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工作中涉及场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支队

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工作中涉及场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国房字〔2005〕674号

 

  为妥善处理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工作中涉及场地的有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对待、循序规范”的原则,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利用非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处理:

  (一)利用此类场所进行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二)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在广泛听取周边住户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辖区商业布点规划,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商业布点规划尚未批准前,对利用此类场所生产经营的已领有证照的业户允许继续在原址经营。

  商业布点规划批准后,对不符合该商业布点规划的业户,禁止在原址继续生产经营。

  二、对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物业和农民宅基地物业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处理:

  (一)对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物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当事人应当凭有效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有关证照。

  在2005年12月31日后仍未办理有关证照进行生产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二)对于以农民宅基地物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满足安全生产、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其他审批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利用农村宅基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已领有证照的,在证照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

  2.利用农村宅基地物业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或证照有效期满,区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1)对利用远郊农村及城市化程度不高的小城镇宅基地物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加强管理,可以办理有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

  在2005年12月31日后仍未办理有关证照进行生产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2)对利用近郊农村宅基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参照市规划局有关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标准进行处理。对同意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有关部门可给予办理有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

  在2005年12月31日后仍未办理有关证照进行生产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3)对利用城中村宅基地物业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的,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已领有证照的按照本意见第一点第二项处理。

  结合城中村的改造,区、街、村社应当加强配合,制定乡规民约,全面加强对村民出租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行为的监管。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2006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善各村规划,在规划指导下逐步进行商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对使用临时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处理:

  (一)利用此类场所进行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利用该类建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应先经过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给予延长使用期限。经同意延期使用的临时建筑物,工商部门可核发相应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除该建筑物时,经营者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手续。

  临建期满对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规划部门不同意延期使用的临时建筑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四、对无房地产权证建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处理:

  (一)利用此类场所进行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二)利用此类场所生产经营,已领有证照的,按照本意见第一点第二项规定处理。

  (三)新申请证照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区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1.因建筑物开发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未能确权的,禁止作为生产经营场地;因开发单位原因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如能证明其房屋来源合法的,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2.历史上由市、区政府审批或投资建设,但一直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物业,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给予2年过渡期完善用地、产权手续。过渡期内出租方能提供该建筑物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3.部队与地方单位合建的物业,部队未依法办理军转民、房屋确权手续,或未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后营字第1285号)文件办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禁止作为生产经营场地;对购买这类物业的业主凭部队房产证或购房协议,在部队办理土地军转民、房屋确权期间,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4.部队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物业,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给予2年过渡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渡期内如能提供企业移交证明和房屋报建等资料,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5.已转制国有企业的物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对市政府确定的解困企业的物业,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可给予2年过渡期理顺其产权关系。过渡期内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在过渡期内具备条件而不办理产权手续的,禁止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6.具有《接管通知书》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直管房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五、以下情形作为生产经营场地新申请营业执照的处理:

  (一)利用以行政划拨手段取得的用地及其房产作为生产经营场地,在不违反城市规划、房屋安全、消防、环保等审批要求的前提下,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给予2年的过渡期,由国土、规划部门指导业主完善有关手续,过渡期内允许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二)利用1992年以前房产证未标注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经城市规划部门确认为商业用途的,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六、禁止利用以下建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一)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和用地批文的建筑物;

  (二)利用部队土地建设但未报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建筑物;

  (三)用于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物;

  (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七、在2005年5月1日后申办营业执照,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本意见规定的情形除外。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应继续加大对无证照生产经营的整治力度,并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无证照生产经营业户的引导,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

 

市国土房管局

市规划局

市工商局

市城管支队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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