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实施办法》通知
穗城规法〔1994〕25号
各区规划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广州保税区管委会公用事业局、珠江管理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贯彻〈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规划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贯彻《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穗字〔1994〕9号文),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规划管理
1.各区组织编制本区村镇规划,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依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3500平方米(含本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规划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按市规划局审批。
3.建设用地面积不足3500平方米的,如建设单位是区属单位,由建设单位向区规划分局申领建筑设计要点,区规划分局根据市规划局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建筑设计要点并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如建设单位是市属单位(含中央、省及部队驻穗单位),或建设用地属于穗字〔1994〕9号文第三条所列范围的,由市规划局向建设单位提出建筑设计要点并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不得作为建设的依据,不得批准报建。区规划分局擅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越权审批处理,审批文件无效。
5.建设单位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建筑设计要点,必须是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家建设征用地通知书》之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家建设征用地通知书》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6.凡在我市市属八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它机关或区规划分局无权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得变相核发所谓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城市规划发展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发展区是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个区域,即2010年城市发展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其范围界线为南边线即广州市八区与番禺、南海、东莞市交壤的行政界线(芳村东镇沙溪村沙洛下村海珠区沥长洲黄埔港);东边线为黄埔港南岗严田村沿现罗南公路转北至广深公路后沿广深高速公路西至玉树村,转北至龙洞;北翼地区规划用地东边线由同和至太和,然后沿沙太公路至沙亭岗;北翼地区北边线从沙亭岗、虎塘至人和镇的高增,转南折向黄榜岭、汉和村,转西经塘贝后沿旧广花公路北上至雅瑶,转西接神山镇、雅瑶镇与花都市的行政区域界线;规划用地西边线从神山镇南向南经沙田、两潭至江高镇的海口村、黄金围农场后沿白坭河经石门至横沙、大坦沙。
8.在市属八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发展区外申请建设用地的,申请单位必须先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申请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开发的范围内审批。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应按村镇规划进行,需要使用土地的,应由村民委员会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上述第7、8条规定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10.在广州市八区范围内,未经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在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经市规划局核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而取得其它机关(含镇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占用的土地属违法用地。
11.建设单位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或用地功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违法建设处理。其他机关在办理使用土地手续或区规划分局在办理审批报建手续中越权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功能和用地范围的,均属违法行政,批准文件无效,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
1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擅自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在办理使用土地手续过程中,为其他单位办理加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违法建设处理。
13.未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用地。违法用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建筑。
第三章 建设工程管理
14.市属八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由区以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其它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理处无权审批建设工程。
15.市规划局受理和审批市属单位,中央、省、部队及外地驻穗单位和穗字〔1994〕9号文第三条所列范围的建设工程。
16.区规划分局审批下列建设工程:(1)区属单位建设工程;(2)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增加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3)本辖区居民和农民私人住宅建设。但属于穗字〔1994〕9号文第三条所列范围的建设工程,无论由何级单位(含私人)报批,一律由市规划局受理和审批。
17.区属单位和私人的建设工程,凡建设用地跨越市规划局审批范围的,由市规划局审批或委托区规划分局审批。
18.国道、省道是指穿越广州市八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包括广花高速公路(107国道西线)、广清公路(107国道东线)、广韶高速公路、广花公路(106国道)、广从公路(105国道)、广汕公路(324国道)、广深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广惠高速公路、广佛公路、广佛高速公路、广肇高速路、广珠高速公路东线、广珠高速公路西线、广番公路、广中公路。
19.城市主干道一般是指现有道路宽度40米以上或规划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州市城市主干道包括连结和贯穿中心区大组团和翼大组团、东翼大组团,及联结居住区、工业区和各小组团之间的交通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的起点、走向、终点、规划宽度详见表一。
20.六级以上通航河道是指水深1米至1.2米以上、航道宽45米以上,可航行100吨以上船只的航道。广州市珠江河道自珠江大桥经白鹅潭、广州大桥、南方面粉厂至黄埔港的前航道,自珠江大桥经白鹅潭、洲头咀至洛溪大桥的后航道(包括沥水道、新造水道、铁桩水道)两侧自岸线各100米的范围,为穗字〔1994〕9号文第三条规划控制范围。
21.文物古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定的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广州市内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表二)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42号批准,广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80处(表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属八区的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规划局与市文管部门另行划定)的建设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
22.民居保护区是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区。民居保护区的控制范围是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所划定的范围(表四)。
23.风景名胜旅游区是指白云山风景区、南湖国家旅游渡假区、长洲岛历史文化旅游区和其它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白云区风景区的范围以白云山控制线为界。
24.水源保护区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划分为三级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工程,由市规划局受理和审批;第二、三级水源保护区的区属单位或私人建设工程、原状维修工程由区规划分局受理后,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环保部门的意见审批报建。
25.城市重点地区包括省、市党政军首脑机关驻地控制范围;广州火车站、广州东站、省客运总站、洲头咀、大沙头客运码头等主要车站、码头;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市中心,越秀山体育场、省体育场、荔湾体育场、工人体育场等主要体育场的入口广场和半径50米内范围;海珠桥南和桥北广场、珠江大桥桥东和桥西广场、西场广场等交通广场;城市公园以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划定的其它重点地区。
26.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工程报建申请时,应当审查报建者所提交的各种文件,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合的或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受理报建申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27.区规划分局擅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属越权审批,审批文件无效。区规划分局应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前自行撤销审批文件,并报市规划备案,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建设的,应重新向市规划局申报规划方案。
28.区规划分局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属越权审批,审批文件无效。区规划分局应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前自行撤销所发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逾期不撤销的,由市规划局予以撤销,已填土或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处理,由市规划局作违法建设处理,占用的土地报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29.改变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或擅自加名、转让的,应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报请市政府收回土地。
30.区规划分局违反《广州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越权审批或者其它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建设工程的,审批文件无效,区规划分局应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前自行撤销审批文件,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报市规划局重新审查,由市规划局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31.各区下放给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审批权、建筑报建审批权、违法建设处罚权等规划管理权应立即收回,有关的文件应予废止。各镇或各街道办事处所审批的建设工程,属越权审批的违法建设,审批文件一律无效,在建工程应停止施工,并应由区规划分局重新审核,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区规划分局重新审批;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违反规定的,按违法建设予以处理。
32.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进行违法建设或投入使用后改变使用性质的,或者违法进行管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负责查处。
33.区规划分局负责查处区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或使用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和未经审批或镇、街道办事处越权审批的违法建设工程。市规划局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直接查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
3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在萌芽阶段,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作出严肃处理,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予拆除、没收或限期恢复原状。规划分局对穗字〔1994〕9号文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违法建设工程作罚款处理的,应报市规划局批准;其它的违法建设作罚款保留使用的,应在作出处罚十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
35.对违法建设处以罚款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每次罚款最高额予以处罚。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缴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36.对承接违法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处理违法建设的职权分工作出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设计、施工,并对企业(事业)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二千元、一千元的罚款。
37.除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外,其它机关(或镇、街道办事处)无权处理违法建设,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属无效处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承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重新处罚。
38.区规划分局不按规定审批建设工程或查处违法建设的,经发现,由市规划局撤销其审批文件或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限期处理。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区规划分局应按《国家赔偿法》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39.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今年下半年集中力量查处违法集资建房,责令停止施工,再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妨碍立案调查,聚众闹事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追究妨碍执行公务的法律责任。被责令停止建设,仍继续施工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强行停止。
40.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41.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规划局在本实施办法之前所发文件,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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