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49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为做好一九九一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对有关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使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对福利企业照顾政策相一致,从一九九一年起,我市(含四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福利工厂(企业)安置聋、哑、盲、残、痴呆人员和贫困户人员(指乡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市局税三〔1987〕284号相应停止执行。
二、目前我市正在进行房改工作,凡企业职工宿舍已进行房改,售给职工个人的,从房屋产权转移之月份起,其纳税人应是购房人,如房屋为个人自有自住的,免征房产税,如房屋用于营业或出租的,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个人自有房屋,凡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住宅用房,在现行租金未调整前,对其暂按应交房产税额给予减征80%的照顾。
广州市税务局
199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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