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宗教房地产登记发证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2〕11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宗教房地产登记发证难的问题,更好地贯彻《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和《 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宗教房产政策“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处理”的精神,现将办理宗教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子缺失权源证件资料的处理
(一)一直由宗教团体使用或已收回管业的宗教房地产,申请登记时无法提供任何权源证件资料和管业凭证,查我局产权档册登记空白的,经查实是申请宗教团体使用管业的,可由申请产权的宗教团体书面具结,市民族宗教局加具产权属宗教团体的证明意见,登报1 一3 次进行通告,自首次通告之日起30 日内无人提出产权异议的,可确认产权。
(二)只有落实政策发还房地产的移交表(通知)和证明,且解放前后没有任何人办理过产权登记的,由申请佘教团体书而具结,市民族宗教局出具证明后确认产权。
(三)遗失房地产证的,按遗失登记程序办理。遗失报建资料的,申请的宗教团体须向原报建审批部门补办证明;如当时是向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区建委报建,现因相隔时间较长,无法到这些部门索取证明的,可由申请宗教团体提交书面具结,市民族宗教局证明属实,经实测没有占用街道及占用他人土地建房的,可确认产权。遗失落实政策发还资料的,由原办理落实政策的部门补发证明
二、关于原是他人名义办领房地产证的处理
(一)解放前是以外国宗教团体、传教士个人名义登记产权,按政策产权转为我国宗教团体所有,现已落实政策发还给我国宗教团体管业的房地产,按发还依据确认产权。
(二)解放前后原以僧尼、信徒个人名义登记产权,房屋曾被经租或“双代”,后经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发还给宗教团体管业的,可按发还依据确认产权。
(三)现宗教团体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原是以、个人名义领取家庙性质的小寺庵除外)或作为社会性宗教活动场所的,可确认宗教团体产权;如房屋是住宅,有证据证明产权是历代祖师相传,或是社会筹资建购的,且产权人保持宗教活动,可确认宗教团体产权,不属上述情况的,须有原业权人出具书面意见承认属宗教团体房地产,并经市民族宗教局证明属实后方可确认宗教团体的产权,如业权人已故而无法提供书面意见的,由申请的宗教团体书面具结,市民族宗教局出具证明,登报1-3 次进行通告,自首次通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可确认产权给申请的宗教团体。
三、关于宗教团体与他人合资合作兴建的房屋的处理宗教团体经报建,在我市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并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标准之前即1993 年6 月21 日前,以其房地产与有关单位合资合作兴建的房屋,可按原建房协议划分和确认产权;在1993年6月21日之后,未办理鉴证、土地转让手续就兴建,且已竣工的房屋,按交易处理,未竣工的要补办土地转让手续。
四、关于实测面积与权属证件、产权档册等资料不符的处理
(一)房地产登记发证后房屋没有发生扩、加、改建,现实测面积大于产权档册记载面积的,若当时登记发证是未经测绘或属于测绘错误、误差问题的(测绘所应在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加以说明),可按实测面积确认产权给申请的宗教团体。
(二)实测房地产面积大于房管部门发还资料记录的面积,若发还后房地产未发生变更的,由申请的宗教团体向原办理发还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原办理发还的部门应根据当时发还的情形,核对实测图后重新出具证明给该宗教团体申办产权。被其他单位挤占使用后退还的宗教房地产,若原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未经报建就扩、加、改建房屋的,按本通知第六点进行办理。
(三)现房屋实测面积大于规划部门核发的《 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 批准的建筑面积,但与规划报建的建筑图纸相符,或已通过规划验收合格的,且验收后不可能再发生扩、加、改建的,可按实测面积确认产权。
五、关于征地补偿和异地复建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未经测绘和产权登记而被征用拆除,可根据宗教团体提供的房屋座落地形图、宗教团体和征用单位双方认可的房地产面积和用途的书面意见确认产权,测绘所只作勘定地号处理。宗教团体和征用单位双方对房屋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市拆迁办负责协调,并提出面积和用途的处理意见,再送测绘所勘定地号。
(二)征地补偿的产交协议未经市拆迁办备案(鉴证)的,由市拆迁办补办备案(鉴证)后确认补偿房屋的产权。如被征拆房屋是未经产权确认的,按本通知补办产权确认手续。
(三)因征用补偿或需发还宗教房地产权而在异地复建房屋,若复建房屋不是以宗教团体名义申请用地和报建的,应由原用地和报建单位出具证明和提供用地报建资料给宗教团体,以便申办产权。
六、关于历史违章建筑的处理
(一)根据建设部《 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88)城房字第95号],在《 城市规划条例》 颁布(即1984年1月5日)前,不占地的违章建筑,可从宽处理确认产权;占地违章建筑或在1984 年1月5日后建设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对未经规划部门处理的,在房地产证上注记超过报建批准的面积,已处理的要注记违章建筑面积。如整幢房屋是占地违章或整幢房屋在1984 年1 月5 日后建设的,请业主到相应职能部门完善违章建筑处理手续后,到我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已经规划部门处理,同意保留使用并建议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章建筑,可确认产权,房地产证不注记违章面积。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且写明被征用时不作拆迁安置补偿,或有临时使用年限的,按房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不属登记发证范围,可不受理房地产权登记。
七、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交问题
(一)凡在我市实行土地有期有偿使用并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标准前即1993年6月21日前,已发生的房屋买卖、交换和合资合作建房的,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1993 年6月21日后发生上述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凡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而需要减免的,请宗教团体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八、对已作出暂缓、撤销产权登记的房屋的处理
(一)在通知下发前,已作出暂缓、撤销登记的宗教房地产,按本通知可办理登记的,请登记所通知原申请宗教团体按本通知重新办理产权登记。
(二)已作出暂缓、撤销登记处理的房地产,凡属于有产权争议纠纷、权属界址不清、现仍未落实政策发还和按房地产权登记有关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请业主到相应职能部门完善有关手续后,再到我局办理登记手续。
九、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未提到的其他情况的宗教房地产登记问题,由登记所受理登记,进行初审、复审后报产权地籍处审批。原按自报面积已受理登记的宗教房地产,现仍未发证的,由登记所负责将登记案转测绘所重新测绘。
(二)局内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主动配合,宗教房地产登记涉及到的产权查册、测绘、登记、重新核实发还面积、补出具发还证明、评估审批地价等工作,请有关部门设专人负责,优先加快办理,争取短时间内解决宗教房地产的登记发证问题。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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