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1991〕财农税字第3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财政部
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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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1999年11月19日发布、实施)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