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三旧”改造回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通知

穗财综〔2011〕84号

 

市国土房管局、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三旧”改造回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1年5月11日

 

附件:

关于减免“三旧”改造回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通知

粤财综〔201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和规范“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0〕293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审议意见,支持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三旧”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减免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地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减免政策,不得因减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影响“三旧”改造工作进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减免政策执行到位。

 

广东省财政厅

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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