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穗民〔2011〕5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切实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和适度发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从410元提高到48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370元提高到435元;从化市从355元提高到415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335元提高到420元;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290元提高到360元;从化市从250元提高到300元。

二、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490元提高到58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440元提高到520元;从化市从425元提高到500元。

(二)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400元提高到500元;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350元提高到430元;从化市从300元提高到360元。

三、资金分担

提高低保标准后,区、县级市所需新增资金(包括低保金、基本医疗救助金、分类救济金)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低保金。

1.从化市农村低保提标后所需新增资金由广州市财政与从化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2.其余各区、县级市所需新增资金由本级财政自行解决。

(二)其他社会救济所需资金。

以低保标准为基数确定的分类救济、基本医疗救助等社会救济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和比例,由市、区(县级市)财政分担解决。

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按新标准做好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各项生活保障工作,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联系。

 

广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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