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抗震设防区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抗震设防区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抗〔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为规范城市、企业和各类开发区抗震设防的管理,配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加快抗震设防区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抗震设防区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告我部抗震办公室。

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抗震设防区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地确定位于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城市、企业和各类远离城市的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开发区等)范围内可能遭受的地震作用强度的分布,为城市、企业和各类开发区抗震设防和工程抗震设计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抗震设防区划由城市抗震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企业抗震设防区划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类开发区的抗震设防区划由开发区所在地抗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三条 抗震设防区划的编制范围不应小于城市、独立工矿区和开发区总体规划中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 编制抗震设防区划时应根据城市、企业和开发区的总体布局以及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质和土层分布状况、工程建设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历史地震影响对编制范围以内的设计地震动和场地地震效应进行综合评价和分区。

第五条 编制抗震设防区划时应充分收集现有资料,必要时可适当补充现场测试资料,以保证抗震设防区划质量。

第六条 本规定根据城市规模、远离城市规划区的企业和开发区的规模及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三种模式。

第七条 本规定规定了甲、乙、丙三种模式抗震设防区划编制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编制途径和成果表述等。

第八条 本规定只涉及与抗震设防区划编制有关的内容,抗震设防的其它内容可参照其他有关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编制原则与要求

第九条 抗震设防区划的编制模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省会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以及远离城市规划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应按甲类模式编制。

50万以上百万以下人口的城市、国家重点抗震城市、远离城市规划区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和大型独立工矿区按乙类模式编制。

其他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丙类模式编制。

第十条 抗震设防区划宜根据编制模式、资料完整性与相互匹配的程度等方面综合确定编制途径。

第十一条 设计地震动分区编制途径的选择原则:

甲类模式宜选择具有不同概率水准的基岩地震动进行土层动力反应分析。

乙类模式宜采用土层动力反应分析或多途径综合评定方法进行场地定量的分析。

丙类模式可以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标准中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方法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二条 场地破坏效应分区编制途径的选择原则:

甲类模式宜采用确定性分析方法与概率分析方法相结合的途径进行综合评价,并应用若干不同的方法相互比较和校核。

乙类模式宜采用至少一种以上的定量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丙类模式宜采用与评价资料相适应的合理方法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抗震设防区划的控制钻孔应满足以下要求:

甲类模式一般要求每平方公里至少应有两个工程或水文地质钻孔,同时不同地貌单元或地质单元不应小于三个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达到大于500m/s的坚硬土层的剪切波速控制钻孔,当地质条件较为复杂时,应适当增加控制钻孔的数量;

乙类模式每平方公里至少应有一个工程或水文地质钻孔,同时不同地貌单元或地质单元不应小于两个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达到大于500m/s的坚硬土层的剪切波速控制钻孔;

丙类模式要求每个地貌单元或地质单元至少有一个剪切波速钻孔作为控制钻孔。

第十四条 甲类模式使用的典型土剪切模量比和阻尼比与剪应变的关系曲线应采用试验数据;其它模式宜采用试验数据,当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选择适宜的经验数据。

第十五条 设计地震动采用土层动力反应分析法确定时,基岩输入反应谱的确定宜遵循以下原则:

甲类模式应考虑区域地震环境的综合影响,采用概率水准的基岩反应谱作为输入。

其它模式基岩反应谱可根据城市、企业和开发区的设防烈度和地震环境综合确定,也可采用有关标准和规范中规定的基岩反应谱。

三、编制内容

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区划应包括设计地震动和场地破坏效应分区以及地土利用等三方面的定量和定性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设计地震动分区及设计地震动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模式应包括不同设防水准的设计地震动分区以及设计反应谱和设计地震波。

乙类模式应包括基本设防水准的设计地震动分区以及设计反应谱。

丙类模式应包括场地类别分区以及相应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设防烈度。

第十八条 场地破坏效应分区及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模式应包括不同设防水准的场地破坏效应(液化、破裂、稳定性等)的分布和破坏效应程度评价结果。

乙类模式应包括基本设防水准及罕遇地震影响下的场地破坏效应分布和破坏效应程度的评价。

丙类模式应包括基本设防水准下场地破坏效应。

第十九条 地土利用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甲类模式应包括土地利用分区以及各类建筑在不同分区中与设计地震动相配套的设计原则、一般规定和构造要求。

乙类模式应包括土地利用分区以及各类建筑在分区中与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相对应的基本要求和构造措施。

丙类模式应包括场地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的划分及土地利用建议。

四、成果表述

第二十条 成果应以文字和图表相结合的方式来表述,成果一般包括区划正文、区划正文说明及附件等。

正文是抗震设防区划的依据,按不同模式的内容要求,用文字和必要的图表表述。正文说明是对区划正文中的主要成果、结论及主要依据的必要说明。附件主要包括基础资料、背景材料和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图表部分可分为基础图表和成果图表两部分:

成果图表应能够反映评价和分区的主要成果,表达方式应简单明了,便于技术人员使用,一般纳入区划正文。

基础图表可主要反映抗震设防区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种中间结果,一般纳入附件。

成果图件一般不小于1:25000的比例尺,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应能满足正确反映表述内容和精度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设计地震动的地区变化规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表述。

甲类模式一般宜采用地面加速度及特征周期两个参数来表述,当控制点较密时,可采用等值线形式。

乙类模式一般宜采用地面加速度或最大地震影响系数及特征周期的分区图来表述。

丙类模式一般可采用综合分区的方式来表述。

第二十三条 各类模式的设计地震动分区相对应的设计反应谱的标定宜考虑实际应用的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划中场地破坏效应分区一般宜采用各种破坏效应单独表述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地利用分区或场地选择分区宜采用多种场地效应综合分区的形式加以体现。

第二十六条 为方便应用,宜建立抗震设防区划计算机查询管理系统。

五、审批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抗震设防区划编制完成后,应报请相应的上级抗震防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抗震设防区划审批应符合以下分级管理的要求。

甲类模式的抗震设防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预审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

乙、丙类模式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审批,其中乙类模式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尚应报建设部备案。

企业抗震设防区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抗震设防区划的成果和基础资料应建档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 抗震设防区划应根据建设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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