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5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高铝粘土和萤石矿产,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部决定,继续对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2012年6月30日前,原则上暂停受理新的高铝粘土、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全国高铝粘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3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339万吨,预留91万吨暂不下达;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1000万吨,预留50万吨暂不下达。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5月底前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向社会公示后报部。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况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全国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勘查的项目,已经纳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经部批准的,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经部同意后,按计划设置探矿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未明确安排的,由相关省厅编制专项勘查规划和探矿权设置年度计划,报部批准后,再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经部同意后,按计划设置探矿权。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与企业资金拼盘,勘查完成后依法注销探矿权,实行矿产地储备。今后根据市场需求确需出让的矿产地,经部批准后,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

(二)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

(四)2010年1月2日前,已依法设立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已依法出让采矿权,完成划定矿区范围的。

(五)根据中央有关的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设项目。

  五、部将对各地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组织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11年全国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省(区/市)

高铝粘土(矿石量,万吨)

萤石(矿石量,万吨)

1

河北

25

28

2

山西

193

 

3

内蒙古

 

200

4

辽 宁

 

35

5

吉 林

 

1

6

浙 江

 

150

7

安 徽

20

30

8

福 建

 

120

9

江 西

 

140

10

山 东

 

14

11

河 南

56

40

12

湖 北

 

10

13

湖 南

10

60

14

广 东

 

15

15

广 西

 

20

16

海 南

 

5

17

重 庆

20

36

18

贵 州

15

15

19

云 南

 

40

20

陕 西

 

15

21

甘 肃

 

20

22

青 海

 

5

23

新 疆

 

1

分省小计

339

1000

预  留

91

50

总  计

43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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