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的通知
穗规〔2005〕1425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市政规划篇)
第一节 术 语
1.1 输水干管
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 配水干管
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 配水支管
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公称口径 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 城市排水量
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 电缆终端场
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 公变房
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 专变房
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 移动通信网
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 河涌维护地带
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 河涌规划控制蓝线
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第二节 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2.1道路系统
2.1.1 一般规定
1 本篇所指道路系统包括:
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交通构筑物:桥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
2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高速公路用地不包括在道路面积指标内;若区内以过境为主要功能的快速路占道路比例较多时取指标上限)。
3 道路系统应作绿化设计,路侧绿带、中央绿带及其他绿化应起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其余应全部用作绿化。
4 有环境影响要求的重大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要与道路系统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根据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特别是穿越重点地区、居住区和重要建筑物的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采取各种措施满足降噪、防尘的要求。
5 道路系统中的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构筑物等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6 道路系统中路灯、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道路元素应作统一规划设置。
2.1.2 道路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满足以下具体规定:
1 道路系统中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指标一般参照表2.1.2.1(1)、2.1.2.1(2)、2.1.2.1(3)、2.1.2.1(4)、2.1.2.1(5)取用。特殊情况,若有合理的技术措施并经过专题论证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表2.1.2.1(1) 城市道路网规划设计指标
表2.1.2.1(2) 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
注:1、A-互通式立交;A1-分离式立交;B-展宽式信号平交;C-平面环交;D-信号平交;E-无控平交;
2、在做工程方案设计时,应根据交通量和需求、用地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环境要求等确定立交布点和形式。
表2.1.2.1(3) 立交控制标准
注:本表主要作为规划控制使用,当有具体工程设计方案时,以设计方案控制线取代原规划控制线。
表2.1.2.1(4) 平交路口展宽控制要求
表2.1.2.1(5) 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半径规定
2 公路除高速公路外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相应道路等级执行。公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其设计与管理主要技术指标应参考表2.1.2.2使用。
表2.1.2.2 各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 二级、三级、四级公路 | |||||||||||||||
设计速度 | 120 | 100 | 80 | 60 | 80 | 60 | 40 | 30 | 20 | ||||||||
车道数 | 8 | 6 | 4 | 8 | 6 | 4 | 6 | 4 | 4 | 2 | 2 | 2 | 2 | 2 | 1 | ||
行车道宽度(m) | 2×15.0 | 2×11.25 | 2×7.5 | 2×15.0 | 2×11.25 | 2×7.50 | 2×11.25 | 2×7.5 | 2×7.0 | 2×3.75 | 2×3.5 | 2×3.5 | 2×3.25 | 2×3.0 | 3.5 | ||
路基宽度 (m) | 一般值 | 45 | 34.5 | 28 | 44 | 33.5 | 26 | 32 | 24.5 | 23 | 12 | 10 | 8.5 | 7.5 | 6.5 | 4.5 | |
最小值 | 42 | / | 26 | 41 | / | 24.5 | / | 21.5 | 20 | 10 | 8.5 | / | / | / | / | ||
中央分隔带宽度(m) | 一般值 | 3 | 2 | 2 | 2 | 2 | 2 | / | / | / | / | ||||||
最小值 | 2 | 2 | 1 | 1 | 1 | 1 | / | / | / | / | |||||||
左侧路缘带宽度(m) | 一般值 | 0.75 | 0.75 | 0.5 | 00.5 | 00.5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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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值 | 0.75 | 0.5 | 0.5 | 0.5 | 0.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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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带宽度(m) | 一般值 | 4.5 | 3.5 | 3 | 3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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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值 | 3.5 | 3 | 2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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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侧路缘带宽(m) | 一般值 | 3或3.5 | 3 | 2.5 | 2.5 | 1.5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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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值 | 3 | 2.5 | 1.5 | 1.5 | 0.75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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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路肩宽度(m) | 一般值 | 0.75 | 0.75 | 0.75 | 0.5 | 0.75 | 0.75 | 0.75 | 0.5 | 0.25 | 0.5 | ||||||
最小值 | 0.75 | 0.75 | 0.75 | 0.5 | 0.5 | 0.5 | 0.75 | 0.5 | 0.25 | 0.5 | |||||||
最小平曲线半径(m) | 一般值 | 1000 | 700 | 400 | 200 | 400 | 200 | 100 | 65 | 30 | |||||||
极限值 | 650 | 400 | 250 | 125 | 250 | 125 | 60 | 30 | 15 | ||||||||
视距(m) | 210 | 160 | 110 | 75 | 110 | 75 | 40 | 30 | 20 | ||||||||
最大纵坡(%) | 3 | 4 | 5 | 6 | 5 | 6 | 7 | 8 | 9 | ||||||||
最小坡长(m) | 300 | 250 | 200 | 150 | 200 | 150 | 120 | 100 | 60 | ||||||||
竖曲线最小半径 (m) | 凸形 | 一般值 | 17000 | 10000 | 4500 | 2000 | 4500 | 2000 | 700 | 400 | 200 | ||||||
极限值 | 11000 | 6500 | 300 | 1400 | 3000 | 1400 | 450 | 250 | 100 | ||||||||
凹形 | 一般值 | 6000 | 4500 | 3000 | 1500 | 3000 | 1500 | 700 | 400 | 200 | |||||||
极限值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2000 | 1000 | 450 | 250 | 100 | ||||||||
竖曲线最小长度(m) | 100 | 85 | 70 | 50 | 70 | 50 | 35 | 25 | 20 | ||||||||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 1/100 | 二级:1/50、三级:1/25、四级:视情况确定 |
3 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米,次干道以上级(含次干道级)道路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米;人行、自行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4 道路设计的线路走向原则上按城市规划控制的坐标执行,如果在具体设计时因各种情况需调整时,应摸查涉及或受影响的用地情况,协调相关矛盾,并保证道路功能不受影响,专题报我局按照程序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参考表2.1.2.4的规定。
表2.1.2.4 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
5 道路交叉口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面交叉口应做交通渠化设计,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车道宽度宜为3~3.2米,出口道车道宽度宜为3.5米。
立体交叉的设置应根据交叉口的交通流量、城市环境和用地情况等综合考虑。沿路多处设置立体交叉的,立交形式应考虑相互间的功能互补。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绿化。
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口路面宽度应与路段除绿化带外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相同。道路与铁路立交时,道路上跨铁路,道路桥下净空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铁路上跨道路,铁路桥下净空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
6 高速公路、快速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机动车道中央分隔带应满足防撞和防眩要求。快速路上主车道应与非机动车道分离,有行人过街需求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快速路主线全段应连续,不应设平面交叉;辅道根据交通量大小与主线分离后可设平面交叉,同时应尽可能设置掉头功能;在快速路上应严格控制与其相交汇的道路数量和机动车出入口。
有城市干道功能的快速路,应分别设置主线和辅道,主线和辅道之间应通过交通工程设计采用软或硬的分隔。
7 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新建城市干道应同时设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
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城市道路。
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与主干道相接的,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8 交通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立交、高架桥和人行天桥的桥墩应根据地面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合理布置,保证地面道路交通不受影响。
人行天桥、地道的步梯应不影响道路交通和重要建筑物的交通出入口,其出入口处应根据人流量规划人流集散用地。
人行天桥、地道的出入口应尽可能与周围建筑物相结合,用地范围内或相邻用地规划有人行天桥(隧道)的项目,建筑物实施时应预留与人行天桥(地道)的接驳口。
人行天桥、地道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根据环境需要考虑相应的绿化设计。
2.2城市轨道交通
2.2.1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交通中发挥其运量大、快捷、准时的作用。除发挥客流疏运功能外,还应当在引导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起积极作用。
2.2.2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现状以及工程地质、环境保护等条件进行选择。
1 地下线一般适用于旧城市中心区、建筑密度高的地区、规划的重点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段和区域。地下线要求与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相结合,协调和处理好现状和规划的地下管线关系。
2 地面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地质条件差的地区。地面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60米,并与相交道路相协调。
3 高架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高架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应小于40米,并与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注意城市景观设计和与环境的结合,做好环保措施。
2.2.3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
1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原则应符合如下要求:
符合经审批通过的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基本布局和走向;
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征地拆迁、地质、交通及消防等现状和规划条件、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影响因素;
布局合理,服务范围均衡;
尽可能照顾人流量大、交通需求大的地区;
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2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定线应符合如下要求:
初定线位。应当根据线网规划的基本走向和所选择的路由确定;
规划线位。是经线路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确定的线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工程条件等经研究或设计具体确定,并协调与道路和其它规划的关系;规划线位是规划控制但未实施的线位;
最终线位。已经协调、评审通过,并经过报建审批程序和规划验收。
2.2.4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选址原则应符合如下要求:
1 与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相协调;
2 合理的服务半径,人流、交通聚集点;
3 与周边的规划、建筑物和城市景观等相协调;
4 有利于交通疏导和交通换乘。
5 充分考虑国家安全、重要建筑物(设施)、城市防灾和节约建设投资成本等影响因素;
6 最终站点应经协调、评审,并通过报建审批程序。
2.2.5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轨道交通线网控制线主要有轨道交通特别保护线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线两种。“已建及在建的轨道交通线网”和“规划的轨道交通线网” 对上述的控制线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1 已建及在建的轨道交通线网控制规定: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m、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m范围内的区域。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30m,地面及地上车站和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20m范围内的区域。其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 规划的轨道交通线网控制规定:
对于广州的轨道交通规划线网,当线路和站位尚未稳定时,未能确定特别保护区,只能采用控制保护区控制。
划定控制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工程结构边线外侧75m为控制保护线,控制线之间的水平投影范围作为线网控制保护区。
3 在特别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规定。
2.2.6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风亭、出入口:
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规模和形式应符合车站功能定位和客流量要求;
交通组织要流畅、高效,能及时疏导客流,尽可能避免大流量的客流交叉及各种不同性质的人流的相互干扰;
交通换乘应便捷,不同线路的换乘应尽可能直接,实现零换乘。不同层次的换乘宜采用双向自动扶梯系统;
导向标志指引要明晰,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广告的设置其位置、色彩等不得干扰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的标志及行人视觉安全;同时应符合广告的有关管理规定;
设计要充分考虑乘客安全、保卫措施和人流的及时疏散要求,满足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和卫生设施、通信设施;
车站设计考虑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米;
有条件的应与人防系统相衔接。
2 风亭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风亭应当与邻近建筑物结合设计和建设;
在绿地、广场上建风亭,最高点原则上不超过1.2米;无法保证时,其建筑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
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的退缩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
不应妨碍公共通道或行人出入口;不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2.6.2(4)要求:
表2.2.6.2(4) 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
| 建 筑 物 | 进风口距窗口 | 出风口距窗口 |
距 离(m) | 10 | 5 | 10 |
为保证地铁内的卫生安全要求,地铁进风口离污染源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2.6.2(5)要求:
表2.2.6.2(5)地铁进风口离污染源的最小距离
| 传染性医院 | 一般医院 | 公 厕 | 垃圾站 | 其 它 |
距离(m) | 100 | 50 | 30 | 50 | 10 |
注:传染性医院与一般医院的定性,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周边应进行绿化围蔽。
3 出入口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的退缩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有条件的地方应与人行过街隧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
宜设置无障碍通道设施;
外观设计及相关的交通指示设施应明了、清晰,外观设计方案经过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的指引牌和指示标志,应与城市道路的道路元素和环境协调一致;
出入口及其通道应满足消防和安全要求并应方便地面交通接驳。
出入口宜设置自动扶梯。
2.2.7 交通接驳
其它交通方式与轨道交通的交通接驳分为三种等级:综合枢纽站、大型接驳站和一般换乘站。
1 综合枢纽站
铁路、空港、客运港及对周边城镇的主要出口点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站为综合枢纽站,是城市对外交通中心,市内外交通衔接枢纽,客流集中、换乘量大、辐射面广。综合枢纽站要控制足够的交通用地,并进行详细综合规划布局,使各种交通方式布局合理,换乘方便,便于管理。
2 大型接驳站
轨道交通线路起终点、地区中心以及换乘量较大的车站应设置大型接驳站,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接驳可采用总站或规模较大的中途站两种形式,交通场地宜设置于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 一般换乘站
轨道交通线路的一般中间站与公交线路的中间站的换乘点为一般换乘站,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宜有进行公交换乘的场地,有条件时设置港湾式停车站。
2.2.8 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设施有车辆段、停车场、综合基地、控制中心、防灾中心、集中冷站、主变电站等。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用地规模一般为20~25公顷,当有两条线路或者更多的线路共用基地时,可根据功能布局相应增加用地;单独设置的停车场用地规模不宜大于10公顷;轨道交通线网采用集中设置控制中心的方式。
1 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根据所确定的规划线网,统筹规划车辆段及停车场的建设场地,合理确定各段的分工及建设规模,控制车辆段的用地范围;
地铁车辆选型确定后,要基于车辆设备的现状和技术参数,科学、合理地确定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功能、布局、规模和各项设施的配置,达到用地规划能有效控制、工艺流程合理、降低维修成本、管理模式先进的目的;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并符合环保要求;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以方便行车,提高运营能力为基础,宜位于线路折返站,且靠近地铁正线设置;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应根据线网各条线路的检修任务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使检修设备得到充分利用;
轨道交通线网中至少应有一个车辆段接入铁路专用线,以便车辆及物资运输;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应预留远期发展的条件。
2 控制中心
控制中心的功能定位及规模应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控制中心应设置于交通便利,人流相对不密集的区域;
轨道交通线网全网应设置一处集中式防灾中心,对轨道交通各条线路进行集中监控,负责全线网的防灾调度指挥及救援,防灾中心设置在其中一处控制中心内;
防灾中心应设置与气象、防洪、地震等监测部门的联络设施,直接接收有关预报信息。
3 主变电站
主变电站的负荷用电要求为一级负荷水平,且需要在临近的地区变电站提供两个出线间隔。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应从线网的高度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的设置主变电站,变电站的选址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4 集中冷站
在城市中心区轨道交通设置集中冷站应根据城市的用地布局,选择集中供冷站及供冷范围,从线网的高度保证系统的整体先进性及提高制冷效能,并尽量减少空调系统对周围城市环境的影响。
2.3机场、铁路、港口(码头)
2.3.1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专项规划及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是机场、铁路、港口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2.3.2 铁路大型货场、深水港区、机场大型物流中心等应开展综合的交通疏解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
2.3.3 机场及新建港口(码头)均应处理好与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的衔接关系。
2.3.4 机场周边建(构)筑物的建设应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区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等的安全要求。
2.3.5 机场飞行区、机务维修区、储油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50米,树种和树高应满足飞行安全要求。
2.3.6 铁路两侧兴建的非铁路生产性建筑物,应与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保持一定的建筑退让间距(具体要求详见〈建管篇〉)。
2.3.7 铁路与城市道路交叉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铁路繁忙干线与城市道路中的交叉、铁路一般干线与主干道以上城市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交形式。铁路一般干线或者其它线路与主干道以下城市道路交叉,尽可能采用立交形式;确有困难采用平交形式时,城市道路的铁路道口净宽应当等于规划道路宽度。道口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2 高速铁路在市区范围应当采用高架全封闭形式,与城市道路、人行道、市政管线相交时,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采用经论证确定的立交形式。
3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宜设计为正交,斜交时其夹角应当大于45度。 铁路和城市道路平交段原则上是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宜大于50米。
4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时,城市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得大于3%。道口汽车侧向视距应符合表2.3.7.4的要求。
表2.3.7.4 道口汽车侧向视距
铁路设计最高时速 (km/h) | 140 | 120 | 100 | 80 |
汽车侧向视距 (m) | 470 | 400 | 340 | 270 |
5 铁路与公路立交,不宜设在铁路站场、铁路道岔等范围内。
6 城市道路上跨或下穿铁路时,其坡度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2.3.8 新建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宜大于50米。危险品码头设置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例如:《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试行)》JTJ304-2003等。
2.3.9 码头的设置应根据功能、输运方式等进行合理布局,确定规模。对交通影响大的码头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环境影响大的码头应做环境影响评估。
2.4 站场工程
2.4.1 一般规定
1 站场工程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汽车保养场及综合上述各类型的枢纽站场等工程。
2 站场工程用地范围内,应当合理安排站场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不得安排与站场用地功能不符的项目。
3 站场工程必须按照以人为本、交通顺畅、安全有序、生态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站场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应当功能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交通组织流程明晰,车辆和人流互不干扰。同时应满足绿化率、道路及建筑退缩等规划指标要求。
4 站场工程内的导向标志指引要明晰,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5 站场工程内的广告的设置其位置、色彩等不得干扰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的标志及行人视觉安全。
6 站场工程内的绿化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7 站场工程所涉及到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卫生防疫、人防、给排水、电信、供电等专业问题,应当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4.2 公共停车场(库)
1 公共停车场(库)按建筑形式分为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按与道路的关系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用停车场(库)。
2 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的原则。
3 不得在主干道及其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
4 路内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的布置不得阻碍道路交通,避免导致道路的交通环境恶化,不得影响沿线重要建筑物的出入口及其人员出行,不得影响沿路的道路交通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尽量减少影响沿线单位及内街的出入口和沿线居民的出行,不应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并兼顾注意城市景观的要求。
5 路内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应根据区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条件和停车需求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完成配套交通设施的建设、规范管理。
6 室外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处理,绿地率不应少于20%。
7 停车场多于500个泊位的,宜分隔成每个不超过500个泊位的分区;多于100个泊位的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2个独立出入口。
8 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正对主干道设置,否则应做交通影响评估。车库出入口应当设置足够的进出停车场(库)缓冲区间,其中入口的缓冲区宽度不少于3.5米,长度应根据停车场规模和交通量推算,并应设减速带,规模参考值如表2.4.2.8所示;出口的缓冲区间宽度等于车库出口通道宽,长度一般不少于5米。
表2.4.2.8 减速带参考值
每个出入口平均负担泊位数 | 50 | 50~100 | 100~150 | |
缓冲区长度 (m) | 3.5m宽 | 12 | 24 | 36 |
7m宽 | 6 | 12 | 18 |
9 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起坡道和闸机应当在建筑物范围内设置。
10 塔式机械停车库和采用电梯上落的停车库,应配备有足够的等候停车空间,并根据停车量确定电梯、塔的数量;等候停车空间的大小及电梯、塔的数量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估论证确定。
2.4.3 公交站场
1 公交站场包括首末站、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保养场。
2 建成区内除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出行需求等条件设置公交停车站点外;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和大型住宅小区、工商企业、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在规划建设时也必须同时考虑配套公共汽车或电车站场设施的建设,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3 公交站场的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用地性质为市政交通用地,每处用地净面积为不小于1000~1500平方米,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做好交通组织。
4 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均应在小区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2500平方米;大型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站场的选址与住宅楼间距应满足环保要求,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5 公交站场用地规模应与地铁终点站、换乘站和枢纽站的公交需求相配套,并与地铁站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地铁终点站的公交站场用地不少于4000平方米;枢纽站配套公交站场应按公交枢纽站标准建设,用地不少于8000平方米;换乘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公交首末站用地或通过扩大周边道路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解决地铁与公交的换乘。
6 公交保养场功能主要是承担公交站场车辆的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适当燃料的储存、发放等。应尽可能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宜在分区半径的中点),应避免建设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内,宜选择在有两条以上进出方便和市政设施条件比较齐全的次干道附近。
7 公交保养场在规划选址和立项时应当进行站场的环保评估。
8 公交保养场也可同时配套建设车辆夜间停车场,将车辆保养与夜间停车相结合。
9 公交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及用地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交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场区的道路应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m。按GB4992—85《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试车跑道,还应有一定数量(不小于50辆营运车)的机动停车坪。
公交保养场可按规划用地条件及营运车保有量进行设置:营运车保有量在200辆以下或200辆左右,可建一个小型保养场;保有量在300~500辆左右,可建一个中型保养场;营运车保有量超过500辆以上,可建保养中心。
公交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每辆标准车用地200平方米,乘以用地系数Ky。当保养车辆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Ky值取1.2;保养车辆数为150辆左右,Ky值取1.1;保养车辆数在200辆车以上时Ky值取1。
2.4.4 城市客运站场、货运站场
1 城市客、货运站场的选址和规模除应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外,还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的要求。其规划和建设应考虑相应的配套交通设施,规划周边交通组织,并应满足绿色交通的要求。
2 城市客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JT/T 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合理划分站场级别,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同时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等的客流相衔接和协调。
3 城市货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的货运相衔接和协调,同时应考虑物流功能的需求。
2.5道路广场竖向标高
2.5.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
2 应与城市地形、地貌的保护利用相协调,避免大规模的填挖工程,破坏自然环境;
3 结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4 城市建成区的现有市政道路改造,应尽可能维持原道路标高。避免对道路两旁建筑物人流、车的出行,排水系统和景观等造成大的影响;
5 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6 原则上应满足城市防洪排涝相应标准的要求。规划道路竖向标高原则上应不小于广州市地面高程规划设定的标准。
2.5.2 道路跨越江河、明渠、暗沟等过水设施时,应满足相应的通航、防洪排涝和通行等要求。
2.5.3 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2.6 其它
2.6.1 城市道路绿化
1 市区范围内的道路立体交叉、城市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应根据城市环境景观要求进行绿化,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绿化可与路面渠化相结合,沿道路两侧的剩余用地应采用绿化处理或与人行道结合,绿化工程应尽可能与道路交通设施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
2 绿化设计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并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
2.6.2 公共交通停靠站
1 新建、改建的城市干道宜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站距应符合表2.6.2.1的规定。
表2.6.2.1 公共交通停靠站站距
公共交通方式 | 市区线(m) | 郊区线(m) |
公共汽车与电车 | 500~800 | 800~1000 |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 1500~2000 | 1500~2500 |
2 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路段上,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相衔接;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边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停靠站,其设置不得直接影响消防、交通以及城市景观。
快速路和主干道一般应尽可能分设主、辅车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主车道,应在辅车道上设置。
应根据其停车量,即停车线路数和发车密度,确定其形式和规模,具体要求参照表2.6.2.2为最低标准执行。
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或因区域性规划要求,道路两侧大型建筑物首层可附设公共交通停靠站,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
站亭的设置应保证公交线路图、站名等标示清楚、明晰。
表2.6.2.2 停车线路数和发车密度
2.6.3 人行系统
1 人行系统包括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等。其规划应与居住区、商业区的人行系统,与城市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2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同时应注意统一协调和城市环境、街道景观等的要求。不得在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区、街宣传栏。
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米。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6.3.3的规定。
表2.6.3.3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4 在城市的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段上,应根据行人过街的需求和交通组织合理设置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
5 当道路机动车道数超过六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尽可能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6 城市道路应当设置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7 地铁站点处的人行系统应与地铁通道和出入口相结合。
8 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宜设置自动扶梯或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2.6.4 加油(气)站
1 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广州市公共加油(气)站规划;建设高、快速路应当编制高、快速路配套设施的详细规划并按经审批的详细规划实施。
2 城区加油(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城市道路同方向加油(气)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km。
3 加油(气)站出口与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
4 加油(气)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车行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农村堰堤、堤防等水利设施的距离宜在100米以上。
5 加油(气)站应有良好的视距,进出口的视距至少保持100米的距离,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50米的距离;加油(气)站不应设在道路平曲线、竖曲线的100米以内。
6 加油(气)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路口宜不小于100米,并应对加油(气)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和组织交通,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7 高速公路内的加油(气)站应属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一部分,加油(气)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km,距进出口距离宜大于2km,快速路宜大于1km,并保证不少于600米的交织长度。加油(气)站的出入口应附设加、减速缓冲车道。
8 风景名胜区、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内不宜设置加油(气)站。
9 加油(气)站与城市一、二级饮用水源及饮用水源汲水点的水域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陆域不小于500米。
10 加油(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2500~3000平方米。
2.6.5 道路元素
1 道路元素包括交通信号灯、路灯、路标、路牌、路树、公交车站、亭、电话亭、果皮箱、路边小品等。
2 道路元素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设计,合理布置,注意路容景观要求。
3 灯杆,交通标志牌、杆等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一般灯杆服从交通标志牌、杆,各类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注意协调好与路树的关系。
第三节 市政管线设施
3.1 管线综合
3.1.1 一般规定
1 市政管线规划应当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应当考虑远景发展与近期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应当与相关的城市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
2 城市市政管线设施工程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且不宜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当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3 市政管线的建设或改造应当结合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以及相关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市政道路。
4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河流宜采用埋地敷设方式,如需采用架空跨越方式时,其净空高度应当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3.1.2 道路交通、人防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 26米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新建的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应当做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应当考虑现状管线的利用和迁改。
2 应当落实上一层次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初步确定沿线需控制的门站、调压站、变电站和泵站等市政设施点的用地与用房,了解和明确各种市政设施的走向和布局。
3 应当根据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协调相关专业管线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管线设施,确定道路规划的各专业工程管线的功能定位。
4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预测道路沿线两侧的市政容量需求,确定支、配网的规模,
5 应当确定各专业工程管线的管廊布局,初定各种管线的埋深、管径及位置、坡度与控制点标高。
6 新建桥梁、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3.1.3 详细规划层次的管线综合规划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管线综合规划内容。
2 应当落实上一层次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初步确定本区需控制的门站、调压站、变电站和泵站等市政设施点的用地与用房。
3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结合周边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管线设施,协调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合理规划用地范围的管线设施(包括周边道路的管线设施)。
4 了解和明确各种市政设施的走向和布局以及与区内管线的衔接关系。现状管线不能满足需求的一并提出管线扩建规划。
5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各类管线的需求预测,应当分别符合下表规定。
1)给水量预测
表3.1.3.5(1)a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
住 宅 类 别 | 单 位 | 生活用水定额 (最高日)(L) | 小时变化系数 |
普 通 住 宅 | 每人每日 | 350 | 2.5~1.8 |
高 级 住 宅 和 别 墅 | 350~400 | 2.5~1.8 |
注:本表格参考《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997年7月)
表3.1.3.5(1)b 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单位 | 生活用水定额 (最高日)(L) | 小时变化系数 |
---|---|---|---|---|
1 | 集体宿舍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
50~100 100~200 |
2.5 2.5 |
2 | 旅馆、招待所 有集中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客房 |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
50~100 100~200 200~300 |
2.5~2.0 2.0 2.0 |
3 | 宾 馆 客房 |
每床每日 |
400~500 | 2.0 |
4 |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病房 |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
50~100 100~200 250~400 |
2.5~2.0 2.5~2.0 2.0 |
5 | 门诊部、诊疗所 | 每病人每次 | 15~25 | 2.5 |
6 | 公共浴室 有淋浴器 设有浴池、淋浴器、浴盆及理发室 |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
100~150
80~170 |
2.0~1.5
2.0~1.5 |
7 | 理发室 | 每顾客每次 | 10~25 | 2.0~1.5 |
8 | 洗衣房 | 每公斤干衣 | 40~80 | 1.5~10 |
9 | 餐饮业 营业餐厅 工业企业、机关、学校食堂 |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
15~20 10~15 |
2.0~1.5 2.5~2.0 |
10 | 幼儿园、托儿所 有住宿 无住宿 |
每儿童每日 每儿童每日 |
50~100 25~50 |
2.5~2.0 2.5~2.0 |
11 | 商场 | 每顾客每次 | 1~3 | 2.5~2.0 |
12 | 菜市场 | 每㎡每次 | 2~3 | 2.5~2.0 |
13 | 办公楼 | 每人每班 | 30~60 | 2.5~2.0 |
14 | 中小学校 (无住宿) | 每学生每日 | 30~50 | 2.5~2.0 |
15 | 高等院校 (有住宿) | 每学生每日 | 100~200 | 2.0~1.5 |
16 | 电影院 | 每观众每场 | 3~8 | 2.5~2.0 |
17 | 剧院 | 每观众每场 | 10~20 | 2.52~.0 |
18 | 体育场 运动员淋浴 观众 |
每人每次 每人每场 |
50 3 |
2.0 2.0 |
19 | 游泳池 游泳池补充水 运动员淋浴 观众 |
每日占水池容积 每人每场 每人每场 |
10~15% 60 3 |
2.0 2.0 |
注:① 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生活用水综合指标。
② 集体宿舍、旅馆、招待所、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办公楼、中小学校生活用水定额均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的用水量。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指病房生活用水。
③ 菜市场用水指地面冲洗用水。
④ 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主要用水对象用水外,还包括工作人员用水。其中旅馆、招待所、宾馆生活用水定额包括客房服务员用水、不包括其他服务人员用水量。
⑤ 理发室包括洗毛巾用水。
⑥ 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冷水用水定额外,还包括热水用水定额和饮水定额。
2)污水量预测
表3.1.3.5(2)a 广州市综合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表3.1.3.5(2)b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L/cap·d)
注:中心组团(一)包括荔湾、越秀、东山、天河四个市辖行政区。中心组团(二)包括海珠、芳村、白云、黄埔四区。番禺和花都组团为涵盖番禺区、花都区的市辖行政区范围;从化市、增城市为二个县级市的主要城镇及中心镇区域;乡镇区域主要指在以上区域之外的乡村和一般镇。
3)用电量预测
表3.1.3.5(3)a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指标(kw/户)
表3.1.3.5(3)b 公共设施用地负荷指标(W/㎡)
4)用气量预测㎡
① 广州市居民用气量指标为2717MJ/人·年(65×104kcal/人·年)
② 公共建筑及商业用户的用气量指标
● 各用户的用气量指标宜按表3.1.3.5(4)a确定。
表3.1.3.5(4)a 广州市公建、商业用气量指标(到2010年)
类 别 | 单位 | 用气量指标 | 燃气用量 (m3/d) | 备注 | ||
---|---|---|---|---|---|---|
油制气 | 天然气 | |||||
职工食堂 | 单身食堂 | MJ/人·年(1.0×104kcal/人·年) | 2090(50) | 0.21 | 0.155 |
|
工作餐 | 837(20) | 0.08 | 0.06 | |||
饮 食 业 | 高级餐馆 | MJ/座·年(1.0×104kcal/座·年) | 12560(300) | 1.26 | 0.93 |
|
中级餐馆 | 8370(200) | 0.84 | 0.62 | |||
快餐、小吃店 | 6280(150) | 0.63 | 0.46 | |||
托儿所 幼儿园 | 全 托 | MJ/人·年(1.0×104kcal/人·年) | 2300(55) | 0.23 | 0.17 | 用气天数:250/年 |
半 托 | 1260(30) | 0.12 | 0.09 | |||
医 院 | 餐饮 | MJ/床位·年(1.0×104kcal./床位·年) | 2930(70) | 0.30 | 0.22 |
|
锅炉 | 按锅炉容量核算 |
|
|
| ||
旅馆 招待所 | 有旅客餐厅 | 3350(80) | 0.34 | 0.25 |
| |
星级 宾馆 | 餐饮4、5星级 | 12560(300) | 1.26 | 0.93 |
| |
2、3级 | 8370(200) | 0.84 | 0.62 |
| ||
锅炉 | 按锅炉容量核算 |
|
|
| ||
大专 院校 | 餐饮 | MJ/人·年(1.0×104kcal./人·年) | 2510(60) | 0.25 | 0.19 | 用气天数:300/年 |
锅炉 | 按锅炉容量核算 |
|
注:1、油制气低热值按27.2MJ/m3(6500kcal./m3)计算;
2、天然气低热值按37.4MJ/m3(8947.8kcal./m3)计算,系指压力在101.325kPa、温度在20℃下的发热值。
● 燃气锅炉:广州市规划中可改造及新建的燃气锅炉用气量可根据总出力及燃气锅炉气量指标进行计算。
● 燃气空调:广州市各类公建的各项耗能指标应当按表3.1.3.5(4)b确定。按单位建筑面积测算各项年耗能参见表3.1.3.5(4)c。
表3.1.3.5(4)b 广州市各类公建使用中央空调耗能指标 (w/㎡)
公建类别 | 制冷指标 | 采暖指标 | 卫生热水 |
高级宾馆、公寓 | 100 | 70 | 10 |
写字楼、医院 | 120 | 80 | 15 |
大型商场、候机厅 | 200 | 90 | 10 |
影剧院、展览馆 | 150 | 90 | / |
表3.1.3.5(4)c 单位建筑面积各项年耗能(MJ/㎡·年)
耗能分类 | 制冷 | 采暖 | 卫生热水 |
全年满负荷运行时间(h) | 2500 | 300 | 2500 |
单位建筑面积耗能 | 890~1050 | 65~75 | 75~110 |
③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应当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同行业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④ 未预见用气量根据实际情况可取以上三种用气量总和的5%。
5)通信管道规模
表3.1.3.5(5) 各级道路及街道通信管线敷设管孔数
6)规划内容
电力系统:明确10kv电源的出线变电站(或开关房)及接线方式,确定用电负荷及电缆规格,合理配置电力开关房及变电房。
通信系统:明确通信接入网,确定通信容量,合理设置通信设施用房,包括通信模块局、通信接线间等。
给水系统:明确供水方式,确定用水量、管道管径及集中加压泵房的位置。
排水系统:明确排水体制,确定排水量、管道管径、提升泵站的位置、规模及控制点排水井的井底高程。
燃气系统:明确气源、燃气输配方式及调压方式,确定用气量、及燃气调压装置的位置。
热力系统:明确热源、供热参数及用热方式,确定用热量及供热管道管径,合理设定配汽站位置和管线布置。
3.1.4 管线综合敷设
1 城市公用的各种专业工程管线应当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或建筑退让位置建设。
2 各种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断面结合道路埋设,应当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线方向排列,在路东、南侧按供水支管、电力电缆、污水管、雨水管的顺序敷设;在路西、北侧按供水支管、通信电缆、供水干管、热力管、燃气管的顺序敷设。宽度40m及以上的道路,有条件的可采用双管线布置。各种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中线平行,横过道路的管孔应与道路中线垂直。
3 下列地区的新建管线应当采用地下埋设:
原八区范围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kv电力线路;
原八区范围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110kv电力线路;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现有110kv以上(含1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可以在满足相关规范的情况下维持原有架设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或升压改造。
4 现有管线设施与规划要求不符的,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及管线新建、扩建、改建等逐步创造条件迁移或改造。因现状地形等条件限制,需要敷设临时性管线的,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只作为临时使用,当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自行迁改。
5 各种管线的敷设不应上下平行重叠。如管线交叉时,原则上应当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当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
6 3.1.4.6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当尽量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7 地下管线之间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表3.1.4.7a规定,管线相互间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1.4.7b规定。
8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路面的结构标高、管线交叉情况及安全要求而定,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3.1.4.8要求,当达不到最小覆土要求时,应当采取防压措施。
表3.1.4.7a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m)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表3.1.4.7b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m)
注:*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第10页表3.0.9。
表3.1.4.8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m)
序 号 | 1 | 2 | 3 | 4 | 4 | 5 | 6 | 7 | |||||
管 线 名 称 | 电力电缆 | 电信电缆 | 热力管线 | 输油管线 | 燃气管线 | 给水管线 | 雨水管线 | 污水管线 |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管沟 | ||||||
最小覆土深度 | 人行道下 | 0.70 | 0.50 | 0.60 | 0.70 | 0.40 | 0.50 | 0.80 |
| 0.60 | 0.60 | 0.60 | 0.60 |
车行道下 | 1.00 | 0.70 | 0.80 | 0.80 | 0.70 | 0.70 | 0.80 |
| 0.90 | 0.70 | 0.70 | 0.70 |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9 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给水、电力、通信、热力管线。
10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影响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当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热力管应单独隔离。
3.2 给水工程
3.2.1 水源
1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当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当提出水资源的保护措施。
2 广州市现有水源包括:流溪河、东江北干流、沙湾水道、白坭河、增江、珠江广州河段、顺德水道及地下水水源。应分阶段取消珠江广州河段的给水水源,限制采用地下水水源;应当结合可持续发展加快开发新水源,新水源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行政审批后确定。
3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保护区的划定,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周围地区用地开发要求,必须按《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等相关法规执行。
3.2.2 用水量预测
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3 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宜按以下方法计算。
综合指标法:
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 0.8~1.2万m3/(万人·d)。
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1.0~1.6万m3/(k㎡·d)。
注:1、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
2、以上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
3、以上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不同性质用地指标法:
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宜按表3.2.2.3(2)采用。
表3.2.2.3(2) 广州市单位用地用水量指标 万m3/(k㎡·d)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工业用地和仓储等用地的指标还包括了职工生活用水量。
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法: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宜按表3.2.2.3(3)采用。
表3.2.2.3(3)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 (L/cap·d)
区域名称 | 2010年 | 2020年 |
---|---|---|
中心组团(一) | 400~450 | 400~450 |
中心组团(二) | 300~400 | 400~450 |
番禺、花都组团 | 250~300 | 250~350 |
从化市、增城市 | 200~250 | 250~300 |
乡镇区域 | 150~200 | 200~250 |
注:1、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之和,不包括消防用水、工业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工业用水参考不同性质用地指标法确定。
2、中心组团(一)包括荔湾、越秀、东山、天河四个市辖行政区。中心组团(二)包括海珠、芳村、白云、黄埔四区。番禺和花都组团为涵盖番禺区、花都区的市辖行政区范围;从化市、增城市为二个县级市的主要城镇及中心镇区域;乡镇区域主要指在以上区域之外的乡村和一般镇。
4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广州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1.1~1.3。
3.2.3 给水范围及水厂
1 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当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当城市给水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当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给水时,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2 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供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3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当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土地利用规划并经论证和审批后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4 水厂用地应当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给水规模应当根据广州市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当按表3.2.3.4进行估算。新建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表3.2.3.4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3.2.4 给水系统
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当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2 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3 城市地形起伏较大或规划给水范围较广时,可采用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4 根据城市水源状况、城市规划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5 城市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 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7 新建小区宜采用集中供水系统。生活给水系统不宜采用高位水池供水方式。
8 生活小区和高层建筑宜有两个水源供水,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
3.2.5 输配水
1 城市应当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
2 输配水管线应当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并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实施。当有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3 输配水管线应当尽量做到线路短、起伏小,输水干管以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用水地点;造价经济、减少拆迁、少占农田;管道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 输配水管线的走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城市供水规划要求,尽量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敷设,以利施工及维护。输水管原则上宜布置在城市主干道的西侧或北侧。
5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的一根发生故障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应不小于正常设计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在输水干管上不宜直接供水给用户。
6 宽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布置的自来水管线不应当少于三条:输水干管1条、配水支管2条,必要时可增加1条输水干管;宽40米以下20米以上城市道路布置的自来水管线不应当少于三条:输水干管或配水干管1条、配水支管2条;2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上自来水管线应当布置1至2条配水支管。
7 管线应当尽量避免穿越河谷、山脊、沼泽、重要铁路及泄洪地区,并注意避开滑波、塌方和易发生泥石流及高侵蚀性土壤地区。
8 管道穿越铁路应征得铁道部门同意,一般在路基下垂直穿越,应当尽量避免架空穿越。管道穿越河流、河涌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形式,有条件时应当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应当取得当地水利和航运管理部门的同意,避开锚地,并应当在两岸设立标志;架空管桥不应当阻碍航运交通。
9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当布置成环状,现有枝状管网有条件的应当改造成环状。
10 给水管线在人行道下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当小于0.6米,在车行道下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当小于0.7米。
11 给水管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应设在上方;给水管相互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15米。
12 管径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供水规划要求。城市输水管及配水干管的管径应当根据规划期的给水规模确定;输配水管径应当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当小于100毫米。在城市建成区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当大于120米;在非建成区,消火栓的间距可按工、企业和居民点的分布个别设置。
14 泵站位置应结合给水系统布局、城市规划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15 泵站的用地面积可按表3.2.5.15进行估算。泵站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表3.2.5.15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3.3 电力工程
3.3.1 供电电源
1 城市的电源包括500kv电源变电站和地区电厂(含燃煤、燃油、燃气、热电并供、水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等)。宜逐步过渡到以500kv电源变电站为主、地区主力电厂提供支撑的格局,原则上不应新建燃煤、燃油发电厂,鼓励发展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并供电厂。
2 应当根据城市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电力平衡,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结合全省电网规划确定需要新建、扩建电源的规模及建设进度;并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及确定其位置。
3.3.2 用电负荷
1 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规划最大负荷;规划年总用电量;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分区规划最大负荷及分布;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及分布。
3 负荷预测应当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当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4 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应当以下列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或校核远期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城市总用电量时,有关指标可按表3.3.2.4(1)选定。
3.3.2.4(1) 广州市人均综合及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kwh/(人·a)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阶段,当采用用地负荷指标进行负荷预测时,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可按表3.3.2.4(2)选定。
表3.3.2.4(2)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W/㎡)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类别 | 负荷指标 | |
---|---|---|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 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 | 90~100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施及其它 | 40~50 | |
工业用地用电 | 一类工业 | 50~70 |
二类工业 | 60~80 | |
三类工业 | 100~120 | |
居住用地用电 | 40~50 | |
对外交通用地用电 | 铁路站场 | 70 |
机场飞行区、航站区及服务区 | 30 | |
仓储用地用电 | 15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 | 10 | |
其他事业用地用电 | 5 |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指标可按表3.1.3.5(3)a、3.1.3.5(3)b选定,其中工业用地用电负荷指标可按表3.3.2.4(2)选定。
3.3.3 城市电网
1 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目前采用500kv、220kv、110kv、10kv和380/220V等五级,四个变压层次。
2 城市电网规划应当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区应当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城市电网规模应当按城市用电负荷发展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设,达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3 城网中各电压层次变电容量应当按一定的容载比配置,其中220kv电网容载比取值为2.0~2.1,110kv电网容载比取值为 2.3~2.4。
4 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市电网中各级电压变电站、开关站、配电房、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的位置和用地。
5 城市电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220kv及以上电网为城市送电主网,主网架应当采用大容量架空线路组成环网结构,以500kv站为中心并围绕城市建成区形成大容量枢纽网络。城市中心区可采用220kv终端变电站,从枢纽网络上接取电源深入负荷中心供电。
220kv变电站应当设置两条或以上的110kv联络线与其它220kv变电站联络。
110kv高压配电网应当采用3T接线。
10kv电缆配电网应当采用环网结构,开环运行,并能满足三减一环网或二减一环网的要求,架空配电网宜采用多分段多联络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环网结构。
6 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专用走廊(包括高压架空线和电缆走廊)应当以城市控制性电力规划为依据,结合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的网络结构和变电站布点按表3.3.3.6进行回数预留。
表3.3.3.6 变电站进出线走廊预留回数表
7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当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避免跨建筑物;1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应当规划专用通道,并加以保护,不应当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 堆场和仓库。
8 建成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110~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当按表3.3.3.8规定:
表3.3.3.8 110~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9 1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美观的钢管杆塔和多回路(不多于4回)同塔架设的线路结构。布设在新建居住区、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10 高压地下电缆线路在与架空线连接处,结构简单的情况宜考虑杆上终端形式;须设置电缆终端场的情况,电缆终端场需占用的面积是单回线路为10×10㎡,双回线路为10×20㎡;当有景观或安全要求时,应当为户内式。
11 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1994)和下列规定:
应当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规划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敷设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应当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城市地下电缆和线路集中地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可采用地下电力综合通道;
地下电缆沿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及穿过广场绿地,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当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如不具备敷设电缆条件,可另行建设综合管线专用桥;
通过河流、水库的电缆,如不能利用桥梁、堤坝敷设时,可采用水下敷设。敷设水下电缆须取得水利或者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在水下电缆的两岸设醒目的警告标志。
12 应当结合道路建设和城市控制性规划按以下原则在人行道上预留电缆走廊,其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超过6根时,在城市东南侧慢车道或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穿保护管直埋的敷设方式;超过6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根数超过30根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电缆在各等级道路上敷设的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20m次干道、10m及以下小区道路上,电缆可采用槽盒;
② 30m次干道、40m及以上主干道上,电缆应采用电缆排管敷设;
③ 城市40m及以上主干道、城市规划确定的繁华商业街和重要路段宜采用电缆暗沟或电缆隧道的敷设方式,不宜采用电缆明坑的敷设方式。
电缆排管、电缆暗沟或电缆隧道的管井,盖板应当与道路景观相协调。道路建设时应预埋穿越道路的排管,一般为4~12孔。桥梁东南侧人行道应当预留净空深度不小于20cm的电缆沟道;如不具备敷设电缆条件,可另行建设综合管线专用桥。
13 步行街、商业街和宽度超过60m的主干道等不便多次横跨马路的城市道路,应当在道路的人行道西北侧预留电力高压电缆管孔的位置,管孔数宜为4~6孔。
3.3.4 电力设施
1 城市高压变电站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220、110kv变电站。各电压等级变电站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应当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
2 城市建成区边缘或郊区、县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在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站可与其它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站。
3 城市高压变电站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最终规模宜为3-4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当标准化、系列化、110~500kv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当符合表3.3.4.3的规定。
表3.3.4.3 110~500kv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表
4 城市高压变电站的净用地面积(户外站为围墙内面积,其余为建筑基底面积),应当按变电站最终规模规划预留;规划新建的110~500kv变电站用地面积的预留,应当不小于表3.3.4.4的规定。
表3.3.4.4 110~220kv变电站规划净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5 城市高压变电站用地的预留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规划用电负荷超过表3.3.4.5规定的城市开发项目宜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的要求预留变电站用地,其面积应当符合3.3.4.4条的规定。
表3.3.4.5 城市高压变电站用地预留
规划最终负荷 | 预留用地类型 |
80MW | 220kv变电站 |
20MW | 110kv变电站 |
6 城市10kv及以下变电房应当附设在建筑物内,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8米;变电房不应与住宅相邻设置(不应布置在住宅的旁边或上下方)。临时施工用电可采用10kv箱式变压器,应当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
7 开关房应当根据负荷密度和规划要求配置,两开关房之间距不宜小于300m。居住小区、单栋建筑物的规划表2.1.2.2最终负荷分别达到4000kw、 2000kw或者居住小区、单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分别达到50000㎡、25000㎡时应当预留至少1间开关房。
8 开关房的布置型式可分为双列布置和单列布置,除条件限制外,宜采用双列布置。开关房及变压器房尺寸应当满足表3.3.4.8要求。
表3.3.4.8 开关房、变压器房尺寸(m)
布置形式 | 开关房 (单列布置) | 开关房 (双列布置) | 枢纽开关房 (双列布置) | 变压器房 (单台变压器) | 变压器房 (双台变压器) |
尺寸(L×W) | 3×4.5 | 5×4 | 7×4.5 | 6×4.5 | 8×4.5 |
9 单个开关房最大供电负荷宜为4000~10000kw;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开关房一般采用两路进线,8~10路出线的形式,枢纽开关房为12路出线。
10 公变房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每间公变房内变压器台数不宜超过2台,如超过两台应当单独设置高、低压配电室,具体尺寸根据设备选型另行确定;
住宅楼公变房设置见表3.3.4.10(2);
表3.3.4.10(2) 住宅楼公变房设置表
10kv变电房变压器单台容量选择宜符合表3.3.4.10(3)的规定。
表3.3.4.10(3) 10kv变电房变压器单台容量表(kvA)
注:箱式变压器单台容量除上述标准外,还设有750kvA的标准。
11 非居民用户的用电报装容量新、旧合计超过160kw。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专变房必须配置低压配电室;12层以上住宅楼的公变房应当单独设低压配电室。专变房负荷超过1250kw宜设置两台或以上变压器。
3.4 通信工程
3.4.1 通信业务需求
1 通信业务的种类和数量需求预测应当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和校核;通信业务的种类和数量应通信业务的种类和数量在通信业务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通信业务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的划分,应当与城市专项规划相一致。
2 通信业务预测标准:
业务通信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应不小于表3.4.1.2(1)a所列标准;从业人口最终需求应不小于表3.4.1.2(1)b所列标准;住宅通信用户最终需求应不小于表3.4.1.2(1)c所列标准。
表3.4.1.2(1)a 业务通信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
表3.4.1.2(1)b 住宅通信用户的从业人口最终需求表(人)
表3.4.1.2(1)c 业务通信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对)
住宅有线电视用户的最终需求不应当小于表3.4.1.2(2)a所列标准;商业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不应小于表3.4.1.2(2)b所列标准。
表3.4.1.2(2)a 住宅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终端)
表3.4.1.2(2)b 商业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 (㎡)
3 移动通信网络发展水平预测指标为用户普及率,规划期末普及率可取90%。
3.4.2 通信局、所、站布局
1 通信局、所、基站应当本着各运营商共同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2 通信机楼的布点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通信枢纽中心、综合通信母局和汇接局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
通信需求超过10000门且距现有局(所)或者规划安排的局2.0km以上,应设置通信端局。通信端局应当按用户等密度分布(近郊区按平均用户线长不超过1公里的原则规划建局);城市中心区通信端局按1.5~2.0km的服务半径布点。
有关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应当不小于表3.4.2.2的规定。
表3.4.2.2 通信机楼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
注:上述通信机楼各运营商共用时,建设指标应根据城市规划适当增大。
通信机楼应当临城市干道或临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设置,并距110kv变电站150m以上,距220kv变电站300m以上。
3 通信机楼、通信模块局、通信用户接入设备间应当处于服务区域内通信需求相对集中且方便敷设出局通信管道的位置。
4 通信模块局及通信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布点原则: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者工业开发区,通信需求为2000~10000门的应当设置通信模块局;
小区通信模块局应当结合首期建筑物设置,不宜占用独立用地,并满足荷载、防潮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在小区及大楼首期工程中提供通信设备间,以便及早安装通信设备,满足小区及大楼的通信要求;
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表3.4.2.4的规定。
表3.4.2.4 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
在人流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公共电话亭,其规模应符合规划要求。
5 通信专用交接间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建筑物内按每800线设置通信专用交接间一处;十二层及以上的楼宇如无设置通信设备间的,必须设置通信专用交接间;
通信专用交接间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
通信专用交接间应当设置在方便连接通信管道和楼内弱电竖井的位置。
6 移动交换局建设用地指标为6000㎡,当该局设立A、B两系统时,用地指标应当乘以系数1.5。
3.4.3 通信管网系统
1 通信管道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通信管道建设规模应一步到位,各种通信管道应当结合道路同步建设,同沟同井,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
通信线路敷设应当以管道为主、杆路架设为辅。建成区不宜新建杆路架设通信线路。城市中心区的通信架空配线,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埋设。城市中心区今后不准建设微波通道。
2 道路横跨管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路口及道路东、南侧建有住宅小区和大楼的位置;
道路东、南侧已敷设通信管道的,每300米应设一处;
道路东、南侧没有敷设通信管道的,每100米应设一处。
3 出局通信管道设置原则应当符合表3.4.3.3a规定;各级道路、街道通信管线敷设管孔数宜符合表3.4.3.3b规定。
表3.4.3.3a 出局通信管道设置原则表 终局容量单位:万门
表3.4.3.3b 各级道路及街道通信管线敷设管孔数
4 通信管道应当敷设在人行道下,为便于通信电缆引上,通信管道宜与通信杆路同侧;通信管道中心线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或建筑红线。
5 城市通信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表3.4.3.5a规定,当管道埋深无法满足要求及穿越轨道时,其埋深不得低于表3.4.3.5b规定。
表3.4.3.5a 城市通信管线最小覆土深度(m)
表3.4.3.5b 管道埋深标准表(m)
注:管道的埋深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采取8cm厚100号混凝土包封或其他技术措施处理,以保证管道安全。
6 通信杆路架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通信杆路架设的杆间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市区杆距可为35~40m,郊区杆距可为40~50m。
架空线路设备应当根据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可靠的保护,以免遭受雷击、高压、强电流的电气危害和机械损伤。
架空杆路与其它设施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4.3.6规定。
表3.4.3.6 杆路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净距表(m)
7 应当尽量减少挂墙敷设通信线路,且应当横平竖直,不影响城市景观。
8 现有通信线路的改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小区、住宅综合楼宇必须设置通信管道及楼内通信线路。
通信交接箱在新城区应设置在建筑物内的专用位置,在旧城区设置通信交接箱时不得妨碍行人安全及影响市容环境。
现有通信线路的改造应结合城市规划逐步按新建标准进行。
在城市道路的西、北侧因地制宜地建设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将逐步用地下管道敷设代替杆路架设线路。
3.5热力工程
3.5.1 热源
1 热力工程的热源是指现有和规划的企业生产或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热能并服务于企业外部的产品。热源的规划布点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及扩建小锅炉。
3 供热半径3~5公里区域内,只宜建一个集中供热热源点。
4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鼓励发展分布式热源供应系统,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3.5.2 供热方式
1 集中供热应根据工、商业用热和居民生活用热的需要,采用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方式,按工业发展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2 热源主要对工业生产和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商厦车站等工商服务业,公用事业供热和制冷;在供热范围内可适当向居民、社区生活供热和制冷。必须坚持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热电冷联供、以热定电等原则,严格限制新建工业区和开发区企业建设分散供热的锅炉。
3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除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作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逐步淘汰。
3.5.3 供热管网
1 供热管网和供热热源、用热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统筹安排、同步建设。供热管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2 主干管网应按最终热量需要设计,在城市中心区的公共地区,供热管网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3 热力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道路上的热力管道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宜敷设在机动车行道以外的地方,同一条管道一般只沿街道的一侧敷设,有条件时可根据用户的分布采用双侧敷设。
厂区和单位内部的热力管道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城区外的热力管道应当沿公路敷设。
4 地上敷设的热力管道可与其他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且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
5 城市街道上和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下敷设。当地下敷设困难时,可采用地上敷设,但应当注意美观以及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6 热水热力管道地下敷设时,应当优先采用直埋敷设;热水或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应当首选不通行管沟敷设;穿越不允许开挖检修的地段时,应当采用通行管沟敷设;当采用通行管沟困难时,可采用半通行管沟敷设。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困难时,可根据设计要求直埋敷设。
7 地上敷设热力管道的隔热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2.0米;在不影响交通的地区,宜采用低支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米。地上敷设的热力管道应当设置限高标志和防撞措施。
8 管道架空不通航河流时,管道结构表面于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垂直净距一般不小于0.5米。跨越通航河流时,应当征求有关水利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9 热力管道同河流、铁路、公路等交叉时应垂直相交。特殊情况下,管道与铁路或地下铁路交叉不得小于60度角;管道与河流或公路交叉不得小于45度角。
10 配汽站宜设在用户供汽范围内,并结合建筑物统一考虑。
3.6燃气(料)工程
3.6.1 气源、用气量、供气方式
1 广州市现有城市燃气气源由油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和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构成。规划期内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补充的城市燃气气源构架。
2 城市燃气气源供应量和城市用气量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以保障城市用气要求。
3 城市用气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气量、商业用气量、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能源站用气量、燃气汽车用气量、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及其他气量。用气量应当根据广州市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供气规模应当根据城市最高日用气量确定。
4 进行城市燃气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燃气的用气高峰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不均匀性,可按各用户燃气用量的变化叠加后确定;
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气的高峰系数,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月高峰系数取1.27,日高峰系数取1.16,小时高峰系数取2.65。
5 市政管网供气方式最终宜采取管道供气,市政燃气管网供应范围内的现有小区瓶组供应系统、现有瓶装液化气用户应逐步向市政管网区域供气供应方式转换。
3.6.2 输配系统
1 天然气门站的选址在兼顾城市高压输气干线走向的同时,宜尽量靠近分输站,其站址应当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讯等条件;规划用地按10000㎡控制。
2 长输管线与城市燃气管网以门站为分界线,门站后为城市燃气管网,宜按表3.6.2.2的规定进行压力分级。
表3.6.2.2 城市燃气输送压力(表压)分级
3 规划城市燃气管网系统时,应当合理利用城市已建成供气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管网系统应当满足城市的气量、气质、气压和城市安全供气的要求,并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确定。
4 城市燃气管道应当按下列原则布置:
高、中压输配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宽40m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敷设输气管,并宜在道路两侧人行道敷设配气管;
宽40m以下的城市道路宜敷设配气管;
管道宜布置在城市道路的西、北侧。
5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如立交桥)。压力不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通过河流宜随桥敷设。
6 城市燃气调压设施包括调压箱(悬挂式)、调压柜(落地式)、地下调压箱和专用调压装置等。
7 调压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调压设施与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6.2.7规定。
表3.6.2.7 调压装置与其它建(构)筑物水平净距(m)
建筑形式 |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 建筑物外墙面 | 重要公共建筑物 | 铁路(中心线) | 城镇道路 |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
---|---|---|---|---|---|---|
调压柜 | 次高压(A) | 7.0 | 14.0 | 12.0 | 2.0 | 4.0 |
次高压(B) | 4.0 | 8.0 | 8.0 | 2.0 | 4.0 | |
调压柜 | 中压(A) | 4.0 | 8.0 | 8.0 | 1.0 | 4.0 |
中压(B) | 4.0 | 8.0 | 8.0 | 1.0 | 4.0 | |
地下调压箱 | 中压(A) | 3.0 | 6.0 | 6.0 | - | 3.0 |
中压(B) | 3.0 | 6.0 | 6.0 | - | 3.0 |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8 调压箱(悬挂式)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非主立面及不影响周围景观的其他立面的外墙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外墙上时,宜采用嵌入式的布设方式,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条件困难时可采用外露式;
调压箱不应当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当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它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当调压器的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当小于1.5m;当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当低于二级。
9 调压柜(落地式)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作为区域性供气使用,宜布设于靠近用气区域的中心区,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调压柜应当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m;
调压柜距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5.2.7的规定。
10 安装调压箱(柜)的位置应使调压箱(柜)不被碰撞,不影响景观,并在开箱(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11 在城市规划重点区、重要建筑物附近、主干道和繁华街道两侧宜采用地下调压箱,地下调压箱与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6.2.7的规定。
12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上述形式设置外,可按以下形式设置: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者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应当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它建(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2的规定。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级,并应当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和向外开启的门窗;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房间内;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者锅炉房内。
3.6.3 液化石油气供应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当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站址应当选择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交通便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段。其地下全压式贮罐单个容积应不超过50m3,总容积应当不超过400m3。
2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要求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表6.3.7-1、表6.4.3、表6.4.6、表6.5.5、表6.6.8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的规定。
3 市政燃气管网的供应范围内不宜新建或扩建液化石油气灌瓶站,应当逐步取消现状不合要求的瓶装供应点。
4 独立瓶组间的用地规模应当符合表3.6.3.4的规定。
表3.6.3.4 独立瓶组间用地规模
注: 1、瓶组站占地面积Ⅰ:按最不利情况考虑,包括距站外安全距离的占地面积。
2、瓶组站占地面积Ⅱ:未考虑安全距离的占地面积。
3.6.4 输油管道
1 输油管道不应当通过城市水源区、工厂、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当输油管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2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当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注:1、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应由油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税沟时)外边缘以外1m。
2、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它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本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3 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当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当小于0.5m。
4 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当小于0.3m。
5 输油管道应当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当受自然条件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土堤埋设或地上埋设。
6 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3.6.4.6要求。
表3.6.4.6 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的安全距离(m)
注:1、垂直距离指至管道任何部分的距离,水平距离指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距离。
2、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表中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3.7 污水工程
3.7.1 污水工程范围及排水体制
1 污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2 当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时,应当将污水处理厂及其连结的污水管渠纳入城市污水工程规划范围,进行统一规划。沿途城镇污水需排入时也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3 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体制应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旧城区保留合流制的排水系统应当改建为截流式合流制。
3.7.2 污水量及合流水量
1 城市污水量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同时还应当考虑雨污合流管网的初雨截污水量及地下水渗入量,地下水渗入量采用设计污水量的10%。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确定。广州市综合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当按照表3.7.2.2选定。
表3.7.2.2 广州市综合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区域名称 | 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
中心组团 | 0.85 | 0.7 |
番禺、花都组团 | 0.85 | 0.7 |
从化市、增城市 | 0.85 | 0.7 |
乡镇区域 | 0.8 | 0.7 |
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应当根据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结合人口预测来预测;工业废水量应当根据分类用地用水量指标结合规划工业用地来预测。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应当按表3.7.2-2选定,分类用地用水量指标应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表3.2.2.3。
表3.7.2.3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L/cap·d)
注:中心组团(一)包括荔湾、越秀、东山、天河四个市辖行政区。中心组团(二)包括海珠、芳村、白云、黄埔四区。番禺和花都组团为涵盖番禺区、花都区的市辖行政区范围;从化市、增城市为二个县级市的主要城镇及中心镇区域;乡镇区域主要指在以上区域之外的乡村和一般镇。
4 合流管渠的总设计流量应当为排入管渠的平均日城市设计污水量与设计雨水量之和。
5 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干管溢流井后管段流量,应当为溢流井以前旱流污水量、溢流井截流雨水流量、溢流井以后汇入的旱流污水流量、溢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设计雨水流量之和。
旱流污水流量即排入管道的城市平均日污水流量;
溢流井截流雨水流量应当按溢流井前旱流污水流量乘截流倍数确定。截流倍数应当根据旱流污水流量的水质、水量和水体条件、环境要求及降雨情况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广州市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按表3.7.2.5采用。
表3.7.2.5 广州市合流制截流倍数
3.7.3 污水收集系统
1 污水收集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城市布局以及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位置及其环境容量进行布局,并结合城市规划道路坡降及城市竖向规划合理划分污水收集范围。
2 由城市污水系统收集的有毒、有害污水或其它废水,其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城市生活污水系统。
3 污水干管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构)筑物或者其它障碍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4 污水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当根据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污水干管渠应当布置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污水汇集的地带。污水管渠应当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并宜布置在城市道路的东侧或南侧。
5 宽40米及以上道路两侧各设一条;宽40米以下道路设一条,特殊情况下增设一条。车行道下,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小于0.7米。污水干管的起点埋深不小于1.8米。
6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当受纳水体为河道(涌)时,在河道(涌)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宜布置截流式排水系统,截流干管宜布置在河道(涌)的维护地带内。
7 分流制管渠和污水处理系统完善的地区,新建建设工程不宜设置化粪池。
8 污水管渠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污水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污水管渠断面应当按远期污水量确定。
9 城市规划路交叉口必须预留污水管接入井;无规划路口的应当结合道路两侧用地性质合理预留污水管接入井,间隔不宜大于120米,污水管接入井应当设在道路红线之外。
10 检查井应当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跌水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宜按表3.7.3.10规定。
表3.7.3.10 检查井最大间距
注:管径或暗渠净高大于2000mm时,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11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12 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在满足安全、维护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一条。倒虹管应当设事故排出口。
13 过河管管顶距离规划河底不宜小于0.5米,通过航运河道及河涌时其位置、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当征求当地水利及航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设置标志,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14 污水管渠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污水泵站。当污水管渠无法重力流或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以重力流方式排放污水的污水系统受地形、地质条件或者受纳水体等因素影响时,应当设置泵站。
15 污水泵站位置及用地面积应当根据污水工程总体规划,城市污水分区规划的相关原则和要求确定。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3.7.3.15确定。
表3.7.3.15 泵站建设用地指标(㎡)
注: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的指标控制。
3、合流泵站建设用地指标参考雨水泵站相关指标。
16 单独设置的污水泵站,应当结合周围环境条件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宜设置不小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有除臭设施的可适当减小距离。
3.7.4 污水处理厂
1 污水处理厂位置选择、用地面积、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
2 污水处理厂位置应当根据城市污水管渠系统规划要求、城市的地形和处理后污水(污泥)的出路、污染物的总量和水环境污染的治理要求,通过技术论证后确定。
3 污水处理厂用地应当以不占或少占农田、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宜不小于50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
4 污水处理厂的用地面积,应当按污水工程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应当根据城市平均日污水量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3.7.4.4选定。绿化面积不应当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规划上应当结合污水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回用、粪便处理考虑用地预留。
表3.7.4.4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m3•d)
注:1、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3、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5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级别和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环境质量评价的要求确定;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及《广东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受纳水体应当有较大流量或水量,以保证水体有足够的稀释和自净能力,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 污水处理厂的建筑造型应当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厂内处理构筑物应当结合污水厂的地理位置、风向及周边环境的要求等进行加盖除臭,同时建、构筑物的景观效果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节 城市防灾
4.1 城市防洪排涝
4.1.1 防洪排涝标准
1 城区按2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设防。近期达到100年一遇标准;远期通过北江大堤和飞来峡水库等联合调度达到防御北江300年一遇标准。农田区:捍卫5万亩以上按50年一遇标准设防,捍卫5万亩以下按20年一遇标准设防。
2 城区和建制镇区的治涝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不成灾。旧城区受客观条件限制,近期为10年一遇标准,远期逐步提高设计标准。农作物区采用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一日排至农作物耐淹水深;不耐淹作物适当提高标准。
4.1.2 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1 防洪(潮)闸门应当结合城市景观、交通等要求,宜在河涌口处设置。
2 雨水泵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排涝分区内的地面标高较低,容易受涝,且地面标高不易提高或不能提高时,一般应当设置雨水泵站;
泵站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流域划分或城市规划所规定的任务,以近期目标为主,并考虑远景发展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雨水泵站的占地面积应当根据泵站规模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4.1.2.2规定;
表4.1.2.2 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s/m3)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雨水泵站一般应当设在河涌出口,宜与防洪(潮)闸门同时建设。
3 建(构)筑物与防洪排涝工程的交叉、连接应征求水利、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4.1.3 防洪工程规划与建设
1 城市自排区地台标高应当依据河道洪(潮)水面线推算确定,市区主要河道洪(潮)水面线计算成果见表4.1.3.1a,白坭河、新街河、流溪河等河二十年一遇设计洪(潮)水面线分析成果见表4.1.3.1b。
表4.1.3.1a 市区河道设计洪(潮)水面线 水位:m(珠江基面)
表4.1.3.1b白坭河等河流20年一遇设计洪潮水面线分析成果 水位:m(珠江基面)
河名 | 地点 | 增埗河口 | 卫生 河口 | 石门 | 老鸦岗站 | 流溪河口 | 三步岗水闸 | 九潭水闸 | 新街河口 |
---|---|---|---|---|---|---|---|---|---|
白泥河 | 5%设计洪(潮)水位 | 2.77 | 2.87 | 3 | 3.09 | 3.47 | 3.51 | 3.73 | 4 |
新街河 | 地点 | 新街头 河口 | 大岭 铁路边 | 雅瑶 旧村围 | 雅瑶 三向围 | 新村 老虎岭 | 新村水闸 |
|
|
5%设计洪(潮)水位 | 4 | 4.4 | 4.4 | 4.4 | 4.66 | 4.88 |
|
| |
流溪河 | 地点 | 流溪河口 | 沙溶 | 江村 公路桥 | 草地庄 | 蚌湖桥 | 沙坑口下 | 棋盘庄 | 人和坝上游 |
5%设计洪(潮)水位 | 3.47 | 3.52 | 4.51 | 5.26 | 5.52 | 5.74 | 5.92 | 7.2 | |
地点 | 免岗坑口 | 竹三大桥 | 米岗 | 牛栏头 | 竹园庄 | 钟落潭 | 并湖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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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洪(潮)水位 | 7.53 | 10.84 | 12.41 | 14.19 | 16.15 | 17.06 | 1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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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岗坑 | 地点 | 免岗坑口 | 新兴水轮泵站 | 汉塘桥 | 汉塘产院 | 汉塘倒虹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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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洪(潮)水位 | 7.53 | 9.8 | 10.3 | 10.6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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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涌 | 地点 | 新市涌河口 | 横滘新桥 | 新市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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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洪(潮)水位 | 2.96 | 3.3 | 3.66 | ||||||
石井河 | 地点 | 增埗河口 | 新市涌河口 | 槎龙桥上 | 潭村 | 张村桥下 | 石井桥下 | 铁路桥下 | 环滘桥 |
5%设计洪(潮)水位 | 2.77 | 2.96 | 3.04 | 3.06 | 3.09 | 3.14 | 3.18 | 3.21 | |
地点 | 蚬坑河口 | 夏茅桥 | 夏茅桥公路桥 | 平沙桥 | 均和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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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洪(潮)水位 | 3.21 | 3.22 | 3.3 | 3.43 | 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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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区各河道的防洪岸墙、堤防和水闸的设计水位,应当依据设计标准的设计洪(潮)水面线确定。沿各河道的防洪岸墙、堤防和水闸宜在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整修、加固与新建。
3 珠江、流溪河堤岸两侧的绿化带应当结合堤岸防护和城市景观工程,堤岸建设应当考虑配合城市绿化工程,珠江绿化景观带每侧的宽度不小于30m,其中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的宽度为100~300m,条件限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 防洪工程的建设,宜与城市景观、航运布局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紧密结合。
4.1.4 排涝工程规划与建设
1 城市雨水系统应当以充分利用城市的地形和河涌水系就近分散排入为原则。在城市雨水系统中,可利用城市的水库、湿地、人工湖调节雨水径流量。
2 雨水干渠应当布置在排水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地带。雨水干管应当沿规划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3 宽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应当在道路两侧各设1条雨水干管;宽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设1条,特殊情况下增设1条。
4 城市规划路交叉口必须预留雨水管接入井;无规划路口的应当在道路两侧每隔120m预留雨水管接入井,接入井应当设在道路红线之外。
5 雨水管渠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断面尺寸应当按远期规模确定。
6 雨水管道的设计应当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当同时考虑现有和规划的水库和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位顶托时,应当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情况设置水闸或泵站等设施。
7 排涝工程应当以自排为主、泄蓄结合、泵排为辅,结合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提高新建地区的地面高程,对地面高程偏低的旧城区,应通过旧城改造逐步抬高地面高程或采用泵排方式。
8 河涌维护带宽度应当按每侧6m控制。河涌规划控制蓝线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表4.1.4.8规定,老城区可根据实际用地规划情况参照执行,具体在编制有关规划时确定。
表4.1.4.8 河涌规划控制标准
注:对已经规划部门审批并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的用地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原规划要求控制。
9 河涌过水断面必须满足城市防洪排涝要求,有条件的宜结合城市景观要求适当扩宽河涌水面,并尽量保留河涌原有的自然走向。
4.2城市消防
4.2.1 消防站
1 消防站责任区划分应当满足“消防队接到报警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
2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内环路以内地区宜控制在3~4.5k㎡;环城高速公路与内环路之间地区宜控制在5~6k㎡;环城高速公路以外地区宜控制在6~7k㎡。
3 消防站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应当选择在责任区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消防站用地边界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净距应不小于50m;
为确保消防站本身安全,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200 m,且应当设置在该类建筑物、储罐区、堆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
新建、改造的消防站车库门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当少于10m。
4 新建消防站实施有困难的旧城区可设立小型消防站。
5 城市消防站面积宜按表4.2.1.5确定。旧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设置小型消防站或在大型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
表4.2.1.5 城市消防站面积控制标准 (㎡)
6 水上消防站应当考虑消防艇码头岸线的需求,岸线长度宜按四艘消防艇的停泊要求予以控制。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2.1-1中的普通消防站面积的下限控制。
4.2.2 消防设施
1 消防用水应当结合市政给水管网、自然水体和人工水体。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法规的规定。
2 城市室外供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3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干管均不应当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当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4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5 室外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人行道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消火栓布置距道路侧石不宜少于0.7m且不宜大于2米。
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当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城市室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30L/S;室外消火栓的供水管管径应不小于100mm。
7 在旧城改建和新区开发中,必须按规划控制消防通道。超过消防规范规定面积的工厂、仓库、货场和体育馆、会堂、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源,应当设置消防车道。
8 消防通道的净高、净宽均不少于4m。街区内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得超过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者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当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3 城市抗震
4.3.1 广州市地处地震烈度7度区,地震加速度为0.10g(花都区地处地震烈度6度区,地震加速度为0.05g)。
4.3.2 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引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并避开活动断层和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场区。
4.3.3 水源、气源和热源的设置不宜少于两处,并在规划中确认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广州水源:流溪河、东江、珠江广州河段、顺德水道及地下水水源(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有条件时宜配置适当的取地下水备用水源井—《GB 50032-2003》);电源:珠江电厂、黄埔电厂、蓄能电厂、恒运等电厂;变电站:北郊、增城以及广南等500kv变电站。
4.3.4 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用水较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
4.3.5 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和分散出口。
4.3.6 净水厂、具有调节水池的加压泵房、水塔和燃气贮配站、门站等应当分散布置。
4.3.7 给水和燃气干线应当敷设成为环状;热源主干管之间应当尽量连通;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4.3.8 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4 城市人防工程
4.4.1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护的需要,城市地铁、地下交通隧道、地下综合体等地下建筑的规划、布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的要求,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应与就近重要人防工程、其他人防交通干(支)道、其他地下工程合理连通。
4.4.2 人防工程的布局、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和平时的用途,应当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及城市政治、经济、军事目标的分布情况和发展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平战结合,统筹安排。
4.4.3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要防护单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并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4.4.4 居住小区应配建的人防工程,其选址应当结合小区规划整体考虑,且应当与配建地下停车场相结合。
4.4.5 人防工程应当根据掩蔽面积1.0㎡/人的规模确定。
4.4.6 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4.7 列入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要求预留人防工程孔口及附属建筑的地面位置。对已建人防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
4.4.8 在人防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的口部,除人防工程管理用房外,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4.4.9 相邻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城市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相互连通。周围物业未建成时,人防工程应预留与周围物业连通的条件。
4.4.10 一、二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城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医疗设施同步建设;三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可在在人口规模5万或以上的居住区内配套建设。
4.4.11 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根据其保障的目标和区域进行配置,同时在人口规模1.5万或以上的居住区内配套建设。
4.4.12 人员掩蔽工程的出入口与所保障的人员生活、工作区的距离应按掩蔽人员听到警报10分钟内步行进入工程确定,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4.4.13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应设置区域电站,以满足本工程及邻近人防工程在低压供电范围内战时一、二级负荷的需要。
4.4.14 公共人防工程是指纳入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在市政道路、广场、公用停车场、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地面以下组织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
4.4.15 公共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广州市人防工程规划的原则和布点。
4.4.16 公共人防工程尽可能与邻近建筑物的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不致造成大的影响。
4.4.17 对在市政道路和交通设施地面以下的公共人防工程应当编制相应的交通影响评估和交通组织方案,妥善解决施工期的交通影响和组织问题。原则上不宜在交通已经非常繁忙的主干道下面设置公共人防工程。
4.4.18 应当尽可能利用公共人防工程兼顾解决地下人行过街隧道问题。
4.4.19 公共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风亭等的设置要求参照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和风亭的要求执行。
4.4.20 平时用作商业或者其他功能的公共人防工程,应当按照相应性质建筑物的指标和标准配套停车场等设施。
4.4.21 公共人防工程除满足人防要求外,还应当满足相应的防火、防灾要求,具有合理的防火分区和满足规范的疏散出入口,并应当报消防部门审批。
4.4.22 市政道路下面的人防工程建设时,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迁改方案,并报市政规划部门审批。
4.4.23 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报建时,应当严格监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外侧3米内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会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第五节 市政环卫设施
5.1 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
5.1.1 垃圾收集
1 城市垃圾收运应当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2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宜采用上门收集或真空管道垃圾收集系统等形式,并按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3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必须同步建设垃圾压缩站。压缩站建设主要以2、3、4厢站为主。压缩站设置标准应当符合表5.1.1.3的规定。
表5.1.1.3 生活垃圾压缩站设置标准
注:1、上述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4 垃圾压缩站建设宜独立设置,如与其它建筑物合建,其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当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应当尽可能远离居民住宅,与居民住宅最小间距不应当小于10米。
5 垃圾压缩站设施建设按规划人口、人均垃圾产生量、压缩站转运能力进行配套。
6 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客运站场应当设置密封的废物箱。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为: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7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米;
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5.1.2 垃圾处理
1 城市垃圾处理方式有卫生填埋、焚烧和综合处理等,垃圾处理以焚烧为主,最终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
2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远郊。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宜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和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3 垃圾卫生填理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当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用地范围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应当设置不小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周边宜设置不小于100米的卫生防护绿地;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当小于10米。
4 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及处理量、处理工艺、使用年限确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宜小于十年。
5 医疗垃圾、危险固体废弃物及餐厨垃圾等应当设置专门的处理设施。
5.2公 厕
5.2.1 公厕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厕为主,活动式公厕为辅。
5.2.2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必须同步建设公厕。公厕的设置标准是每平方公里设3座,主要商业街每500至700米设1座。建设规模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人流量或使用功能等因素综合考虑。
5.2.3 每座公厕建筑面积不应当少于75平方米,小区级公厕用地按表5.2.3控制。
表5.2.3 小区级公共厕所用地标准表
5.2.4 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宜结合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统一设置。
表2.1.2.2 各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 二级、三级、四级公路 | |||||||||||||||
设计速度 | 120 | 100 | 80 | 60 | 80 | 60 | 40 | 30 | 20 | ||||||||
车道数 | 8 | 6 | 4 | 8 | 6 | 4 | 6 | 4 | 4 | 2 | 2 | 2 | 2 | 2 | 1 | ||
行车道宽度(m) | 2×15.0 | 2×11.25 | 2×7.5 | 2×15.0 | 2×11.25 | 2×7.50 | 2×11.25 | 2×7.5 | 2×7.0 | 2×3.75 | 2×3.5 | 2×3.5 | 2×3.25 | 2×3.0 | 3.5 | ||
路基宽度 (m) | 一般值 | 45 | 34.5 | 28 | 44 | 33.5 | 26 | 32 | 24.5 | 23 | 12 | 10 | 8.5 | 7.5 | 6.5 | 4.5 | |
最小值 | 42 | / | 26 | 41 | / | 24.5 | / | 21.5 | 20 | 10 | 8.5 | / | / | / | / | ||
中央分隔带宽度(m) | 一般值 | 3 | 2 | 2 | 2 | 2 | 2 | / | / | / | / | ||||||
最小值 | 2 | 2 | 1 | 1 | 1 | 1 | / | / | / | / | |||||||
左侧路缘带宽度(m) | 一般值 | 0.75 | 0.75 | 0.5 | 00.5 | 00.5 | 00.5 |
|
|
|
| ||||||
最小值 | 0.75 | 0.5 | 0.5 | 0.5 | 0.5 | 0.5 |
|
|
|
| |||||||
中间带宽度(m) | 一般值 | 4.5 | 3.5 | 3 | 3 | 3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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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小值 | 3.5 | 3 | 2 | 2 | 2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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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右侧路缘带宽(m) | 一般值 | 3或3.5 | 3 | 2.5 | 2.5 | 1.5 | 0.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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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小值 | 3 | 2.5 | 1.5 | 1.5 | 0.75 | 0.25 |
|
|
|
| |||||||
土路肩宽度(m) | 一般值 | 0.75 | 0.75 | 0.75 | 0.5 | 0.75 | 0.75 | 0.75 | 0.5 | 0.25 | 0.5 | ||||||
最小值 | 0.75 | 0.75 | 0.75 | 0.5 | 0.5 | 0.5 | 0.75 | 0.5 | 0.25 | 0.5 | |||||||
最小平曲线半径(m) | 一般值 | 1000 | 700 | 400 | 200 | 400 | 200 | 100 | 65 | 30 | |||||||
极限值 | 650 | 400 | 250 | 125 | 250 | 125 | 60 | 30 | 15 | ||||||||
视距(m) | 210 | 160 | 110 | 75 | 110 | 75 | 40 | 30 | 20 | ||||||||
最大纵坡(%) | 3 | 4 | 5 | 6 | 5 | 6 | 7 | 8 | 9 | ||||||||
最小坡长(m) | 300 | 250 | 200 | 150 | 200 | 150 | 120 | 100 | 60 | ||||||||
竖曲线最小半径 (m) | 凸形 | 一般值 | 17000 | 10000 | 4500 | 2000 | 4500 | 2000 | 700 | 400 | 200 | ||||||
极限值 | 11000 | 6500 | 300 | 1400 | 3000 | 1400 | 450 | 250 | 100 | ||||||||
凹形 | 一般值 | 6000 | 4500 | 3000 | 1500 | 3000 | 1500 | 700 | 400 | 200 | |||||||
极限值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2000 | 1000 | 450 | 250 | 100 | ||||||||
竖曲线最小长度(m) | 100 | 85 | 70 | 50 | 70 | 50 | 35 | 25 | 20 | ||||||||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 1/100 | 二级:1/50、三级:1/25、四级:视情况确定 |
3 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米,次干道以上级(含次干道级)道路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米;人行、自行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4 道路设计的线路走向原则上按城市规划控制的坐标执行,如果在具体设计时因各种情况需调整时,应摸查涉及或受影响的用地情况,协调相关矛盾,并保证道路功能不受影响,专题报我局按照程序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参考表2.1.2.4的规定。
表2.1.2.4 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
5 道路交叉口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面交叉口应做交通渠化设计,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车道宽度宜为3~3.2米,出口道车道宽度宜为3.5米。
立体交叉的设置应根据交叉口的交通流量、城市环境和用地情况等综合考虑。沿路多处设置立体交叉的,立交形式应考虑相互间的功能互补。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绿化。
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口路面宽度应与路段除绿化带外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相同。道路与铁路立交时,道路上跨铁路,道路桥下净空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铁路上跨道路,铁路桥下净空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
6 高速公路、快速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机动车道中央分隔带应满足防撞和防眩要求。快速路上主车道应与非机动车道分离,有行人过街需求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快速路主线全段应连续,不应设平面交叉;辅道根据交通量大小与主线分离后可设平面交叉,同时应尽可能设置掉头功能;在快速路上应严格控制与其相交汇的道路数量和机动车出入口。
有城市干道功能的快速路,应分别设置主线和辅道,主线和辅道之间应通过交通工程设计采用软或硬的分隔。
7 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新建城市干道应同时设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
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城市道路。
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与主干道相接的,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8 交通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立交、高架桥和人行天桥的桥墩应根据地面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合理布置,保证地面道路交通不受影响。
人行天桥、地道的步梯应不影响道路交通和重要建筑物的交通出入口,其出入口处应根据人流量规划人流集散用地。
人行天桥、地道的出入口应尽可能与周围建筑物相结合,用地范围内或相邻用地规划有人行天桥(隧道)的项目,建筑物实施时应预留与人行天桥(地道)的接驳口。
人行天桥、地道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根据环境需要考虑相应的绿化设计。
2.2.1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交通中发挥其运量大、快捷、准时的作用。除发挥客流疏运功能外,还应当在引导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起积极作用。
2.2.2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现状以及工程地质、环境保护等条件进行选择。
1 地下线一般适用于旧城市中心区、建筑密度高的地区、规划的重点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段和区域。地下线要求与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相结合,协调和处理好现状和规划的地下管线关系。
2 地面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地质条件差的地区。地面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60米,并与相交道路相协调。
3 高架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高架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应小于40米,并与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注意城市景观设计和与环境的结合,做好环保措施。
2.2.3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
1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原则应符合如下要求:
符合经审批通过的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基本布局和走向;
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征地拆迁、地质、交通及消防等现状和规划条件、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影响因素;
布局合理,服务范围均衡;
尽可能照顾人流量大、交通需求大的地区;
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2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定线应符合如下要求:
初定线位。应当根据线网规划的基本走向和所选择的路由确定;
规划线位。是经线路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确定的线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工程条件等经研究或设计具体确定,并协调与道路和其它规划的关系;规划线位是规划控制但未实施的线位;
最终线位。已经协调、评审通过,并经过报建审批程序和规划验收。
2.2.4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选址原则应符合如下要求:
1 与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相协调;
2 合理的服务半径,人流、交通聚集点;
3 与周边的规划、建筑物和城市景观等相协调;
4 有利于交通疏导和交通换乘。
5 充分考虑国家安全、重要建筑物(设施)、城市防灾和节约建设投资成本等影响因素;
6 最终站点应经协调、评审,并通过报建审批程序。
2.2.5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轨道交通线网控制线主要有轨道交通特别保护线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线两种。“已建及在建的轨道交通线网”和“规划的轨道交通线网” 对上述的控制线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1 已建及在建的轨道交通线网控制规定: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m、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m范围内的区域。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30m,地面及地上车站和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20m范围内的区域。其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 规划的轨道交通线网控制规定:
对于广州的轨道交通规划线网,当线路和站位尚未稳定时,未能确定特别保护区,只能采用控制保护区控制。
划定控制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工程结构边线外侧75m为控制保护线,控制线之间的水平投影范围作为线网控制保护区。
3 在特别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规定。
2.2.6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风亭、出入口:
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规模和形式应符合车站功能定位和客流量要求;
交通组织要流畅、高效,能及时疏导客流,尽可能避免大流量的客流交叉及各种不同性质的人流的相互干扰;
交通换乘应便捷,不同线路的换乘应尽可能直接,实现零换乘。不同层次的换乘宜采用双向自动扶梯系统;
导向标志指引要明晰,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广告的设置其位置、色彩等不得干扰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的标志及行人视觉安全;同时应符合广告的有关管理规定;
设计要充分考虑乘客安全、保卫措施和人流的及时疏散要求,满足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和卫生设施、通信设施;
车站设计考虑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米;
有条件的应与人防系统相衔接。
2 风亭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风亭应当与邻近建筑物结合设计和建设;
在绿地、广场上建风亭,最高点原则上不超过1.2米;无法保证时,其建筑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
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的退缩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
不应妨碍公共通道或行人出入口;不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2.6.2(4)要求:
表2.2.6.2(4) 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
| 建 筑 物 | 进风口距窗口 | 出风口距窗口 |
距 离(m) | 10 | 5 | 10 |
为保证地铁内的卫生安全要求,地铁进风口离污染源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2.6.2(5)要求:
表2.2.6.2(5)地铁进风口离污染源的最小距离
| 传染性医院 | 一般医院 | 公 厕 | 垃圾站 | 其 它 |
距离(m) | 100 | 50 | 30 | 50 | 10 |
注:传染性医院与一般医院的定性,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周边应进行绿化围蔽。
3 出入口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的退缩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有条件的地方应与人行过街隧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
宜设置无障碍通道设施;
外观设计及相关的交通指示设施应明了、清晰,外观设计方案经过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的指引牌和指示标志,应与城市道路的道路元素和环境协调一致;
出入口及其通道应满足消防和安全要求并应方便地面交通接驳。
出入口宜设置自动扶梯。
2.2.7 交通接驳
其它交通方式与轨道交通的交通接驳分为三种等级:综合枢纽站、大型接驳站和一般换乘站。
1 综合枢纽站
铁路、空港、客运港及对周边城镇的主要出口点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站为综合枢纽站,是城市对外交通中心,市内外交通衔接枢纽,客流集中、换乘量大、辐射面广。综合枢纽站要控制足够的交通用地,并进行详细综合规划布局,使各种交通方式布局合理,换乘方便,便于管理。
2 大型接驳站
轨道交通线路起终点、地区中心以及换乘量较大的车站应设置大型接驳站,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接驳可采用总站或规模较大的中途站两种形式,交通场地宜设置于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 一般换乘站
轨道交通线路的一般中间站与公交线路的中间站的换乘点为一般换乘站,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宜有进行公交换乘的场地,有条件时设置港湾式停车站。
2.2.8 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设施有车辆段、停车场、综合基地、控制中心、防灾中心、集中冷站、主变电站等。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用地规模一般为20~25公顷,当有两条线路或者更多的线路共用基地时,可根据功能布局相应增加用地;单独设置的停车场用地规模不宜大于10公顷;轨道交通线网采用集中设置控制中心的方式。
1 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根据所确定的规划线网,统筹规划车辆段及停车场的建设场地,合理确定各段的分工及建设规模,控制车辆段的用地范围;
地铁车辆选型确定后,要基于车辆设备的现状和技术参数,科学、合理地确定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功能、布局、规模和各项设施的配置,达到用地规划能有效控制、工艺流程合理、降低维修成本、管理模式先进的目的;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并符合环保要求;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以方便行车,提高运营能力为基础,宜位于线路折返站,且靠近地铁正线设置;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应根据线网各条线路的检修任务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使检修设备得到充分利用;
轨道交通线网中至少应有一个车辆段接入铁路专用线,以便车辆及物资运输;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应预留远期发展的条件。
2 控制中心
控制中心的功能定位及规模应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控制中心应设置于交通便利,人流相对不密集的区域;
轨道交通线网全网应设置一处集中式防灾中心,对轨道交通各条线路进行集中监控,负责全线网的防灾调度指挥及救援,防灾中心设置在其中一处控制中心内;
防灾中心应设置与气象、防洪、地震等监测部门的联络设施,直接接收有关预报信息。
3 主变电站
主变电站的负荷用电要求为一级负荷水平,且需要在临近的地区变电站提供两个出线间隔。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应从线网的高度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的设置主变电站,变电站的选址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4 集中冷站
在城市中心区轨道交通设置集中冷站应根据城市的用地布局,选择集中供冷站及供冷范围,从线网的高度保证系统的整体先进性及提高制冷效能,并尽量减少空调系统对周围城市环境的影响。
2.3.1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专项规划及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是机场、铁路、港口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2.3.2 铁路大型货场、深水港区、机场大型物流中心等应开展综合的交通疏解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
2.3.3 机场及新建港口(码头)均应处理好与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的衔接关系。
2.3.4 机场周边建(构)筑物的建设应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区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等的安全要求。
2.3.5 机场飞行区、机务维修区、储油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50米,树种和树高应满足飞行安全要求。
2.3.6 铁路两侧兴建的非铁路生产性建筑物,应与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保持一定的建筑退让间距(具体要求详见〈建管篇〉)。
2.3.7 铁路与城市道路交叉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铁路繁忙干线与城市道路中的交叉、铁路一般干线与主干道以上城市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交形式。铁路一般干线或者其它线路与主干道以下城市道路交叉,尽可能采用立交形式;确有困难采用平交形式时,城市道路的铁路道口净宽应当等于规划道路宽度。道口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2 高速铁路在市区范围应当采用高架全封闭形式,与城市道路、人行道、市政管线相交时,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采用经论证确定的立交形式。
3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宜设计为正交,斜交时其夹角应当大于45度。 铁路和城市道路平交段原则上是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宜大于50米。
4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时,城市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得大于3%。道口汽车侧向视距应符合表2.3.7.4的要求。
表2.3.7.4 道口汽车侧向视距
铁路设计最高时速 (km/h) | 140 | 120 | 100 | 80 |
汽车侧向视距 (m) | 470 | 400 | 340 | 270 |
5 铁路与公路立交,不宜设在铁路站场、铁路道岔等范围内。
6 城市道路上跨或下穿铁路时,其坡度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2.3.8 新建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宜大于50米。危险品码头设置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例如:《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试行)》JTJ304-2003等。
2.3.9 码头的设置应根据功能、输运方式等进行合理布局,确定规模。对交通影响大的码头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环境影响大的码头应做环境影响评估。
2.4.1 一般规定
1 站场工程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汽车保养场及综合上述各类型的枢纽站场等工程。
2 站场工程用地范围内,应当合理安排站场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不得安排与站场用地功能不符的项目。
3 站场工程必须按照以人为本、交通顺畅、安全有序、生态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站场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应当功能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交通组织流程明晰,车辆和人流互不干扰。同时应满足绿化率、道路及建筑退缩等规划指标要求。
4 站场工程内的导向标志指引要明晰,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5 站场工程内的广告的设置其位置、色彩等不得干扰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的标志及行人视觉安全。
6 站场工程内的绿化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7 站场工程所涉及到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卫生防疫、人防、给排水、电信、供电等专业问题,应当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4.2 公共停车场(库)
1 公共停车场(库)按建筑形式分为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按与道路的关系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用停车场(库)。
2 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的原则。
3 不得在主干道及其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
4 路内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的布置不得阻碍道路交通,避免导致道路的交通环境恶化,不得影响沿线重要建筑物的出入口及其人员出行,不得影响沿路的道路交通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尽量减少影响沿线单位及内街的出入口和沿线居民的出行,不应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并兼顾注意城市景观的要求。
5 路内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应根据区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条件和停车需求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完成配套交通设施的建设、规范管理。
6 室外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处理,绿地率不应少于20%。
7 停车场多于500个泊位的,宜分隔成每个不超过500个泊位的分区;多于100个泊位的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2个独立出入口。
8 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正对主干道设置,否则应做交通影响评估。车库出入口应当设置足够的进出停车场(库)缓冲区间,其中入口的缓冲区宽度不少于3.5米,长度应根据停车场规模和交通量推算,并应设减速带,规模参考值如表2.4.2.8所示;出口的缓冲区间宽度等于车库出口通道宽,长度一般不少于5米。
表2.4.2.8 减速带参考值
每个出入口平均负担泊位数 | 50 | 50~100 | 100~150 | |
缓冲区长度 (m) | 3.5m宽 | 12 | 24 | 36 |
7m宽 | 6 | 12 | 18 |
9 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起坡道和闸机应当在建筑物范围内设置。
10 塔式机械停车库和采用电梯上落的停车库,应配备有足够的等候停车空间,并根据停车量确定电梯、塔的数量;等候停车空间的大小及电梯、塔的数量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估论证确定。
2.4.3 公交站场
1 公交站场包括首末站、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保养场。
2 建成区内除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出行需求等条件设置公交停车站点外;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和大型住宅小区、工商企业、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在规划建设时也必须同时考虑配套公共汽车或电车站场设施的建设,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3 公交站场的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用地性质为市政交通用地,每处用地净面积为不小于1000~1500平方米,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做好交通组织。
4 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均应在小区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2500平方米;大型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站场的选址与住宅楼间距应满足环保要求,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5 公交站场用地规模应与地铁终点站、换乘站和枢纽站的公交需求相配套,并与地铁站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地铁终点站的公交站场用地不少于4000平方米;枢纽站配套公交站场应按公交枢纽站标准建设,用地不少于8000平方米;换乘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公交首末站用地或通过扩大周边道路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解决地铁与公交的换乘。
6 公交保养场功能主要是承担公交站场车辆的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适当燃料的储存、发放等。应尽可能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宜在分区半径的中点),应避免建设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内,宜选择在有两条以上进出方便和市政设施条件比较齐全的次干道附近。
7 公交保养场在规划选址和立项时应当进行站场的环保评估。
8 公交保养场也可同时配套建设车辆夜间停车场,将车辆保养与夜间停车相结合。
9 公交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及用地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交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场区的道路应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m。按GB4992—85《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试车跑道,还应有一定数量(不小于50辆营运车)的机动停车坪。
公交保养场可按规划用地条件及营运车保有量进行设置:营运车保有量在200辆以下或200辆左右,可建一个小型保养场;保有量在300~500辆左右,可建一个中型保养场;营运车保有量超过500辆以上,可建保养中心。
公交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每辆标准车用地200平方米,乘以用地系数Ky。当保养车辆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Ky值取1.2;保养车辆数为150辆左右,Ky值取1.1;保养车辆数在200辆车以上时Ky值取1。
2.4.4 城市客运站场、货运站场
1 城市客、货运站场的选址和规模除应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外,还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的要求。其规划和建设应考虑相应的配套交通设施,规划周边交通组织,并应满足绿色交通的要求。
2 城市客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JT/T 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合理划分站场级别,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同时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等的客流相衔接和协调。
3 城市货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的货运相衔接和协调,同时应考虑物流功能的需求。
2.5.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
2 应与城市地形、地貌的保护利用相协调,避免大规模的填挖工程,破坏自然环境;
3 结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4 城市建成区的现有市政道路改造,应尽可能维持原道路标高。避免对道路两旁建筑物人流、车的出行,排水系统和景观等造成大的影响;
5 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6 原则上应满足城市防洪排涝相应标准的要求。规划道路竖向标高原则上应不小于广州市地面高程规划设定的标准。
2.5.2 道路跨越江河、明渠、暗沟等过水设施时,应满足相应的通航、防洪排涝和通行等要求。
2.5.3 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2.6.1 城市道路绿化
1 市区范围内的道路立体交叉、城市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应根据城市环境景观要求进行绿化,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绿化可与路面渠化相结合,沿道路两侧的剩余用地应采用绿化处理或与人行道结合,绿化工程应尽可能与道路交通设施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
2 绿化设计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并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
2.6.2 公共交通停靠站
1 新建、改建的城市干道宜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站距应符合表2.6.2.1的规定。
表2.6.2.1 公共交通停靠站站距
公共交通方式 | 市区线(m) | 郊区线(m) |
公共汽车与电车 | 500~800 | 800~1000 |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 1500~2000 | 1500~2500 |
2 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路段上,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相衔接;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边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停靠站,其设置不得直接影响消防、交通以及城市景观。
快速路和主干道一般应尽可能分设主、辅车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主车道,应在辅车道上设置。
应根据其停车量,即停车线路数和发车密度,确定其形式和规模,具体要求参照表2.6.2.2为最低标准执行。
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或因区域性规划要求,道路两侧大型建筑物首层可附设公共交通停靠站,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
站亭的设置应保证公交线路图、站名等标示清楚、明晰。
表2.6.2.2 停车线路数和发车密度
2.6.3 人行系统
1 人行系统包括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等。其规划应与居住区、商业区的人行系统,与城市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2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同时应注意统一协调和城市环境、街道景观等的要求。不得在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区、街宣传栏。
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米。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6.3.3的规定。
表2.6.3.3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4 在城市的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段上,应根据行人过街的需求和交通组织合理设置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
5 当道路机动车道数超过六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尽可能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6 城市道路应当设置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7 地铁站点处的人行系统应与地铁通道和出入口相结合。
8 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宜设置自动扶梯或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2.6.4 加油(气)站
1 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广州市公共加油(气)站规划;建设高、快速路应当编制高、快速路配套设施的详细规划并按经审批的详细规划实施。
2 城区加油(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城市道路同方向加油(气)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km。
3 加油(气)站出口与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
4 加油(气)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车行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农村堰堤、堤防等水利设施的距离宜在100米以上。
5 加油(气)站应有良好的视距,进出口的视距至少保持100米的距离,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50米的距离;加油(气)站不应设在道路平曲线、竖曲线的100米以内。
6 加油(气)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路口宜不小于100米,并应对加油(气)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和组织交通,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7 高速公路内的加油(气)站应属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一部分,加油(气)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km,距进出口距离宜大于2km,快速路宜大于1km,并保证不少于600米的交织长度。加油(气)站的出入口应附设加、减速缓冲车道。
8 风景名胜区、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内不宜设置加油(气)站。
9 加油(气)站与城市一、二级饮用水源及饮用水源汲水点的水域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陆域不小于500米。
10 加油(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2500~3000平方米。
2.6.5 道路元素
1 道路元素包括交通信号灯、路灯、路标、路牌、路树、公交车站、亭、电话亭、果皮箱、路边小品等。
2 道路元素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设计,合理布置,注意路容景观要求。
3 灯杆,交通标志牌、杆等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一般灯杆服从交通标志牌、杆,各类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注意协调好与路树的关系。
第三节 市政管线设施
1 市政管线规划应当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应当考虑远景发展与近期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应当与相关的城市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
2 城市市政管线设施工程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且不宜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当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3 市政管线的建设或改造应当结合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以及相关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市政道路。
4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河流宜采用埋地敷设方式,如需采用架空跨越方式时,其净空高度应当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1 26米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新建的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应当做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应当考虑现状管线的利用和迁改。
2 应当落实上一层次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初步确定沿线需控制的门站、调压站、变电站和泵站等市政设施点的用地与用房,了解和明确各种市政设施的走向和布局。
3 应当根据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协调相关专业管线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管线设施,确定道路规划的各专业工程管线的功能定位。
4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预测道路沿线两侧的市政容量需求,确定支、配网的规模,
5 应当确定各专业工程管线的管廊布局,初定各种管线的埋深、管径及位置、坡度与控制点标高。
6 新建桥梁、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管线综合规划内容。
2 应当落实上一层次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初步确定本区需控制的门站、调压站、变电站和泵站等市政设施点的用地与用房。
3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结合周边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管线设施,协调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合理规划用地范围的管线设施(包括周边道路的管线设施)。
4 了解和明确各种市政设施的走向和布局以及与区内管线的衔接关系。现状管线不能满足需求的一并提出管线扩建规划。
5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各类管线的需求预测,应当分别符合下表规定。
1)给水量预测
表3.1.3.5(1)a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
住 宅 类 别 | 单 位 | 生活用水定额 (最高日)(L) | 小时变化系数 |
普 通 住 宅 | 每人每日 | 350 | 2.5~1.8 |
高 级 住 宅 和 别 墅 | 350~400 | 2.5~1.8 |
注:本表格参考《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997年7月)
表3.1.3.5(1)b 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单位 | 生活用水定额 (最高日)(L) | 小时变化系数 |
---|---|---|---|---|
1 | 集体宿舍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
50~100 100~200 |
2.5 2.5 |
2 | 旅馆、招待所 有集中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客房 |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
50~100 100~200 200~300 |
2.5~2.0 2.0 2.0 |
3 | 宾 馆 客房 |
每床每日 |
400~500 | 2.0 |
4 |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病房 |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
50~100 100~200 250~400 |
2.5~2.0 2.5~2.0 2.0 |
5 | 门诊部、诊疗所 | 每病人每次 | 15~25 | 2.5 |
6 | 公共浴室 有淋浴器 设有浴池、淋浴器、浴盆及理发室 |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
100~150
80~170 |
2.0~1.5
2.0~1.5 |
7 | 理发室 | 每顾客每次 | 10~25 | 2.0~1.5 |
8 | 洗衣房 | 每公斤干衣 | 40~80 | 1.5~10 |
9 | 餐饮业 营业餐厅 工业企业、机关、学校食堂 |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
15~20 10~15 |
2.0~1.5 2.5~2.0 |
10 | 幼儿园、托儿所 有住宿 无住宿 |
每儿童每日 每儿童每日 |
50~100 25~50 |
2.5~2.0 2.5~2.0 |
11 | 商场 | 每顾客每次 | 1~3 | 2.5~2.0 |
12 | 菜市场 | 每㎡每次 | 2~3 | 2.5~2.0 |
13 | 办公楼 | 每人每班 | 30~60 | 2.5~2.0 |
14 | 中小学校 (无住宿) | 每学生每日 | 30~50 | 2.5~2.0 |
15 | 高等院校 (有住宿) | 每学生每日 | 100~200 | 2.0~1.5 |
16 | 电影院 | 每观众每场 | 3~8 | 2.5~2.0 |
17 | 剧院 | 每观众每场 | 10~20 | 2.52~.0 |
18 | 体育场 运动员淋浴 观众 |
每人每次 每人每场 |
50 3 |
2.0 2.0 |
19 | 游泳池 游泳池补充水 运动员淋浴 观众 |
每日占水池容积 每人每场 每人每场 |
10~15% 60 3 |
2.0 2.0 |
注:① 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生活用水综合指标。
② 集体宿舍、旅馆、招待所、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办公楼、中小学校生活用水定额均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的用水量。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指病房生活用水。
③ 菜市场用水指地面冲洗用水。
④ 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主要用水对象用水外,还包括工作人员用水。其中旅馆、招待所、宾馆生活用水定额包括客房服务员用水、不包括其他服务人员用水量。
⑤ 理发室包括洗毛巾用水。
⑥ 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冷水用水定额外,还包括热水用水定额和饮水定额。
2)污水量预测
表3.1.3.5(2)a 广州市综合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表3.1.3.5(2)b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L/cap·d)
注:中心组团(一)包括荔湾、越秀、东山、天河四个市辖行政区。中心组团(二)包括海珠、芳村、白云、黄埔四区。番禺和花都组团为涵盖番禺区、花都区的市辖行政区范围;从化市、增城市为二个县级市的主要城镇及中心镇区域;乡镇区域主要指在以上区域之外的乡村和一般镇。
3)用电量预测
表3.1.3.5(3)a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指标(kw/户)
表3.1.3.5(3)b 公共设施用地负荷指标(W/㎡)
4)用气量预测㎡
① 广州市居民用气量指标为2717MJ/人·年(65×104kcal/人·年)
② 公共建筑及商业用户的用气量指标
● 各用户的用气量指标宜按表3.1.3.5(4)a确定。
表3.1.3.5(4)a 广州市公建、商业用气量指标(到2010年)
类 别 | 单位 | 用气量指标 | 燃气用量 (m3/d) | 备注 | ||
---|---|---|---|---|---|---|
油制气 | 天然气 | |||||
职工食堂 | 单身食堂 | MJ/人·年(1.0×104kcal/人·年) | 2090(50) | 0.21 | 0.155 |
|
工作餐 | 837(20) | 0.08 | 0.06 | |||
饮 食 业 | 高级餐馆 | MJ/座·年(1.0×104kcal/座·年) | 12560(300) | 1.26 | 0.93 |
|
中级餐馆 | 8370(200) | 0.84 | 0.62 | |||
快餐、小吃店 | 6280(150) | 0.63 | 0.46 | |||
托儿所 幼儿园 | 全 托 | MJ/人·年(1.0×104kcal/人·年) | 2300(55) | 0.23 | 0.17 | 用气天数:250/年 |
半 托 | 1260(30) | 0.12 | 0.09 | |||
医 院 | 餐饮 | MJ/床位·年(1.0×104kcal./床位·年) | 2930(70) | 0.30 | 0.22 |
|
锅炉 | 按锅炉容量核算 |
|
|
| ||
旅馆 招待所 | 有旅客餐厅 | 3350(80) | 0.34 | 0.25 |
| |
星级 宾馆 | 餐饮4、5星级 | 12560(300) | 1.26 | 0.93 |
| |
2、3级 | 8370(200) | 0.84 | 0.62 |
| ||
锅炉 | 按锅炉容量核算 |
|
|
| ||
大专 院校 | 餐饮 | MJ/人·年(1.0×104kcal./人·年) | 2510(60) | 0.25 | 0.19 | 用气天数:300/年 |
锅炉 | 按锅炉容量核算 |
|
注:1、油制气低热值按27.2MJ/m3(6500kcal./m3)计算;
2、天然气低热值按37.4MJ/m3(8947.8kcal./m3)计算,系指压力在101.325kPa、温度在20℃下的发热值。
● 燃气锅炉:广州市规划中可改造及新建的燃气锅炉用气量可根据总出力及燃气锅炉气量指标进行计算。
● 燃气空调:广州市各类公建的各项耗能指标应当按表3.1.3.5(4)b确定。按单位建筑面积测算各项年耗能参见表3.1.3.5(4)c。
表3.1.3.5(4)b 广州市各类公建使用中央空调耗能指标 (w/㎡)
公建类别 | 制冷指标 | 采暖指标 | 卫生热水 |
高级宾馆、公寓 | 100 | 70 | 10 |
写字楼、医院 | 120 | 80 | 15 |
大型商场、候机厅 | 200 | 90 | 10 |
影剧院、展览馆 | 150 | 90 | / |
表3.1.3.5(4)c 单位建筑面积各项年耗能(MJ/㎡·年)
耗能分类 | 制冷 | 采暖 | 卫生热水 |
全年满负荷运行时间(h) | 2500 | 300 | 2500 |
单位建筑面积耗能 | 890~1050 | 65~75 | 75~110 |
③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应当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同行业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④ 未预见用气量根据实际情况可取以上三种用气量总和的5%。
5)通信管道规模
表3.1.3.5(5) 各级道路及街道通信管线敷设管孔数
6)规划内容
电力系统:明确10kv电源的出线变电站(或开关房)及接线方式,确定用电负荷及电缆规格,合理配置电力开关房及变电房。
通信系统:明确通信接入网,确定通信容量,合理设置通信设施用房,包括通信模块局、通信接线间等。
给水系统:明确供水方式,确定用水量、管道管径及集中加压泵房的位置。
排水系统:明确排水体制,确定排水量、管道管径、提升泵站的位置、规模及控制点排水井的井底高程。
燃气系统:明确气源、燃气输配方式及调压方式,确定用气量、及燃气调压装置的位置。
热力系统:明确热源、供热参数及用热方式,确定用热量及供热管道管径,合理设定配汽站位置和管线布置。
1 城市公用的各种专业工程管线应当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或建筑退让位置建设。
2 各种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断面结合道路埋设,应当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线方向排列,在路东、南侧按供水支管、电力电缆、污水管、雨水管的顺序敷设;在路西、北侧按供水支管、通信电缆、供水干管、热力管、燃气管的顺序敷设。宽度40m及以上的道路,有条件的可采用双管线布置。各种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中线平行,横过道路的管孔应与道路中线垂直。
3 下列地区的新建管线应当采用地下埋设:
原八区范围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kv电力线路;
原八区范围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110kv电力线路;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现有110kv以上(含1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可以在满足相关规范的情况下维持原有架设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或升压改造。
4 现有管线设施与规划要求不符的,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及管线新建、扩建、改建等逐步创造条件迁移或改造。因现状地形等条件限制,需要敷设临时性管线的,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只作为临时使用,当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自行迁改。
5 各种管线的敷设不应上下平行重叠。如管线交叉时,原则上应当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当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
6 3.1.4.6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当尽量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7 地下管线之间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表3.1.4.7a规定,管线相互间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1.4.7b规定。
8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路面的结构标高、管线交叉情况及安全要求而定,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3.1.4.8要求,当达不到最小覆土要求时,应当采取防压措施。
表3.1.4.7a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m)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表3.1.4.7b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m)
注:*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第10页表3.0.9。
序 号 | 1 | 2 | 3 | 4 | 4 | 5 | 6 | 7 | |||||
管 线 名 称 | 电力电缆 | 电信电缆 | 热力管线 | 输油管线 | 燃气管线 | 给水管线 | 雨水管线 | 污水管线 |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管沟 | ||||||
最小覆土深度 | 人行道下 | 0.70 | 0.50 | 0.60 | 0.70 | 0.40 | 0.50 | 0.80 |
| 0.60 | 0.60 | 0.60 | 0.60 |
车行道下 | 1.00 | 0.70 | 0.80 | 0.80 | 0.70 | 0.70 | 0.80 |
| 0.90 | 0.70 | 0.70 | 0.70 |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10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影响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当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热力管应单独隔离。
1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当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当提出水资源的保护措施。
2 广州市现有水源包括:流溪河、东江北干流、沙湾水道、白坭河、增江、珠江广州河段、顺德水道及地下水水源。应分阶段取消珠江广州河段的给水水源,限制采用地下水水源;应当结合可持续发展加快开发新水源,新水源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行政审批后确定。
3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保护区的划定,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周围地区用地开发要求,必须按《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等相关法规执行。
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3 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宜按以下方法计算。
综合指标法:
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 0.8~1.2万m3/(万人·d)。
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1.0~1.6万m3/(k㎡·d)。
注:1、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
2、以上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
3、以上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不同性质用地指标法:
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宜按表3.2.2.3(2)采用。
表3.2.2.3(2) 广州市单位用地用水量指标 万m3/(k㎡·d)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工业用地和仓储等用地的指标还包括了职工生活用水量。
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法: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宜按表3.2.2.3(3)采用。
表3.2.2.3(3)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 (L/cap·d)
区域名称 | 2010年 | 2020年 |
---|---|---|
中心组团(一) | 400~450 | 400~450 |
中心组团(二) | 300~400 | 400~450 |
番禺、花都组团 | 250~300 | 250~350 |
从化市、增城市 | 200~250 | 250~300 |
乡镇区域 | 150~200 | 200~250 |
注:1、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之和,不包括消防用水、工业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工业用水参考不同性质用地指标法确定。
2、中心组团(一)包括荔湾、越秀、东山、天河四个市辖行政区。中心组团(二)包括海珠、芳村、白云、黄埔四区。番禺和花都组团为涵盖番禺区、花都区的市辖行政区范围;从化市、增城市为二个县级市的主要城镇及中心镇区域;乡镇区域主要指在以上区域之外的乡村和一般镇。
4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广州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1.1~1.3。
1 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当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当城市给水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当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给水时,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2 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供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3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当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土地利用规划并经论证和审批后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4 水厂用地应当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给水规模应当根据广州市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当按表3.2.3.4进行估算。新建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表3.2.3.4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当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2 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3 城市地形起伏较大或规划给水范围较广时,可采用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4 根据城市水源状况、城市规划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5 城市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 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7 新建小区宜采用集中供水系统。生活给水系统不宜采用高位水池供水方式。
8 生活小区和高层建筑宜有两个水源供水,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
1 城市应当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
2 输配水管线应当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并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实施。当有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3 输配水管线应当尽量做到线路短、起伏小,输水干管以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用水地点;造价经济、减少拆迁、少占农田;管道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 输配水管线的走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城市供水规划要求,尽量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敷设,以利施工及维护。输水管原则上宜布置在城市主干道的西侧或北侧。
5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的一根发生故障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应不小于正常设计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在输水干管上不宜直接供水给用户。
6 宽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布置的自来水管线不应当少于三条:输水干管1条、配水支管2条,必要时可增加1条输水干管;宽40米以下20米以上城市道路布置的自来水管线不应当少于三条:输水干管或配水干管1条、配水支管2条;2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上自来水管线应当布置1至2条配水支管。
7 管线应当尽量避免穿越河谷、山脊、沼泽、重要铁路及泄洪地区,并注意避开滑波、塌方和易发生泥石流及高侵蚀性土壤地区。
8 管道穿越铁路应征得铁道部门同意,一般在路基下垂直穿越,应当尽量避免架空穿越。管道穿越河流、河涌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形式,有条件时应当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应当取得当地水利和航运管理部门的同意,避开锚地,并应当在两岸设立标志;架空管桥不应当阻碍航运交通。
9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当布置成环状,现有枝状管网有条件的应当改造成环状。
10 给水管线在人行道下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当小于0.6米,在车行道下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当小于0.7米。
11 给水管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应设在上方;给水管相互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15米。
12 管径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供水规划要求。城市输水管及配水干管的管径应当根据规划期的给水规模确定;输配水管径应当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当小于100毫米。在城市建成区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当大于120米;在非建成区,消火栓的间距可按工、企业和居民点的分布个别设置。
14 泵站位置应结合给水系统布局、城市规划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15 泵站的用地面积可按表3.2.5.15进行估算。泵站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表3.2.5.15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1 城市的电源包括500kv电源变电站和地区电厂(含燃煤、燃油、燃气、热电并供、水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等)。宜逐步过渡到以500kv电源变电站为主、地区主力电厂提供支撑的格局,原则上不应新建燃煤、燃油发电厂,鼓励发展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并供电厂。
2 应当根据城市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电力平衡,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结合全省电网规划确定需要新建、扩建电源的规模及建设进度;并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及确定其位置。
3.3.2 用电负荷
1 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规划最大负荷;规划年总用电量;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分区规划最大负荷及分布;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及分布。
3 负荷预测应当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当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4 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应当以下列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或校核远期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城市总用电量时,有关指标可按表3.3.2.4(1)选定。
3.3.2.4(1) 广州市人均综合及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kwh/(人·a)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阶段,当采用用地负荷指标进行负荷预测时,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可按表3.3.2.4(2)选定。
表3.3.2.4(2)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W/㎡)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类别 | 负荷指标 | |
---|---|---|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 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 | 90~100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施及其它 | 40~50 | |
工业用地用电 | 一类工业 | 50~70 |
二类工业 | 60~80 | |
三类工业 | 100~120 | |
居住用地用电 | 40~50 | |
对外交通用地用电 | 铁路站场 | 70 |
机场飞行区、航站区及服务区 | 30 | |
仓储用地用电 | 15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 | 10 | |
其他事业用地用电 | 5 |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指标可按表3.1.3.5(3)a、3.1.3.5(3)b选定,其中工业用地用电负荷指标可按表3.3.2.4(2)选定。
1 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目前采用500kv、220kv、110kv、10kv和380/220V等五级,四个变压层次。
2 城市电网规划应当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区应当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城市电网规模应当按城市用电负荷发展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设,达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3 城网中各电压层次变电容量应当按一定的容载比配置,其中220kv电网容载比取值为2.0~2.1,110kv电网容载比取值为 2.3~2.4。
4 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市电网中各级电压变电站、开关站、配电房、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的位置和用地。
5 城市电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220kv及以上电网为城市送电主网,主网架应当采用大容量架空线路组成环网结构,以500kv站为中心并围绕城市建成区形成大容量枢纽网络。城市中心区可采用220kv终端变电站,从枢纽网络上接取电源深入负荷中心供电。
220kv变电站应当设置两条或以上的110kv联络线与其它220kv变电站联络。
110kv高压配电网应当采用3T接线。
10kv电缆配电网应当采用环网结构,开环运行,并能满足三减一环网或二减一环网的要求,架空配电网宜采用多分段多联络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环网结构。
6 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专用走廊(包括高压架空线和电缆走廊)应当以城市控制性电力规划为依据,结合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的网络结构和变电站布点按表3.3.3.6进行回数预留。
表3.3.3.6 变电站进出线走廊预留回数表
7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当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避免跨建筑物;1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应当规划专用通道,并加以保护,不应当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 堆场和仓库。
8 建成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110~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当按表3.3.3.8规定:
表3.3.3.8 110~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9 1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美观的钢管杆塔和多回路(不多于4回)同塔架设的线路结构。布设在新建居住区、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10 高压地下电缆线路在与架空线连接处,结构简单的情况宜考虑杆上终端形式;须设置电缆终端场的情况,电缆终端场需占用的面积是单回线路为10×10㎡,双回线路为10×20㎡;当有景观或安全要求时,应当为户内式。
11 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1994)和下列规定:
应当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规划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敷设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应当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城市地下电缆和线路集中地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可采用地下电力综合通道;
地下电缆沿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及穿过广场绿地,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当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如不具备敷设电缆条件,可另行建设综合管线专用桥;
通过河流、水库的电缆,如不能利用桥梁、堤坝敷设时,可采用水下敷设。敷设水下电缆须取得水利或者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在水下电缆的两岸设醒目的警告标志。
12 应当结合道路建设和城市控制性规划按以下原则在人行道上预留电缆走廊,其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超过6根时,在城市东南侧慢车道或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穿保护管直埋的敷设方式;超过6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根数超过30根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电缆在各等级道路上敷设的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20m次干道、10m及以下小区道路上,电缆可采用槽盒;
② 30m次干道、40m及以上主干道上,电缆应采用电缆排管敷设;
③ 城市40m及以上主干道、城市规划确定的繁华商业街和重要路段宜采用电缆暗沟或电缆隧道的敷设方式,不宜采用电缆明坑的敷设方式。
电缆排管、电缆暗沟或电缆隧道的管井,盖板应当与道路景观相协调。道路建设时应预埋穿越道路的排管,一般为4~12孔。桥梁东南侧人行道应当预留净空深度不小于20cm的电缆沟道;如不具备敷设电缆条件,可另行建设综合管线专用桥。
13 步行街、商业街和宽度超过60m的主干道等不便多次横跨马路的城市道路,应当在道路的人行道西北侧预留电力高压电缆管孔的位置,管孔数宜为4~6孔。
3.3.4 电力设施
1 城市高压变电站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220、110kv变电站。各电压等级变电站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应当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
2 城市建成区边缘或郊区、县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在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站可与其它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站。
3 城市高压变电站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最终规模宜为3-4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当标准化、系列化、110~500kv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当符合表3.3.4.3的规定。
表3.3.4.3 110~500kv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表
4 城市高压变电站的净用地面积(户外站为围墙内面积,其余为建筑基底面积),应当按变电站最终规模规划预留;规划新建的110~500kv变电站用地面积的预留,应当不小于表3.3.4.4的规定。
表3.3.4.4 110~220kv变电站规划净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5 城市高压变电站用地的预留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规划用电负荷超过表3.3.4.5规定的城市开发项目宜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的要求预留变电站用地,其面积应当符合3.3.4.4条的规定。
表3.3.4.5 城市高压变电站用地预留
规划最终负荷 | 预留用地类型 |
80MW | 220kv变电站 |
20MW | 110kv变电站 |
6 城市10kv及以下变电房应当附设在建筑物内,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8米;变电房不应与住宅相邻设置(不应布置在住宅的旁边或上下方)。临时施工用电可采用10kv箱式变压器,应当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
7 开关房应当根据负荷密度和规划要求配置,两开关房之间距不宜小于300m。居住小区、单栋建筑物的规划表2.1.2.2最终负荷分别达到4000kw、 2000kw或者居住小区、单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分别达到50000㎡、25000㎡时应当预留至少1间开关房。
8 开关房的布置型式可分为双列布置和单列布置,除条件限制外,宜采用双列布置。开关房及变压器房尺寸应当满足表3.3.4.8要求。
表3.3.4.8 开关房、变压器房尺寸(m)
布置形式 | 开关房 (单列布置) | 开关房 (双列布置) | 枢纽开关房 (双列布置) | 变压器房 (单台变压器) | 变压器房 (双台变压器) |
尺寸(L×W) | 3×4.5 | 5×4 | 7×4.5 | 6×4.5 | 8×4.5 |
9 单个开关房最大供电负荷宜为4000~10000kw;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开关房一般采用两路进线,8~10路出线的形式,枢纽开关房为12路出线。
10 公变房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每间公变房内变压器台数不宜超过2台,如超过两台应当单独设置高、低压配电室,具体尺寸根据设备选型另行确定;
住宅楼公变房设置见表3.3.4.10(2);
表3.3.4.10(2) 住宅楼公变房设置表
10kv变电房变压器单台容量选择宜符合表3.3.4.10(3)的规定。
表3.3.4.10(3) 10kv变电房变压器单台容量表(kvA)
注:箱式变压器单台容量除上述标准外,还设有750kvA的标准。
11 非居民用户的用电报装容量新、旧合计超过160kw。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专变房必须配置低压配电室;12层以上住宅楼的公变房应当单独设低压配电室。专变房负荷超过1250kw宜设置两台或以上变压器。
1 通信业务的种类和数量需求预测应当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和校核;通信业务的种类和数量应通信业务的种类和数量在通信业务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通信业务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的划分,应当与城市专项规划相一致。
2 通信业务预测标准:
业务通信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应不小于表3.4.1.2(1)a所列标准;从业人口最终需求应不小于表3.4.1.2(1)b所列标准;住宅通信用户最终需求应不小于表3.4.1.2(1)c所列标准。
表3.4.1.2(1)a 业务通信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
表3.4.1.2(1)b 住宅通信用户的从业人口最终需求表(人)
表3.4.1.2(1)c 业务通信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对)
住宅有线电视用户的最终需求不应当小于表3.4.1.2(2)a所列标准;商业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不应小于表3.4.1.2(2)b所列标准。
表3.4.1.2(2)a 住宅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终端)
表3.4.1.2(2)b 商业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 (㎡)
3 移动通信网络发展水平预测指标为用户普及率,规划期末普及率可取90%。
1 通信局、所、基站应当本着各运营商共同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2 通信机楼的布点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通信枢纽中心、综合通信母局和汇接局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
通信需求超过10000门且距现有局(所)或者规划安排的局2.0km以上,应设置通信端局。通信端局应当按用户等密度分布(近郊区按平均用户线长不超过1公里的原则规划建局);城市中心区通信端局按1.5~2.0km的服务半径布点。
有关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应当不小于表3.4.2.2的规定。
表3.4.2.2 通信机楼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
注:上述通信机楼各运营商共用时,建设指标应根据城市规划适当增大。
通信机楼应当临城市干道或临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设置,并距110kv变电站150m以上,距220kv变电站300m以上。
3 通信机楼、通信模块局、通信用户接入设备间应当处于服务区域内通信需求相对集中且方便敷设出局通信管道的位置。
4 通信模块局及通信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布点原则: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者工业开发区,通信需求为2000~10000门的应当设置通信模块局;
小区通信模块局应当结合首期建筑物设置,不宜占用独立用地,并满足荷载、防潮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在小区及大楼首期工程中提供通信设备间,以便及早安装通信设备,满足小区及大楼的通信要求;
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表3.4.2.4的规定。
表3.4.2.4 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
在人流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公共电话亭,其规模应符合规划要求。
5 通信专用交接间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建筑物内按每800线设置通信专用交接间一处;十二层及以上的楼宇如无设置通信设备间的,必须设置通信专用交接间;
通信专用交接间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
通信专用交接间应当设置在方便连接通信管道和楼内弱电竖井的位置。
6 移动交换局建设用地指标为6000㎡,当该局设立A、B两系统时,用地指标应当乘以系数1.5。
1 通信管道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通信管道建设规模应一步到位,各种通信管道应当结合道路同步建设,同沟同井,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
通信线路敷设应当以管道为主、杆路架设为辅。建成区不宜新建杆路架设通信线路。城市中心区的通信架空配线,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埋设。城市中心区今后不准建设微波通道。
2 道路横跨管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路口及道路东、南侧建有住宅小区和大楼的位置;
道路东、南侧已敷设通信管道的,每300米应设一处;
道路东、南侧没有敷设通信管道的,每100米应设一处。
3 出局通信管道设置原则应当符合表3.4.3.3a规定;各级道路、街道通信管线敷设管孔数宜符合表3.4.3.3b规定。
表3.4.3.3a 出局通信管道设置原则表 终局容量单位:万门
表3.4.3.3b 各级道路及街道通信管线敷设管孔数
4 通信管道应当敷设在人行道下,为便于通信电缆引上,通信管道宜与通信杆路同侧;通信管道中心线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或建筑红线。
5 城市通信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表3.4.3.5a规定,当管道埋深无法满足要求及穿越轨道时,其埋深不得低于表3.4.3.5b规定。
表3.4.3.5a 城市通信管线最小覆土深度(m)
表3.4.3.5b 管道埋深标准表(m)
注:管道的埋深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采取8cm厚100号混凝土包封或其他技术措施处理,以保证管道安全。
6 通信杆路架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通信杆路架设的杆间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市区杆距可为35~40m,郊区杆距可为40~50m。
架空线路设备应当根据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可靠的保护,以免遭受雷击、高压、强电流的电气危害和机械损伤。
架空杆路与其它设施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4.3.6规定。
表3.4.3.6 杆路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净距表(m)
7 应当尽量减少挂墙敷设通信线路,且应当横平竖直,不影响城市景观。
8 现有通信线路的改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小区、住宅综合楼宇必须设置通信管道及楼内通信线路。
通信交接箱在新城区应设置在建筑物内的专用位置,在旧城区设置通信交接箱时不得妨碍行人安全及影响市容环境。
现有通信线路的改造应结合城市规划逐步按新建标准进行。
在城市道路的西、北侧因地制宜地建设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将逐步用地下管道敷设代替杆路架设线路。
1 热力工程的热源是指现有和规划的企业生产或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热能并服务于企业外部的产品。热源的规划布点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及扩建小锅炉。
3 供热半径3~5公里区域内,只宜建一个集中供热热源点。
4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鼓励发展分布式热源供应系统,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 集中供热应根据工、商业用热和居民生活用热的需要,采用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方式,按工业发展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2 热源主要对工业生产和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商厦车站等工商服务业,公用事业供热和制冷;在供热范围内可适当向居民、社区生活供热和制冷。必须坚持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热电冷联供、以热定电等原则,严格限制新建工业区和开发区企业建设分散供热的锅炉。
3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除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作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逐步淘汰。
1 供热管网和供热热源、用热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统筹安排、同步建设。供热管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2 主干管网应按最终热量需要设计,在城市中心区的公共地区,供热管网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3 热力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道路上的热力管道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宜敷设在机动车行道以外的地方,同一条管道一般只沿街道的一侧敷设,有条件时可根据用户的分布采用双侧敷设。
厂区和单位内部的热力管道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城区外的热力管道应当沿公路敷设。
4 地上敷设的热力管道可与其他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且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
5 城市街道上和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下敷设。当地下敷设困难时,可采用地上敷设,但应当注意美观以及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6 热水热力管道地下敷设时,应当优先采用直埋敷设;热水或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应当首选不通行管沟敷设;穿越不允许开挖检修的地段时,应当采用通行管沟敷设;当采用通行管沟困难时,可采用半通行管沟敷设。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困难时,可根据设计要求直埋敷设。
7 地上敷设热力管道的隔热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2.0米;在不影响交通的地区,宜采用低支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米。地上敷设的热力管道应当设置限高标志和防撞措施。
8 管道架空不通航河流时,管道结构表面于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垂直净距一般不小于0.5米。跨越通航河流时,应当征求有关水利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9 热力管道同河流、铁路、公路等交叉时应垂直相交。特殊情况下,管道与铁路或地下铁路交叉不得小于60度角;管道与河流或公路交叉不得小于45度角。
10 配汽站宜设在用户供汽范围内,并结合建筑物统一考虑。
1 广州市现有城市燃气气源由油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和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构成。规划期内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补充的城市燃气气源构架。
2 城市燃气气源供应量和城市用气量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以保障城市用气要求。
3 城市用气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气量、商业用气量、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能源站用气量、燃气汽车用气量、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及其他气量。用气量应当根据广州市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供气规模应当根据城市最高日用气量确定。
4 进行城市燃气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燃气的用气高峰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不均匀性,可按各用户燃气用量的变化叠加后确定;
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气的高峰系数,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月高峰系数取1.27,日高峰系数取1.16,小时高峰系数取2.65。
5 市政管网供气方式最终宜采取管道供气,市政燃气管网供应范围内的现有小区瓶组供应系统、现有瓶装液化气用户应逐步向市政管网区域供气供应方式转换。
1 天然气门站的选址在兼顾城市高压输气干线走向的同时,宜尽量靠近分输站,其站址应当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讯等条件;规划用地按10000㎡控制。
2 长输管线与城市燃气管网以门站为分界线,门站后为城市燃气管网,宜按表3.6.2.2的规定进行压力分级。
表3.6.2.2 城市燃气输送压力(表压)分级
3 规划城市燃气管网系统时,应当合理利用城市已建成供气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管网系统应当满足城市的气量、气质、气压和城市安全供气的要求,并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确定。
4 城市燃气管道应当按下列原则布置:
高、中压输配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宽40m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敷设输气管,并宜在道路两侧人行道敷设配气管;
宽40m以下的城市道路宜敷设配气管;
管道宜布置在城市道路的西、北侧。
5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如立交桥)。压力不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通过河流宜随桥敷设。
6 城市燃气调压设施包括调压箱(悬挂式)、调压柜(落地式)、地下调压箱和专用调压装置等。
7 调压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调压设施与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6.2.7规定。
表3.6.2.7 调压装置与其它建(构)筑物水平净距(m)
建筑形式 |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 建筑物外墙面 | 重要公共建筑物 | 铁路(中心线) | 城镇道路 |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
---|---|---|---|---|---|---|
调压柜 | 次高压(A) | 7.0 | 14.0 | 12.0 | 2.0 | 4.0 |
次高压(B) | 4.0 | 8.0 | 8.0 | 2.0 | 4.0 | |
调压柜 | 中压(A) | 4.0 | 8.0 | 8.0 | 1.0 | 4.0 |
中压(B) | 4.0 | 8.0 | 8.0 | 1.0 | 4.0 | |
地下调压箱 | 中压(A) | 3.0 | 6.0 | 6.0 | - | 3.0 |
中压(B) | 3.0 | 6.0 | 6.0 | - | 3.0 |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8 调压箱(悬挂式)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非主立面及不影响周围景观的其他立面的外墙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外墙上时,宜采用嵌入式的布设方式,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条件困难时可采用外露式;
调压箱不应当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当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它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当调压器的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当小于1.5m;当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当低于二级。
9 调压柜(落地式)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作为区域性供气使用,宜布设于靠近用气区域的中心区,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调压柜应当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m;
调压柜距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5.2.7的规定。
10 安装调压箱(柜)的位置应使调压箱(柜)不被碰撞,不影响景观,并在开箱(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11 在城市规划重点区、重要建筑物附近、主干道和繁华街道两侧宜采用地下调压箱,地下调压箱与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6.2.7的规定。
12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上述形式设置外,可按以下形式设置: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者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应当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它建(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2的规定。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级,并应当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和向外开启的门窗;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房间内;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者锅炉房内。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当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站址应当选择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交通便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段。其地下全压式贮罐单个容积应不超过50m3,总容积应当不超过400m3。
2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要求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表6.3.7-1、表6.4.3、表6.4.6、表6.5.5、表6.6.8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的规定。
3 市政燃气管网的供应范围内不宜新建或扩建液化石油气灌瓶站,应当逐步取消现状不合要求的瓶装供应点。
4 独立瓶组间的用地规模应当符合表3.6.3.4的规定。
表3.6.3.4 独立瓶组间用地规模
注: 1、瓶组站占地面积Ⅰ:按最不利情况考虑,包括距站外安全距离的占地面积。
2、瓶组站占地面积Ⅱ:未考虑安全距离的占地面积。
1 输油管道不应当通过城市水源区、工厂、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当输油管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2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当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注:1、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应由油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税沟时)外边缘以外1m。
2、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它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本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3 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当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当小于0.5m。
4 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当小于0.3m。
5 输油管道应当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当受自然条件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土堤埋设或地上埋设。
6 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3.6.4.6要求。
表3.6.4.6 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的安全距离(m)
注:1、垂直距离指至管道任何部分的距离,水平距离指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距离。
2、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表中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2 当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时,应当将污水处理厂及其连结的污水管渠纳入城市污水工程规划范围,进行统一规划。沿途城镇污水需排入时也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3 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体制应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旧城区保留合流制的排水系统应当改建为截流式合流制。
1 城市污水量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同时还应当考虑雨污合流管网的初雨截污水量及地下水渗入量,地下水渗入量采用设计污水量的10%。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确定。广州市综合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当按照表3.7.2.2选定。
表3.7.2.2 广州市综合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区域名称 | 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
中心组团 | 0.85 | 0.7 |
番禺、花都组团 | 0.85 | 0.7 |
从化市、增城市 | 0.85 | 0.7 |
乡镇区域 | 0.8 | 0.7 |
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应当根据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结合人口预测来预测;工业废水量应当根据分类用地用水量指标结合规划工业用地来预测。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应当按表3.7.2-2选定,分类用地用水量指标应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表3.2.2.3。
表3.7.2.3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L/cap·d)
注:中心组团(一)包括荔湾、越秀、东山、天河四个市辖行政区。中心组团(二)包括海珠、芳村、白云、黄埔四区。番禺和花都组团为涵盖番禺区、花都区的市辖行政区范围;从化市、增城市为二个县级市的主要城镇及中心镇区域;乡镇区域主要指在以上区域之外的乡村和一般镇。
4 合流管渠的总设计流量应当为排入管渠的平均日城市设计污水量与设计雨水量之和。
5 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干管溢流井后管段流量,应当为溢流井以前旱流污水量、溢流井截流雨水流量、溢流井以后汇入的旱流污水流量、溢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设计雨水流量之和。
旱流污水流量即排入管道的城市平均日污水流量;
溢流井截流雨水流量应当按溢流井前旱流污水流量乘截流倍数确定。截流倍数应当根据旱流污水流量的水质、水量和水体条件、环境要求及降雨情况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广州市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按表3.7.2.5采用。
表3.7.2.5 广州市合流制截流倍数
1 污水收集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城市布局以及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位置及其环境容量进行布局,并结合城市规划道路坡降及城市竖向规划合理划分污水收集范围。
2 由城市污水系统收集的有毒、有害污水或其它废水,其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城市生活污水系统。
3 污水干管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构)筑物或者其它障碍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4 污水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当根据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污水干管渠应当布置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污水汇集的地带。污水管渠应当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并宜布置在城市道路的东侧或南侧。
5 宽40米及以上道路两侧各设一条;宽40米以下道路设一条,特殊情况下增设一条。车行道下,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小于0.7米。污水干管的起点埋深不小于1.8米。
6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当受纳水体为河道(涌)时,在河道(涌)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宜布置截流式排水系统,截流干管宜布置在河道(涌)的维护地带内。
7 分流制管渠和污水处理系统完善的地区,新建建设工程不宜设置化粪池。
8 污水管渠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污水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污水管渠断面应当按远期污水量确定。
9 城市规划路交叉口必须预留污水管接入井;无规划路口的应当结合道路两侧用地性质合理预留污水管接入井,间隔不宜大于120米,污水管接入井应当设在道路红线之外。
10 检查井应当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跌水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宜按表3.7.3.10规定。
表3.7.3.10 检查井最大间距
注:管径或暗渠净高大于2000mm时,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11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12 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在满足安全、维护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一条。倒虹管应当设事故排出口。
13 过河管管顶距离规划河底不宜小于0.5米,通过航运河道及河涌时其位置、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当征求当地水利及航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设置标志,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14 污水管渠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污水泵站。当污水管渠无法重力流或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以重力流方式排放污水的污水系统受地形、地质条件或者受纳水体等因素影响时,应当设置泵站。
15 污水泵站位置及用地面积应当根据污水工程总体规划,城市污水分区规划的相关原则和要求确定。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3.7.3.15确定。
表3.7.3.15 泵站建设用地指标(㎡)
注: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的指标控制。
3、合流泵站建设用地指标参考雨水泵站相关指标。
16 单独设置的污水泵站,应当结合周围环境条件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宜设置不小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有除臭设施的可适当减小距离。
1 污水处理厂位置选择、用地面积、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
2 污水处理厂位置应当根据城市污水管渠系统规划要求、城市的地形和处理后污水(污泥)的出路、污染物的总量和水环境污染的治理要求,通过技术论证后确定。
3 污水处理厂用地应当以不占或少占农田、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宜不小于50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
4 污水处理厂的用地面积,应当按污水工程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应当根据城市平均日污水量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3.7.4.4选定。绿化面积不应当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规划上应当结合污水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回用、粪便处理考虑用地预留。
表3.7.4.4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m3•d)
注:1、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3、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5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级别和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环境质量评价的要求确定;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及《广东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受纳水体应当有较大流量或水量,以保证水体有足够的稀释和自净能力,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 污水处理厂的建筑造型应当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厂内处理构筑物应当结合污水厂的地理位置、风向及周边环境的要求等进行加盖除臭,同时建、构筑物的景观效果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节 城市防灾
4.1 城市防洪排涝
1 城区按2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设防。近期达到100年一遇标准;远期通过北江大堤和飞来峡水库等联合调度达到防御北江300年一遇标准。农田区:捍卫5万亩以上按50年一遇标准设防,捍卫5万亩以下按20年一遇标准设防。
2 城区和建制镇区的治涝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不成灾。旧城区受客观条件限制,近期为10年一遇标准,远期逐步提高设计标准。农作物区采用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一日排至农作物耐淹水深;不耐淹作物适当提高标准。
1 防洪(潮)闸门应当结合城市景观、交通等要求,宜在河涌口处设置。
2 雨水泵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排涝分区内的地面标高较低,容易受涝,且地面标高不易提高或不能提高时,一般应当设置雨水泵站;
泵站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流域划分或城市规划所规定的任务,以近期目标为主,并考虑远景发展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雨水泵站的占地面积应当根据泵站规模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4.1.2.2规定;
表4.1.2.2 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s/m3)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雨水泵站一般应当设在河涌出口,宜与防洪(潮)闸门同时建设。
3 建(构)筑物与防洪排涝工程的交叉、连接应征求水利、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1 城市自排区地台标高应当依据河道洪(潮)水面线推算确定,市区主要河道洪(潮)水面线计算成果见表4.1.3.1a,白坭河、新街河、流溪河等河二十年一遇设计洪(潮)水面线分析成果见表4.1.3.1b。
表4.1.3.1a 市区河道设计洪(潮)水面线 水位:m(珠江基面)
表4.1.3.1b白坭河等河流20年一遇设计洪潮水面线分析成果 水位:m(珠江基面)
河名 | 地点 | 增埗河口 | 卫生 河口 | 石门 | 老鸦岗站 | 流溪河口 | 三步岗水闸 | 九潭水闸 | 新街河口 |
---|---|---|---|---|---|---|---|---|---|
白泥河 | 5%设计洪(潮)水位 | 2.77 | 2.87 | 3 | 3.09 | 3.47 | 3.51 | 3.73 | 4 |
新街河 | 地点 | 新街头 河口 | 大岭 铁路边 | 雅瑶 旧村围 | 雅瑶 三向围 | 新村 老虎岭 | 新村水闸 |
|
|
5%设计洪(潮)水位 | 4 | 4.4 | 4.4 | 4.4 | 4.66 | 4.88 |
|
| |
流溪河 | 地点 | 流溪河口 | 沙溶 | 江村 公路桥 | 草地庄 | 蚌湖桥 | 沙坑口下 | 棋盘庄 | 人和坝上游 |
5%设计洪(潮)水位 | 3.47 | 3.52 | 4.51 | 5.26 | 5.52 | 5.74 | 5.92 | 7.2 | |
地点 | 免岗坑口 | 竹三大桥 | 米岗 | 牛栏头 | 竹园庄 | 钟落潭 | 并湖泵 |
| |
5%设计洪(潮)水位 | 7.53 | 10.84 | 12.41 | 14.19 | 16.15 | 17.06 | 19.69 |
| |
免岗坑 | 地点 | 免岗坑口 | 新兴水轮泵站 | 汉塘桥 | 汉塘产院 | 汉塘倒虹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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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洪(潮)水位 | 7.53 | 9.8 | 10.3 | 10.6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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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涌 | 地点 | 新市涌河口 | 横滘新桥 | 新市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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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洪(潮)水位 | 2.96 | 3.3 | 3.66 | ||||||
石井河 | 地点 | 增埗河口 | 新市涌河口 | 槎龙桥上 | 潭村 | 张村桥下 | 石井桥下 | 铁路桥下 | 环滘桥 |
5%设计洪(潮)水位 | 2.77 | 2.96 | 3.04 | 3.06 | 3.09 | 3.14 | 3.18 | 3.21 | |
地点 | 蚬坑河口 | 夏茅桥 | 夏茅桥公路桥 | 平沙桥 | 均和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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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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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洪(潮)水位 | 3.21 | 3.22 | 3.3 | 3.43 | 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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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区各河道的防洪岸墙、堤防和水闸的设计水位,应当依据设计标准的设计洪(潮)水面线确定。沿各河道的防洪岸墙、堤防和水闸宜在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整修、加固与新建。
3 珠江、流溪河堤岸两侧的绿化带应当结合堤岸防护和城市景观工程,堤岸建设应当考虑配合城市绿化工程,珠江绿化景观带每侧的宽度不小于30m,其中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的宽度为100~300m,条件限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 防洪工程的建设,宜与城市景观、航运布局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紧密结合。
1 城市雨水系统应当以充分利用城市的地形和河涌水系就近分散排入为原则。在城市雨水系统中,可利用城市的水库、湿地、人工湖调节雨水径流量。
2 雨水干渠应当布置在排水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地带。雨水干管应当沿规划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3 宽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应当在道路两侧各设1条雨水干管;宽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设1条,特殊情况下增设1条。
4 城市规划路交叉口必须预留雨水管接入井;无规划路口的应当在道路两侧每隔120m预留雨水管接入井,接入井应当设在道路红线之外。
5 雨水管渠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断面尺寸应当按远期规模确定。
6 雨水管道的设计应当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当同时考虑现有和规划的水库和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位顶托时,应当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情况设置水闸或泵站等设施。
7 排涝工程应当以自排为主、泄蓄结合、泵排为辅,结合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提高新建地区的地面高程,对地面高程偏低的旧城区,应通过旧城改造逐步抬高地面高程或采用泵排方式。
8 河涌维护带宽度应当按每侧6m控制。河涌规划控制蓝线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表4.1.4.8规定,老城区可根据实际用地规划情况参照执行,具体在编制有关规划时确定。
表4.1.4.8 河涌规划控制标准
注:对已经规划部门审批并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的用地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原规划要求控制。
9 河涌过水断面必须满足城市防洪排涝要求,有条件的宜结合城市景观要求适当扩宽河涌水面,并尽量保留河涌原有的自然走向。
1 消防站责任区划分应当满足“消防队接到报警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
2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内环路以内地区宜控制在3~4.5k㎡;环城高速公路与内环路之间地区宜控制在5~6k㎡;环城高速公路以外地区宜控制在6~7k㎡。
3 消防站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应当选择在责任区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消防站用地边界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净距应不小于50m;
为确保消防站本身安全,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200 m,且应当设置在该类建筑物、储罐区、堆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
新建、改造的消防站车库门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当少于10m。
4 新建消防站实施有困难的旧城区可设立小型消防站。
5 城市消防站面积宜按表4.2.1.5确定。旧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设置小型消防站或在大型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
表4.2.1.5 城市消防站面积控制标准 (㎡)
6 水上消防站应当考虑消防艇码头岸线的需求,岸线长度宜按四艘消防艇的停泊要求予以控制。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2.1-1中的普通消防站面积的下限控制。
1 消防用水应当结合市政给水管网、自然水体和人工水体。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法规的规定。
2 城市室外供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3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干管均不应当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当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4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5 室外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人行道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消火栓布置距道路侧石不宜少于0.7m且不宜大于2米。
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当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城市室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30L/S;室外消火栓的供水管管径应不小于100mm。
7 在旧城改建和新区开发中,必须按规划控制消防通道。超过消防规范规定面积的工厂、仓库、货场和体育馆、会堂、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源,应当设置消防车道。
8 消防通道的净高、净宽均不少于4m。街区内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得超过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者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当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3.1 广州市地处地震烈度7度区,地震加速度为0.10g(花都区地处地震烈度6度区,地震加速度为0.05g)。
4.3.2 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引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并避开活动断层和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场区。
4.3.3 水源、气源和热源的设置不宜少于两处,并在规划中确认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广州水源:流溪河、东江、珠江广州河段、顺德水道及地下水水源(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有条件时宜配置适当的取地下水备用水源井—《GB 50032-2003》);电源:珠江电厂、黄埔电厂、蓄能电厂、恒运等电厂;变电站:北郊、增城以及广南等500kv变电站。
4.3.4 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用水较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
4.3.5 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和分散出口。
4.3.6 净水厂、具有调节水池的加压泵房、水塔和燃气贮配站、门站等应当分散布置。
4.3.7 给水和燃气干线应当敷设成为环状;热源主干管之间应当尽量连通;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4.3.8 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4.1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护的需要,城市地铁、地下交通隧道、地下综合体等地下建筑的规划、布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的要求,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应与就近重要人防工程、其他人防交通干(支)道、其他地下工程合理连通。
4.4.2 人防工程的布局、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和平时的用途,应当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及城市政治、经济、军事目标的分布情况和发展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平战结合,统筹安排。
4.4.3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要防护单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并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4.4.4 居住小区应配建的人防工程,其选址应当结合小区规划整体考虑,且应当与配建地下停车场相结合。
4.4.5 人防工程应当根据掩蔽面积1.0㎡/人的规模确定。
4.4.6 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4.7 列入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要求预留人防工程孔口及附属建筑的地面位置。对已建人防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
4.4.8 在人防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的口部,除人防工程管理用房外,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4.4.9 相邻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城市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相互连通。周围物业未建成时,人防工程应预留与周围物业连通的条件。
4.4.10 一、二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城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医疗设施同步建设;三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可在在人口规模5万或以上的居住区内配套建设。
4.4.11 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根据其保障的目标和区域进行配置,同时在人口规模1.5万或以上的居住区内配套建设。
4.4.12 人员掩蔽工程的出入口与所保障的人员生活、工作区的距离应按掩蔽人员听到警报10分钟内步行进入工程确定,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4.4.13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应设置区域电站,以满足本工程及邻近人防工程在低压供电范围内战时一、二级负荷的需要。
4.4.14 公共人防工程是指纳入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在市政道路、广场、公用停车场、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地面以下组织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
4.4.15 公共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广州市人防工程规划的原则和布点。
4.4.16 公共人防工程尽可能与邻近建筑物的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不致造成大的影响。
4.4.17 对在市政道路和交通设施地面以下的公共人防工程应当编制相应的交通影响评估和交通组织方案,妥善解决施工期的交通影响和组织问题。原则上不宜在交通已经非常繁忙的主干道下面设置公共人防工程。
4.4.18 应当尽可能利用公共人防工程兼顾解决地下人行过街隧道问题。
4.4.19 公共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风亭等的设置要求参照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和风亭的要求执行。
4.4.20 平时用作商业或者其他功能的公共人防工程,应当按照相应性质建筑物的指标和标准配套停车场等设施。
4.4.21 公共人防工程除满足人防要求外,还应当满足相应的防火、防灾要求,具有合理的防火分区和满足规范的疏散出入口,并应当报消防部门审批。
4.4.22 市政道路下面的人防工程建设时,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迁改方案,并报市政规划部门审批。
4.4.23 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报建时,应当严格监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外侧3米内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会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第五节 市政环卫设施
1 城市垃圾收运应当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2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宜采用上门收集或真空管道垃圾收集系统等形式,并按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3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必须同步建设垃圾压缩站。压缩站建设主要以2、3、4厢站为主。压缩站设置标准应当符合表5.1.1.3的规定。
表5.1.1.3 生活垃圾压缩站设置标准
注:1、上述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4 垃圾压缩站建设宜独立设置,如与其它建筑物合建,其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当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应当尽可能远离居民住宅,与居民住宅最小间距不应当小于10米。
5 垃圾压缩站设施建设按规划人口、人均垃圾产生量、压缩站转运能力进行配套。
6 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客运站场应当设置密封的废物箱。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为: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7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米;
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1 城市垃圾处理方式有卫生填埋、焚烧和综合处理等,垃圾处理以焚烧为主,最终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
2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远郊。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宜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和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3 垃圾卫生填理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当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用地范围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应当设置不小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周边宜设置不小于100米的卫生防护绿地;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当小于10米。
4 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及处理量、处理工艺、使用年限确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宜小于十年。
5 医疗垃圾、危险固体废弃物及餐厨垃圾等应当设置专门的处理设施。
5.2.1 公厕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厕为主,活动式公厕为辅。
5.2.2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必须同步建设公厕。公厕的设置标准是每平方公里设3座,主要商业街每500至700米设1座。建设规模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人流量或使用功能等因素综合考虑。
5.2.3 每座公厕建筑面积不应当少于75平方米,小区级公厕用地按表5.2.3控制。
表5.2.3 小区级公共厕所用地标准表
5.2.4 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宜结合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统一设置。
表2.1.2.2 各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 二级、三级、四级公路 | |||||||||||||||
设计速度 | 120 | 100 | 80 | 60 | 80 | 60 | 40 | 30 | 20 | ||||||||
车道数 | 8 | 6 | 4 | 8 | 6 | 4 | 6 | 4 | 4 | 2 | 2 | 2 | 2 | 2 | 1 | ||
行车道宽度(m) | 2×15.0 | 2×11.25 | 2×7.5 | 2×15.0 | 2×11.25 | 2×7.50 | 2×11.25 | 2×7.5 | 2×7.0 | 2×3.75 | 2×3.5 | 2×3.5 | 2×3.25 | 2×3.0 | 3.5 | ||
路基宽度 (m) | 一般值 | 45 | 34.5 | 28 | 44 | 33.5 | 26 | 32 | 24.5 | 23 | 12 | 10 | 8.5 | 7.5 | 6.5 | 4.5 | |
最小值 | 42 | / | 26 | 41 | / | 24.5 | / | 21.5 | 20 | 10 | 8.5 | / | / | / | / | ||
中央分隔带宽度(m) | 一般值 | 3 | 2 | 2 | 2 | 2 | 2 | / | / | / | / | ||||||
最小值 | 2 | 2 | 1 | 1 | 1 | 1 | / | / | / | / | |||||||
左侧路缘带宽度(m) | 一般值 | 0.75 | 0.75 | 0.5 | 00.5 | 00.5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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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值 | 0.75 | 0.5 | 0.5 | 0.5 | 0.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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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带宽度(m) | 一般值 | 4.5 | 3.5 | 3 | 3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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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值 | 3.5 | 3 | 2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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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侧路缘带宽(m) | 一般值 | 3或3.5 | 3 | 2.5 | 2.5 | 1.5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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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值 | 3 | 2.5 | 1.5 | 1.5 | 0.75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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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路肩宽度(m) | 一般值 | 0.75 | 0.75 | 0.75 | 0.5 | 0.75 | 0.75 | 0.75 | 0.5 | 0.25 | 0.5 | ||||||
最小值 | 0.75 | 0.75 | 0.75 | 0.5 | 0.5 | 0.5 | 0.75 | 0.5 | 0.25 | 0.5 | |||||||
最小平曲线半径(m) | 一般值 | 1000 | 700 | 400 | 200 | 400 | 200 | 100 | 65 | 30 | |||||||
极限值 | 650 | 400 | 250 | 125 | 250 | 125 | 60 | 30 | 15 | ||||||||
视距(m) | 210 | 160 | 110 | 75 | 110 | 75 | 40 | 30 | 20 | ||||||||
最大纵坡(%) | 3 | 4 | 5 | 6 | 5 | 6 | 7 | 8 | 9 | ||||||||
最小坡长(m) | 300 | 250 | 200 | 150 | 200 | 150 | 120 | 100 | 60 | ||||||||
竖曲线最小半径 (m) | 凸形 | 一般值 | 17000 | 10000 | 4500 | 2000 | 4500 | 2000 | 700 | 400 | 200 | ||||||
极限值 | 11000 | 6500 | 300 | 1400 | 3000 | 1400 | 450 | 250 | 100 | ||||||||
凹形 | 一般值 | 6000 | 4500 | 3000 | 1500 | 3000 | 1500 | 700 | 400 | 200 | |||||||
极限值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2000 | 1000 | 450 | 250 | 100 | ||||||||
竖曲线最小长度(m) | 100 | 85 | 70 | 50 | 70 | 50 | 35 | 25 | 20 | ||||||||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 1/100 | 二级:1/50、三级:1/25、四级:视情况确定 |
3 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米,次干道以上级(含次干道级)道路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米;人行、自行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4 道路设计的线路走向原则上按城市规划控制的坐标执行,如果在具体设计时因各种情况需调整时,应摸查涉及或受影响的用地情况,协调相关矛盾,并保证道路功能不受影响,专题报我局按照程序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参考表2.1.2.4的规定。
表2.1.2.4 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
5 道路交叉口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面交叉口应做交通渠化设计,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车道宽度宜为3~3.2米,出口道车道宽度宜为3.5米。
立体交叉的设置应根据交叉口的交通流量、城市环境和用地情况等综合考虑。沿路多处设置立体交叉的,立交形式应考虑相互间的功能互补。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绿化。
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口路面宽度应与路段除绿化带外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相同。道路与铁路立交时,道路上跨铁路,道路桥下净空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铁路上跨道路,铁路桥下净空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
6 高速公路、快速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机动车道中央分隔带应满足防撞和防眩要求。快速路上主车道应与非机动车道分离,有行人过街需求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快速路主线全段应连续,不应设平面交叉;辅道根据交通量大小与主线分离后可设平面交叉,同时应尽可能设置掉头功能;在快速路上应严格控制与其相交汇的道路数量和机动车出入口。
有城市干道功能的快速路,应分别设置主线和辅道,主线和辅道之间应通过交通工程设计采用软或硬的分隔。
7 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新建城市干道应同时设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
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城市道路。
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与主干道相接的,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8 交通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立交、高架桥和人行天桥的桥墩应根据地面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合理布置,保证地面道路交通不受影响。
人行天桥、地道的步梯应不影响道路交通和重要建筑物的交通出入口,其出入口处应根据人流量规划人流集散用地。
人行天桥、地道的出入口应尽可能与周围建筑物相结合,用地范围内或相邻用地规划有人行天桥(隧道)的项目,建筑物实施时应预留与人行天桥(地道)的接驳口。
人行天桥、地道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根据环境需要考虑相应的绿化设计。
2.2.1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交通中发挥其运量大、快捷、准时的作用。除发挥客流疏运功能外,还应当在引导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起积极作用。
2.2.2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现状以及工程地质、环境保护等条件进行选择。
1 地下线一般适用于旧城市中心区、建筑密度高的地区、规划的重点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段和区域。地下线要求与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相结合,协调和处理好现状和规划的地下管线关系。
2 地面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地质条件差的地区。地面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60米,并与相交道路相协调。
3 高架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高架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应小于40米,并与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注意城市景观设计和与环境的结合,做好环保措施。
2.2.3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
1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原则应符合如下要求:
符合经审批通过的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基本布局和走向;
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征地拆迁、地质、交通及消防等现状和规划条件、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影响因素;
布局合理,服务范围均衡;
尽可能照顾人流量大、交通需求大的地区;
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2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定线应符合如下要求:
初定线位。应当根据线网规划的基本走向和所选择的路由确定;
规划线位。是经线路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确定的线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工程条件等经研究或设计具体确定,并协调与道路和其它规划的关系;规划线位是规划控制但未实施的线位;
最终线位。已经协调、评审通过,并经过报建审批程序和规划验收。
2.2.4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选址原则应符合如下要求:
1 与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相协调;
2 合理的服务半径,人流、交通聚集点;
3 与周边的规划、建筑物和城市景观等相协调;
4 有利于交通疏导和交通换乘。
5 充分考虑国家安全、重要建筑物(设施)、城市防灾和节约建设投资成本等影响因素;
6 最终站点应经协调、评审,并通过报建审批程序。
2.2.5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轨道交通线网控制线主要有轨道交通特别保护线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线两种。“已建及在建的轨道交通线网”和“规划的轨道交通线网” 对上述的控制线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1 已建及在建的轨道交通线网控制规定: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m、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m范围内的区域。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30m,地面及地上车站和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20m范围内的区域。其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 规划的轨道交通线网控制规定:
对于广州的轨道交通规划线网,当线路和站位尚未稳定时,未能确定特别保护区,只能采用控制保护区控制。
划定控制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工程结构边线外侧75m为控制保护线,控制线之间的水平投影范围作为线网控制保护区。
3 在特别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规定。
2.2.6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风亭、出入口:
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规模和形式应符合车站功能定位和客流量要求;
交通组织要流畅、高效,能及时疏导客流,尽可能避免大流量的客流交叉及各种不同性质的人流的相互干扰;
交通换乘应便捷,不同线路的换乘应尽可能直接,实现零换乘。不同层次的换乘宜采用双向自动扶梯系统;
导向标志指引要明晰,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广告的设置其位置、色彩等不得干扰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的标志及行人视觉安全;同时应符合广告的有关管理规定;
设计要充分考虑乘客安全、保卫措施和人流的及时疏散要求,满足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和卫生设施、通信设施;
车站设计考虑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米;
有条件的应与人防系统相衔接。
2 风亭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风亭应当与邻近建筑物结合设计和建设;
在绿地、广场上建风亭,最高点原则上不超过1.2米;无法保证时,其建筑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
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的退缩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
不应妨碍公共通道或行人出入口;不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2.6.2(4)要求:
表2.2.6.2(4) 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
| 建 筑 物 | 进风口距窗口 | 出风口距窗口 |
距 离(m) | 10 | 5 | 10 |
为保证地铁内的卫生安全要求,地铁进风口离污染源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2.6.2(5)要求:
表2.2.6.2(5)地铁进风口离污染源的最小距离
| 传染性医院 | 一般医院 | 公 厕 | 垃圾站 | 其 它 |
距离(m) | 100 | 50 | 30 | 50 | 10 |
注:传染性医院与一般医院的定性,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周边应进行绿化围蔽。
3 出入口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的退缩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有条件的地方应与人行过街隧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
宜设置无障碍通道设施;
外观设计及相关的交通指示设施应明了、清晰,外观设计方案经过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的指引牌和指示标志,应与城市道路的道路元素和环境协调一致;
出入口及其通道应满足消防和安全要求并应方便地面交通接驳。
出入口宜设置自动扶梯。
2.2.7 交通接驳
其它交通方式与轨道交通的交通接驳分为三种等级:综合枢纽站、大型接驳站和一般换乘站。
1 综合枢纽站
铁路、空港、客运港及对周边城镇的主要出口点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站为综合枢纽站,是城市对外交通中心,市内外交通衔接枢纽,客流集中、换乘量大、辐射面广。综合枢纽站要控制足够的交通用地,并进行详细综合规划布局,使各种交通方式布局合理,换乘方便,便于管理。
2 大型接驳站
轨道交通线路起终点、地区中心以及换乘量较大的车站应设置大型接驳站,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接驳可采用总站或规模较大的中途站两种形式,交通场地宜设置于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 一般换乘站
轨道交通线路的一般中间站与公交线路的中间站的换乘点为一般换乘站,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宜有进行公交换乘的场地,有条件时设置港湾式停车站。
2.2.8 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设施有车辆段、停车场、综合基地、控制中心、防灾中心、集中冷站、主变电站等。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用地规模一般为20~25公顷,当有两条线路或者更多的线路共用基地时,可根据功能布局相应增加用地;单独设置的停车场用地规模不宜大于10公顷;轨道交通线网采用集中设置控制中心的方式。
1 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根据所确定的规划线网,统筹规划车辆段及停车场的建设场地,合理确定各段的分工及建设规模,控制车辆段的用地范围;
地铁车辆选型确定后,要基于车辆设备的现状和技术参数,科学、合理地确定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功能、布局、规模和各项设施的配置,达到用地规划能有效控制、工艺流程合理、降低维修成本、管理模式先进的目的;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并符合环保要求;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以方便行车,提高运营能力为基础,宜位于线路折返站,且靠近地铁正线设置;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应根据线网各条线路的检修任务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使检修设备得到充分利用;
轨道交通线网中至少应有一个车辆段接入铁路专用线,以便车辆及物资运输;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应预留远期发展的条件。
2 控制中心
控制中心的功能定位及规模应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控制中心应设置于交通便利,人流相对不密集的区域;
轨道交通线网全网应设置一处集中式防灾中心,对轨道交通各条线路进行集中监控,负责全线网的防灾调度指挥及救援,防灾中心设置在其中一处控制中心内;
防灾中心应设置与气象、防洪、地震等监测部门的联络设施,直接接收有关预报信息。
3 主变电站
主变电站的负荷用电要求为一级负荷水平,且需要在临近的地区变电站提供两个出线间隔。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应从线网的高度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的设置主变电站,变电站的选址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4 集中冷站
在城市中心区轨道交通设置集中冷站应根据城市的用地布局,选择集中供冷站及供冷范围,从线网的高度保证系统的整体先进性及提高制冷效能,并尽量减少空调系统对周围城市环境的影响。
2.3.1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专项规划及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是机场、铁路、港口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2.3.2 铁路大型货场、深水港区、机场大型物流中心等应开展综合的交通疏解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
2.3.3 机场及新建港口(码头)均应处理好与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的衔接关系。
2.3.4 机场周边建(构)筑物的建设应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区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等的安全要求。
2.3.5 机场飞行区、机务维修区、储油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50米,树种和树高应满足飞行安全要求。
2.3.6 铁路两侧兴建的非铁路生产性建筑物,应与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保持一定的建筑退让间距(具体要求详见〈建管篇〉)。
2.3.7 铁路与城市道路交叉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铁路繁忙干线与城市道路中的交叉、铁路一般干线与主干道以上城市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交形式。铁路一般干线或者其它线路与主干道以下城市道路交叉,尽可能采用立交形式;确有困难采用平交形式时,城市道路的铁路道口净宽应当等于规划道路宽度。道口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2 高速铁路在市区范围应当采用高架全封闭形式,与城市道路、人行道、市政管线相交时,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采用经论证确定的立交形式。
3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宜设计为正交,斜交时其夹角应当大于45度。 铁路和城市道路平交段原则上是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宜大于50米。
4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时,城市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得大于3%。道口汽车侧向视距应符合表2.3.7.4的要求。
表2.3.7.4 道口汽车侧向视距
铁路设计最高时速 (km/h) | 140 | 120 | 100 | 80 |
汽车侧向视距 (m) | 470 | 400 | 340 | 270 |
5 铁路与公路立交,不宜设在铁路站场、铁路道岔等范围内。
6 城市道路上跨或下穿铁路时,其坡度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2.3.8 新建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宜大于50米。危险品码头设置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例如:《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试行)》JTJ304-2003等。
2.3.9 码头的设置应根据功能、输运方式等进行合理布局,确定规模。对交通影响大的码头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环境影响大的码头应做环境影响评估。
2.4.1 一般规定
1 站场工程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汽车保养场及综合上述各类型的枢纽站场等工程。
2 站场工程用地范围内,应当合理安排站场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不得安排与站场用地功能不符的项目。
3 站场工程必须按照以人为本、交通顺畅、安全有序、生态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站场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应当功能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交通组织流程明晰,车辆和人流互不干扰。同时应满足绿化率、道路及建筑退缩等规划指标要求。
4 站场工程内的导向标志指引要明晰,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5 站场工程内的广告的设置其位置、色彩等不得干扰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的标志及行人视觉安全。
6 站场工程内的绿化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7 站场工程所涉及到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卫生防疫、人防、给排水、电信、供电等专业问题,应当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4.2 公共停车场(库)
1 公共停车场(库)按建筑形式分为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按与道路的关系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用停车场(库)。
2 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的原则。
3 不得在主干道及其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
4 路内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的布置不得阻碍道路交通,避免导致道路的交通环境恶化,不得影响沿线重要建筑物的出入口及其人员出行,不得影响沿路的道路交通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尽量减少影响沿线单位及内街的出入口和沿线居民的出行,不应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并兼顾注意城市景观的要求。
5 路内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应根据区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条件和停车需求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完成配套交通设施的建设、规范管理。
6 室外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处理,绿地率不应少于20%。
7 停车场多于500个泊位的,宜分隔成每个不超过500个泊位的分区;多于100个泊位的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2个独立出入口。
8 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正对主干道设置,否则应做交通影响评估。车库出入口应当设置足够的进出停车场(库)缓冲区间,其中入口的缓冲区宽度不少于3.5米,长度应根据停车场规模和交通量推算,并应设减速带,规模参考值如表2.4.2.8所示;出口的缓冲区间宽度等于车库出口通道宽,长度一般不少于5米。
表2.4.2.8 减速带参考值
每个出入口平均负担泊位数 | 50 | 50~100 | 100~150 | |
缓冲区长度 (m) | 3.5m宽 | 12 | 24 | 36 |
7m宽 | 6 | 12 | 18 |
9 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起坡道和闸机应当在建筑物范围内设置。
10 塔式机械停车库和采用电梯上落的停车库,应配备有足够的等候停车空间,并根据停车量确定电梯、塔的数量;等候停车空间的大小及电梯、塔的数量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估论证确定。
2.4.3 公交站场
1 公交站场包括首末站、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保养场。
2 建成区内除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出行需求等条件设置公交停车站点外;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和大型住宅小区、工商企业、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在规划建设时也必须同时考虑配套公共汽车或电车站场设施的建设,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3 公交站场的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用地性质为市政交通用地,每处用地净面积为不小于1000~1500平方米,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做好交通组织。
4 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均应在小区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2500平方米;大型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站场的选址与住宅楼间距应满足环保要求,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5 公交站场用地规模应与地铁终点站、换乘站和枢纽站的公交需求相配套,并与地铁站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地铁终点站的公交站场用地不少于4000平方米;枢纽站配套公交站场应按公交枢纽站标准建设,用地不少于8000平方米;换乘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公交首末站用地或通过扩大周边道路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解决地铁与公交的换乘。
6 公交保养场功能主要是承担公交站场车辆的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适当燃料的储存、发放等。应尽可能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宜在分区半径的中点),应避免建设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内,宜选择在有两条以上进出方便和市政设施条件比较齐全的次干道附近。
7 公交保养场在规划选址和立项时应当进行站场的环保评估。
8 公交保养场也可同时配套建设车辆夜间停车场,将车辆保养与夜间停车相结合。
9 公交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及用地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交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场区的道路应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m。按GB4992—85《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试车跑道,还应有一定数量(不小于50辆营运车)的机动停车坪。
公交保养场可按规划用地条件及营运车保有量进行设置:营运车保有量在200辆以下或200辆左右,可建一个小型保养场;保有量在300~500辆左右,可建一个中型保养场;营运车保有量超过500辆以上,可建保养中心。
公交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每辆标准车用地200平方米,乘以用地系数Ky。当保养车辆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Ky值取1.2;保养车辆数为150辆左右,Ky值取1.1;保养车辆数在200辆车以上时Ky值取1。
2.4.4 城市客运站场、货运站场
1 城市客、货运站场的选址和规模除应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外,还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的要求。其规划和建设应考虑相应的配套交通设施,规划周边交通组织,并应满足绿色交通的要求。
2 城市客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JT/T 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合理划分站场级别,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同时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等的客流相衔接和协调。
3 城市货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的货运相衔接和协调,同时应考虑物流功能的需求。
2.5.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
2 应与城市地形、地貌的保护利用相协调,避免大规模的填挖工程,破坏自然环境;
3 结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4 城市建成区的现有市政道路改造,应尽可能维持原道路标高。避免对道路两旁建筑物人流、车的出行,排水系统和景观等造成大的影响;
5 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6 原则上应满足城市防洪排涝相应标准的要求。规划道路竖向标高原则上应不小于广州市地面高程规划设定的标准。
2.5.2 道路跨越江河、明渠、暗沟等过水设施时,应满足相应的通航、防洪排涝和通行等要求。
2.5.3 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2.6.1 城市道路绿化
1 市区范围内的道路立体交叉、城市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应根据城市环境景观要求进行绿化,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绿化可与路面渠化相结合,沿道路两侧的剩余用地应采用绿化处理或与人行道结合,绿化工程应尽可能与道路交通设施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
2 绿化设计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并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
2.6.2 公共交通停靠站
1 新建、改建的城市干道宜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站距应符合表2.6.2.1的规定。
表2.6.2.1 公共交通停靠站站距
公共交通方式 | 市区线(m) | 郊区线(m) |
公共汽车与电车 | 500~800 | 800~1000 |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 1500~2000 | 1500~2500 |
2 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路段上,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相衔接;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边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停靠站,其设置不得直接影响消防、交通以及城市景观。
快速路和主干道一般应尽可能分设主、辅车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主车道,应在辅车道上设置。
应根据其停车量,即停车线路数和发车密度,确定其形式和规模,具体要求参照表2.6.2.2为最低标准执行。
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或因区域性规划要求,道路两侧大型建筑物首层可附设公共交通停靠站,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
站亭的设置应保证公交线路图、站名等标示清楚、明晰。
表2.6.2.2 停车线路数和发车密度
2.6.3 人行系统
1 人行系统包括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等。其规划应与居住区、商业区的人行系统,与城市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2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同时应注意统一协调和城市环境、街道景观等的要求。不得在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区、街宣传栏。
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米。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6.3.3的规定。
表2.6.3.3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4 在城市的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段上,应根据行人过街的需求和交通组织合理设置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
5 当道路机动车道数超过六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尽可能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6 城市道路应当设置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7 地铁站点处的人行系统应与地铁通道和出入口相结合。
8 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宜设置自动扶梯或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2.6.4 加油(气)站
1 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广州市公共加油(气)站规划;建设高、快速路应当编制高、快速路配套设施的详细规划并按经审批的详细规划实施。
2 城区加油(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城市道路同方向加油(气)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km。
3 加油(气)站出口与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
4 加油(气)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车行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农村堰堤、堤防等水利设施的距离宜在100米以上。
5 加油(气)站应有良好的视距,进出口的视距至少保持100米的距离,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50米的距离;加油(气)站不应设在道路平曲线、竖曲线的100米以内。
6 加油(气)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路口宜不小于100米,并应对加油(气)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和组织交通,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7 高速公路内的加油(气)站应属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一部分,加油(气)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km,距进出口距离宜大于2km,快速路宜大于1km,并保证不少于600米的交织长度。加油(气)站的出入口应附设加、减速缓冲车道。
8 风景名胜区、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内不宜设置加油(气)站。
9 加油(气)站与城市一、二级饮用水源及饮用水源汲水点的水域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陆域不小于500米。
10 加油(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2500~3000平方米。
2.6.5 道路元素
1 道路元素包括交通信号灯、路灯、路标、路牌、路树、公交车站、亭、电话亭、果皮箱、路边小品等。
2 道路元素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设计,合理布置,注意路容景观要求。
3 灯杆,交通标志牌、杆等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一般灯杆服从交通标志牌、杆,各类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注意协调好与路树的关系。
第三节 市政管线设施
1 市政管线规划应当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应当考虑远景发展与近期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应当与相关的城市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
2 城市市政管线设施工程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且不宜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当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3 市政管线的建设或改造应当结合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以及相关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市政道路。
4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河流宜采用埋地敷设方式,如需采用架空跨越方式时,其净空高度应当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1 26米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新建的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应当做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应当考虑现状管线的利用和迁改。
2 应当落实上一层次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初步确定沿线需控制的门站、调压站、变电站和泵站等市政设施点的用地与用房,了解和明确各种市政设施的走向和布局。
3 应当根据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协调相关专业管线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管线设施,确定道路规划的各专业工程管线的功能定位。
4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预测道路沿线两侧的市政容量需求,确定支、配网的规模,
5 应当确定各专业工程管线的管廊布局,初定各种管线的埋深、管径及位置、坡度与控制点标高。
6 新建桥梁、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管线综合规划内容。
2 应当落实上一层次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初步确定本区需控制的门站、调压站、变电站和泵站等市政设施点的用地与用房。
3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结合周边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管线设施,协调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合理规划用地范围的管线设施(包括周边道路的管线设施)。
4 了解和明确各种市政设施的走向和布局以及与区内管线的衔接关系。现状管线不能满足需求的一并提出管线扩建规划。
5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各类管线的需求预测,应当分别符合下表规定。
1)给水量预测
表3.1.3.5(1)a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
住 宅 类 别 | 单 位 | 生活用水定额 (最高日)(L) | 小时变化系数 |
普 通 住 宅 | 每人每日 | 350 | 2.5~1.8 |
高 级 住 宅 和 别 墅 | 350~400 | 2.5~1.8 |
注:本表格参考《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997年7月)
表3.1.3.5(1)b 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单位 | 生活用水定额 (最高日)(L) | 小时变化系数 |
---|---|---|---|---|
1 | 集体宿舍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
50~100 100~200 |
2.5 2.5 |
2 | 旅馆、招待所 有集中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客房 |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
50~100 100~200 200~300 |
2.5~2.0 2.0 2.0 |
3 | 宾 馆 客房 |
每床每日 |
400~500 | 2.0 |
4 |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病房 |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
50~100 100~200 250~400 |
2.5~2.0 2.5~2.0 2.0 |
5 | 门诊部、诊疗所 | 每病人每次 | 15~25 | 2.5 |
6 | 公共浴室 有淋浴器 设有浴池、淋浴器、浴盆及理发室 |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
100~150
80~170 |
2.0~1.5
2.0~1.5 |
7 | 理发室 | 每顾客每次 | 10~25 | 2.0~1.5 |
8 | 洗衣房 | 每公斤干衣 | 40~80 | 1.5~10 |
9 | 餐饮业 营业餐厅 工业企业、机关、学校食堂 |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
15~20 10~15 |
2.0~1.5 2.5~2.0 |
10 | 幼儿园、托儿所 有住宿 无住宿 |
每儿童每日 每儿童每日 |
50~100 25~50 |
2.5~2.0 2.5~2.0 |
11 | 商场 | 每顾客每次 | 1~3 | 2.5~2.0 |
12 | 菜市场 | 每㎡每次 | 2~3 | 2.5~2.0 |
13 | 办公楼 | 每人每班 | 30~60 | 2.5~2.0 |
14 | 中小学校 (无住宿) | 每学生每日 | 30~50 | 2.5~2.0 |
15 | 高等院校 (有住宿) | 每学生每日 | 100~200 | 2.0~1.5 |
16 | 电影院 | 每观众每场 | 3~8 | 2.5~2.0 |
17 | 剧院 | 每观众每场 | 10~20 | 2.52~.0 |
18 | 体育场 运动员淋浴 观众 |
每人每次 每人每场 |
50 3 |
2.0 2.0 |
19 | 游泳池 游泳池补充水 运动员淋浴 观众 |
每日占水池容积 每人每场 每人每场 |
10~15% 60 3 |
2.0 2.0 |
注:① 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生活用水综合指标。
② 集体宿舍、旅馆、招待所、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办公楼、中小学校生活用水定额均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的用水量。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指病房生活用水。
③ 菜市场用水指地面冲洗用水。
④ 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主要用水对象用水外,还包括工作人员用水。其中旅馆、招待所、宾馆生活用水定额包括客房服务员用水、不包括其他服务人员用水量。
⑤ 理发室包括洗毛巾用水。
⑥ 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冷水用水定额外,还包括热水用水定额和饮水定额。
2)污水量预测
表3.1.3.5(2)a 广州市综合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表3.1.3.5(2)b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L/cap·d)
注:中心组团(一)包括荔湾、越秀、东山、天河四个市辖行政区。中心组团(二)包括海珠、芳村、白云、黄埔四区。番禺和花都组团为涵盖番禺区、花都区的市辖行政区范围;从化市、增城市为二个县级市的主要城镇及中心镇区域;乡镇区域主要指在以上区域之外的乡村和一般镇。
3)用电量预测
表3.1.3.5(3)a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指标(kw/户)
表3.1.3.5(3)b 公共设施用地负荷指标(W/㎡)
4)用气量预测㎡
① 广州市居民用气量指标为2717MJ/人·年(65×104kcal/人·年)
② 公共建筑及商业用户的用气量指标
● 各用户的用气量指标宜按表3.1.3.5(4)a确定。
表3.1.3.5(4)a 广州市公建、商业用气量指标(到2010年)
类 别 | 单位 | 用气量指标 | 燃气用量 (m3/d) | 备注 | ||
---|---|---|---|---|---|---|
油制气 | 天然气 | |||||
职工食堂 | 单身食堂 | MJ/人·年(1.0×104kcal/人·年) | 2090(50) | 0.21 | 0.155 |
|
工作餐 | 837(20) | 0.08 | 0.06 | |||
饮 食 业 | 高级餐馆 | MJ/座·年(1.0×104kcal/座·年) | 12560(300) | 1.26 | 0.93 |
|
中级餐馆 | 8370(200) | 0.84 | 0.62 | |||
快餐、小吃店 | 6280(150) | 0.63 | 0.46 | |||
托儿所 幼儿园 | 全 托 | MJ/人·年(1.0×104kcal/人·年) | 2300(55) | 0.23 | 0.17 | 用气天数:250/年 |
半 托 | 1260(30) | 0.12 | 0.09 | |||
医 院 | 餐饮 | MJ/床位·年(1.0×104kcal./床位·年) | 2930(70) | 0.30 | 0.22 |
|
锅炉 | 按锅炉容量核算 |
|
|
| ||
旅馆 招待所 | 有旅客餐厅 | 3350(80) | 0.34 | 0.25 |
| |
星级 宾馆 | 餐饮4、5星级 | 12560(300) | 1.26 | 0.93 |
| |
2、3级 | 8370(200) | 0.84 | 0.62 |
| ||
锅炉 | 按锅炉容量核算 |
|
|
| ||
大专 院校 | 餐饮 | MJ/人·年(1.0×104kcal./人·年) | 2510(60) | 0.25 | 0.19 | 用气天数:300/年 |
锅炉 | 按锅炉容量核算 |
|
注:1、油制气低热值按27.2MJ/m3(6500kcal./m3)计算;
2、天然气低热值按37.4MJ/m3(8947.8kcal./m3)计算,系指压力在101.325kPa、温度在20℃下的发热值。
● 燃气锅炉:广州市规划中可改造及新建的燃气锅炉用气量可根据总出力及燃气锅炉气量指标进行计算。
● 燃气空调:广州市各类公建的各项耗能指标应当按表3.1.3.5(4)b确定。按单位建筑面积测算各项年耗能参见表3.1.3.5(4)c。
表3.1.3.5(4)b 广州市各类公建使用中央空调耗能指标 (w/㎡)
公建类别 | 制冷指标 | 采暖指标 | 卫生热水 |
高级宾馆、公寓 | 100 | 70 | 10 |
写字楼、医院 | 120 | 80 | 15 |
大型商场、候机厅 | 200 | 90 | 10 |
影剧院、展览馆 | 150 | 90 | / |
表3.1.3.5(4)c 单位建筑面积各项年耗能(MJ/㎡·年)
耗能分类 | 制冷 | 采暖 | 卫生热水 |
全年满负荷运行时间(h) | 2500 | 300 | 2500 |
单位建筑面积耗能 | 890~1050 | 65~75 | 75~110 |
③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应当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同行业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④ 未预见用气量根据实际情况可取以上三种用气量总和的5%。
5)通信管道规模
表3.1.3.5(5) 各级道路及街道通信管线敷设管孔数
6)规划内容
电力系统:明确10kv电源的出线变电站(或开关房)及接线方式,确定用电负荷及电缆规格,合理配置电力开关房及变电房。
通信系统:明确通信接入网,确定通信容量,合理设置通信设施用房,包括通信模块局、通信接线间等。
给水系统:明确供水方式,确定用水量、管道管径及集中加压泵房的位置。
排水系统:明确排水体制,确定排水量、管道管径、提升泵站的位置、规模及控制点排水井的井底高程。
燃气系统:明确气源、燃气输配方式及调压方式,确定用气量、及燃气调压装置的位置。
热力系统:明确热源、供热参数及用热方式,确定用热量及供热管道管径,合理设定配汽站位置和管线布置。
1 城市公用的各种专业工程管线应当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或建筑退让位置建设。
2 各种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断面结合道路埋设,应当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线方向排列,在路东、南侧按供水支管、电力电缆、污水管、雨水管的顺序敷设;在路西、北侧按供水支管、通信电缆、供水干管、热力管、燃气管的顺序敷设。宽度40m及以上的道路,有条件的可采用双管线布置。各种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中线平行,横过道路的管孔应与道路中线垂直。
3 下列地区的新建管线应当采用地下埋设:
原八区范围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kv电力线路;
原八区范围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110kv电力线路;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现有110kv以上(含1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可以在满足相关规范的情况下维持原有架设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或升压改造。
4 现有管线设施与规划要求不符的,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及管线新建、扩建、改建等逐步创造条件迁移或改造。因现状地形等条件限制,需要敷设临时性管线的,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只作为临时使用,当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自行迁改。
5 各种管线的敷设不应上下平行重叠。如管线交叉时,原则上应当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当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
6 3.1.4.6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当尽量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7 地下管线之间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表3.1.4.7a规定,管线相互间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1.4.7b规定。
8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路面的结构标高、管线交叉情况及安全要求而定,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3.1.4.8要求,当达不到最小覆土要求时,应当采取防压措施。
表3.1.4.7a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m)
序 号 | 1 | 2 | 3 | 4 | 4 | 5 | 6 | 7 | |||||
管 线 名 称 | 电力电缆 | 电信电缆 | 热力管线 | 输油管线 | 燃气管线 | 给水管线 | 雨水管线 | 污水管线 |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管沟 | ||||||
最小覆土深度 | 人行道下 | 0.70 | 0.50 | 0.60 | 0.70 | 0.40 | 0.50 | 0.80 |
| 0.60 | 0.60 | 0.60 | 0.60 |
车行道下 | 1.00 | 0.70 | 0.80 | 0.80 | 0.70 | 0.70 | 0.80 |
| 0.90 | 0.70 | 0.70 | 0.70 |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10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影响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当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热力管应单独隔离。
1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当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当提出水资源的保护措施。
2 广州市现有水源包括:流溪河、东江北干流、沙湾水道、白坭河、增江、珠江广州河段、顺德水道及地下水水源。应分阶段取消珠江广州河段的给水水源,限制采用地下水水源;应当结合可持续发展加快开发新水源,新水源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行政审批后确定。
3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保护区的划定,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周围地区用地开发要求,必须按《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等相关法规执行。
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3 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宜按以下方法计算。
综合指标法:
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 0.8~1.2万m3/(万人·d)。
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1.0~1.6万m3/(k㎡·d)。
注:1、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
2、以上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
3、以上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不同性质用地指标法:
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宜按表3.2.2.3(2)采用。
表3.2.2.3(2) 广州市单位用地用水量指标 万m3/(k㎡·d)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工业用地和仓储等用地的指标还包括了职工生活用水量。
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法: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宜按表3.2.2.3(3)采用。
表3.2.2.3(3)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 (L/cap·d)
区域名称 | 2010年 | 2020年 |
---|---|---|
中心组团(一) | 400~450 | 400~450 |
中心组团(二) | 300~400 | 400~450 |
番禺、花都组团 | 250~300 | 250~350 |
从化市、增城市 | 200~250 | 250~300 |
乡镇区域 | 150~200 | 200~250 |
注:1、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之和,不包括消防用水、工业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工业用水参考不同性质用地指标法确定。
2、中心组团(一)包括荔湾、越秀、东山、天河四个市辖行政区。中心组团(二)包括海珠、芳村、白云、黄埔四区。番禺和花都组团为涵盖番禺区、花都区的市辖行政区范围;从化市、增城市为二个县级市的主要城镇及中心镇区域;乡镇区域主要指在以上区域之外的乡村和一般镇。
4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广州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1.1~1.3。
1 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当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当城市给水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当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给水时,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2 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供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3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当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土地利用规划并经论证和审批后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4 水厂用地应当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给水规模应当根据广州市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当按表3.2.3.4进行估算。新建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表3.2.3.4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当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2 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3 城市地形起伏较大或规划给水范围较广时,可采用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4 根据城市水源状况、城市规划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5 城市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 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7 新建小区宜采用集中供水系统。生活给水系统不宜采用高位水池供水方式。
8 生活小区和高层建筑宜有两个水源供水,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
1 城市应当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
2 输配水管线应当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并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实施。当有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3 输配水管线应当尽量做到线路短、起伏小,输水干管以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用水地点;造价经济、减少拆迁、少占农田;管道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 输配水管线的走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城市供水规划要求,尽量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敷设,以利施工及维护。输水管原则上宜布置在城市主干道的西侧或北侧。
5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的一根发生故障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应不小于正常设计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在输水干管上不宜直接供水给用户。
6 宽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布置的自来水管线不应当少于三条:输水干管1条、配水支管2条,必要时可增加1条输水干管;宽40米以下20米以上城市道路布置的自来水管线不应当少于三条:输水干管或配水干管1条、配水支管2条;2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上自来水管线应当布置1至2条配水支管。
7 管线应当尽量避免穿越河谷、山脊、沼泽、重要铁路及泄洪地区,并注意避开滑波、塌方和易发生泥石流及高侵蚀性土壤地区。
8 管道穿越铁路应征得铁道部门同意,一般在路基下垂直穿越,应当尽量避免架空穿越。管道穿越河流、河涌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形式,有条件时应当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应当取得当地水利和航运管理部门的同意,避开锚地,并应当在两岸设立标志;架空管桥不应当阻碍航运交通。
9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当布置成环状,现有枝状管网有条件的应当改造成环状。
10 给水管线在人行道下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当小于0.6米,在车行道下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当小于0.7米。
11 给水管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应设在上方;给水管相互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15米。
12 管径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供水规划要求。城市输水管及配水干管的管径应当根据规划期的给水规模确定;输配水管径应当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当小于100毫米。在城市建成区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当大于120米;在非建成区,消火栓的间距可按工、企业和居民点的分布个别设置。
14 泵站位置应结合给水系统布局、城市规划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15 泵站的用地面积可按表3.2.5.15进行估算。泵站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表3.2.5.15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1 城市的电源包括500kv电源变电站和地区电厂(含燃煤、燃油、燃气、热电并供、水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等)。宜逐步过渡到以500kv电源变电站为主、地区主力电厂提供支撑的格局,原则上不应新建燃煤、燃油发电厂,鼓励发展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并供电厂。
2 应当根据城市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电力平衡,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结合全省电网规划确定需要新建、扩建电源的规模及建设进度;并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及确定其位置。
3.3.2 用电负荷
1 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规划最大负荷;规划年总用电量;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分区规划最大负荷及分布;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及分布。
3 负荷预测应当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当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4 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应当以下列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或校核远期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城市总用电量时,有关指标可按表3.3.2.4(1)选定。
3.3.2.4(1) 广州市人均综合及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kwh/(人·a)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阶段,当采用用地负荷指标进行负荷预测时,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可按表3.3.2.4(2)选定。
表3.3.2.4(2)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W/㎡)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类别 | 负荷指标 | |
---|---|---|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 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 | 90~100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施及其它 | 40~50 | |
工业用地用电 | 一类工业 | 50~70 |
二类工业 | 60~80 | |
三类工业 | 100~120 | |
居住用地用电 | 40~50 | |
对外交通用地用电 | 铁路站场 | 70 |
机场飞行区、航站区及服务区 | 30 | |
仓储用地用电 | 15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 | 10 | |
其他事业用地用电 | 5 |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指标可按表3.1.3.5(3)a、3.1.3.5(3)b选定,其中工业用地用电负荷指标可按表3.3.2.4(2)选定。
1 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目前采用500kv、220kv、110kv、10kv和380/220V等五级,四个变压层次。
2 城市电网规划应当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区应当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城市电网规模应当按城市用电负荷发展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设,达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3 城网中各电压层次变电容量应当按一定的容载比配置,其中220kv电网容载比取值为2.0~2.1,110kv电网容载比取值为 2.3~2.4。
4 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市电网中各级电压变电站、开关站、配电房、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的位置和用地。
5 城市电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220kv及以上电网为城市送电主网,主网架应当采用大容量架空线路组成环网结构,以500kv站为中心并围绕城市建成区形成大容量枢纽网络。城市中心区可采用220kv终端变电站,从枢纽网络上接取电源深入负荷中心供电。
220kv变电站应当设置两条或以上的110kv联络线与其它220kv变电站联络。
110kv高压配电网应当采用3T接线。
10kv电缆配电网应当采用环网结构,开环运行,并能满足三减一环网或二减一环网的要求,架空配电网宜采用多分段多联络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环网结构。
6 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专用走廊(包括高压架空线和电缆走廊)应当以城市控制性电力规划为依据,结合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的网络结构和变电站布点按表3.3.3.6进行回数预留。
表3.3.3.6 变电站进出线走廊预留回数表
7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当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避免跨建筑物;1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应当规划专用通道,并加以保护,不应当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 堆场和仓库。
8 建成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110~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当按表3.3.3.8规定:
表3.3.3.8 110~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9 1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美观的钢管杆塔和多回路(不多于4回)同塔架设的线路结构。布设在新建居住区、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10 高压地下电缆线路在与架空线连接处,结构简单的情况宜考虑杆上终端形式;须设置电缆终端场的情况,电缆终端场需占用的面积是单回线路为10×10㎡,双回线路为10×20㎡;当有景观或安全要求时,应当为户内式。
11 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1994)和下列规定:
应当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规划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敷设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应当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城市地下电缆和线路集中地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可采用地下电力综合通道;
地下电缆沿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及穿过广场绿地,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当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如不具备敷设电缆条件,可另行建设综合管线专用桥;
通过河流、水库的电缆,如不能利用桥梁、堤坝敷设时,可采用水下敷设。敷设水下电缆须取得水利或者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在水下电缆的两岸设醒目的警告标志。
12 应当结合道路建设和城市控制性规划按以下原则在人行道上预留电缆走廊,其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超过6根时,在城市东南侧慢车道或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穿保护管直埋的敷设方式;超过6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根数超过30根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电缆在各等级道路上敷设的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20m次干道、10m及以下小区道路上,电缆可采用槽盒;
② 30m次干道、40m及以上主干道上,电缆应采用电缆排管敷设;
③ 城市40m及以上主干道、城市规划确定的繁华商业街和重要路段宜采用电缆暗沟或电缆隧道的敷设方式,不宜采用电缆明坑的敷设方式。
电缆排管、电缆暗沟或电缆隧道的管井,盖板应当与道路景观相协调。道路建设时应预埋穿越道路的排管,一般为4~12孔。桥梁东南侧人行道应当预留净空深度不小于20cm的电缆沟道;如不具备敷设电缆条件,可另行建设综合管线专用桥。
13 步行街、商业街和宽度超过60m的主干道等不便多次横跨马路的城市道路,应当在道路的人行道西北侧预留电力高压电缆管孔的位置,管孔数宜为4~6孔。
3.3.4 电力设施
1 城市高压变电站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220、110kv变电站。各电压等级变电站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应当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
2 城市建成区边缘或郊区、县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在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站可与其它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站。
3 城市高压变电站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最终规模宜为3-4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当标准化、系列化、110~500kv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当符合表3.3.4.3的规定。
表3.3.4.3 110~500kv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表
4 城市高压变电站的净用地面积(户外站为围墙内面积,其余为建筑基底面积),应当按变电站最终规模规划预留;规划新建的110~500kv变电站用地面积的预留,应当不小于表3.3.4.4的规定。
表3.3.4.4 110~220kv变电站规划净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5 城市高压变电站用地的预留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规划用电负荷超过表3.3.4.5规定的城市开发项目宜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的要求预留变电站用地,其面积应当符合3.3.4.4条的规定。
表3.3.4.5 城市高压变电站用地预留
规划最终负荷 | 预留用地类型 |
80MW | 220kv变电站 |
20MW | 110kv变电站 |
6 城市10kv及以下变电房应当附设在建筑物内,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8米;变电房不应与住宅相邻设置(不应布置在住宅的旁边或上下方)。临时施工用电可采用10kv箱式变压器,应当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
7 开关房应当根据负荷密度和规划要求配置,两开关房之间距不宜小于300m。居住小区、单栋建筑物的规划表2.1.2.2最终负荷分别达到4000kw、 2000kw或者居住小区、单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分别达到50000㎡、25000㎡时应当预留至少1间开关房。
8 开关房的布置型式可分为双列布置和单列布置,除条件限制外,宜采用双列布置。开关房及变压器房尺寸应当满足表3.3.4.8要求。
表3.3.4.8 开关房、变压器房尺寸(m)
布置形式 | 开关房 (单列布置) | 开关房 (双列布置) | 枢纽开关房 (双列布置) | 变压器房 (单台变压器) | 变压器房 (双台变压器) |
尺寸(L×W) | 3×4.5 | 5×4 | 7×4.5 | 6×4.5 | 8×4.5 |
9 单个开关房最大供电负荷宜为4000~10000kw;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开关房一般采用两路进线,8~10路出线的形式,枢纽开关房为12路出线。
10 公变房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每间公变房内变压器台数不宜超过2台,如超过两台应当单独设置高、低压配电室,具体尺寸根据设备选型另行确定;
住宅楼公变房设置见表3.3.4.10(2);
表3.3.4.10(2) 住宅楼公变房设置表
10kv变电房变压器单台容量选择宜符合表3.3.4.10(3)的规定。
表3.3.4.10(3) 10kv变电房变压器单台容量表(kvA)
注:箱式变压器单台容量除上述标准外,还设有750kvA的标准。
11 非居民用户的用电报装容量新、旧合计超过160kw。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专变房必须配置低压配电室;12层以上住宅楼的公变房应当单独设低压配电室。专变房负荷超过1250kw宜设置两台或以上变压器。
1 通信业务的种类和数量需求预测应当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和校核;通信业务的种类和数量应通信业务的种类和数量在通信业务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通信业务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的划分,应当与城市专项规划相一致。
2 通信业务预测标准:
业务通信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应不小于表3.4.1.2(1)a所列标准;从业人口最终需求应不小于表3.4.1.2(1)b所列标准;住宅通信用户最终需求应不小于表3.4.1.2(1)c所列标准。
表3.4.1.2(1)a 业务通信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
表3.4.1.2(1)b 住宅通信用户的从业人口最终需求表(人)
表3.4.1.2(1)c 业务通信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对)
住宅有线电视用户的最终需求不应当小于表3.4.1.2(2)a所列标准;商业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不应小于表3.4.1.2(2)b所列标准。
表3.4.1.2(2)a 住宅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终端)
表3.4.1.2(2)b 商业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表 (㎡)
3 移动通信网络发展水平预测指标为用户普及率,规划期末普及率可取90%。
1 通信局、所、基站应当本着各运营商共同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2 通信机楼的布点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通信枢纽中心、综合通信母局和汇接局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
通信需求超过10000门且距现有局(所)或者规划安排的局2.0km以上,应设置通信端局。通信端局应当按用户等密度分布(近郊区按平均用户线长不超过1公里的原则规划建局);城市中心区通信端局按1.5~2.0km的服务半径布点。
有关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应当不小于表3.4.2.2的规定。
表3.4.2.2 通信机楼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
注:上述通信机楼各运营商共用时,建设指标应根据城市规划适当增大。
通信机楼应当临城市干道或临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设置,并距110kv变电站150m以上,距220kv变电站300m以上。
3 通信机楼、通信模块局、通信用户接入设备间应当处于服务区域内通信需求相对集中且方便敷设出局通信管道的位置。
4 通信模块局及通信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布点原则: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者工业开发区,通信需求为2000~10000门的应当设置通信模块局;
小区通信模块局应当结合首期建筑物设置,不宜占用独立用地,并满足荷载、防潮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在小区及大楼首期工程中提供通信设备间,以便及早安装通信设备,满足小区及大楼的通信要求;
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表3.4.2.4的规定。
表3.4.2.4 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
在人流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公共电话亭,其规模应符合规划要求。
5 通信专用交接间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建筑物内按每800线设置通信专用交接间一处;十二层及以上的楼宇如无设置通信设备间的,必须设置通信专用交接间;
通信专用交接间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
通信专用交接间应当设置在方便连接通信管道和楼内弱电竖井的位置。
6 移动交换局建设用地指标为6000㎡,当该局设立A、B两系统时,用地指标应当乘以系数1.5。
1 通信管道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通信管道建设规模应一步到位,各种通信管道应当结合道路同步建设,同沟同井,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
通信线路敷设应当以管道为主、杆路架设为辅。建成区不宜新建杆路架设通信线路。城市中心区的通信架空配线,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埋设。城市中心区今后不准建设微波通道。
2 道路横跨管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路口及道路东、南侧建有住宅小区和大楼的位置;
道路东、南侧已敷设通信管道的,每300米应设一处;
道路东、南侧没有敷设通信管道的,每100米应设一处。
3 出局通信管道设置原则应当符合表3.4.3.3a规定;各级道路、街道通信管线敷设管孔数宜符合表3.4.3.3b规定。
表3.4.3.3a 出局通信管道设置原则表 终局容量单位:万门
表3.4.3.3b 各级道路及街道通信管线敷设管孔数
4 通信管道应当敷设在人行道下,为便于通信电缆引上,通信管道宜与通信杆路同侧;通信管道中心线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或建筑红线。
5 城市通信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表3.4.3.5a规定,当管道埋深无法满足要求及穿越轨道时,其埋深不得低于表3.4.3.5b规定。
表3.4.3.5a 城市通信管线最小覆土深度(m)
表3.4.3.5b 管道埋深标准表(m)
注:管道的埋深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采取8cm厚100号混凝土包封或其他技术措施处理,以保证管道安全。
6 通信杆路架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通信杆路架设的杆间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市区杆距可为35~40m,郊区杆距可为40~50m。
架空线路设备应当根据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可靠的保护,以免遭受雷击、高压、强电流的电气危害和机械损伤。
架空杆路与其它设施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4.3.6规定。
表3.4.3.6 杆路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净距表(m)
7 应当尽量减少挂墙敷设通信线路,且应当横平竖直,不影响城市景观。
8 现有通信线路的改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小区、住宅综合楼宇必须设置通信管道及楼内通信线路。
通信交接箱在新城区应设置在建筑物内的专用位置,在旧城区设置通信交接箱时不得妨碍行人安全及影响市容环境。
现有通信线路的改造应结合城市规划逐步按新建标准进行。
在城市道路的西、北侧因地制宜地建设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将逐步用地下管道敷设代替杆路架设线路。
1 热力工程的热源是指现有和规划的企业生产或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热能并服务于企业外部的产品。热源的规划布点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及扩建小锅炉。
3 供热半径3~5公里区域内,只宜建一个集中供热热源点。
4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鼓励发展分布式热源供应系统,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 集中供热应根据工、商业用热和居民生活用热的需要,采用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方式,按工业发展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2 热源主要对工业生产和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商厦车站等工商服务业,公用事业供热和制冷;在供热范围内可适当向居民、社区生活供热和制冷。必须坚持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热电冷联供、以热定电等原则,严格限制新建工业区和开发区企业建设分散供热的锅炉。
3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除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作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逐步淘汰。
1 供热管网和供热热源、用热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统筹安排、同步建设。供热管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2 主干管网应按最终热量需要设计,在城市中心区的公共地区,供热管网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3 热力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道路上的热力管道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宜敷设在机动车行道以外的地方,同一条管道一般只沿街道的一侧敷设,有条件时可根据用户的分布采用双侧敷设。
厂区和单位内部的热力管道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城区外的热力管道应当沿公路敷设。
4 地上敷设的热力管道可与其他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且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
5 城市街道上和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下敷设。当地下敷设困难时,可采用地上敷设,但应当注意美观以及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6 热水热力管道地下敷设时,应当优先采用直埋敷设;热水或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应当首选不通行管沟敷设;穿越不允许开挖检修的地段时,应当采用通行管沟敷设;当采用通行管沟困难时,可采用半通行管沟敷设。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困难时,可根据设计要求直埋敷设。
7 地上敷设热力管道的隔热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2.0米;在不影响交通的地区,宜采用低支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米。地上敷设的热力管道应当设置限高标志和防撞措施。
8 管道架空不通航河流时,管道结构表面于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垂直净距一般不小于0.5米。跨越通航河流时,应当征求有关水利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9 热力管道同河流、铁路、公路等交叉时应垂直相交。特殊情况下,管道与铁路或地下铁路交叉不得小于60度角;管道与河流或公路交叉不得小于45度角。
10 配汽站宜设在用户供汽范围内,并结合建筑物统一考虑。
1 广州市现有城市燃气气源由油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和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构成。规划期内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补充的城市燃气气源构架。
2 城市燃气气源供应量和城市用气量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以保障城市用气要求。
3 城市用气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气量、商业用气量、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能源站用气量、燃气汽车用气量、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及其他气量。用气量应当根据广州市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供气规模应当根据城市最高日用气量确定。
4 进行城市燃气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燃气的用气高峰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不均匀性,可按各用户燃气用量的变化叠加后确定;
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气的高峰系数,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月高峰系数取1.27,日高峰系数取1.16,小时高峰系数取2.65。
5 市政管网供气方式最终宜采取管道供气,市政燃气管网供应范围内的现有小区瓶组供应系统、现有瓶装液化气用户应逐步向市政管网区域供气供应方式转换。
1 天然气门站的选址在兼顾城市高压输气干线走向的同时,宜尽量靠近分输站,其站址应当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讯等条件;规划用地按10000㎡控制。
2 长输管线与城市燃气管网以门站为分界线,门站后为城市燃气管网,宜按表3.6.2.2的规定进行压力分级。
表3.6.2.2 城市燃气输送压力(表压)分级
3 规划城市燃气管网系统时,应当合理利用城市已建成供气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管网系统应当满足城市的气量、气质、气压和城市安全供气的要求,并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确定。
4 城市燃气管道应当按下列原则布置:
高、中压输配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宽40m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敷设输气管,并宜在道路两侧人行道敷设配气管;
宽40m以下的城市道路宜敷设配气管;
管道宜布置在城市道路的西、北侧。
5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如立交桥)。压力不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通过河流宜随桥敷设。
6 城市燃气调压设施包括调压箱(悬挂式)、调压柜(落地式)、地下调压箱和专用调压装置等。
7 调压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调压设施与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6.2.7规定。
表3.6.2.7 调压装置与其它建(构)筑物水平净距(m)
建筑形式 |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 建筑物外墙面 | 重要公共建筑物 | 铁路(中心线) | 城镇道路 |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
---|---|---|---|---|---|---|
调压柜 | 次高压(A) | 7.0 | 14.0 | 12.0 | 2.0 | 4.0 |
次高压(B) | 4.0 | 8.0 | 8.0 | 2.0 | 4.0 | |
调压柜 | 中压(A) | 4.0 | 8.0 | 8.0 | 1.0 | 4.0 |
中压(B) | 4.0 | 8.0 | 8.0 | 1.0 | 4.0 | |
地下调压箱 | 中压(A) | 3.0 | 6.0 | 6.0 | - | 3.0 |
中压(B) | 3.0 | 6.0 | 6.0 | - | 3.0 |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8 调压箱(悬挂式)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非主立面及不影响周围景观的其他立面的外墙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外墙上时,宜采用嵌入式的布设方式,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条件困难时可采用外露式;
调压箱不应当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当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它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当调压器的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当小于1.5m;当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当低于二级。
9 调压柜(落地式)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作为区域性供气使用,宜布设于靠近用气区域的中心区,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调压柜应当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m;
调压柜距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5.2.7的规定。
10 安装调压箱(柜)的位置应使调压箱(柜)不被碰撞,不影响景观,并在开箱(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11 在城市规划重点区、重要建筑物附近、主干道和繁华街道两侧宜采用地下调压箱,地下调压箱与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3.6.2.7的规定。
12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上述形式设置外,可按以下形式设置: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者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应当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它建(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2的规定。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级,并应当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和向外开启的门窗;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房间内;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者锅炉房内。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当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站址应当选择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交通便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段。其地下全压式贮罐单个容积应不超过50m3,总容积应当不超过400m3。
2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要求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表6.3.7-1、表6.4.3、表6.4.6、表6.5.5、表6.6.8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的规定。
3 市政燃气管网的供应范围内不宜新建或扩建液化石油气灌瓶站,应当逐步取消现状不合要求的瓶装供应点。
4 独立瓶组间的用地规模应当符合表3.6.3.4的规定。
表3.6.3.4 独立瓶组间用地规模
注: 1、瓶组站占地面积Ⅰ:按最不利情况考虑,包括距站外安全距离的占地面积。
2、瓶组站占地面积Ⅱ:未考虑安全距离的占地面积。
1 输油管道不应当通过城市水源区、工厂、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当输油管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2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当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注:1、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应由油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税沟时)外边缘以外1m。
2、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它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本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3 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当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当小于0.5m。
4 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当小于0.3m。
5 输油管道应当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当受自然条件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土堤埋设或地上埋设。
6 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3.6.4.6要求。
表3.6.4.6 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的安全距离(m)
注:1、垂直距离指至管道任何部分的距离,水平距离指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距离。
2、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表中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2 当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时,应当将污水处理厂及其连结的污水管渠纳入城市污水工程规划范围,进行统一规划。沿途城镇污水需排入时也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3 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体制应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旧城区保留合流制的排水系统应当改建为截流式合流制。
1 城市污水量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同时还应当考虑雨污合流管网的初雨截污水量及地下水渗入量,地下水渗入量采用设计污水量的10%。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确定。广州市综合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当按照表3.7.2.2选定。
表3.7.2.2 广州市综合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区域名称 | 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
中心组团 | 0.85 | 0.7 |
番禺、花都组团 | 0.85 | 0.7 |
从化市、增城市 | 0.85 | 0.7 |
乡镇区域 | 0.8 | 0.7 |
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应当根据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结合人口预测来预测;工业废水量应当根据分类用地用水量指标结合规划工业用地来预测。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应当按表3.7.2-2选定,分类用地用水量指标应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表3.2.2.3。
表3.7.2.3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L/cap·d)
注:中心组团(一)包括荔湾、越秀、东山、天河四个市辖行政区。中心组团(二)包括海珠、芳村、白云、黄埔四区。番禺和花都组团为涵盖番禺区、花都区的市辖行政区范围;从化市、增城市为二个县级市的主要城镇及中心镇区域;乡镇区域主要指在以上区域之外的乡村和一般镇。
4 合流管渠的总设计流量应当为排入管渠的平均日城市设计污水量与设计雨水量之和。
5 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干管溢流井后管段流量,应当为溢流井以前旱流污水量、溢流井截流雨水流量、溢流井以后汇入的旱流污水流量、溢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设计雨水流量之和。
旱流污水流量即排入管道的城市平均日污水流量;
溢流井截流雨水流量应当按溢流井前旱流污水流量乘截流倍数确定。截流倍数应当根据旱流污水流量的水质、水量和水体条件、环境要求及降雨情况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广州市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按表3.7.2.5采用。
表3.7.2.5 广州市合流制截流倍数
1 污水收集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城市布局以及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位置及其环境容量进行布局,并结合城市规划道路坡降及城市竖向规划合理划分污水收集范围。
2 由城市污水系统收集的有毒、有害污水或其它废水,其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城市生活污水系统。
3 污水干管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构)筑物或者其它障碍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4 污水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当根据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污水干管渠应当布置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污水汇集的地带。污水管渠应当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并宜布置在城市道路的东侧或南侧。
5 宽40米及以上道路两侧各设一条;宽40米以下道路设一条,特殊情况下增设一条。车行道下,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小于0.7米。污水干管的起点埋深不小于1.8米。
6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当受纳水体为河道(涌)时,在河道(涌)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宜布置截流式排水系统,截流干管宜布置在河道(涌)的维护地带内。
7 分流制管渠和污水处理系统完善的地区,新建建设工程不宜设置化粪池。
8 污水管渠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污水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污水管渠断面应当按远期污水量确定。
9 城市规划路交叉口必须预留污水管接入井;无规划路口的应当结合道路两侧用地性质合理预留污水管接入井,间隔不宜大于120米,污水管接入井应当设在道路红线之外。
10 检查井应当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跌水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宜按表3.7.3.10规定。
表3.7.3.10 检查井最大间距
注:管径或暗渠净高大于2000mm时,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11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12 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在满足安全、维护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一条。倒虹管应当设事故排出口。
13 过河管管顶距离规划河底不宜小于0.5米,通过航运河道及河涌时其位置、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当征求当地水利及航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设置标志,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14 污水管渠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污水泵站。当污水管渠无法重力流或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以重力流方式排放污水的污水系统受地形、地质条件或者受纳水体等因素影响时,应当设置泵站。
15 污水泵站位置及用地面积应当根据污水工程总体规划,城市污水分区规划的相关原则和要求确定。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3.7.3.15确定。
表3.7.3.15 泵站建设用地指标(㎡)
注: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的指标控制。
3、合流泵站建设用地指标参考雨水泵站相关指标。
16 单独设置的污水泵站,应当结合周围环境条件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宜设置不小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有除臭设施的可适当减小距离。
1 污水处理厂位置选择、用地面积、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
2 污水处理厂位置应当根据城市污水管渠系统规划要求、城市的地形和处理后污水(污泥)的出路、污染物的总量和水环境污染的治理要求,通过技术论证后确定。
3 污水处理厂用地应当以不占或少占农田、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宜不小于50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
4 污水处理厂的用地面积,应当按污水工程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应当根据城市平均日污水量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3.7.4.4选定。绿化面积不应当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规划上应当结合污水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回用、粪便处理考虑用地预留。
表3.7.4.4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m3•d)
注:1、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3、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5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级别和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环境质量评价的要求确定;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及《广东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受纳水体应当有较大流量或水量,以保证水体有足够的稀释和自净能力,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 污水处理厂的建筑造型应当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厂内处理构筑物应当结合污水厂的地理位置、风向及周边环境的要求等进行加盖除臭,同时建、构筑物的景观效果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节 城市防灾
4.1 城市防洪排涝
1 城区按2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设防。近期达到100年一遇标准;远期通过北江大堤和飞来峡水库等联合调度达到防御北江300年一遇标准。农田区:捍卫5万亩以上按50年一遇标准设防,捍卫5万亩以下按20年一遇标准设防。
2 城区和建制镇区的治涝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不成灾。旧城区受客观条件限制,近期为10年一遇标准,远期逐步提高设计标准。农作物区采用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一日排至农作物耐淹水深;不耐淹作物适当提高标准。
1 防洪(潮)闸门应当结合城市景观、交通等要求,宜在河涌口处设置。
2 雨水泵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排涝分区内的地面标高较低,容易受涝,且地面标高不易提高或不能提高时,一般应当设置雨水泵站;
泵站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流域划分或城市规划所规定的任务,以近期目标为主,并考虑远景发展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雨水泵站的占地面积应当根据泵站规模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4.1.2.2规定;
表4.1.2.2 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s/m3)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雨水泵站一般应当设在河涌出口,宜与防洪(潮)闸门同时建设。
3 建(构)筑物与防洪排涝工程的交叉、连接应征求水利、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1 城市自排区地台标高应当依据河道洪(潮)水面线推算确定,市区主要河道洪(潮)水面线计算成果见表4.1.3.1a,白坭河、新街河、流溪河等河二十年一遇设计洪(潮)水面线分析成果见表4.1.3.1b。
表4.1.3.1a 市区河道设计洪(潮)水面线 水位:m(珠江基面)
表4.1.3.1b白坭河等河流20年一遇设计洪潮水面线分析成果 水位:m(珠江基面)
河名 | 地点 | 增埗河口 | 卫生 河口 | 石门 | 老鸦岗站 | 流溪河口 | 三步岗水闸 | 九潭水闸 | 新街河口 |
---|---|---|---|---|---|---|---|---|---|
白泥河 | 5%设计洪(潮)水位 | 2.77 | 2.87 | 3 | 3.09 | 3.47 | 3.51 | 3.73 | 4 |
新街河 | 地点 | 新街头 河口 | 大岭 铁路边 | 雅瑶 旧村围 | 雅瑶 三向围 | 新村 老虎岭 | 新村水闸 |
|
|
5%设计洪(潮)水位 | 4 | 4.4 | 4.4 | 4.4 | 4.66 | 4.88 |
|
| |
流溪河 | 地点 | 流溪河口 | 沙溶 | 江村 公路桥 | 草地庄 | 蚌湖桥 | 沙坑口下 | 棋盘庄 | 人和坝上游 |
5%设计洪(潮)水位 | 3.47 | 3.52 | 4.51 | 5.26 | 5.52 | 5.74 | 5.92 | 7.2 | |
地点 | 免岗坑口 | 竹三大桥 | 米岗 | 牛栏头 | 竹园庄 | 钟落潭 | 并湖泵 |
| |
5%设计洪(潮)水位 | 7.53 | 10.84 | 12.41 | 14.19 | 16.15 | 17.06 | 19.69 |
| |
免岗坑 | 地点 | 免岗坑口 | 新兴水轮泵站 | 汉塘桥 | 汉塘产院 | 汉塘倒虹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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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洪(潮)水位 | 7.53 | 9.8 | 10.3 | 10.6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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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市涌 | 地点 | 新市涌河口 | 横滘新桥 | 新市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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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洪(潮)水位 | 2.96 | 3.3 | 3.66 | ||||||
石井河 | 地点 | 增埗河口 | 新市涌河口 | 槎龙桥上 | 潭村 | 张村桥下 | 石井桥下 | 铁路桥下 | 环滘桥 |
5%设计洪(潮)水位 | 2.77 | 2.96 | 3.04 | 3.06 | 3.09 | 3.14 | 3.18 | 3.21 | |
地点 | 蚬坑河口 | 夏茅桥 | 夏茅桥公路桥 | 平沙桥 | 均和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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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设计洪(潮)水位 | 3.21 | 3.22 | 3.3 | 3.43 | 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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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市区各河道的防洪岸墙、堤防和水闸的设计水位,应当依据设计标准的设计洪(潮)水面线确定。沿各河道的防洪岸墙、堤防和水闸宜在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整修、加固与新建。
3 珠江、流溪河堤岸两侧的绿化带应当结合堤岸防护和城市景观工程,堤岸建设应当考虑配合城市绿化工程,珠江绿化景观带每侧的宽度不小于30m,其中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的宽度为100~300m,条件限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 防洪工程的建设,宜与城市景观、航运布局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紧密结合。
1 城市雨水系统应当以充分利用城市的地形和河涌水系就近分散排入为原则。在城市雨水系统中,可利用城市的水库、湿地、人工湖调节雨水径流量。
2 雨水干渠应当布置在排水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地带。雨水干管应当沿规划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3 宽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应当在道路两侧各设1条雨水干管;宽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设1条,特殊情况下增设1条。
4 城市规划路交叉口必须预留雨水管接入井;无规划路口的应当在道路两侧每隔120m预留雨水管接入井,接入井应当设在道路红线之外。
5 雨水管渠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断面尺寸应当按远期规模确定。
6 雨水管道的设计应当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当同时考虑现有和规划的水库和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位顶托时,应当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情况设置水闸或泵站等设施。
7 排涝工程应当以自排为主、泄蓄结合、泵排为辅,结合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提高新建地区的地面高程,对地面高程偏低的旧城区,应通过旧城改造逐步抬高地面高程或采用泵排方式。
8 河涌维护带宽度应当按每侧6m控制。河涌规划控制蓝线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表4.1.4.8规定,老城区可根据实际用地规划情况参照执行,具体在编制有关规划时确定。
表4.1.4.8 河涌规划控制标准
注:对已经规划部门审批并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的用地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原规划要求控制。
9 河涌过水断面必须满足城市防洪排涝要求,有条件的宜结合城市景观要求适当扩宽河涌水面,并尽量保留河涌原有的自然走向。
1 消防站责任区划分应当满足“消防队接到报警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
2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内环路以内地区宜控制在3~4.5k㎡;环城高速公路与内环路之间地区宜控制在5~6k㎡;环城高速公路以外地区宜控制在6~7k㎡。
3 消防站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应当选择在责任区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消防站用地边界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净距应不小于50m;
为确保消防站本身安全,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200 m,且应当设置在该类建筑物、储罐区、堆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
新建、改造的消防站车库门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当少于10m。
4 新建消防站实施有困难的旧城区可设立小型消防站。
5 城市消防站面积宜按表4.2.1.5确定。旧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设置小型消防站或在大型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
表4.2.1.5 城市消防站面积控制标准 (㎡)
6 水上消防站应当考虑消防艇码头岸线的需求,岸线长度宜按四艘消防艇的停泊要求予以控制。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2.1-1中的普通消防站面积的下限控制。
1 消防用水应当结合市政给水管网、自然水体和人工水体。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法规的规定。
2 城市室外供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3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干管均不应当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当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4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5 室外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人行道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消火栓布置距道路侧石不宜少于0.7m且不宜大于2米。
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当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城市室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30L/S;室外消火栓的供水管管径应不小于100mm。
7 在旧城改建和新区开发中,必须按规划控制消防通道。超过消防规范规定面积的工厂、仓库、货场和体育馆、会堂、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源,应当设置消防车道。
8 消防通道的净高、净宽均不少于4m。街区内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得超过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者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当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3.1 广州市地处地震烈度7度区,地震加速度为0.10g(花都区地处地震烈度6度区,地震加速度为0.05g)。
4.3.2 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引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并避开活动断层和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场区。
4.3.3 水源、气源和热源的设置不宜少于两处,并在规划中确认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广州水源:流溪河、东江、珠江广州河段、顺德水道及地下水水源(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有条件时宜配置适当的取地下水备用水源井—《GB 50032-2003》);电源:珠江电厂、黄埔电厂、蓄能电厂、恒运等电厂;变电站:北郊、增城以及广南等500kv变电站。
4.3.4 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用水较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
4.3.5 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和分散出口。
4.3.6 净水厂、具有调节水池的加压泵房、水塔和燃气贮配站、门站等应当分散布置。
4.3.7 给水和燃气干线应当敷设成为环状;热源主干管之间应当尽量连通;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4.3.8 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4 城市人防工程
4.4.1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护的需要,城市地铁、地下交通隧道、地下综合体等地下建筑的规划、布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的要求,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应与就近重要人防工程、其他人防交通干(支)道、其他地下工程合理连通。
4.4.2 人防工程的布局、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和平时的用途,应当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及城市政治、经济、军事目标的分布情况和发展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平战结合,统筹安排。
4.4.3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要防护单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并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4.4.4 居住小区应配建的人防工程,其选址应当结合小区规划整体考虑,且应当与配建地下停车场相结合。
4.4.5 人防工程应当根据掩蔽面积1.0㎡/人的规模确定。
4.4.6 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4.7 列入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要求预留人防工程孔口及附属建筑的地面位置。对已建人防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
4.4.8 在人防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的口部,除人防工程管理用房外,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4.4.9 相邻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城市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相互连通。周围物业未建成时,人防工程应预留与周围物业连通的条件。
4.4.10 一、二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城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医疗设施同步建设;三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可在在人口规模5万或以上的居住区内配套建设。
4.4.11 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根据其保障的目标和区域进行配置,同时在人口规模1.5万或以上的居住区内配套建设。
4.4.12 人员掩蔽工程的出入口与所保障的人员生活、工作区的距离应按掩蔽人员听到警报10分钟内步行进入工程确定,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4.4.13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应设置区域电站,以满足本工程及邻近人防工程在低压供电范围内战时一、二级负荷的需要。
4.4.14 公共人防工程是指纳入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在市政道路、广场、公用停车场、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地面以下组织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
4.4.15 公共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广州市人防工程规划的原则和布点。
4.4.16 公共人防工程尽可能与邻近建筑物的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不致造成大的影响。
4.4.17 对在市政道路和交通设施地面以下的公共人防工程应当编制相应的交通影响评估和交通组织方案,妥善解决施工期的交通影响和组织问题。原则上不宜在交通已经非常繁忙的主干道下面设置公共人防工程。
4.4.18 应当尽可能利用公共人防工程兼顾解决地下人行过街隧道问题。
4.4.19 公共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风亭等的设置要求参照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和风亭的要求执行。
4.4.20 平时用作商业或者其他功能的公共人防工程,应当按照相应性质建筑物的指标和标准配套停车场等设施。
4.4.21 公共人防工程除满足人防要求外,还应当满足相应的防火、防灾要求,具有合理的防火分区和满足规范的疏散出入口,并应当报消防部门审批。
4.4.22 市政道路下面的人防工程建设时,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迁改方案,并报市政规划部门审批。
4.4.23 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报建时,应当严格监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外侧3米内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会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第五节 市政环卫设施
1 城市垃圾收运应当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2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宜采用上门收集或真空管道垃圾收集系统等形式,并按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3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必须同步建设垃圾压缩站。压缩站建设主要以2、3、4厢站为主。压缩站设置标准应当符合表5.1.1.3的规定。
表5.1.1.3 生活垃圾压缩站设置标准
注:1、上述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4 垃圾压缩站建设宜独立设置,如与其它建筑物合建,其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当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应当尽可能远离居民住宅,与居民住宅最小间距不应当小于10米。
5 垃圾压缩站设施建设按规划人口、人均垃圾产生量、压缩站转运能力进行配套。
6 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客运站场应当设置密封的废物箱。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为: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7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米;
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1 城市垃圾处理方式有卫生填埋、焚烧和综合处理等,垃圾处理以焚烧为主,最终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
2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远郊。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宜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和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3 垃圾卫生填理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当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用地范围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应当设置不小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周边宜设置不小于100米的卫生防护绿地;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当小于10米。
4 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及处理量、处理工艺、使用年限确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宜小于十年。
5 医疗垃圾、危险固体废弃物及餐厨垃圾等应当设置专门的处理设施。
5.2.1 公厕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厕为主,活动式公厕为辅。
5.2.2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必须同步建设公厕。公厕的设置标准是每平方公里设3座,主要商业街每500至700米设1座。建设规模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人流量或使用功能等因素综合考虑。
5.2.3 每座公厕建筑面积不应当少于75平方米,小区级公厕用地按表5.2.3控制。
表5.2.3 小区级公共厕所用地标准表
5.2.4 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宜结合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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