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标〔1985〕1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部门:

  现将《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在兴建外国专家招待所时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5年12月3日

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外国专家招待所(以下简称外招)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好建设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招的建设要为来华的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外招建设好。

第三条 厂区附近有可供外国专家居住的宾馆或招待所时,不得兴建外招;如现有宾馆、招待所床位不足,可由建设单位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进行改(扩)建。

如外国专家人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单独建外招,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第四条 确实需要新建外招的,原则上应建于厂区,以利于建设单位的集中管理,共用水、电、汽源、节省辅助面积。

第五条 外招的建设,要立足于当前的使用需要;同时要兼顾专家离华后的长远使用方向,以提高外招的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但不得借口考虑今后的使用需求而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建设规模

第六条 外招的规模按建设期间接待外国专家的人数和需要考虑。总床位数应按合同规定分期分批来华高峰人数(包括按合同规定的家属)又留有10%余量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每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50-60平方米(50床位以下为60平方米,200床位以上为50平方米)。如果合同规定能部分为二人一间时,面积指标应低一些。

第三章 建筑用地指标

第八条 5层以下的建筑,其用地系数(既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应为0.8左右;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达到1.5以上。均含外招院内设置的小型活动场所和绿化用地;

第四章 客房及公用服务设施

第九条 客房标准

1.专家住房原则上按一人一间考虑。但要留有加床位的可能。单间客房的面积包括壁橱、卫生间及室内过道在内为20平方米左右。其中居住部分面积为14平方米左右。

2.双套间客房数按合同规定带眷比例设置。

3.合同规定需设少数三套间的,采用单位和双套间中间开门灵活组合的方式。

4.合同规定需要有自炊条件的,可适当设置少数厨房。

5.居室层高不得超过3米,室内如采用空调,层高可适当降低。

第十条 公用及服务设施

1.根据专家的生活、工作习惯,并要考虑到长远使用的合理性,可设置小型会议、会客、阅览、文娱、小卖、理发、医疗、邮电等用房。

2.各种库房、机房、洗衣房、工用人员内部办公及值班等辅助用房,要尽量节约面积。

3.厨房及餐厅面积,按接待就餐高峰人数及在宴会时我方陪同人数考虑。

4.车库、外围设施应尽量利用工厂已有建筑和设施。

5.公用面积尽量考虑多功能使用。

第五章 设备标准

第十一条 应设置冷热水系统及采暖降温设施。

采暖降温方式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5层以上建筑可设电梯。

第十三条 客房卫生间设坐式大便器、洗脸盆、洗浴设备。

第十四条 家具设备以适用为准,货源应力求就地就近解决。

在客房内要预留电视天线和电器插座,并适当考虑电负荷余量。

第六章 装修

第十五条 装修应力求经济美观,不得采用高级装饰。要因地制宜,尽量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育、卫生、外贸等部门若兴建外招,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可在本《规定》确定的各项指标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委标准定额局。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1978年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关于外国技术人员招待所建筑标准的几点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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