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998年3月1日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办公室以穗办〔1998〕6号文发布)

一、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区局)承担区城乡土地、房屋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地方有关土地、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土地管理。

1.负责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推行统一征地;办理用地规模为400亩以下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受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市局)委托,对区组织实施的市政道路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包括制定受让方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宗地地价测算、拟定土地出让条件、与受让者签订前期合同)和对闲置建设用地的认定和处理(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办理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2.负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统计,进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按市、区分工负责地籍测量和地籍管理工作,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农田保护和荒废闲置土地的复垦开发,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4.负责土地监察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办土地违法案件。

5.承担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市、区分工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核上报工作。

(二)房屋管理及有关工作。

1.负责城乡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地产物业管理,查处房屋租赁违章案件。

2.负责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安全。

3.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指导、监督房屋权利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和及时治理危险房屋。

4.指导属下直管房经营企业的管理,确保国有房产保值、增值。

5.承担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配合城市道路、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6.承担区房改和住房解困工作,指导、督促区属单位开展房改和住房解困业务。

7.承担区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办理落实侨房政策案件。

8.没有农村的区,承担区防汛防旱防风日常工作,组织防灾抗灾。

9.依法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二、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事权

1.根据城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由区组织招商受让。区局受市局委托,对由区组织实施的道路市政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对有条件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后再组织出让实施工作。

2.区局受市局委托,审查对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或由区属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资质、调处拆迁纠纷、鉴证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等。

3.按照市、区在建设用地管理和拆迁管理的分工,办理闲置建设用地的认定和处理。

4.具备房地产登记专门机构、合格专业人员及与市局房地产档案联网电脑设施等条件的区局,受市局委托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权利登记。逐步推进房地产初始登记工作。

5.办理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市局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应知照区局。

6.按照市局穗国房字〔1995〕79号文的规定,区的估价机构按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估价业务。

7.对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三、理顺市、区、街的关系

1.凡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权,行政行为主体为市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以市局名义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市局名义签署;《房地产证》以市局名义签发。区局具体操作,对市局负责。市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应抄送拆迁地块所在的区局和街道办事处,街道对拆迁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2.组建“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房屋安全鉴定所”、“区房屋租赁管理所”,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归口区局管理。

3.土地收益,属于委托区组织出让的项目,其地价款按市占15%(含应上缴款),区占85%的比例进行分配。区所得部分,用于项目的拆迁、市政道路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属市组织出让的项目,其土地收益,在扣除上缴中央、省财政定额以及业务费、地铁资金、农耕资金、土地开发周转金后,市、区按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配。区所得部分用于区属市政道路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

4.拆迁管理费、房屋租赁登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收入,区留70%,上交市局30%。

5.调整租金上交比例,以租金总额为计算基础,区局留80%,上交市局20%。区局留成的租金用于危房改造、房屋维修和建立危房改造基金,市局不再对区局补贴危房改造及房屋维修费用,重点项目市局给予适当补贴。

6.关于区局内部的机构调整及经营机制的改革,由试点区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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