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解决私房修缮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穗建管〔1987〕316号
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科、所):
我委同意市房管局房管函〔1987〕98号《关于解决私房修缮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市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7年10月4日
关于解决私房修缮问题的规定
房管函〔1987〕98号
为了及时修缮危险私房,保障住用安全和维护市容环境的观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建委穗建管复〔87〕52号《关于加快危房修缮的意见的批复》的精神,特制定以下的规定:
一、重申及时检查修缮房屋,确保住用安全,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房屋发生危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借故拒绝或拖延修缮而致发生塌房事故,使承租人或他人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租人拖欠租金,影响房屋的修缮而造成损失,以及承租人和他人人为损坏房屋者要负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房屋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确无能力修缮房屋,经协商后,由承租人或承租人工作单位代垫修缮费进行修缮房屋,所垫修缮费经房管部门核定后可抵扣租金;属危房修缮或翻建,承租人需临时迁出的,双方应签订回迁协议,房屋竣工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继续租住,承租人与出租人不得借故向对方索取任何费用或要求增减住房的原面积,并应按续租面积、结构和有关规定重新评定租金。
三、房屋所有人确无能力修缮,承租人和承租人单位又无力代垫修缮费,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贷款(贷款来源从各区局回收六十年代的贷款中解决)修房(办法另订),也可以要求房管部门收购房屋或将房屋委托房管部门维修代管,维修代管期间,房屋所有人及其亲属自住部分,应按规定缴纳租金以抵扣修缮费用。代管的自然空房由房管部门出租(与承租人签订租约时,一定要明确写明,如业主收回产权要回房屋自住时,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必须另找住房迁出,交回房屋)以加快修缮费的抵扣。产权发还后,在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人应承认租户的继续承租权。
四、严重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不愿负责修缮或放弃管业,又不与承租人协商垫款或向房管部门申请贷款修房、收购房屋或维修代管房屋的,必要时,可由区房管局申报市房管局批准,并按法律程序办妥有关手续后,实行强制抢修代管;由区房管局垫款修缮并列册载入房屋档案。在未清还修缮费之前产权不得转移或抵押,以确保住用安全。
五、在小区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并报经市规划局批准,组织危房所有人联合左邻右舍组团改造危房。房屋所有人可把危房作为投资,在房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与他人合作改造建设住房。
六、为合理分担和减轻房屋所有人的经济开支,凡由承租人垫款或房管部门抢修代管进行修缮的房屋,属改善居住条件和装饰之需而增加的工程项目,其费用均由垫款、住用者负担。属于按房屋原状维修的项目和结构上经市房管局审查确定必须用代用材料项目,其费用则由房屋所有人负责;但房屋修缮竣工后,即按新的结构重新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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