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穗府〔19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2年1月14日
广州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是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国土局具体管理。即:在八个区,由市规划局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审批划拨建设用地,发放“用地通知书”;房屋建成以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在四个县,由市国土局和县国土局按权限审批建设用地,对多种性质的用地(包括建成以后的房屋占用土地)统一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并进行地籍管理;房产登记则由县的房地产管所(局)负责,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在归口管理上,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归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市国土局归口市农业委员会管理。在市长分工上,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局均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抓。
广州土地管理的这种现状的形成和发展有它的历史原因,既有其基本符合广州城乡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基本协调的一面;也有其城乡土地管理不统一、市区农村部分的土地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一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房产管理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国发〔1990〕31号文件的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理顺关系、转变职能的原则,对现有的土地管理体制作适当的调整和进一步完善。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于市一级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一)调整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局的职能
1、将现有的市国土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即挂“广州市土地管理局”(市国土局改名为市土地管理局)(以下同)和“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两块牌子。
2、保留市规划局,职能作部分调整。将现在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划拨工作职能调整到市国土局(土地管理局)。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包括区、县)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3、现在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把所属的企业单位分出来,组建“广州市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暂定名),归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二)调整后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1、合署办公的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广州市城乡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广州市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规章和政策。
(2)统一管理全市(包括八区和四县)土地资源,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开发和利用规划、计划,组织农用土地开发。
(3)统一办理审批、划拨、征用建设用地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先取得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审批。
(4)实施土地监察,查处违法用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5)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6)负责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实施地政、地籍管理和地籍测量。
(7)负责全市的房屋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发证,房籍管理,现有房籍、地籍资料的保管等。
(8)研究制订住宅发展、房屋拆迁和修缮的政策与计划。
(9)房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的管理。
10)住房制度改革。
2、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
(1)负责全市(包括区、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2)确定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划红线等,发放“两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3)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报建,工程竣工验收和档案统一管理。
(4)查处违法建设。
(5)测绘行业管理。
市一级土地管理机构上述设置形式的特点是:把城乡土地管理统一起来,把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结合起来,有利于房屋建成以后,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统一发放,避免由于两证不一所带来的矛盾,方便群众办理登记;有利于房地产权属转让和抵押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地籍资料与房籍资料的保存和管理,避免脱节;比较符合土地、房产管理今后的发展趋向,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二、市一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归口管理问题
土地房屋管理机构理顺过程中,在实施了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日常工作向主管副市长请示和报告;房屋管理方面的工作仍归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待完成了机构改革后,再行研究整个机构的归口问题。
三、区县一级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一)在东山、海珠、荔湾、越秀、白云、黄埔、天河、芳村八个区分别建立区土地管理工作机构。可以在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基础上,增加其土地管理的有关职能和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改名为区土地房屋管理局。区土地房屋管理局作为区政府的建制,具体负责区的土地管理和房屋管理方面的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并办理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具体机构形式和建立方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区共同研究决定。八个区分别设立区规划管理处,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区的城市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区规划管理处受市规划局和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市规划局为主。
(二)四个县的国土局和房地产管理局(所)是否合并由各县决定,如有变动,应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四个县分别成立规划局,作为县城镇规划的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协调和指导下,行使县一级城镇建设规划管理权。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暂时冻结期间,也可先在县建设委员会内成立规划管理处。
四、市一级土地管理机构调整的实施步骤
分两步走:
第一步,暂保留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局三个局,三者职能作部分调整,同时,市房地产管理局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具体步骤:
1、三个局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房产管理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现有的职能作部分调整,实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包括:将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划拨工作职能,调整到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对四个县和八个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2、迅速成立“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市区土地开发的专门性、服务性机构。具体由市国土局负责组建,并归口市国土局管理。
3、市房地产管理局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把所属的企业单位分出来,组建“广州市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归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具体方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协助制定。
4、市国土局不再归口市农业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日常工作向主管副市长请示和报告。
第二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国土局合署办公。
在第一步工作已基本实施,三个局的职能关系基本理顺,土地管理配套法规基本完备,干部的配备、培训基本完成,作为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条件基本具备时,再把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市国土局合署办公。除了白云区先建立土地管理工作机构外,其余七个区在市一级土地管理体制理顺之后,再分别建立区的土地管理工作机构。
五、具体实施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以上《方案》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四日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