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征地审批中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完善征地审批程序,严格征地审批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中必须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听证会应通知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从2008年3月1日起,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报批(报国家批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要附上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书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要附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样本见附件1)包括三方面内容: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是否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地所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落实、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
二、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政府补助、集体补贴、个人缴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其中,各级政府要承担补助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发放老年津贴、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的资金,逐步建立起公共财政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集体补贴部分从征地补偿款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在征地补偿款中个人所分得部分缴纳。
经协商省财政厅同意,在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暂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资金,包括政府、集体、个人所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数额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所规定的标准核算。市、县在上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前,应将经核算所需的费用足额预存入“社保专户”。集体、个人应缴交的部分,从征地预存款中扣缴预存,征地预存款数额相应扣除该部分资金数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告之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将预存在社保专户中的资金及时缴入地方国库。申请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助社会保障资金的足额预存。省国土资源厅对未按规定足额预存入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地报批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将预存的资金按规定标准记入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或地方统筹准备金账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预存入“社保专户”后,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保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及社会的监督。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社保专户”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市上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并填报有关备案表(见附件2)。具体上报内容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基本情况:开展工作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等。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责任制、建立制度情况、农保机构编制、存在问题等。
省劳动保障厅每年对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不受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
附件:1.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样本
2.劳动保障部门每月申报备案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要求,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其他省份要抓紧研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要严格按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二、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
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四、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根据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规定,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统计工作,做好对征地面积、征地涉及农业人口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资金收支等情况的统计;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的要求,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规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厅(局)审核,用地项目名称(批次用地写明是哪批次,单独选址的写明用地项目)用地的征地项目涉及农户不属于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无需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资金。
(公章)
劳动保障厅(局)
年 月 日
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规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厅(局)审核,用地项目名称(批次用地写明是哪批次,单独选址的写明用地项目)用地的项目征地后 人属于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目前, 市、县(市、区)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并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元(大写: 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账号: ),其中属于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承担部分已从征地预存款中扣除 元(大写: 元)。
(公章)
劳动保障厅(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劳动保障部门每月申报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人、万元
序 | 县(市、区) | 是否建立责任制 | 是否制定工作方案 | 农保实施办法(文号) | 农保机构编制(批文、编制数) | 参保人数 | 月末领取养老金人数 | 月末领取老年津贴人数 | 上月基金 | 本月保费收入 | 本月保费支出 | 本月基金滚存结余 | |||||
累计 | 本月参保数 | 累计 | 本月领取养老金人数 | 累计 | 本月领取老年津贴人数 | 合计 | 养老金 | 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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