程的建设规模超过政府批复(公建审核规模或项建批复规模或可研批复的规模)10%以上;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及施工工法等进行变更;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单项中标合同价10%或一次变更需增减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变更。
(二)二类变更:即在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的局部变更;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在中标单项合同价5%以上(含5%)至10%以下(含10%)或一次变更需增减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变更。
(三)三类变更:即不影响主体结构及总体布置,累计工程变更额在中标单项合同价5%以下或一次变更需增减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变更。
第九条 不同变更主体的工程变更程序要求。
(一)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施工过程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后,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申请工程变更。
(二)施工实施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设、使用、代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因工程使用功能、标准发生变化确需变更设计文件的,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申请工程变更并通知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文件。
(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变更。因规划、建设、水务、市政园林、环保、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处理群众投诉,提出变更指令的,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申请工程变更并通知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文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工程变更,规避监管。当某个专业的变更引起其它专业变更时,应作为一个变更同时办理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一类变更由建设(代建)单位复核后向对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对口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论证后,提交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必须着重对建设(代建)单位书面提出的变更理由是否成立、变更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引起变更原因及责任等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结论;同时对合同以外新增工程是否适合独立实施提出意见。
(二)二类变更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提交区对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分管本单位的区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中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在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须邀请3名以上对应专业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意见。
(三)三类变更由对口管理部门直接审批。其中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的项目可由该单位正职领导负责审批并报对口管理部门备案。
负责提出意见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局等对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后方可进行实施。为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只负责对变更工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并负责核实变更原因。对于三类变更工程对口管理部门原则上要即时告知是否同意变更,二类变更工程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在对口管理部门对变更工程备案或审批后建设单位可以进行实施,变更工程款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另行审查。
第十二条 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单项中标合同价10%时,建设(代建)单位应及时把工程变更资料提交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按累计变更额核定的一类变更经批准后,新发生的工程变更重新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进行分类和审批。
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变更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工程变更文件应写明变更原因,标明原设计图纸编号,文字叙述清楚、明确、所附图纸工整、规范,尺寸标注清晰、齐全。既要能正确指导施工又便于准确核定工程量。
第十四条 申请工程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变更依据(一类变更须提供工程咨询单位论证意见;二类变更须提供工程咨询单位或对应专业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论证意见)。
(三)变更预算书(由施工或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初审)。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在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的同时将相关立项文件抄送区监察局。
区监察局根据区发展改革局批复立项的建设项目计划,对有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发出《建设项目监察告知书》。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好《建设项目监察告知书》的回执并交回区监察局。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将工程变更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管理档案,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备查(详见附件2)。
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发生变更的,建设(代建)单位须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和《工程变更汇总表》,并按规定报对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财政部门在办理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过程中,发现工程变更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或者工程变更经批准(备案)需要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没有按规定组织招标的,应当将相关资料报送区监察局。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代建单位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的责任条款,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工程责任主体经济责任,同时由区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对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意见前进行变更工程施工的,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不予计量,所施工的变更工程不予结算,如造成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二)监理单位擅自签发变更指令的,如造成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并扣减相应的监理费。
(三)设计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如造成损失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并扣减相应的设计费。
(四)代建单位擅自发出变更指令的,如造成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并扣减相应的代建服务费。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征拆单位、项目代建单位、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若出现因工程责任主体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工程责任主体责任。
(一)如因勘察、设计方案不合理,初步设计送审预算严重漏项,施工图设计不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提供虚假报告、与施工单位串通等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建议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造成一类重大工程变更的,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提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停止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其清退出广州市建筑市场。
(二)如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合理,投标文件不合理报价,与设计、监理等单位串通等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和建议扣减工程款;造成一类重大工程变更的,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提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停止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其清退出广州市建筑市场。
(三)如因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实施方案不合理,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送审概算严重漏项,与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施工单位串通等征拆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提请区政府对征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四)如因招标文件重大缺陷,前期设计和征地拆迁详查工作不完善,不按变更程序随意要求重大变更,与施工单位串通,建设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对项目代建单位进行处罚,包括通报批评、罚款等,区监察局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工程变更经批准需要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不按规定组织招标的,由区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相关手续未完善予以结算和拨付增加的价款的,由区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增加建设内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工程,造成一类重大工程变更的,由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监察局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采取下列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责任人引咎辞职。
(五)免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或因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经对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以边组织应急、抢险处理,边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抢险处理应当附相关抢险影像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含各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区属事业单位承担的非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按原审批办法处理。
附件:1.工程变更申请表
2.工程变更汇总表
附件1:
工程变更申请表
变更编号:
申请单位(公章) | |||||
联系人 | 电话 | ||||
工程名称 | 合同价 | 万元 | |||
专业 | 图号 | ||||
变更预算 | 万元 | 增(减)造价 | 万元 | ||
累计增加比例 | % | 变更类别 | □一类 □二类 □三类 | ||
变更原因: | |||||
变更内容:
| |||||
施工单位意见 | 监理单位意见 | 设计单位意见 | |||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建设(代建)单位审查意见 | 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 区分管领导意见 | |||
单位负责人(正职)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本变更申请表一式 份,附变更图纸 份。
备注:一类变更以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审批依据
附件2:
工程变更汇总表
年第 季度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中标合同价 | 工程变更预算价 | ||||
变更编号 | 变更类别 | 批准日期 | 批准部门 | 投资额增减(万元) | 累计增减额(万元) |
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填报自开工累计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随当次变更一同报送审批备案部门。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