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1991〕财农税字第37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财政部

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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