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个体经营者经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标准的,即:(1)凡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不含180万元)以上的。

(二)按照《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核算、记帐,依《征管法》规定设置的帐薄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帐薄,能如实反映货物的购进、生产、销售等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的。

(三)采取查帐征收税款已有一定时期,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包括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等。

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层报省局核准后,由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盖章认定。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范围

(一)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下列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属于原征产品税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免征增值税。

2、属于原按“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征收增值税的简单加工产品,凡财政部门列入农业特产税范围的,免征增值税;对财政部门未列入农业特产税范围的,各地认为需要继续征收增值税的,须报省局明确后再定。

简单加工初级农业产品,是指属于经过临时性防腐保鲜、剥壳、晒(焙)干、中药材的蒸、煮、炒、刨、切片,等加工环节后形成的产品。

3、对农业生产者,捕捞、狩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暂免征增值税。

(三)对非农业生产者(包括个体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农业产品,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起征点问题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税50元。

四、营业税起征点问题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8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五、娱乐业适用税率问题

娱乐业税率在省政府未明确之前,暂按10%的税率征收。

 

广东省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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