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查处林地资源违法案件协调配合及执法联动规定(暂行)》的通知
粤国土资执法发〔2010〕7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
为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和林业资源管理秩序,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林地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查处林地资源违法案件协调配合及执法联动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查处林地资源违法案件协调配合及执法联动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林地资源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林地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建立快捷、高效的执法协调和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广东省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地资源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巡查报告、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以及执法联动等机制。有关制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轮流负责召集,两部门要分别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市、县(市)级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商请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互相通报查处林地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情况,研究相互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工作。
(二)针对出现的重大或苗头性违法行为,共同研究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及预防措施。
(三)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和林业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成因,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林地资源违法案件的措施。
(四)交换双方的工作动态、情报信息。
(五)双方认为需提请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建设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石、取土等非林建设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查处,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非法占用林地尚未实施探矿、采矿以及其他非林建设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
(三)非法占用林地实施探矿、采矿行为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共同查处,依法实施处罚。
(四)违反林地管理、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在林地范围内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查处,林业主管部门配合。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依据本规定第四条,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违法行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联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动态巡查、12336举报电话等反映非法占用林地、毁林的有关线索及时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相关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开展重大林地资源执法行动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增强执法效果。
第八条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有可能发生暴力抗法或群体性事件等行为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沟通联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共同责任单位。
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督察,对因执行不力而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违法案件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