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的通知
穗规〔2005〕1426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综合篇)
1 一般规定
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类别 | 业务 性质 | 业务案件分类 | 办理处(科)室 | 审批性质 | 审批依据 | 发文 字号 | 批复期限(工作日) | 期限依据 | |
---|---|---|---|---|---|---|---|---|---|
建设用地类 | 申请建设用地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 穗规选穗规函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19条 | |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 穗规地证 | 40 | ||||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 | ||||||||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 | ||||||||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用地规划科 | ||||||||
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用地处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40 |
| ||||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 |||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 | 用地处 | ||||||||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 用地处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原期 限届 满前 | ||||||
| 城市规划 |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40 |
| |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40 | ||||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批 | 40 | ||||
村镇 规划 | 镇总 体规 划 |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20 |
| |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穗规批 | 40 | ||||
中心 村规 划 |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20 | |||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 城乡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穗规批 | 40 | ||||
城市规划类 | 详细 规划 | 整治 规划 |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 | 法规监检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函 | 20 |
|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 法规监检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批、 穗规函 | 40 |
| |||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 |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 | 城市设计处用地规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函
| 40
|
| ||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 市政处用地规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 |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 | 城市设 计处用地规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批、 穗规函 | 40 | |||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 市政处 用地规 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
管线综合规划 |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函 | 20 |
| ||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 | 市政处 建管科 | 穗规批、穗规函 | 40 | ||||||
建设工程类 | 建筑工程 |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30 |
| ||||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建证 | 30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8、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30 |
| ||||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3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函 | 30 |
| |||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建证 | 30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道路交通工程 |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 市政处 规划用地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政处 规划用地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40 |
| ||||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建证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路口) | 市政处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40 |
| ||||
管线工程 |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政处 建管科 | 穗规函 | 40 |
| |||||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建证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 | 城市设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函 | 40 |
| ||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建证 | 20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调整 |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 | 城市设计处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函 | 40 |
| ||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勘 测 信 息 类 | 勘测 信息 |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 城市设计处 | 备案 |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穗规函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 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违法建设查处类 | 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70 |
| ||
道路交通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 ||||
管线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
申请违法建设处罚听证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12条 | 穗规函 | 7 |
| |||
依申请公开类 | 依申请公开 | 档案馆 |
|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3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办法》 | 穗规函 | 15 |
|
注:① 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 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
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1.2.3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2.4 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1.2.5 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6 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2.7 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2 立案标准
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2.1.1.1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1.1.2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2.1.1.3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2.1.1.4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2.1.1.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1.1.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8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2.1.1.9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1.10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2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2.1.2.1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1.2.2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2.1.2.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2.1.2.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2.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1.2.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8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1.2.9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2.10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2.11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2.1.3.1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2.1.3.2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1.3.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3.4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4.1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1.4.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
2.1.4.3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1.4.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4.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4.6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7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5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5.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5.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5.3 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5.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5.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6 申请、调整或确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供下列资料:
2.1.6.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6.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6.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2.1.6.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2.1.6.5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1.6.6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6.7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7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更名的情况)
2.1.7.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规划设计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2.1.7.2 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3 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2.1.7.4 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2)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5 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 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1.8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2.1.8.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1.8.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8.3 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2.1.8.4 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9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需提供下列资料:
2.1.9.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用地红线重叠的应当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状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9.2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9.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2.1.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
2.1.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10.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2.1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
2.2.1.2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附图等。
2.2.2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2.1 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2.2.2.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2.3 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三份,彩色全本,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 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
(3)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三份;
(5) 彩色挂图一套;
2.2.2.4 由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审查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五份,彩色全本;
2.2.3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3.1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3.2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份(彩色全本,A3或A4规格,如为A3规格,应当短边装订,可折叠为A4规格;软封面装订;说明书与基础资料、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全本,A4规格,整治规划不需提交);
(2) 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一套。
2.2.4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4.1 镇域概况资料,包括镇域总面积、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镇人口资料、现状建设情况、镇发展设想等;
2.2.4.2 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标注现状重要基础和公共设施的名称和位置。
2.2.5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5.1 区人民政府、镇人大、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2.2.5.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5.3 规划成果:
(1) 规划文本和图册,规划审查:正本一式三份、简本一式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规划审批:一式六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每份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图册三部分,规划文本附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审查、修改过程说明、历次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记录;
(2)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2.2.5.4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2.2.6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6.1 村庄概况资料,包括村人口资料、村域总面积、村庄建设发展的设想;
2.2.6.2 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和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
2.2.7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7.1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7.2 区城市规划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2.2.7.3 村民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2.2.7.4 规划方案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2.2.7.5 规划审批,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历次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附图及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
2.2.7.6 规划成果:
(1) 规划文本一式七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
(2) 规划蓝图四套,含所有规划图;
(3)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格式应当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计算机文件格式管理规定》;
(5)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2.2.7.7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2.2.8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8.1 整治规划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2.2.8.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2.2.8.3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2.8.4 规划或专业管理部门有关批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2.2.8.5 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1式2份;
2.2.8.6 现状图及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9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9.1 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2.9.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2.2.9.3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2.2.9.4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9.5 审批时,须历次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9.6 绘制在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2.9.7 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均一式十份,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彩色挂图一份;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规划设计蓝图均一式四份(规划设计蓝图包括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与竖向规划图),彩色挂图一份;
2.2.9.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9.9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立面图、节点效果图等其他规划图纸;
2.2.9.10 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10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可选择性环节),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 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当提交原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附图;
(4) 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2.10.2 规划设计条件或原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0.3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2.2.10.4 规划说明书一份;
2.2.10.5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0.6 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0.7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11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 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4) 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2.2.11.2 规划设计条件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1.3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1.4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1.5 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即“总平面规划与绿地规划图”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各一式三份;
2.2.11.6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2.2.11.7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12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2.1 已取得的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2.2.12.2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
2.2.13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3.1 规划说明书一式三份;
2.2.13.2 规划设计资质文件(图纸上盖资质章可认为已提交);
2.2.13.3 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2.2.13.4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应当提交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设计条件、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复印件;
2.2.13.5 调整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原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 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文件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调整的依据资料;
2.2.13.6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2.2.13.7 1/500至1/2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三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3.1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其他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适用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类):
2.3.1.1 单位建筑工程
(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3)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需提交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
(4)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② 房地产证明文件;
(2) 中心村规划批复文件和区一级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2 建筑设计方案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1 单位建筑工程
(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过期的,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
(2) 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之一:
① 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
② 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3)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7) 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3.2.2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3)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7)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2.3.3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3.1 单位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4) 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5)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 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
(8) 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0)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1)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2)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3.3.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3.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及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3) 已批准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4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4.1 单位建筑工程
(1) 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2)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4.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4.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3)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5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3.5.1 单位建筑工程
(1)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3.5.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复印件;
(3)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5.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6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2.3.6.1 单位建筑工程
(1)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2)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4)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6.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6.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⑤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7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2.3.7.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7.2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3.7.3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7.4 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测量图复印件;
2.3.7.5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7.6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8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2.3.8.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8.2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3.8.3 已取得同意调整建筑设计的相关复函;
2.3.8.4 已批准的相关复函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3.8.5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2.3.8.6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8.7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8.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3.9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9.1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9.2 已取得的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3.9.3 1/500至1/10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0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0.1 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已取得的历次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3.10.2 规划设计条件和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0.3 已取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2.3.10.4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及说明书,其中必应当有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2.3.11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已提交的除外)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3.11.2 该工程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或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
图、附件复印件;
2.3.11.3 已取得的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1.4 已取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2.3.11.5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1.6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1.7 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及说明书,其中必应当有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2.3.12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2.1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
2.3.12.2 已取得的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依据复印件:
(1) 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2)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3) 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2.3.12.3 调整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2.4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调整后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2.5 调整的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及说明书,其中总平面图必应当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与原要求一致)现状地形图上。
2.3.13 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口),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3.1 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或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2.3.13.2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3.3 已取得的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3.4 有关建筑物报建批准文件;
2.3.13.5 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道路调整方案一式两份,调整前后道路对比图一份。
2.3.14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可选择性环节):
2.3.14.1 已取得的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4.2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10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
2.3.15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可选择性环节):
2.3.15.1 工程设计说明书;
2.3.15.2 已取得的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5.3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10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
2.3.16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说明:A类管线工程,指无具体服务对象或具体服务区域的,配合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有具体服务对象或具体服务区域如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的管线工程。)
2.3.16.1 工程设计说明书;
2.3.16.2 已取得的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3 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和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4 B类管线工程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5 B类排水工程应当提交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其余管线工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工程除外);
2.3.16.6 B类管线工程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当提交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7 管线工程涉及其他独立产权用地单位的,应当提交该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2.3.16.8 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的,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2.3.16.9 1/500至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蓝图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管线工程用红色线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
2.3.17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7.1 工程设计说明书;
2.3.17.2 原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7.3 已取得的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7.4 与原管线工程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新增用地沿线的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2.3.17.5 管线工程调整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2.3.17.6 调整的1/500至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图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工程一般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或与原要求一致。
2.3.18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8.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18.2 设计说明书;
2.3.18.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18.4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18.5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18.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18.7 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2.3.18.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18.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19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9.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19.2 设计说明书;
2.3.19.3 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2.3.19.4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19.5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19.6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19.7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9.8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19.9 雕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19.10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19.11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20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0.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20.2 设计说明书;
2.3.20.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20.4 涉及工程场地变更的,提供新增工程场地的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20.5 调整中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20.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20.7 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2.3.20.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20.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21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1.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21.2 设计说明书;
2.3.21.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21.4 涉及工程场地变更的,提供新增工程场地的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21.5 调整中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21.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21.7 雕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21.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21.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4.1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4.1.1 勘察报告或测绘成果技术总结报告及成果资料;
2.4.1.2 《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2.4.1.3 勘测技术人员职称证,或《广州市城市勘测技术人员岗位证》复印件。
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5.1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5.1.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要求补充的资料;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1.3 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和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若竣工面积大于报建面积3%的,应当提交超报建面积的调查说明;
2.5.1.4 如曾规划验收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1.5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2.5.1.6 工程竣工图及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2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2.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2.2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2.5.2.3 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
2.5.3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审核书及附图原件,如经批准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3.2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2.5.4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4.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4.2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2.5.4.3 工程竣工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4.4 工程竣工图。
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6.1 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包括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需提交下列资料:
2.6.1.1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2.6.1.2 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2.6.1.3 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2.6.1.4 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2.6.1.5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2.6.1.6 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2.6.1.7 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所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复印件(适用于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2.6.1.8 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2.6.1.9 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
2.6.1.10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管线工程均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
2.6.1.11 涉及白云山风景保护区规划控制、航线净空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6.1.12 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2.6.1.13 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当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2.6.1.14 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及《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2.6.1.15 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一份);
2.6.1.16 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表3-1各类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业务 类别 | 图 纸 种 类 | 备注 | ||
---|---|---|---|---|
用地类 | 1.现状地形图 |
|
| |
2.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
|
| ||
3.总平面规划图 |
|
| ||
规划类 | 1.现状地形图 |
| 适用于除镇总体规划和中心村总体规划外的所有规划类业务 | |
2.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整治规划、规划研究等图 | 规划区位图 |
| ||
土地利用现状图 | ||||
土地利用规划图 | ||||
地块划分编号图 | ||||
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 ||||
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 | ||||
道路交通规划图 | ||||
3.镇总体规划图 | 现状地形图 | 适用于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业务 | ||
镇域 规划图 | 规划区位图 | 适用于镇总体规划审查、审批业务 | ||
镇域土地利用现状图 | ||||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图 | ||||
镇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 ||||
镇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 ||||
镇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 ||||
镇域农田水系规划图 | ||||
镇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 ||||
镇区 规划图 | 规划区位图 | |||
镇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 ||||
镇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 ||||
镇区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 ||||
镇区道路系统规划图 | ||||
镇区绿化系统规划图 | ||||
竖向规划图 | ||||
镇区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 ||||
4.中心村规划图 | 现状地形图 | 适用于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业务 | ||
规划区位图 | 适用于中心村规划审查、审批业务 | |||
村域现状分析图 | ||||
村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 ||||
村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 ||||
村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 ||||
村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 ||||
中心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 ||||
中心村土地利用规划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道路系统规划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绿化系统规划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管线综合规划图 | ||||
5.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
| 整治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阶段 | ||
6.总平面规划图 | 规划区位图 | 整治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总平面规划图 | ||||
7.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规划设计蓝图“两图”及总平面规划彩图) | 规划区位图 | |||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 | ||||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 | ||||
总平面规划彩图 | ||||
8.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
| 管线工程 | ||
9.管线综合规划图 | 区位图 | |||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 | ||||
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 | ||||
给水燃气系统规划图 | ||||
雨水污水系统规划图 | ||||
规划说明书 | ||||
建设类 | 1.现状地形图 |
|
| |
2.总平面图 |
| 建筑工程 | ||
3.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
| |||
4.建筑方案设计图 | 平面图 | |||
立面图 | ||||
剖面图 | ||||
透视图 | ||||
5.建筑施工设计图 | 平面图 | |||
立面图 | ||||
剖面图 | ||||
6.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 | 平面图 | 管线工程 | ||
横断面图 | ||||
7.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 平面图 | |||
横断面图 | ||||
纵断面图 | ||||
关键节点大样图 | ||||
8.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图 | 设计说明 | 道路交通工程 | ||
总平面图 | ||||
平面设计图 | ||||
纵断面设计图 | ||||
横断面设计图 | ||||
9.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图 | 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图 | ||||
平面设计图 | ||||
纵断面设计图 | ||||
横断面设计图 | ||||
10.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 | ||
11.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方案设计图/施工设计图 | 平面图 | |||
立面图 | ||||
勘测信息管理类 | 1.勘测成果资料 |
|
| |
规划验收类 | 1.工程竣工图 |
|
| |
2.《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
|
| ||
违法建设查处类 | 1.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 |
|
| |
2.现场施工图 |
|
| ||
3.工程竣工图 |
|
|
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2.1 现状地形图
3.2.1.1 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使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3.2.1.2 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3.2.1.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2.1.4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勘测单位的现状地形图章。
3.2.2 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3.2.2.1 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
3.2.2.2 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
3.2.2.3 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
3.2.2.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
3.2.3 总平面规划图
3.2.3.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2.3.2 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
3.2.3.3 附有技术经济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3.2.3.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3.1 现状地形图
3.3.1.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标示;
3.3.1.2 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3.3.1.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3.1.4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3.3.2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整治规划、规划研究等图(彩色挂图一套、蓝图八套)
(分区规划图纸须满足《分区规划技术规定》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须满足《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要求;整治规划图纸须满足《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要求;其他规划图纸须满足以下要求。)
3.3.2.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3.2.2 区位图:图纸比例不限;
3.3.2.3 土地利用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至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3.2.4 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与现状图相同,标明各类用地的规划界线和性质;
3.3.2.5 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为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当);
3.3.2.6 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至1/2000,图纸反映下列内容:
(1) 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应当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人口容量、建筑退缩距离、地块出入口方位、允许开口路段、建筑形式、艺术风格和色调等控制要求等);
(2) 规划保留建筑;
(3) 公共设施位置;
(4) 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控制点坐标、标高;
(5) 停车场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上述(4)、(5)项可单独或合并绘制;
3.3.2.7 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3.2.8 道路交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至1/2000,标明规划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断面形式、转弯半径以及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界限;
3.3.2.9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3 镇总体规划图纸(彩色挂图一套、蓝图八套)
3.3.3.1 现状地形图
(1) 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2000;
(4) 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限;
(5)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3.2 镇域规划
(1) 区位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自定;
③ 明确标注镇所在位置、所在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网络交通等;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2) 镇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各专项的现状可做单独作图表示)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限(以民政部门勘定的界限为准);
④ 标明镇域内主要单位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的名称及用地界限,各地块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镇域内各中心村和自然村名称;
⑥ 镇各类用地的用地界限和用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生态林区、果树保护区、花卉保护区等,其中镇未征已建用地应当用特别图例标示;
⑦ 各类已征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用地界限、用地面积、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等,应当列表标示;
⑧ 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消防等专业的工程管线现状及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用地界限及用地面积,并列表标示;
⑨ 镇域主要道路的走向、现状宽度和名称;
⑩ 各类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
⑪ 其他应当在现状图上明确标示的内容;
⑫ 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标明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必要时可分图绘制;
⑬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行政区划、村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4) 镇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标准》标明各类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④ 明确标注镇、村行政界限,镇各类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分类标示“保留历史用地”、“保留90年后已征用地”和“新增用地”的用地范围;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5) 镇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等;
④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6) 镇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宽度15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立交平面方案和用地控制范围等;
④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7) 镇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8) 镇域农田水系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农田、水系、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3.3 镇区规划
(1) 区位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自定;
③ 明确标注镇区所在位置、所在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网络交通等;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2) 镇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④ 明确标注镇行政界限、镇各类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标示“未征已建用地”的用地范围;
⑤ 镇级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加注名称;
⑥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 镇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④ 明确标注镇建设用地内独立及非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4) 镇区道路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宽度7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
④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各地块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5) 镇区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等;
④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6) 镇区绿化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各地块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7) 镇区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对镇建设用地进行划分和编码,并将地块编码明确标示;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8) 竖向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地形地貌的利用方式,确定各控制点标高和地面排水方向、排水纵坡及该地区的防洪排涝方式;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 中心村规划图纸(彩色挂图一套、蓝图八套)
3.3.4.1 1/2000现状地形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线,1990年以来城市征用地的面积和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和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
(3)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2 区位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自定;
(3) 明确标注中心村所在位置、所在城市功能分区、区域交通网络等;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3 村域现状分析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或1/4000;
(3)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限(以民政部门勘定的界限为准);
(4) 标明村域内主要单位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的名称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中心村各自然村名称;
(6) 中心村生活及经济发展用地之历史用地及未征已建用地的位置、用地界限和用地面积,其中村未征已建用地应当用特别图例标示;
(7) 各类已征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用地界限、用地面积、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等,应当列表标示;
(8) 标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生态林区、果树保护区和花卉保护区的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9) 村域主要道路的走向、现状宽度和名称;
(10) 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消防等专业的工程管线现状及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用地界限及用地面积;
(11) 各类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
(12) 其他应当在现状图上明确标示的内容;
(13) 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标明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1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4 村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或1/4000;
(3) 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标准》标明各类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4)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限,中心村生活用地与经济发展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分类标示“保留历史用地”、“保留90年后已征用地”和“新增用地”的用地范围;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5 村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宽度15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立交平面方案和用地控制范围等;
(4)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6 村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或1/4000;
(3)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7 村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等;
(4)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8 中心村建设用地现状图(各专项的现状可做单独作图表示)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4)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限、村各类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标示“未征已建用地”的用地范围;
(5) 村级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加注名称;
(6)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9 中心村土地利用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4) 明确标注村建设用地内独立及非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界限和位置;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0 中心村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对村建设用地进行划分和编码,并将地块编码明确标示;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1 中心村建设用地道路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宽度7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
(4)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2 中心村建设用地绿化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3 中心村建设用地管线综合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和各种宽度道路管线布置的横剖面图等;
(4)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4 中心村建设用地道路系统规划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可并入村域规划相关专项中。
3.3.5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3.3.5.1 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3.5.2 要求与相应阶段的总平面规划图相同;
3.3.5.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6 总平面规划图
3.3.6.1 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 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6.2 总平面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② 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③ 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④ 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⑤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⑥ 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⑦ 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⑧ 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
⑨ 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⑩ 规划用地平衡表;
⑪ 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3-2;
⑫ 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2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项 目 | 计量单位 | 数值 |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
---|---|---|---|---|
规划总用地 | ha | ▲ |
|
|
1.居住区用地 | ha | ▲ | 100 | ▲ |
住宅用地 | ha | ▲ | ▲ | ▲ |
公建用地 | ha | ▲ | ▲ | ▲ |
道路用地 | ha | ▲ | ▲ | ▲ |
公共绿地 | ha | ▲ | ▲ | ▲ |
2.其他用地(E) | ha | ▲ |
|
|
居住户(套)数 | 户(套) | ▲ |
|
|
居住人数 | 人 | ▲ |
|
|
户均人口 | 人/户 | △ |
|
|
总建筑面积 | 万m2 | ▲ |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 万m2 | ▲ | 100 | ▲ |
A、 住宅建筑面积 (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 m2 | ▲ | ▲ | ▲ |
B、 公建面积 (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 m2 | ▲ | ▲ | ▲ |
2.其他建筑面积 (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 m2 | ▲ |
|
|
平均层数 | 层 | △ |
|
|
高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中高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多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低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中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低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人口毛密度 | 人/ha | ▲ |
|
|
人口净密度 | 人/ha | △ |
|
|
住宅毛容积率 | 万m2/ha | ▲ |
|
|
住宅净容积率 | 万m2/ha | ▲ |
|
|
综合容积率 |
| ▲ |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
|
|
总建筑密度 | % | ▲ |
|
|
塔楼建筑密度 |
| ▲ |
|
|
绿地率 | % | ▲ |
|
|
公共绿地面积 | m2 | ▲ |
|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m2/人 | ▲ |
|
|
拆建比 |
| △ |
|
|
注:▲为必要指标 △为选用指标
3.3.7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3.3.7.1 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 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7.2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② 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③ 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④ 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⑤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⑥ 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⑦ 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⑧ 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
⑨ 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⑩ 各级公共绿地的布置,小游园及居住区公园的出入口、路网,行道树,园林小品的布置,地面铺装以及绿化种植示意;
⑪ 居住区级的绿地系统应当明确、清楚地反映系统的空间关系(如点、线、面的关系);
⑫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的绿地边界用易于区别的线条表示;
⑬ 不同类型的绿地分类和面积要用文字或图例清楚标注;
⑭ 地下室上覆土形成的绿地及其他特殊绿地的剖面,包括绿地覆土厚度、排水层和防水层的结构;
⑮ 规划用地平衡表;
⑯ 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3-2;
⑰ 建筑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3的规定,包括建筑物编号、功能、建筑面积等;
⑱ 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4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⑲ 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指标表应当符合表3-5的要求,包括绿地总面积、分类绿地面积、道路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非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明细指标表参照表3-5;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3: 建筑明细表
建筑编号 | 建筑类型 | 起始层 | 终止层 | 标准层面积(m2) | 总面积(m2) | 总户数 |
A—1 |
|
|
|
|
|
|
A—n |
|
|
|
|
|
|
小计 |
|
|
|
|
|
|
B—1 |
|
|
|
|
|
|
B—n |
|
|
|
|
|
|
小计 |
|
|
|
|
|
|
合计 | 住宅总建筑面积(m2) |
|
|
| ||
C—1 |
|
|
|
|
| |
C—n |
|
|
|
|
| |
合计 | 公建总建筑面积 |
|
|
表3-4: 公建配套明细表
项目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设置位置 | 备注 |
|
|
|
|
|
表3-5: 绿地指标表
项目 | 面积(m2) | ||
规划总用地 |
| ||
居住区用地 |
| ||
绿地总面积 | 公共绿地 | 居住区级 |
|
居住小区级 |
| ||
组团级 |
| ||
宅旁绿地 |
| ||
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 |
| ||
道路绿地 |
| ||
人均公共绿地 |
| ||
绿地率 | % |
3.3.7.3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道路系统等级结构,包括城市主干道、城市干道、一般城市道路以及规划区内各级道路;
② 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等的交通组织及交通流向、公交站点等的布置;
③ 大型公共建筑的交通组织及与城市道路系统的关系;
④ 各级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拐点和交点坐标;
⑤ 地下车库的位置、范围、出入口位置、宽度、长度和坡度、地面临时停车的布点;
⑥ 人行天桥、隧道、残疾人坡(过)道的位置及与道路系统或建筑物的衔接方式及桥面、桥底的控制标高;
⑦ 道路横断面比例不限,但一般不小于1/200;
⑧ 规划自行车、机动车车库明细表及汇总表应当符合表3-6及表3-7的要求,并应当标明不同地段位置的面积、车位数;
⑨ 规划区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地台、室外地坪标高,道路交叉点及其它控制点高程、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内地坪规划标高,道路坡向、坡度,地面水排水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
⑩ 复杂地形、典型地形剖面;
⑪ 用平面图不能清楚表达的建筑物纵向剖面、建筑的正负零点标高与道路标高相差1米或道路坡度大于5%的应当有剖面示意图;
⑫ 地形较复杂时,竖向规划图应当在现状地形图上画出;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6: 停车场配套明细表
类别 | 序号 | 面积(m2) | 车位数(个) | 备注 |
机动车库 | A1 |
|
|
|
A2 |
|
|
| |
小计 |
|
|
|
|
非机动车库 | B1 |
|
|
|
B2 |
|
|
| |
小计 |
|
|
|
|
总计 |
|
|
|
|
表3-7 停车场汇总表
项目 | 面积(m2) | 车位数(个) | |
---|---|---|---|
机动车库 | 住宅 |
|
|
商业设施 |
|
| |
社会公用 |
|
| |
地上 |
|
| |
地下 |
|
| |
总计 |
|
| |
非机动车库 | 住宅 |
|
|
商业设施 |
|
| |
社会公用 |
|
| |
地上 |
|
| |
地下 |
|
| |
总计 |
|
| |
停车场汇总 | 地上 |
|
|
地下 |
|
| |
总计 |
|
|
3.3.7.4 总平面规划彩图
(1) 图纸为彩图,可使用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幅为A3打印纸,图纸比例适中;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建设用地红线、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② 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③ 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
④ 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⑤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⑥ 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⑦ 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⑧ 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5) 规划说明书简写篇(可打印在A3图背面),反映下列内容:
① 方案简介,包括区位、特色等;
② 规划用地平衡表;
③ 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非居住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3-2;
④ 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4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6)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7.5 规划说明书
(1) 区位分析;
(2) 总体布局:包括方案特色构思、用地功能布局、建筑空间布局、环境景观设计、公建项目布局等;
(3) 绿地系统规划:包括绿地总面积、绿地分类、绿地布局等;
(4)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包括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停车场库布局、停车设置标准、规划设置的停车泊位数等;
(5) 竖向规划:包括现状地形介绍、竖向规划构思、室内外地坪标高设计、道路坡度、坡向、标高设计及地面排水坡向设计等;
(6) 各类表格:包括规划用地平衡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公建配套明细表、建筑明细表、绿地指标表、停车场明细表、停车场汇总表等。
3.3.8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3.3.8.1 图纸为蓝图或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3.8.2 标注道路中线坐标、控制点坐标、转弯半径、宽度等;
3.3.8.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9 管线综合规划图
3.3.9.1 区位图
(1) 图纸为蓝图;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不限;
(4) 独立于管线综合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5) 可附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上。
3.3.9.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系统规划图、雨水污水系统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绘有规划道路的1/500-1/2000现状地形图;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现状电力、电信、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情况(位置、规格),规划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管线的平面布置规划图、各种宽度道路管线布置的横断面图、关键节点大样图;规划管线应当用粗线表示,现状管线与规划管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分;
② 高压变电站、变电房、开关房、电信设备用房、水泵房、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化粪池、燃气调压设施等管线设施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③ 管线规格、排水方向、坡度、主要控制节点的地面高程、管道高程;
④ 管线设施的需求预测数据应当分解到各组团或地块,以反映各设施点与其相应当服务对象的关系;
⑤ 建筑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中线、人行道边线、绿地、广场、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化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用细线表示;
⑥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地下室边线,用细线表示且易于区分;
⑦ 规划道路、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坐标及宽度;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9.3 规划说明书
(1) 项目概况:区位情况、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住宅毛密度、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
(2) 现状市政管线概况:现状设施及管线情况,包括各类设施和管线的位置、规模(规格)及服务对象;
(3) 容量预测:计算方法、指标及计算成果;
(4) 规划成果:各类设施的数量、规模、用地(用房)面积及布局,管线系统和管线规划导则。
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1 建筑工程总平面图
3.4.1.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1.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4.1.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制图单位为米;
3.4.1.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1) 场地四界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地下管线控制线、高压走廊控制线、城市绿地控制线、规划河涌控制线、风景区保护范围控制线、文物保护范围控制线等)的坐标;
(2) 拟建建筑的位置(地下室、化粪池范围应当以虚线表示),外围尺寸及轴号、名称、层数、设计标高(根据广州城建高程标高定);
(3) 拟建建筑退缩周边现有道路、相关建筑、地物、名木古树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间距;
(4) 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布置示意等环境设计有关内容;
(5) 经济技术指标(应当有详细分类指标及总指标,分项要求参见立案申请表相应当部分内容);
(6) 其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总平面设计准则的要求;
3.4.1.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2 建筑工程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3.4.2.1 现状地形图上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2.2 要求与相应当阶段的总平面图同;
3.4.2.3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3.4.2.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3 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3.4.3.1 平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首层应当标注)、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各层面积数据、公建配套部分的面积数据、主要功能部分面积数据;各部分平面功能名称;
② 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放位置、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转弯半径和坡度等;
③ 其它应当反映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3.2 立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3)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3.3 剖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应当与立面图一致;
(4)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4 建筑施工设计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3.4.4.1 平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首层应当标注)、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各层面积数据、公建配套部分的面积数据、主要功能部分面积数据;各部分平面功能名称;
② 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放位置、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转弯半径和坡度等;
③ 墙、柱(壁柱)、轴线和轴线编号、门窗、门的开启方向,注明房间名称及特殊房间的设计要求(如防止噪音、污染等);
④ 轴线间尺寸(外围轴线应当标注在墙、柱外缘)、门窗洞口尺寸、墙体之间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
⑤ 平面设计及功能完全相同的楼层标准层可共用一平面,但需注明层次范围及标高,根据需要,可绘制复杂部分的局部放大平面;
⑥ 建筑平面较长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应当在各分区底层平面上绘出组合示意图,并明确表示出分区编号;
⑦ 其它应当反映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4.2 立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5) 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4.3 剖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应当与立面图一致;
(4)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5 管线工程方案设计图
3.4.5.1 图纸为蓝图;
3.4.5.2 包括平面图、横断面图;
3.4.5.3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1/10000现状地形图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道路平面图上;
3.4.5.4 标明图纸要素:图标、编号等;
3.4.5.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6 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3.4.6.1 图纸为蓝图;
3.4.6.2 包括平面图、横断面图、关键节点大样图;排水工程还应当包括纵断面图,表示出管线位置、埋深、管道规格;
3.4.6.3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编号等,图纸数超过5张时应当附图幅联合表;
3.4.6.4 图纸比例为1/500(长输管线可采用1/2000);
3.4.6.5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
3.4.6.6 平面图包括管线平面设计图,现状管线位置及接入方式,变电房、开关房、电信设备用房、燃气调压设施、泵站等管线设施的位置,用地红线,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四至图,地下室边线,化粪池,规划道路中线、边线、人行道边线等;设计管线及管线设施(排水工程除外)应当用红色线表示,其余用黑色细线表示;
3.4.6.7 横断面图包括管道埋深、管线剖面、管线材质、与其它管线或地下设施的相互关系;
3.4.6.8 排水工程纵断面图应当标明里程、地面坡度线、管道坡度线、排水方向、坡度、坡长、覆土深度、检查井及沿线支管接入处的位置、管径、高程、与其它地下管线或障碍物交叉的位置、高程;图纸比例一般为水平方向1/500至1/1000,垂直方向1/500至1/1000;
3.4.6.9 管道规格、管井位置、编号、地面高程、管道高程;
3.4.6.10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7 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图(同时展开竖向设计)
3.4.7.1 图纸为蓝图;
3.4.7.2 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四至图)、平面设计图、纵断面设计图、横断面设计图、交通组织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
3.4.7.3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图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等;
3.4.7.4 平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为准);
(2) 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四至图;
(3) 标注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设计范围、设计里程等道路要素;
(4) 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可加长或加宽);
3.4.7.5 纵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应当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现状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填挖方等;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可加长);
3.4.7.6 横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的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
3.4.7.7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8 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图
3.4.8.1 图纸均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8.2 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四至图)、平面设计图、纵断面设计图、横断面设计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如无障碍通道、侧石、围栏等;
3.4.8.3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图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等;
3.4.8.4 平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为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2) 有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四至图;
(3) 标注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设计范围、施工起止点、设计里程等道路要素及无障碍坡道等;
(4) 图纸幅面宜采用A2(可加长或加宽);
3.4.8.5 纵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应当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现状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等;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2(可加长);
3.4.8.6 横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的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道路的横坡、道路侧石的大样、横缝和纵缝大样等;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2;
3.4.8.7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9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总平面图
3.4.9.1 图纸为蓝图加绘墨线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9.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签等;
3.4.9.3 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3.4.9.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1) 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等);
(2) 雕塑周边的规划(或现状)建筑物外轮廓线及其距离;
(3) 标注雕塑的位置(定点坐标)、基底和投影的外围尺寸;
3.4.9.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印章。
3.4.10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方案设计图和施工设计图
3.4.10.1 平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不限,但应当与立面图一致(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制图单位为毫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基座及主体的轮廓线及尺寸;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印章。
3.4.10.2 立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比例尺、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不限,但应当与平面图一致(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制图单位为毫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地坪标高;
② 基座轮廓线及基底尺寸、基座标高;
③ 主体轮廓线及主体尺寸、主体标高;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印章。
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1 勘测成果资料,主要是工程地质勘测报告或测量成果(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5.1.1 建筑物、构筑物和钻孔位置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
3.5.1.2 钻孔柱状图上应当标明广州市平面坐标和高程;
3.5.1.3 20层以上的建筑、60米以上的构筑物附岩芯彩色照片;
3.5.1.4 盖具备资质的勘测单位的印章和出图章。
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6.1 工程竣工图
3.6.1.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6.1.2 深度应当达到施工设计图阶段的要求;
3.6.1.3 图纸比例、规格、种类等要求与建筑施工设计图一致;
3.6.1.4 由建筑施工设计图最终的设计单位出图;
3.6.1.5 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现场核验、盖章;
3.6.1.6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及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3.6.2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3.6.2.1 应当有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标注的各类控制点;建筑工程标明用地红线控制点、道路中线坐标及建筑高度(总高度、女儿墙高度、各层层高和特殊部位高度应当分别标示)等;管线工程标明用地红线控制点、道路中线坐标及管线设施的位置等;道路工程标明道路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等;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标明用地红线控制点、道路中线坐标、雕塑与纪念碑的位置及高度等;
3.6.2.2 设计示意图(标有各部位尺寸);
3.6.2.3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册》和《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测量单位的印章;《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还需盖施工单位的印章。
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1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
3.7.1.1 图纸为蓝图加绘墨线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7.1.2 深度应当达到施工设计图阶段的要求;
3.7.1.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和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3.7.2 现场施工图
3.7.2.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7.2.2 应当包括违法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3.7.2.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和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3.7.3 工程竣工图,由各分局、广州市综合管理执法支队及其下属各大队和广州市规划管理巡查大队调查立案上报的违法建设查处案的图纸除外。
3.7.3.1 图纸为蓝图,除用红笔标注出违法建设部分外,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7.3.2 深度应当达到施工设计图阶段的要求;
3.7.3.3 图纸比例、规格、种类等要求与建筑施工设计图一致;
3.7.3.4 应当由建筑施工设计图最终设计单位或由有相应当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图;
3.7.3.5 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现场核验、盖章;
3.7.3.6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和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类别 | 业务 性质 | 业务案件分类 | 办理处(科)室 | 审批性质 | 审批依据 | 发文 字号 | 批复期限(工作日) | 期限依据 | |
---|---|---|---|---|---|---|---|---|---|
建设用地类 | 申请建设用地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 穗规选穗规函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19条 | |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 穗规地证 | 40 | ||||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 | ||||||||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 | ||||||||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用地规划科 | ||||||||
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用地处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40 |
| ||||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 |||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 | 用地处 | ||||||||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 用地处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原期 限届 满前 | ||||||
| 城市规划 |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40 |
| |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40 | ||||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批 | 40 | ||||
村镇 规划 | 镇总 体规 划 |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20 |
| |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穗规批 | 40 | ||||
中心 村规 划 |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20 | |||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 城乡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穗规批 | 40 | ||||
城市规划类 | 详细 规划 | 整治 规划 |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 | 法规监检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函 | 20 |
|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 法规监检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批、 穗规函 | 40 |
| |||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 |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 | 城市设计处用地规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函
| 40
|
| ||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 市政处用地规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 |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 | 城市设 计处用地规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批、 穗规函 | 40 | |||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 市政处 用地规 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
管线综合规划 |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函 | 20 |
| ||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 | 市政处 建管科 | 穗规批、穗规函 | 40 | ||||||
建设工程类 | 建筑工程 |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30 |
| ||||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建证 | 30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8、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30 |
| ||||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3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函 | 30 |
| |||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建证 | 30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道路交通工程 |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 市政处 规划用地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政处 规划用地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40 |
| ||||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建证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路口) | 市政处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40 |
| ||||
管线工程 |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政处 建管科 | 穗规函 | 40 |
| |||||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建证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 | 城市设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函 | 40 |
| ||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建证 | 20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调整 |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 | 城市设计处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函 | 40 |
| ||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勘 测 信 息 类 | 勘测 信息 |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 城市设计处 | 备案 |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穗规函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 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违法建设查处类 | 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70 |
| ||
道路交通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 ||||
管线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
申请违法建设处罚听证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12条 | 穗规函 | 7 |
| |||
依申请公开类 | 依申请公开 | 档案馆 |
|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3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办法》 | 穗规函 | 15 |
|
注:① 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 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
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1.2.3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2.4 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1.2.5 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6 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2.7 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2 立案标准
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2.1.1.1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1.1.2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2.1.1.3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2.1.1.4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2.1.1.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1.1.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8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2.1.1.9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1.10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2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2.1.2.1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1.2.2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2.1.2.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2.1.2.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2.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1.2.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8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1.2.9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2.10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2.11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2.1.3.1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2.1.3.2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1.3.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3.4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4.1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1.4.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
2.1.4.3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1.4.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4.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4.6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7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5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5.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5.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5.3 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5.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5.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6 申请、调整或确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供下列资料:
2.1.6.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6.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6.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2.1.6.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2.1.6.5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1.6.6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6.7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7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更名的情况)
2.1.7.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规划设计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2.1.7.2 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3 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2.1.7.4 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2)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5 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 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1.8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2.1.8.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1.8.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8.3 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2.1.8.4 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9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需提供下列资料:
2.1.9.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用地红线重叠的应当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状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9.2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9.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2.1.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
2.1.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10.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2.1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
2.2.1.2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附图等。
2.2.2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2.1 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2.2.2.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2.3 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三份,彩色全本,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 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
(3)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三份;
(5) 彩色挂图一套;
2.2.2.4 由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审查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五份,彩色全本;
2.2.3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3.1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3.2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份(彩色全本,A3或A4规格,如为A3规格,应当短边装订,可折叠为A4规格;软封面装订;说明书与基础资料、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全本,A4规格,整治规划不需提交);
(2) 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一套。
2.2.4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4.1 镇域概况资料,包括镇域总面积、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镇人口资料、现状建设情况、镇发展设想等;
2.2.4.2 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标注现状重要基础和公共设施的名称和位置。
2.2.5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5.1 区人民政府、镇人大、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2.2.5.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5.3 规划成果:
(1) 规划文本和图册,规划审查:正本一式三份、简本一式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规划审批:一式六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每份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图册三部分,规划文本附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审查、修改过程说明、历次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记录;
(2)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2.2.5.4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2.2.6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6.1 村庄概况资料,包括村人口资料、村域总面积、村庄建设发展的设想;
2.2.6.2 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和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
2.2.7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7.1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7.2 区城市规划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2.2.7.3 村民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2.2.7.4 规划方案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2.2.7.5 规划审批,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历次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附图及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
2.2.7.6 规划成果:
(1) 规划文本一式七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
(2) 规划蓝图四套,含所有规划图;
(3)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格式应当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计算机文件格式管理规定》;
(5)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2.2.7.7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2.2.8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8.1 整治规划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2.2.8.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2.2.8.3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2.8.4 规划或专业管理部门有关批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2.2.8.5 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1式2份;
2.2.8.6 现状图及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9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9.1 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2.9.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2.2.9.3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2.2.9.4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9.5 审批时,须历次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9.6 绘制在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2.9.7 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均一式十份,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彩色挂图一份;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规划设计蓝图均一式四份(规划设计蓝图包括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与竖向规划图),彩色挂图一份;
2.2.9.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9.9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立面图、节点效果图等其他规划图纸;
2.2.9.10 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10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可选择性环节),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 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当提交原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附图;
(4) 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2.10.2 规划设计条件或原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0.3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2.2.10.4 规划说明书一份;
2.2.10.5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0.6 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0.7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11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 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4) 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2.2.11.2 规划设计条件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1.3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1.4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1.5 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即“总平面规划与绿地规划图”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各一式三份;
2.2.11.6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2.2.11.7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12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2.1 已取得的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2.2.12.2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
2.2.13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3.1 规划说明书一式三份;
2.2.13.2 规划设计资质文件(图纸上盖资质章可认为已提交);
2.2.13.3 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2.2.13.4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应当提交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设计条件、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复印件;
2.2.13.5 调整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原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 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文件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调整的依据资料;
2.2.13.6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2.2.13.7 1/500至1/2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三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3.1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其他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适用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类):
2.3.1.1 单位建筑工程
(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3)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需提交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
(4)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② 房地产证明文件;
(2) 中心村规划批复文件和区一级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2 建筑设计方案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1 单位建筑工程
(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过期的,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
(2) 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之一:
① 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
② 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3)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7) 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3.2.2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3)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7)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2.3.3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3.1 单位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4) 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5)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 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
(8) 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0)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1)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2)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3.3.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3.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及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3) 已批准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4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4.1 单位建筑工程
(1) 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2)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4.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4.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3)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5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3.5.1 单位建筑工程
(1)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3.5.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复印件;
(3)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5.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6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2.3.6.1 单位建筑工程
(1)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2)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4)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6.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6.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⑤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7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2.3.7.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7.2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3.7.3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7.4 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测量图复印件;
2.3.7.5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7.6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8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2.3.8.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8.2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3.8.3 已取得同意调整建筑设计的相关复函;
2.3.8.4 已批准的相关复函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3.8.5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2.3.8.6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8.7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8.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3.9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9.1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9.2 已取得的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3.9.3 1/500至1/10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0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0.1 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已取得的历次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3.10.2 规划设计条件和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0.3 已取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2.3.10.4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及说明书,其中必应当有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2.3.11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已提交的除外)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3.11.2 该工程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或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
图、附件复印件;
2.3.11.3 已取得的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1.4 已取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2.3.11.5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1.6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1.7 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及说明书,其中必应当有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2.3.12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2.1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
2.3.12.2 已取得的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依据复印件:
(1) 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2)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3) 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2.3.12.3 调整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2.4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调整后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2.5 调整的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及说明书,其中总平面图必应当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与原要求一致)现状地形图上。
2.3.13 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口),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3.1 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或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2.3.13.2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3.3 已取得的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3.4 有关建筑物报建批准文件;
2.3.13.5 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道路调整方案一式两份,调整前后道路对比图一份。
2.3.14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可选择性环节):
2.3.14.1 已取得的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4.2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10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
2.3.15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可选择性环节):
2.3.15.1 工程设计说明书;
2.3.15.2 已取得的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5.3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10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
2.3.16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说明:A类管线工程,指无具体服务对象或具体服务区域的,配合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有具体服务对象或具体服务区域如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的管线工程。)
2.3.16.1 工程设计说明书;
2.3.16.2 已取得的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3 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和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4 B类管线工程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5 B类排水工程应当提交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其余管线工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工程除外);
2.3.16.6 B类管线工程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当提交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7 管线工程涉及其他独立产权用地单位的,应当提交该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2.3.16.8 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的,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2.3.16.9 1/500至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蓝图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管线工程用红色线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
2.3.17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7.1 工程设计说明书;
2.3.17.2 原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7.3 已取得的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7.4 与原管线工程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新增用地沿线的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2.3.17.5 管线工程调整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2.3.17.6 调整的1/500至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图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工程一般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或与原要求一致。
2.3.18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8.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18.2 设计说明书;
2.3.18.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18.4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18.5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18.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18.7 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2.3.18.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18.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19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9.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19.2 设计说明书;
2.3.19.3 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2.3.19.4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19.5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19.6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19.7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9.8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19.9 雕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19.10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19.11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20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0.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20.2 设计说明书;
2.3.20.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20.4 涉及工程场地变更的,提供新增工程场地的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20.5 调整中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20.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20.7 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2.3.20.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20.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21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1.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21.2 设计说明书;
2.3.21.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21.4 涉及工程场地变更的,提供新增工程场地的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21.5 调整中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21.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21.7 雕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21.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21.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4.1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4.1.1 勘察报告或测绘成果技术总结报告及成果资料;
2.4.1.2 《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2.4.1.3 勘测技术人员职称证,或《广州市城市勘测技术人员岗位证》复印件。
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5.1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5.1.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要求补充的资料;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1.3 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和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若竣工面积大于报建面积3%的,应当提交超报建面积的调查说明;
2.5.1.4 如曾规划验收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1.5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2.5.1.6 工程竣工图及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2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2.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2.2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2.5.2.3 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
2.5.3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审核书及附图原件,如经批准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3.2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2.5.4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4.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4.2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2.5.4.3 工程竣工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4.4 工程竣工图。
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6.1 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包括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需提交下列资料:
2.6.1.1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2.6.1.2 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2.6.1.3 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2.6.1.4 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2.6.1.5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2.6.1.6 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2.6.1.7 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所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复印件(适用于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2.6.1.8 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2.6.1.9 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
2.6.1.10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管线工程均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
2.6.1.11 涉及白云山风景保护区规划控制、航线净空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6.1.12 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2.6.1.13 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当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2.6.1.14 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及《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2.6.1.15 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一份);
2.6.1.16 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表3-1各类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业务 类别 | 图 纸 种 类 | 备注 | ||
---|---|---|---|---|
用地类 | 1.现状地形图 |
|
| |
2.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
|
| ||
3.总平面规划图 |
|
| ||
规划类 | 1.现状地形图 |
| 适用于除镇总体规划和中心村总体规划外的所有规划类业务 | |
2.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整治规划、规划研究等图 | 规划区位图 |
| ||
土地利用现状图 | ||||
土地利用规划图 | ||||
地块划分编号图 | ||||
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 ||||
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 | ||||
道路交通规划图 | ||||
3.镇总体规划图 | 现状地形图 | 适用于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业务 | ||
镇域 规划图 | 规划区位图 | 适用于镇总体规划审查、审批业务 | ||
镇域土地利用现状图 | ||||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图 | ||||
镇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 ||||
镇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 ||||
镇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 ||||
镇域农田水系规划图 | ||||
镇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 ||||
镇区 规划图 | 规划区位图 | |||
镇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 ||||
镇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 ||||
镇区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 ||||
镇区道路系统规划图 | ||||
镇区绿化系统规划图 | ||||
竖向规划图 | ||||
镇区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 ||||
4.中心村规划图 | 现状地形图 | 适用于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业务 | ||
规划区位图 | 适用于中心村规划审查、审批业务 | |||
村域现状分析图 | ||||
村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 ||||
村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 ||||
村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 ||||
村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 ||||
中心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 ||||
中心村土地利用规划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道路系统规划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绿化系统规划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管线综合规划图 | ||||
5.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
| 整治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阶段 | ||
6.总平面规划图 | 规划区位图 | 整治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总平面规划图 | ||||
7.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规划设计蓝图“两图”及总平面规划彩图) | 规划区位图 | |||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 | ||||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 | ||||
总平面规划彩图 | ||||
8.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
| 管线工程 | ||
9.管线综合规划图 | 区位图 | |||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 | ||||
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 | ||||
给水燃气系统规划图 | ||||
雨水污水系统规划图 | ||||
规划说明书 | ||||
建设类 | 1.现状地形图 |
|
| |
2.总平面图 |
| 建筑工程 | ||
3.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
| |||
4.建筑方案设计图 | 平面图 | |||
立面图 | ||||
剖面图 | ||||
透视图 | ||||
5.建筑施工设计图 | 平面图 | |||
立面图 | ||||
剖面图 | ||||
6.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 | 平面图 | 管线工程 | ||
横断面图 | ||||
7.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 平面图 | |||
横断面图 | ||||
纵断面图 | ||||
关键节点大样图 | ||||
8.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图 | 设计说明 | 道路交通工程 | ||
总平面图 | ||||
平面设计图 | ||||
纵断面设计图 | ||||
横断面设计图 | ||||
9.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图 | 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图 | ||||
平面设计图 | ||||
纵断面设计图 | ||||
横断面设计图 | ||||
10.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 | ||
11.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方案设计图/施工设计图 | 平面图 | |||
立面图 | ||||
勘测信息管理类 | 1.勘测成果资料 |
|
| |
规划验收类 | 1.工程竣工图 |
|
| |
2.《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
|
| ||
违法建设查处类 | 1.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 |
|
| |
2.现场施工图 |
|
| ||
3.工程竣工图 |
|
|
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2.1 现状地形图
3.2.1.1 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使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3.2.1.2 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3.2.1.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2.1.4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勘测单位的现状地形图章。
3.2.2 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3.2.2.1 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
3.2.2.2 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
3.2.2.3 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
3.2.2.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
3.2.3 总平面规划图
3.2.3.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2.3.2 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
3.2.3.3 附有技术经济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3.2.3.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3.1 现状地形图
3.3.1.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标示;
3.3.1.2 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3.3.1.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3.1.4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3.3.2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整治规划、规划研究等图(彩色挂图一套、蓝图八套)
(分区规划图纸须满足《分区规划技术规定》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须满足《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要求;整治规划图纸须满足《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要求;其他规划图纸须满足以下要求。)
3.3.2.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3.2.2 区位图:图纸比例不限;
3.3.2.3 土地利用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至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3.2.4 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与现状图相同,标明各类用地的规划界线和性质;
3.3.2.5 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为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当);
3.3.2.6 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至1/2000,图纸反映下列内容:
(1) 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应当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人口容量、建筑退缩距离、地块出入口方位、允许开口路段、建筑形式、艺术风格和色调等控制要求等);
(2) 规划保留建筑;
(3) 公共设施位置;
(4) 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控制点坐标、标高;
(5) 停车场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上述(4)、(5)项可单独或合并绘制;
3.3.2.7 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3.2.8 道路交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至1/2000,标明规划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断面形式、转弯半径以及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界限;
3.3.2.9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3 镇总体规划图纸(彩色挂图一套、蓝图八套)
3.3.3.1 现状地形图
(1) 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2000;
(4) 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限;
(5)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3.2 镇域规划
(1) 区位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自定;
③ 明确标注镇所在位置、所在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网络交通等;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2) 镇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各专项的现状可做单独作图表示)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限(以民政部门勘定的界限为准);
④ 标明镇域内主要单位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的名称及用地界限,各地块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镇域内各中心村和自然村名称;
⑥ 镇各类用地的用地界限和用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生态林区、果树保护区、花卉保护区等,其中镇未征已建用地应当用特别图例标示;
⑦ 各类已征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用地界限、用地面积、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等,应当列表标示;
⑧ 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消防等专业的工程管线现状及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用地界限及用地面积,并列表标示;
⑨ 镇域主要道路的走向、现状宽度和名称;
⑩ 各类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
⑪ 其他应当在现状图上明确标示的内容;
⑫ 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标明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必要时可分图绘制;
⑬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行政区划、村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4) 镇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标准》标明各类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④ 明确标注镇、村行政界限,镇各类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分类标示“保留历史用地”、“保留90年后已征用地”和“新增用地”的用地范围;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5) 镇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等;
④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6) 镇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宽度15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立交平面方案和用地控制范围等;
④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7) 镇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8) 镇域农田水系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农田、水系、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3.3 镇区规划
(1) 区位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自定;
③ 明确标注镇区所在位置、所在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网络交通等;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2) 镇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④ 明确标注镇行政界限、镇各类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标示“未征已建用地”的用地范围;
⑤ 镇级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加注名称;
⑥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 镇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④ 明确标注镇建设用地内独立及非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4) 镇区道路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宽度7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
④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各地块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5) 镇区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等;
④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6) 镇区绿化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各地块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7) 镇区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对镇建设用地进行划分和编码,并将地块编码明确标示;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8) 竖向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地形地貌的利用方式,确定各控制点标高和地面排水方向、排水纵坡及该地区的防洪排涝方式;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 中心村规划图纸(彩色挂图一套、蓝图八套)
3.3.4.1 1/2000现状地形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线,1990年以来城市征用地的面积和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和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
(3)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2 区位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自定;
(3) 明确标注中心村所在位置、所在城市功能分区、区域交通网络等;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3 村域现状分析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或1/4000;
(3)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限(以民政部门勘定的界限为准);
(4) 标明村域内主要单位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的名称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中心村各自然村名称;
(6) 中心村生活及经济发展用地之历史用地及未征已建用地的位置、用地界限和用地面积,其中村未征已建用地应当用特别图例标示;
(7) 各类已征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用地界限、用地面积、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等,应当列表标示;
(8) 标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生态林区、果树保护区和花卉保护区的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9) 村域主要道路的走向、现状宽度和名称;
(10) 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消防等专业的工程管线现状及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用地界限及用地面积;
(11) 各类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
(12) 其他应当在现状图上明确标示的内容;
(13) 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标明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1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4 村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或1/4000;
(3) 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标准》标明各类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4)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限,中心村生活用地与经济发展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分类标示“保留历史用地”、“保留90年后已征用地”和“新增用地”的用地范围;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5 村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宽度15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立交平面方案和用地控制范围等;
(4)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6 村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或1/4000;
(3)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7 村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等;
(4)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8 中心村建设用地现状图(各专项的现状可做单独作图表示)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4)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限、村各类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标示“未征已建用地”的用地范围;
(5) 村级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加注名称;
(6)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9 中心村土地利用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4) 明确标注村建设用地内独立及非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界限和位置;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0 中心村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对村建设用地进行划分和编码,并将地块编码明确标示;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1 中心村建设用地道路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宽度7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
(4)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2 中心村建设用地绿化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3 中心村建设用地管线综合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和各种宽度道路管线布置的横剖面图等;
(4)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4 中心村建设用地道路系统规划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可并入村域规划相关专项中。
3.3.5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3.3.5.1 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3.5.2 要求与相应阶段的总平面规划图相同;
3.3.5.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6 总平面规划图
3.3.6.1 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 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6.2 总平面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② 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③ 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④ 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⑤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⑥ 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⑦ 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⑧ 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
⑨ 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⑩ 规划用地平衡表;
⑪ 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3-2;
⑫ 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2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项 目 | 计量单位 | 数值 |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
---|---|---|---|---|
规划总用地 | ha | ▲ |
|
|
1.居住区用地 | ha | ▲ | 100 | ▲ |
住宅用地 | ha | ▲ | ▲ | ▲ |
公建用地 | ha | ▲ | ▲ | ▲ |
道路用地 | ha | ▲ | ▲ | ▲ |
公共绿地 | ha | ▲ | ▲ | ▲ |
2.其他用地(E) | ha | ▲ |
|
|
居住户(套)数 | 户(套) | ▲ |
|
|
居住人数 | 人 | ▲ |
|
|
户均人口 | 人/户 | △ |
|
|
总建筑面积 | 万m2 | ▲ |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 万m2 | ▲ | 100 | ▲ |
A、 住宅建筑面积 (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 m2 | ▲ | ▲ | ▲ |
B、 公建面积 (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 m2 | ▲ | ▲ | ▲ |
2.其他建筑面积 (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 m2 | ▲ |
|
|
平均层数 | 层 | △ |
|
|
高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中高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多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低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中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低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人口毛密度 | 人/ha | ▲ |
|
|
人口净密度 | 人/ha | △ |
|
|
住宅毛容积率 | 万m2/ha | ▲ |
|
|
住宅净容积率 | 万m2/ha | ▲ |
|
|
综合容积率 |
| ▲ |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
|
|
总建筑密度 | % | ▲ |
|
|
塔楼建筑密度 |
| ▲ |
|
|
绿地率 | % | ▲ |
|
|
公共绿地面积 | m2 | ▲ |
|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m2/人 | ▲ |
|
|
拆建比 |
| △ |
|
|
注:▲为必要指标 △为选用指标
3.3.7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3.3.7.1 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 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7.2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② 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③ 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④ 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⑤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⑥ 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⑦ 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⑧ 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
⑨ 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⑩ 各级公共绿地的布置,小游园及居住区公园的出入口、路网,行道树,园林小品的布置,地面铺装以及绿化种植示意;
⑪ 居住区级的绿地系统应当明确、清楚地反映系统的空间关系(如点、线、面的关系);
⑫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的绿地边界用易于区别的线条表示;
⑬ 不同类型的绿地分类和面积要用文字或图例清楚标注;
⑭ 地下室上覆土形成的绿地及其他特殊绿地的剖面,包括绿地覆土厚度、排水层和防水层的结构;
⑮ 规划用地平衡表;
⑯ 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3-2;
⑰ 建筑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3的规定,包括建筑物编号、功能、建筑面积等;
⑱ 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4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⑲ 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指标表应当符合表3-5的要求,包括绿地总面积、分类绿地面积、道路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非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明细指标表参照表3-5;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3: 建筑明细表
建筑编号 | 建筑类型 | 起始层 | 终止层 | 标准层面积(m2) | 总面积(m2) | 总户数 |
A—1 |
|
|
|
|
|
|
A—n |
|
|
|
|
|
|
小计 |
|
|
|
|
|
|
B—1 |
|
|
|
|
|
|
B—n |
|
|
|
|
|
|
小计 |
|
|
|
|
|
|
合计 | 住宅总建筑面积(m2) |
|
|
| ||
C—1 |
|
|
|
|
| |
C—n |
|
|
|
|
| |
合计 | 公建总建筑面积 |
|
|
表3-4: 公建配套明细表
项目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设置位置 | 备注 |
|
|
|
|
|
表3-5: 绿地指标表
项目 | 面积(m2) | ||
规划总用地 |
| ||
居住区用地 |
| ||
绿地总面积 | 公共绿地 | 居住区级 |
|
居住小区级 |
| ||
组团级 |
| ||
宅旁绿地 |
| ||
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 |
| ||
道路绿地 |
| ||
人均公共绿地 |
| ||
绿地率 | % |
3.3.7.3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道路系统等级结构,包括城市主干道、城市干道、一般城市道路以及规划区内各级道路;
② 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等的交通组织及交通流向、公交站点等的布置;
③ 大型公共建筑的交通组织及与城市道路系统的关系;
④ 各级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拐点和交点坐标;
⑤ 地下车库的位置、范围、出入口位置、宽度、长度和坡度、地面临时停车的布点;
⑥ 人行天桥、隧道、残疾人坡(过)道的位置及与道路系统或建筑物的衔接方式及桥面、桥底的控制标高;
⑦ 道路横断面比例不限,但一般不小于1/200;
⑧ 规划自行车、机动车车库明细表及汇总表应当符合表3-6及表3-7的要求,并应当标明不同地段位置的面积、车位数;
⑨ 规划区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地台、室外地坪标高,道路交叉点及其它控制点高程、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内地坪规划标高,道路坡向、坡度,地面水排水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
⑩ 复杂地形、典型地形剖面;
⑪ 用平面图不能清楚表达的建筑物纵向剖面、建筑的正负零点标高与道路标高相差1米或道路坡度大于5%的应当有剖面示意图;
⑫ 地形较复杂时,竖向规划图应当在现状地形图上画出;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6: 停车场配套明细表
类别 | 序号 | 面积(m2) | 车位数(个) | 备注 |
机动车库 | A1 |
|
|
|
A2 |
|
|
| |
小计 |
|
|
|
|
非机动车库 | B1 |
|
|
|
B2 |
|
|
| |
小计 |
|
|
|
|
总计 |
|
|
|
|
表3-7 停车场汇总表
项目 | 面积(m2) | 车位数(个) | |
---|---|---|---|
机动车库 | 住宅 |
|
|
商业设施 |
|
| |
社会公用 |
|
| |
地上 |
|
| |
地下 |
|
| |
总计 |
|
| |
非机动车库 | 住宅 |
|
|
商业设施 |
|
| |
社会公用 |
|
| |
地上 |
|
| |
地下 |
|
| |
总计 |
|
| |
停车场汇总 | 地上 |
|
|
地下 |
|
| |
总计 |
|
|
3.3.7.4 总平面规划彩图
(1) 图纸为彩图,可使用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幅为A3打印纸,图纸比例适中;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建设用地红线、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② 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③ 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
④ 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⑤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⑥ 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⑦ 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⑧ 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5) 规划说明书简写篇(可打印在A3图背面),反映下列内容:
① 方案简介,包括区位、特色等;
② 规划用地平衡表;
③ 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非居住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3-2;
④ 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4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6)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7.5 规划说明书
(1) 区位分析;
(2) 总体布局:包括方案特色构思、用地功能布局、建筑空间布局、环境景观设计、公建项目布局等;
(3) 绿地系统规划:包括绿地总面积、绿地分类、绿地布局等;
(4)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包括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停车场库布局、停车设置标准、规划设置的停车泊位数等;
(5) 竖向规划:包括现状地形介绍、竖向规划构思、室内外地坪标高设计、道路坡度、坡向、标高设计及地面排水坡向设计等;
(6) 各类表格:包括规划用地平衡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公建配套明细表、建筑明细表、绿地指标表、停车场明细表、停车场汇总表等。
3.3.8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3.3.8.1 图纸为蓝图或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3.8.2 标注道路中线坐标、控制点坐标、转弯半径、宽度等;
3.3.8.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9 管线综合规划图
3.3.9.1 区位图
(1) 图纸为蓝图;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不限;
(4) 独立于管线综合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5) 可附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上。
3.3.9.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系统规划图、雨水污水系统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绘有规划道路的1/500-1/2000现状地形图;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现状电力、电信、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情况(位置、规格),规划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管线的平面布置规划图、各种宽度道路管线布置的横断面图、关键节点大样图;规划管线应当用粗线表示,现状管线与规划管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分;
② 高压变电站、变电房、开关房、电信设备用房、水泵房、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化粪池、燃气调压设施等管线设施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③ 管线规格、排水方向、坡度、主要控制节点的地面高程、管道高程;
④ 管线设施的需求预测数据应当分解到各组团或地块,以反映各设施点与其相应当服务对象的关系;
⑤ 建筑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中线、人行道边线、绿地、广场、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化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用细线表示;
⑥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地下室边线,用细线表示且易于区分;
⑦ 规划道路、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坐标及宽度;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9.3 规划说明书
(1) 项目概况:区位情况、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住宅毛密度、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
(2) 现状市政管线概况:现状设施及管线情况,包括各类设施和管线的位置、规模(规格)及服务对象;
(3) 容量预测:计算方法、指标及计算成果;
(4) 规划成果:各类设施的数量、规模、用地(用房)面积及布局,管线系统和管线规划导则。
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1 建筑工程总平面图
3.4.1.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1.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4.1.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制图单位为米;
3.4.1.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1) 场地四界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地下管线控制线、高压走廊控制线、城市绿地控制线、规划河涌控制线、风景区保护范围控制线、文物保护范围控制线等)的坐标;
(2) 拟建建筑的位置(地下室、化粪池范围应当以虚线表示),外围尺寸及轴号、名称、层数、设计标高(根据广州城建高程标高定);
(3) 拟建建筑退缩周边现有道路、相关建筑、地物、名木古树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间距;
(4) 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布置示意等环境设计有关内容;
(5) 经济技术指标(应当有详细分类指标及总指标,分项要求参见立案申请表相应当部分内容);
(6) 其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总平面设计准则的要求;
3.4.1.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2 建筑工程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3.4.2.1 现状地形图上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2.2 要求与相应当阶段的总平面图同;
3.4.2.3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3.4.2.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3 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3.4.3.1 平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首层应当标注)、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各层面积数据、公建配套部分的面积数据、主要功能部分面积数据;各部分平面功能名称;
② 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放位置、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转弯半径和坡度等;
③ 其它应当反映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3.2 立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3)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3.3 剖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应当与立面图一致;
(4)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4 建筑施工设计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3.4.4.1 平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首层应当标注)、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各层面积数据、公建配套部分的面积数据、主要功能部分面积数据;各部分平面功能名称;
② 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放位置、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转弯半径和坡度等;
③ 墙、柱(壁柱)、轴线和轴线编号、门窗、门的开启方向,注明房间名称及特殊房间的设计要求(如防止噪音、污染等);
④ 轴线间尺寸(外围轴线应当标注在墙、柱外缘)、门窗洞口尺寸、墙体之间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
⑤ 平面设计及功能完全相同的楼层标准层可共用一平面,但需注明层次范围及标高,根据需要,可绘制复杂部分的局部放大平面;
⑥ 建筑平面较长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应当在各分区底层平面上绘出组合示意图,并明确表示出分区编号;
⑦ 其它应当反映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4.2 立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5) 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4.3 剖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应当与立面图一致;
(4)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5 管线工程方案设计图
3.4.5.1 图纸为蓝图;
3.4.5.2 包括平面图、横断面图;
3.4.5.3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1/10000现状地形图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道路平面图上;
3.4.5.4 标明图纸要素:图标、编号等;
3.4.5.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6 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3.4.6.1 图纸为蓝图;
3.4.6.2 包括平面图、横断面图、关键节点大样图;排水工程还应当包括纵断面图,表示出管线位置、埋深、管道规格;
3.4.6.3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编号等,图纸数超过5张时应当附图幅联合表;
3.4.6.4 图纸比例为1/500(长输管线可采用1/2000);
3.4.6.5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
3.4.6.6 平面图包括管线平面设计图,现状管线位置及接入方式,变电房、开关房、电信设备用房、燃气调压设施、泵站等管线设施的位置,用地红线,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四至图,地下室边线,化粪池,规划道路中线、边线、人行道边线等;设计管线及管线设施(排水工程除外)应当用红色线表示,其余用黑色细线表示;
3.4.6.7 横断面图包括管道埋深、管线剖面、管线材质、与其它管线或地下设施的相互关系;
3.4.6.8 排水工程纵断面图应当标明里程、地面坡度线、管道坡度线、排水方向、坡度、坡长、覆土深度、检查井及沿线支管接入处的位置、管径、高程、与其它地下管线或障碍物交叉的位置、高程;图纸比例一般为水平方向1/500至1/1000,垂直方向1/500至1/1000;
3.4.6.9 管道规格、管井位置、编号、地面高程、管道高程;
3.4.6.10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7 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图(同时展开竖向设计)
3.4.7.1 图纸为蓝图;
3.4.7.2 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四至图)、平面设计图、纵断面设计图、横断面设计图、交通组织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
3.4.7.3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图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等;
3.4.7.4 平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为准);
(2) 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四至图;
(3) 标注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设计范围、设计里程等道路要素;
(4) 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可加长或加宽);
3.4.7.5 纵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应当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现状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填挖方等;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可加长);
3.4.7.6 横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的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
3.4.7.7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8 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图
3.4.8.1 图纸均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8.2 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四至图)、平面设计图、纵断面设计图、横断面设计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如无障碍通道、侧石、围栏等;
3.4.8.3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图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等;
3.4.8.4 平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为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2) 有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四至图;
(3) 标注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设计范围、施工起止点、设计里程等道路要素及无障碍坡道等;
(4) 图纸幅面宜采用A2(可加长或加宽);
3.4.8.5 纵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应当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现状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等;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2(可加长);
3.4.8.6 横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的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道路的横坡、道路侧石的大样、横缝和纵缝大样等;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2;
3.4.8.7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9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总平面图
3.4.9.1 图纸为蓝图加绘墨线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9.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签等;
3.4.9.3 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3.4.9.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1) 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等);
(2) 雕塑周边的规划(或现状)建筑物外轮廓线及其距离;
(3) 标注雕塑的位置(定点坐标)、基底和投影的外围尺寸;
3.4.9.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印章。
3.4.10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方案设计图和施工设计图
3.4.10.1 平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不限,但应当与立面图一致(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制图单位为毫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基座及主体的轮廓线及尺寸;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印章。
3.4.10.2 立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比例尺、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不限,但应当与平面图一致(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制图单位为毫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地坪标高;
② 基座轮廓线及基底尺寸、基座标高;
③ 主体轮廓线及主体尺寸、主体标高;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印章。
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1 勘测成果资料,主要是工程地质勘测报告或测量成果(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5.1.1 建筑物、构筑物和钻孔位置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
3.5.1.2 钻孔柱状图上应当标明广州市平面坐标和高程;
3.5.1.3 20层以上的建筑、60米以上的构筑物附岩芯彩色照片;
3.5.1.4 盖具备资质的勘测单位的印章和出图章。
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6.1 工程竣工图
3.6.1.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6.1.2 深度应当达到施工设计图阶段的要求;
3.6.1.3 图纸比例、规格、种类等要求与建筑施工设计图一致;
3.6.1.4 由建筑施工设计图最终的设计单位出图;
3.6.1.5 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现场核验、盖章;
3.6.1.6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及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3.6.2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3.6.2.1 应当有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标注的各类控制点;建筑工程标明用地红线控制点、道路中线坐标及建筑高度(总高度、女儿墙高度、各层层高和特殊部位高度应当分别标示)等;管线工程标明用地红线控制点、道路中线坐标及管线设施的位置等;道路工程标明道路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等;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标明用地红线控制点、道路中线坐标、雕塑与纪念碑的位置及高度等;
3.6.2.2 设计示意图(标有各部位尺寸);
3.6.2.3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册》和《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测量单位的印章;《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还需盖施工单位的印章。
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1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
3.7.1.1 图纸为蓝图加绘墨线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7.1.2 深度应当达到施工设计图阶段的要求;
3.7.1.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和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3.7.2 现场施工图
3.7.2.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7.2.2 应当包括违法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3.7.2.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和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3.7.3 工程竣工图,由各分局、广州市综合管理执法支队及其下属各大队和广州市规划管理巡查大队调查立案上报的违法建设查处案的图纸除外。
3.7.3.1 图纸为蓝图,除用红笔标注出违法建设部分外,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7.3.2 深度应当达到施工设计图阶段的要求;
3.7.3.3 图纸比例、规格、种类等要求与建筑施工设计图一致;
3.7.3.4 应当由建筑施工设计图最终设计单位或由有相应当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图;
3.7.3.5 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现场核验、盖章;
3.7.3.6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和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类别 | 业务 性质 | 业务案件分类 | 办理处(科)室 | 审批性质 | 审批依据 | 发文 字号 | 批复期限(工作日) | 期限依据 | |
---|---|---|---|---|---|---|---|---|---|
建设用地类 | 申请建设用地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 穗规选穗规函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19条 | |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 穗规地证 | 40 | ||||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 | ||||||||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 | ||||||||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处用地规划科 | ||||||||
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用地处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40 |
| ||||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 |||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 | 用地处 | ||||||||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 用地处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用地处 | 行政 许可 | 原期 限届 满前 | ||||||
| 城市规划 |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40 |
| |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40 | ||||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批 | 40 | ||||
村镇 规划 | 镇总 体规 划 |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20 |
| |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 城乡 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穗规批 | 40 | ||||
中心 村规 划 |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 | 20 | |||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 城乡规划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穗规函、穗规批 | 40 | ||||
城市规划类 | 详细 规划 | 整治 规划 |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 | 法规监检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函 | 20 |
|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 法规监检处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批、 穗规函 | 40 |
| |||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 |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 | 城市设计处用地规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函
| 40
|
| ||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 市政处用地规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 |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 | 城市设 计处用地规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批、 穗规函 | 40 | |||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 市政处 用地规 划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
管线综合规划 |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 穗规函 | 20 |
| ||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 | 市政处 建管科 | 穗规批、穗规函 | 40 | ||||||
建设工程类 | 建筑工程 |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30 |
| ||||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建证 | 30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8、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30 |
| ||||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3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函 | 30 |
| |||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建证 | 30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道路交通工程 |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 市政处 规划用地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政处 规划用地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40 |
| ||||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建证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路口) | 市政处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穗规函 | 40 |
| ||||
管线工程 |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政处 建管科 | 穗规函 | 40 |
| |||||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穗规建证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市政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穗规函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 | 城市设计处 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函 | 40 |
| ||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建证 | 20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调整 |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 | 城市设计处建管科 | 行政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函 | 40 |
| ||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建管处 建管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穗规函 | 2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勘 测 信 息 类 | 勘测 信息 |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 城市设计处 | 备案 |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穗规函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许可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 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违法建设查处类 | 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70 |
| ||
道路交通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 ||||
管线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违法建设查处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 函、穗 规决 | |||||
申请违法建设处罚听证 | 法规监检处监检科 |
|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12条 | 穗规函 | 7 |
| |||
依申请公开类 | 依申请公开 | 档案馆 |
|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3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办法》 | 穗规函 | 15 |
|
注:① 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 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
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1.2.3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2.4 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1.2.5 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6 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2.7 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2.1.1.1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1.1.2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2.1.1.3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2.1.1.4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2.1.1.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1.1.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8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2.1.1.9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1.10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2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2.1.2.1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1.2.2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2.1.2.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2.1.2.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2.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1.2.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8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1.2.9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2.10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2.11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2.1.3.1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2.1.3.2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1.3.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3.4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4.1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1.4.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
2.1.4.3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1.4.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4.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4.6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7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5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5.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5.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5.3 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5.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5.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6 申请、调整或确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供下列资料:
2.1.6.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6.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6.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2.1.6.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2.1.6.5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1.6.6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6.7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7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更名的情况)
2.1.7.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规划设计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2.1.7.2 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3 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2.1.7.4 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2)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5 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 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1.8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2.1.8.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1.8.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8.3 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2.1.8.4 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9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需提供下列资料:
2.1.9.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用地红线重叠的应当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状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9.2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9.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2.1.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
2.1.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10.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2.1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
2.2.1.2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附图等。
2.2.2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2.1 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2.2.2.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2.3 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三份,彩色全本,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 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
(3)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三份;
(5) 彩色挂图一套;
2.2.2.4 由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审查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五份,彩色全本;
2.2.3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3.1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3.2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份(彩色全本,A3或A4规格,如为A3规格,应当短边装订,可折叠为A4规格;软封面装订;说明书与基础资料、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全本,A4规格,整治规划不需提交);
(2) 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一套。
2.2.4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4.1 镇域概况资料,包括镇域总面积、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镇人口资料、现状建设情况、镇发展设想等;
2.2.4.2 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标注现状重要基础和公共设施的名称和位置。
2.2.5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5.1 区人民政府、镇人大、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2.2.5.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5.3 规划成果:
(1) 规划文本和图册,规划审查:正本一式三份、简本一式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规划审批:一式六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每份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图册三部分,规划文本附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审查、修改过程说明、历次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记录;
(2)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2.2.5.4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2.2.6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6.1 村庄概况资料,包括村人口资料、村域总面积、村庄建设发展的设想;
2.2.6.2 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和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
2.2.7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7.1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7.2 区城市规划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2.2.7.3 村民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2.2.7.4 规划方案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2.2.7.5 规划审批,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历次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附图及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
2.2.7.6 规划成果:
(1) 规划文本一式七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
(2) 规划蓝图四套,含所有规划图;
(3)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格式应当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计算机文件格式管理规定》;
(5)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2.2.7.7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2.2.8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8.1 整治规划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2.2.8.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2.2.8.3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2.8.4 规划或专业管理部门有关批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2.2.8.5 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1式2份;
2.2.8.6 现状图及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9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9.1 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2.9.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2.2.9.3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2.2.9.4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9.5 审批时,须历次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9.6 绘制在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2.9.7 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均一式十份,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彩色挂图一份;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规划设计蓝图均一式四份(规划设计蓝图包括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与竖向规划图),彩色挂图一份;
2.2.9.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9.9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立面图、节点效果图等其他规划图纸;
2.2.9.10 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10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可选择性环节),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 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当提交原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附图;
(4) 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2.10.2 规划设计条件或原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0.3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2.2.10.4 规划说明书一份;
2.2.10.5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0.6 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0.7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11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 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4) 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2.2.11.2 规划设计条件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1.3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1.4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1.5 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即“总平面规划与绿地规划图”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各一式三份;
2.2.11.6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2.2.11.7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12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2.1 已取得的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2.2.12.2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
2.2.13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3.1 规划说明书一式三份;
2.2.13.2 规划设计资质文件(图纸上盖资质章可认为已提交);
2.2.13.3 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2.2.13.4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应当提交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设计条件、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复印件;
2.2.13.5 调整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原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 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文件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调整的依据资料;
2.2.13.6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2.2.13.7 1/500至1/2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三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3.1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其他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适用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类):
2.3.1.1 单位建筑工程
(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3)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需提交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
(4)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② 房地产证明文件;
(2) 中心村规划批复文件和区一级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2 建筑设计方案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1 单位建筑工程
(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过期的,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
(2) 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之一:
① 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
② 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3)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7) 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3.2.2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3)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7)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2.3.3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3.1 单位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4) 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5)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 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
(8) 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0)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1)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2)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3.3.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3.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及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3) 已批准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4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4.1 单位建筑工程
(1) 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2)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4.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4.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3)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5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3.5.1 单位建筑工程
(1)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3.5.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复印件;
(3)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5.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6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2.3.6.1 单位建筑工程
(1)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2)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4)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6.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6.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⑤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7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2.3.7.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7.2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3.7.3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7.4 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测量图复印件;
2.3.7.5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7.6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8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2.3.8.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8.2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3.8.3 已取得同意调整建筑设计的相关复函;
2.3.8.4 已批准的相关复函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3.8.5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2.3.8.6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8.7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8.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3.9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9.1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9.2 已取得的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3.9.3 1/500至1/10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0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0.1 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已取得的历次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3.10.2 规划设计条件和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0.3 已取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2.3.10.4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及说明书,其中必应当有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2.3.11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已提交的除外)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3.11.2 该工程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或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
图、附件复印件;
2.3.11.3 已取得的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1.4 已取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2.3.11.5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1.6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1.7 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及说明书,其中必应当有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2.3.12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2.1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
2.3.12.2 已取得的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依据复印件:
(1) 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2)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3) 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2.3.12.3 调整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2.4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调整后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2.5 调整的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及说明书,其中总平面图必应当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与原要求一致)现状地形图上。
2.3.13 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口),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3.1 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或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2.3.13.2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3.3 已取得的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3.4 有关建筑物报建批准文件;
2.3.13.5 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道路调整方案一式两份,调整前后道路对比图一份。
2.3.14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可选择性环节):
2.3.14.1 已取得的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4.2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10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
2.3.15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可选择性环节):
2.3.15.1 工程设计说明书;
2.3.15.2 已取得的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5.3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10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
2.3.16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说明:A类管线工程,指无具体服务对象或具体服务区域的,配合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有具体服务对象或具体服务区域如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的管线工程。)
2.3.16.1 工程设计说明书;
2.3.16.2 已取得的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3 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和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4 B类管线工程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5 B类排水工程应当提交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其余管线工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工程除外);
2.3.16.6 B类管线工程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当提交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6.7 管线工程涉及其他独立产权用地单位的,应当提交该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2.3.16.8 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的,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2.3.16.9 1/500至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蓝图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管线工程用红色线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
2.3.17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7.1 工程设计说明书;
2.3.17.2 原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7.3 已取得的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7.4 与原管线工程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新增用地沿线的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2.3.17.5 管线工程调整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2.3.17.6 调整的1/500至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图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工程一般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或与原要求一致。
2.3.18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8.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18.2 设计说明书;
2.3.18.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18.4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18.5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18.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18.7 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2.3.18.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18.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19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9.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19.2 设计说明书;
2.3.19.3 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2.3.19.4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19.5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19.6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19.7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9.8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19.9 雕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19.10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19.11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20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0.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20.2 设计说明书;
2.3.20.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20.4 涉及工程场地变更的,提供新增工程场地的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20.5 调整中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20.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20.7 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2.3.20.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20.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21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1.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21.2 设计说明书;
2.3.21.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21.4 涉及工程场地变更的,提供新增工程场地的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21.5 调整中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21.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21.7 雕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21.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21.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4.1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4.1.1 勘察报告或测绘成果技术总结报告及成果资料;
2.4.1.2 《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2.4.1.3 勘测技术人员职称证,或《广州市城市勘测技术人员岗位证》复印件。
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5.1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5.1.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要求补充的资料;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1.3 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和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若竣工面积大于报建面积3%的,应当提交超报建面积的调查说明;
2.5.1.4 如曾规划验收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1.5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2.5.1.6 工程竣工图及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2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2.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2.2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2.5.2.3 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
2.5.3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审核书及附图原件,如经批准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3.2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2.5.4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4.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4.2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2.5.4.3 工程竣工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4.4 工程竣工图。
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6.1 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包括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需提交下列资料:
2.6.1.1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2.6.1.2 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2.6.1.3 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2.6.1.4 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2.6.1.5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2.6.1.6 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2.6.1.7 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所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复印件(适用于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2.6.1.8 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2.6.1.9 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
2.6.1.10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管线工程均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
2.6.1.11 涉及白云山风景保护区规划控制、航线净空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6.1.12 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2.6.1.13 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当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2.6.1.14 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及《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2.6.1.15 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一份);
2.6.1.16 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表3-1各类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业务 类别 | 图 纸 种 类 | 备注 | ||
---|---|---|---|---|
用地类 | 1.现状地形图 |
|
| |
2.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
|
| ||
3.总平面规划图 |
|
| ||
规划类 | 1.现状地形图 |
| 适用于除镇总体规划和中心村总体规划外的所有规划类业务 | |
2.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整治规划、规划研究等图 | 规划区位图 |
| ||
土地利用现状图 | ||||
土地利用规划图 | ||||
地块划分编号图 | ||||
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 ||||
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 | ||||
道路交通规划图 | ||||
3.镇总体规划图 | 现状地形图 | 适用于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业务 | ||
镇域 规划图 | 规划区位图 | 适用于镇总体规划审查、审批业务 | ||
镇域土地利用现状图 | ||||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图 | ||||
镇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 ||||
镇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 ||||
镇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 ||||
镇域农田水系规划图 | ||||
镇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 ||||
镇区 规划图 | 规划区位图 | |||
镇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 ||||
镇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 ||||
镇区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 ||||
镇区道路系统规划图 | ||||
镇区绿化系统规划图 | ||||
竖向规划图 | ||||
镇区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 ||||
4.中心村规划图 | 现状地形图 | 适用于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业务 | ||
规划区位图 | 适用于中心村规划审查、审批业务 | |||
村域现状分析图 | ||||
村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 ||||
村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 ||||
村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 ||||
村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 ||||
中心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 ||||
中心村土地利用规划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道路系统规划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绿化系统规划图 | ||||
中心村建设用地管线综合规划图 | ||||
5.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
| 整治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阶段 | ||
6.总平面规划图 | 规划区位图 | 整治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总平面规划图 | ||||
7.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规划设计蓝图“两图”及总平面规划彩图) | 规划区位图 | |||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 | ||||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 | ||||
总平面规划彩图 | ||||
8.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
| 管线工程 | ||
9.管线综合规划图 | 区位图 | |||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 | ||||
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 | ||||
给水燃气系统规划图 | ||||
雨水污水系统规划图 | ||||
规划说明书 | ||||
建设类 | 1.现状地形图 |
|
| |
2.总平面图 |
| 建筑工程 | ||
3.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
| |||
4.建筑方案设计图 | 平面图 | |||
立面图 | ||||
剖面图 | ||||
透视图 | ||||
5.建筑施工设计图 | 平面图 | |||
立面图 | ||||
剖面图 | ||||
6.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 | 平面图 | 管线工程 | ||
横断面图 | ||||
7.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 平面图 | |||
横断面图 | ||||
纵断面图 | ||||
关键节点大样图 | ||||
8.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图 | 设计说明 | 道路交通工程 | ||
总平面图 | ||||
平面设计图 | ||||
纵断面设计图 | ||||
横断面设计图 | ||||
9.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图 | 设计说明 | |||
总平面图 | ||||
平面设计图 | ||||
纵断面设计图 | ||||
横断面设计图 | ||||
10.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 | ||
11.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方案设计图/施工设计图 | 平面图 | |||
立面图 | ||||
勘测信息管理类 | 1.勘测成果资料 |
|
| |
规划验收类 | 1.工程竣工图 |
|
| |
2.《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
|
| ||
违法建设查处类 | 1.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 |
|
| |
2.现场施工图 |
|
| ||
3.工程竣工图 |
|
|
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2.1 现状地形图
3.2.1.1 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使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3.2.1.2 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3.2.1.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2.1.4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勘测单位的现状地形图章。
3.2.2 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3.2.2.1 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
3.2.2.2 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
3.2.2.3 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
3.2.2.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
3.2.3 总平面规划图
3.2.3.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2.3.2 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
3.2.3.3 附有技术经济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3.2.3.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3.1 现状地形图
3.3.1.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标示;
3.3.1.2 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3.3.1.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3.1.4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3.3.2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整治规划、规划研究等图(彩色挂图一套、蓝图八套)
(分区规划图纸须满足《分区规划技术规定》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须满足《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要求;整治规划图纸须满足《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要求;其他规划图纸须满足以下要求。)
3.3.2.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3.2.2 区位图:图纸比例不限;
3.3.2.3 土地利用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至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3.2.4 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与现状图相同,标明各类用地的规划界线和性质;
3.3.2.5 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为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当);
3.3.2.6 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至1/2000,图纸反映下列内容:
(1) 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应当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人口容量、建筑退缩距离、地块出入口方位、允许开口路段、建筑形式、艺术风格和色调等控制要求等);
(2) 规划保留建筑;
(3) 公共设施位置;
(4) 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控制点坐标、标高;
(5) 停车场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上述(4)、(5)项可单独或合并绘制;
3.3.2.7 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3.2.8 道路交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至1/2000,标明规划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断面形式、转弯半径以及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界限;
3.3.2.9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3 镇总体规划图纸(彩色挂图一套、蓝图八套)
3.3.3.1 现状地形图
(1) 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2000;
(4) 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限;
(5)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3.2 镇域规划
(1) 区位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自定;
③ 明确标注镇所在位置、所在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网络交通等;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2) 镇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各专项的现状可做单独作图表示)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限(以民政部门勘定的界限为准);
④ 标明镇域内主要单位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的名称及用地界限,各地块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镇域内各中心村和自然村名称;
⑥ 镇各类用地的用地界限和用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生态林区、果树保护区、花卉保护区等,其中镇未征已建用地应当用特别图例标示;
⑦ 各类已征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用地界限、用地面积、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等,应当列表标示;
⑧ 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消防等专业的工程管线现状及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用地界限及用地面积,并列表标示;
⑨ 镇域主要道路的走向、现状宽度和名称;
⑩ 各类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
⑪ 其他应当在现状图上明确标示的内容;
⑫ 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标明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必要时可分图绘制;
⑬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行政区划、村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4) 镇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标准》标明各类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④ 明确标注镇、村行政界限,镇各类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分类标示“保留历史用地”、“保留90年后已征用地”和“新增用地”的用地范围;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5) 镇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等;
④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6) 镇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宽度15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立交平面方案和用地控制范围等;
④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7) 镇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8) 镇域农田水系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10000或视具体范围确定;
③ 标明农田、水系、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3.3 镇区规划
(1) 区位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自定;
③ 明确标注镇区所在位置、所在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网络交通等;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2) 镇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④ 明确标注镇行政界限、镇各类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标示“未征已建用地”的用地范围;
⑤ 镇级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加注名称;
⑥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 镇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④ 明确标注镇建设用地内独立及非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4) 镇区道路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宽度7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
④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各地块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5) 镇区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等;
④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⑤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6) 镇区绿化系统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各地块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7) 镇区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对镇建设用地进行划分和编码,并将地块编码明确标示;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8) 竖向规划图
①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② 图纸比例为1/2000,根据规模可在1/1000至1/5000之间选择;
③ 标明地形地貌的利用方式,确定各控制点标高和地面排水方向、排水纵坡及该地区的防洪排涝方式;
④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 中心村规划图纸(彩色挂图一套、蓝图八套)
3.3.4.1 1/2000现状地形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线,1990年以来城市征用地的面积和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和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
(3)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2 区位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自定;
(3) 明确标注中心村所在位置、所在城市功能分区、区域交通网络等;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3 村域现状分析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或1/4000;
(3)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限(以民政部门勘定的界限为准);
(4) 标明村域内主要单位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的名称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中心村各自然村名称;
(6) 中心村生活及经济发展用地之历史用地及未征已建用地的位置、用地界限和用地面积,其中村未征已建用地应当用特别图例标示;
(7) 各类已征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用地界限、用地面积、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等,应当列表标示;
(8) 标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生态林区、果树保护区和花卉保护区的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9) 村域主要道路的走向、现状宽度和名称;
(10) 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消防等专业的工程管线现状及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用地界限及用地面积;
(11) 各类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
(12) 其他应当在现状图上明确标示的内容;
(13) 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标明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1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4 村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或1/4000;
(3) 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标准》标明各类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4)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限,中心村生活用地与经济发展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分类标示“保留历史用地”、“保留90年后已征用地”和“新增用地”的用地范围;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5 村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宽度15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立交平面方案和用地控制范围等;
(4)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6 村域绿化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或1/4000;
(3)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7 村域各工程管线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等;
(4)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8 中心村建设用地现状图(各专项的现状可做单独作图表示)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4) 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限、村各类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用地界限,并用特别图例标示“未征已建用地”的用地范围;
(5) 村级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加注名称;
(6)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9 中心村土地利用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用地性质,分类以小类为主,大类为辅;
(4) 明确标注村建设用地内独立及非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界限和位置;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0 中心村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编码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对村建设用地进行划分和编码,并将地块编码明确标示;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1 中心村建设用地道路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宽度7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
(4) 标明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2 中心村建设用地绿化系统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及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4)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3 中心村建设用地管线综合规划图
(1)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 图纸比例为1/2000;
(3)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和各种宽度道路管线布置的横剖面图等;
(4) 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用地界限,用地面积应当列表标示;
(5) 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的印章、出图章;
3.3.4.14 中心村建设用地道路系统规划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可并入村域规划相关专项中。
3.3.5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3.3.5.1 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3.5.2 要求与相应阶段的总平面规划图相同;
3.3.5.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6 总平面规划图
3.3.6.1 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 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6.2 总平面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② 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③ 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④ 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⑤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⑥ 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⑦ 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⑧ 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
⑨ 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⑩ 规划用地平衡表;
⑪ 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3-2;
⑫ 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2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项 目 | 计量单位 | 数值 |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
---|---|---|---|---|
规划总用地 | ha | ▲ |
|
|
1.居住区用地 | ha | ▲ | 100 | ▲ |
住宅用地 | ha | ▲ | ▲ | ▲ |
公建用地 | ha | ▲ | ▲ | ▲ |
道路用地 | ha | ▲ | ▲ | ▲ |
公共绿地 | ha | ▲ | ▲ | ▲ |
2.其他用地(E) | ha | ▲ |
|
|
居住户(套)数 | 户(套) | ▲ |
|
|
居住人数 | 人 | ▲ |
|
|
户均人口 | 人/户 | △ |
|
|
总建筑面积 | 万m2 | ▲ |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 万m2 | ▲ | 100 | ▲ |
A、 住宅建筑面积 (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 m2 | ▲ | ▲ | ▲ |
B、 公建面积 (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 m2 | ▲ | ▲ | ▲ |
2.其他建筑面积 (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 m2 | ▲ |
|
|
平均层数 | 层 | △ |
|
|
高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中高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多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低层建筑栋数 | 栋 | △ |
|
|
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中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低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
人口毛密度 | 人/ha | ▲ |
|
|
人口净密度 | 人/ha | △ |
|
|
住宅毛容积率 | 万m2/ha | ▲ |
|
|
住宅净容积率 | 万m2/ha | ▲ |
|
|
综合容积率 |
| ▲ |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
|
|
总建筑密度 | % | ▲ |
|
|
塔楼建筑密度 |
| ▲ |
|
|
绿地率 | % | ▲ |
|
|
公共绿地面积 | m2 | ▲ |
|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m2/人 | ▲ |
|
|
拆建比 |
| △ |
|
|
注:▲为必要指标 △为选用指标
3.3.7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3.3.7.1 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 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7.2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② 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③ 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④ 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⑤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⑥ 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⑦ 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⑧ 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
⑨ 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⑩ 各级公共绿地的布置,小游园及居住区公园的出入口、路网,行道树,园林小品的布置,地面铺装以及绿化种植示意;
⑪ 居住区级的绿地系统应当明确、清楚地反映系统的空间关系(如点、线、面的关系);
⑫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的绿地边界用易于区别的线条表示;
⑬ 不同类型的绿地分类和面积要用文字或图例清楚标注;
⑭ 地下室上覆土形成的绿地及其他特殊绿地的剖面,包括绿地覆土厚度、排水层和防水层的结构;
⑮ 规划用地平衡表;
⑯ 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3-2;
⑰ 建筑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3的规定,包括建筑物编号、功能、建筑面积等;
⑱ 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4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⑲ 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指标表应当符合表3-5的要求,包括绿地总面积、分类绿地面积、道路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非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明细指标表参照表3-5;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3: 建筑明细表
建筑编号 | 建筑类型 | 起始层 | 终止层 | 标准层面积(m2) | 总面积(m2) | 总户数 |
A—1 |
|
|
|
|
|
|
A—n |
|
|
|
|
|
|
小计 |
|
|
|
|
|
|
B—1 |
|
|
|
|
|
|
B—n |
|
|
|
|
|
|
小计 |
|
|
|
|
|
|
合计 | 住宅总建筑面积(m2) |
|
|
| ||
C—1 |
|
|
|
|
| |
C—n |
|
|
|
|
| |
合计 | 公建总建筑面积 |
|
|
表3-4: 公建配套明细表
项目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设置位置 | 备注 |
|
|
|
|
|
表3-5: 绿地指标表
项目 | 面积(m2) | ||
规划总用地 |
| ||
居住区用地 |
| ||
绿地总面积 | 公共绿地 | 居住区级 |
|
居住小区级 |
| ||
组团级 |
| ||
宅旁绿地 |
| ||
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 |
| ||
道路绿地 |
| ||
人均公共绿地 |
| ||
绿地率 | % |
3.3.7.3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道路系统等级结构,包括城市主干道、城市干道、一般城市道路以及规划区内各级道路;
② 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等的交通组织及交通流向、公交站点等的布置;
③ 大型公共建筑的交通组织及与城市道路系统的关系;
④ 各级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拐点和交点坐标;
⑤ 地下车库的位置、范围、出入口位置、宽度、长度和坡度、地面临时停车的布点;
⑥ 人行天桥、隧道、残疾人坡(过)道的位置及与道路系统或建筑物的衔接方式及桥面、桥底的控制标高;
⑦ 道路横断面比例不限,但一般不小于1/200;
⑧ 规划自行车、机动车车库明细表及汇总表应当符合表3-6及表3-7的要求,并应当标明不同地段位置的面积、车位数;
⑨ 规划区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地台、室外地坪标高,道路交叉点及其它控制点高程、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内地坪规划标高,道路坡向、坡度,地面水排水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
⑩ 复杂地形、典型地形剖面;
⑪ 用平面图不能清楚表达的建筑物纵向剖面、建筑的正负零点标高与道路标高相差1米或道路坡度大于5%的应当有剖面示意图;
⑫ 地形较复杂时,竖向规划图应当在现状地形图上画出;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6: 停车场配套明细表
类别 | 序号 | 面积(m2) | 车位数(个) | 备注 |
机动车库 | A1 |
|
|
|
A2 |
|
|
| |
小计 |
|
|
|
|
非机动车库 | B1 |
|
|
|
B2 |
|
|
| |
小计 |
|
|
|
|
总计 |
|
|
|
|
表3-7 停车场汇总表
项目 | 面积(m2) | 车位数(个) | |
---|---|---|---|
机动车库 | 住宅 |
|
|
商业设施 |
|
| |
社会公用 |
|
| |
地上 |
|
| |
地下 |
|
| |
总计 |
|
| |
非机动车库 | 住宅 |
|
|
商业设施 |
|
| |
社会公用 |
|
| |
地上 |
|
| |
地下 |
|
| |
总计 |
|
| |
停车场汇总 | 地上 |
|
|
地下 |
|
| |
总计 |
|
|
3.3.7.4 总平面规划彩图
(1) 图纸为彩图,可使用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幅为A3打印纸,图纸比例适中;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建设用地红线、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② 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③ 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
④ 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⑤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⑥ 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⑦ 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⑧ 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5) 规划说明书简写篇(可打印在A3图背面),反映下列内容:
① 方案简介,包括区位、特色等;
② 规划用地平衡表;
③ 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非居住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3-2;
④ 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4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6)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7.5 规划说明书
(1) 区位分析;
(2) 总体布局:包括方案特色构思、用地功能布局、建筑空间布局、环境景观设计、公建项目布局等;
(3) 绿地系统规划:包括绿地总面积、绿地分类、绿地布局等;
(4)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包括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停车场库布局、停车设置标准、规划设置的停车泊位数等;
(5) 竖向规划:包括现状地形介绍、竖向规划构思、室内外地坪标高设计、道路坡度、坡向、标高设计及地面排水坡向设计等;
(6) 各类表格:包括规划用地平衡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公建配套明细表、建筑明细表、绿地指标表、停车场明细表、停车场汇总表等。
3.3.8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3.3.8.1 图纸为蓝图或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3.8.2 标注道路中线坐标、控制点坐标、转弯半径、宽度等;
3.3.8.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9 管线综合规划图
3.3.9.1 区位图
(1) 图纸为蓝图;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不限;
(4) 独立于管线综合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5) 可附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上。
3.3.9.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系统规划图、雨水污水系统规划图
(1) 图纸为蓝图;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绘有规划道路的1/500-1/2000现状地形图;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现状电力、电信、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情况(位置、规格),规划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管线的平面布置规划图、各种宽度道路管线布置的横断面图、关键节点大样图;规划管线应当用粗线表示,现状管线与规划管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分;
② 高压变电站、变电房、开关房、电信设备用房、水泵房、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化粪池、燃气调压设施等管线设施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③ 管线规格、排水方向、坡度、主要控制节点的地面高程、管道高程;
④ 管线设施的需求预测数据应当分解到各组团或地块,以反映各设施点与其相应当服务对象的关系;
⑤ 建筑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中线、人行道边线、绿地、广场、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化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用细线表示;
⑥ 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地下室边线,用细线表示且易于区分;
⑦ 规划道路、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坐标及宽度;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3.9.3 规划说明书
(1) 项目概况:区位情况、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住宅毛密度、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
(2) 现状市政管线概况:现状设施及管线情况,包括各类设施和管线的位置、规模(规格)及服务对象;
(3) 容量预测:计算方法、指标及计算成果;
(4) 规划成果:各类设施的数量、规模、用地(用房)面积及布局,管线系统和管线规划导则。
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1 建筑工程总平面图
3.4.1.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1.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4.1.3 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制图单位为米;
3.4.1.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1) 场地四界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地下管线控制线、高压走廊控制线、城市绿地控制线、规划河涌控制线、风景区保护范围控制线、文物保护范围控制线等)的坐标;
(2) 拟建建筑的位置(地下室、化粪池范围应当以虚线表示),外围尺寸及轴号、名称、层数、设计标高(根据广州城建高程标高定);
(3) 拟建建筑退缩周边现有道路、相关建筑、地物、名木古树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间距;
(4) 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布置示意等环境设计有关内容;
(5) 经济技术指标(应当有详细分类指标及总指标,分项要求参见立案申请表相应当部分内容);
(6) 其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总平面设计准则的要求;
3.4.1.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2 建筑工程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3.4.2.1 现状地形图上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2.2 要求与相应当阶段的总平面图同;
3.4.2.3 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3.4.2.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3 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3.4.3.1 平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首层应当标注)、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各层面积数据、公建配套部分的面积数据、主要功能部分面积数据;各部分平面功能名称;
② 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放位置、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转弯半径和坡度等;
③ 其它应当反映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3.2 立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3)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4)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3.3 剖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应当与立面图一致;
(4)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4 建筑施工设计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3.4.4.1 平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首层应当标注)、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各层面积数据、公建配套部分的面积数据、主要功能部分面积数据;各部分平面功能名称;
② 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放位置、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转弯半径和坡度等;
③ 墙、柱(壁柱)、轴线和轴线编号、门窗、门的开启方向,注明房间名称及特殊房间的设计要求(如防止噪音、污染等);
④ 轴线间尺寸(外围轴线应当标注在墙、柱外缘)、门窗洞口尺寸、墙体之间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
⑤ 平面设计及功能完全相同的楼层标准层可共用一平面,但需注明层次范围及标高,根据需要,可绘制复杂部分的局部放大平面;
⑥ 建筑平面较长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应当在各分区底层平面上绘出组合示意图,并明确表示出分区编号;
⑦ 其它应当反映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4.2 立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5) 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4.3 剖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 图纸比例应当与立面图一致;
(4)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4.5 管线工程方案设计图
3.4.5.1 图纸为蓝图;
3.4.5.2 包括平面图、横断面图;
3.4.5.3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1/10000现状地形图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道路平面图上;
3.4.5.4 标明图纸要素:图标、编号等;
3.4.5.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6 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3.4.6.1 图纸为蓝图;
3.4.6.2 包括平面图、横断面图、关键节点大样图;排水工程还应当包括纵断面图,表示出管线位置、埋深、管道规格;
3.4.6.3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编号等,图纸数超过5张时应当附图幅联合表;
3.4.6.4 图纸比例为1/500(长输管线可采用1/2000);
3.4.6.5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
3.4.6.6 平面图包括管线平面设计图,现状管线位置及接入方式,变电房、开关房、电信设备用房、燃气调压设施、泵站等管线设施的位置,用地红线,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四至图,地下室边线,化粪池,规划道路中线、边线、人行道边线等;设计管线及管线设施(排水工程除外)应当用红色线表示,其余用黑色细线表示;
3.4.6.7 横断面图包括管道埋深、管线剖面、管线材质、与其它管线或地下设施的相互关系;
3.4.6.8 排水工程纵断面图应当标明里程、地面坡度线、管道坡度线、排水方向、坡度、坡长、覆土深度、检查井及沿线支管接入处的位置、管径、高程、与其它地下管线或障碍物交叉的位置、高程;图纸比例一般为水平方向1/500至1/1000,垂直方向1/500至1/1000;
3.4.6.9 管道规格、管井位置、编号、地面高程、管道高程;
3.4.6.10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7 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图(同时展开竖向设计)
3.4.7.1 图纸为蓝图;
3.4.7.2 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四至图)、平面设计图、纵断面设计图、横断面设计图、交通组织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
3.4.7.3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图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等;
3.4.7.4 平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为准);
(2) 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四至图;
(3) 标注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设计范围、设计里程等道路要素;
(4) 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可加长或加宽);
3.4.7.5 纵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应当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现状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填挖方等;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可加长);
3.4.7.6 横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的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
3.4.7.7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8 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图
3.4.8.1 图纸均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8.2 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四至图)、平面设计图、纵断面设计图、横断面设计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如无障碍通道、侧石、围栏等;
3.4.8.3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图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等;
3.4.8.4 平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为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2) 有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四至图;
(3) 标注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设计范围、施工起止点、设计里程等道路要素及无障碍坡道等;
(4) 图纸幅面宜采用A2(可加长或加宽);
3.4.8.5 纵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应当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现状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等;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2(可加长);
3.4.8.6 横断面设计图
(1) 图纸比例按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2) 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的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道路的横坡、道路侧石的大样、横缝和纵缝大样等;
(3) 图纸幅面宜采用A2;
3.4.8.7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3.4.9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总平面图
3.4.9.1 图纸为蓝图加绘墨线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4.9.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签等;
3.4.9.3 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3.4.9.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1) 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等);
(2) 雕塑周边的规划(或现状)建筑物外轮廓线及其距离;
(3) 标注雕塑的位置(定点坐标)、基底和投影的外围尺寸;
3.4.9.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印章。
3.4.10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方案设计图和施工设计图
3.4.10.1 平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不限,但应当与立面图一致(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制图单位为毫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基座及主体的轮廓线及尺寸;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印章。
3.4.10.2 立面图
(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 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比例尺、图签等;
(3) 图纸比例不限,但应当与平面图一致(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制图单位为毫米;
(4) 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① 地坪标高;
② 基座轮廓线及基底尺寸、基座标高;
③ 主体轮廓线及主体尺寸、主体标高;
(5)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印章。
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1 勘测成果资料,主要是工程地质勘测报告或测量成果(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5.1.1 建筑物、构筑物和钻孔位置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
3.5.1.2 钻孔柱状图上应当标明广州市平面坐标和高程;
3.5.1.3 20层以上的建筑、60米以上的构筑物附岩芯彩色照片;
3.5.1.4 盖具备资质的勘测单位的印章和出图章。
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6.1 工程竣工图
3.6.1.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6.1.2 深度应当达到施工设计图阶段的要求;
3.6.1.3 图纸比例、规格、种类等要求与建筑施工设计图一致;
3.6.1.4 由建筑施工设计图最终的设计单位出图;
3.6.1.5 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现场核验、盖章;
3.6.1.6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及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3.6.2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3.6.2.1 应当有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标注的各类控制点;建筑工程标明用地红线控制点、道路中线坐标及建筑高度(总高度、女儿墙高度、各层层高和特殊部位高度应当分别标示)等;管线工程标明用地红线控制点、道路中线坐标及管线设施的位置等;道路工程标明道路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等;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标明用地红线控制点、道路中线坐标、雕塑与纪念碑的位置及高度等;
3.6.2.2 设计示意图(标有各部位尺寸);
3.6.2.3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册》和《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测量单位的印章;《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还需盖施工单位的印章。
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1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
3.7.1.1 图纸为蓝图加绘墨线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7.1.2 深度应当达到施工设计图阶段的要求;
3.7.1.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和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3.7.2 现场施工图
3.7.2.1 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7.2.2 应当包括违法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3.7.2.3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和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3.7.3 工程竣工图,由各分局、广州市综合管理执法支队及其下属各大队和广州市规划管理巡查大队调查立案上报的违法建设查处案的图纸除外。
3.7.3.1 图纸为蓝图,除用红笔标注出违法建设部分外,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3.7.3.2 深度应当达到施工设计图阶段的要求;
3.7.3.3 图纸比例、规格、种类等要求与建筑施工设计图一致;
3.7.3.4 应当由建筑施工设计图最终设计单位或由有相应当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图;
3.7.3.5 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现场核验、盖章;
3.7.3.6 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报建特许人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和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