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穗价〔2008〕195号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路内停车场收费管理,引导广大市民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引导车辆尽量选择路外停车场及城市外围停放,加快路内停车位车辆周转,提高利用效率,减轻路面交通压力,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路内停车场(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和路内人工停车场)按现行公共露天停车场地区划分办法,划分为三类地区。
二、路内停车场(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和路内人工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类地区8:00至22:00标准为5元/半小时;二、三类地区8:00至19:00时段,标准分别为4元/半小时、2元/半小时。一类地区22:00至次日8:00,二、三类地区19:00至次日8:00,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一、二、三类地区24小时最高限价分别为80元、64元、32元。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地区 | 按时收费时段 | 按时收费标准 (元/半小时) | 按次收费时段 | 按次收费标准(元) | 24小时 最高限价(元) |
一类 | 8:00-22:00 | 5 | 22:00-次日8:00 | 10 | 80 |
二类 | 8:00-19:00 | 4 | 19:00-次日8:00 | 10 | 64 |
三类 | 2 | 10 | 32 |
说明: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三、其他道路停车场(内街内巷和住宅区设置的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暂不调整。
四、增城市、从化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文规定,制定当地路内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五、请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各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物价局,其他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并及时更换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六、上述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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