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三旧”改造回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通知
穗财综〔2011〕84号
市国土房管局、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三旧”改造回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1年5月11日
附件:
关于减免“三旧”改造回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通知
粤财综〔201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和规范“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0〕293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审议意见,支持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三旧”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减免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地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减免政策,不得因减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影响“三旧”改造工作进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减免政策执行到位。
广东省财政厅
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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