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精神,部制定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附件一)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附件二)二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
一、备案范围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范围是指:
1.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
2.土地评估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
二、备案要求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按以下要求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改制企业在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时,所涉及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2.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改制企业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时,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所涉及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分别到宗地所在省(区、市)备案。
(二)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按以下要求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其土地估价报告项目业绩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报机构所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其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条件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托评估机构具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从业范围符合资质证书的规定,并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
2.土地估价报告符合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要求,其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
3.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符合要件齐备要求:
(1)土地估价报告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要件详见《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要求》(附件一)中具体处置方式审批要求所需报件。
(2)土地估价报告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要件主要包括:
①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函件,并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②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③企业改制方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④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二)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绩清单所列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土地评估机构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并已向委托方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
2.业绩清单应包括土地评估机构上一季度上述所有的土地估价报告。
3.业绩清单应在规定时间上报,上报时间以当地当日邮戳为准。(逾期未报的,视为上一季度无业绩清单。)
四、备案程序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按以下程序备案:
1.申请改制企业持土地估价报告及资产处置申请文件、材料等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受理与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要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要件齐备,土地估价报告符合规范格式,应予以备案,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则经补充有关材料或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后予以备案。
(二)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按以下程序备案:
1.报送业绩清单
土地评估机构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一将上一季度的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核与汇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土地评估机构报送的业绩清单后,进行审核汇总,作为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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