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

穗府〔1996〕1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广州市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广州经济发展,现将调整收费项目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价

地价原则上仍按市人民政府穗府(1993)58号文件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其中写字楼的地价按商业标定地价降低30%;工业地价降低30%;高层住宅地价降低10-15%(第10-18层降低10%,第19层以上降低15%);商业地价不降低;属商品房性质的多层住宅地价不降低,各单位自建自用的商业、办公用地地价,住宅地价不降低,已给予特别优惠或按解困企业给予相当比例返还地价的建设项目地价不再降低。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已缴交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标准执行。但应在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经批准同意延期的,仍按原数额缴交。

二、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降低总体收费标准

对房地产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实行合并,集中由市政设施收费处收取,转入财政专户,统一分配使用。合并后统称“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

(一)小区按基建投资额的6%(合并前为13.2%)缴;

(二)零散建设项目(指不负担实物配套建设的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2%(合并前为22.2%)缴纳;

(三)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市规划局要制定各种配套设施的规范标准,作为实物配套的依据,当小区的实际配套达不到配套标准时,要按所缺配套项目中开发商应当无偿负担的部分收取建设费用。今后经中央和省批准增加的配套设施收费项目,可将收费比例加进现有标准中,仍然合并征收。合并后将不再单独征收下列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收费(含尚未开征的项目):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

(二)消防设施配套费;

(三)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

(四)小区配套设施缺口统筹金;

(五)零散住宅建设配套设施费;

(六)教育设施配套费;

(七)商业网点投资款;

(八)人防设施统建费;

(九)停车场统建费;

(十)绿化配套费(或称绿化管理费);

(十一)邮政设施配套费。

三、取消下列收费项目

(一)营运证工本费;

(二)道路运输证封套费;

(三)货车营运标志牌费;

(四)营运车辆经营许可证费;

(五)营运车辆年审已验标志费;

(六)客运线路牌费;

(七)营运车档案登记卡费;

(八)准运证费;

(九)菜蔗种植转移费;

(十)征地粮食差价款;

(十一)商品房销售中的强制公证费(可自愿决定是否公证);

(十二)施工临时用水的供水负荷费;

(十三)卫生防疫报建费;

(十四)对规定集中到外经一条街收费及办理事项加收的服务费(自愿委托的中介服务活动按物价管理规定收费)。

四、调低下列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

(一)征地管理费从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2-3%降至2%;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从规定不超过拆迁费用的1%降至0.8%;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从房价的1%降至0.8%(买方负担房价的0.3%,卖方负担0.5%);

(四)预算定额管理费从建安工作量的1.3‰降至1‰;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从土建工程造价的1.5‰降至1‰(只对占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成片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降低);

(六)使用临时工调配套费从每人每月7元降至6元;

(七)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在原来标准上(即按粤价费〔1992〕146号文件收费)降到20%,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八)绿化费(即绿化基金)从每人每年20元降至10元;

(九)对超计划用电的工商业用户加收的保本电费从0.06元/千瓦时降至0.03元/千瓦时。

五、改进供水、供电增容及建设的收费办法

(一)新增供水容量(指扩大后的容量减去原有容量的差额)按600元/吨征收。输水干管工程采取自来水公司筹资建设,然后按房地产项目所需容量大小分摊费用的办法。目前仍按具体干管工程费用计算。市自来水公司要重新制定接驳输水干管工程费用分摊标准,1991年1月公布实施。房地产项目本身的供水工程建设,要按市政工程建设定额标准,视工程大小采取招标或议标的办法决定施工单位。

(二)对不改变用电性质的就地增容用电,按新增用电容量(即新建项目容量减去原有容量的差额)计收用电负荷费;政府支持的解困房等项目,按用电负荷费标准优惠15-20%。

1、对临时用电实行退还用电负荷办法:用电设施在半年内拆除的,退还全部用电负荷费;在一年内拆除的退还75%;在两年内拆除的退还50%;在三年内拆除的退还25%。

2、对因需要由城区内迁移新址的用户,应扣除原有的用电容量收取用电负荷费。

3、对临时施工用的变压器设备,经市电力局检验合格的,可在长久性供电电路中使用。

4、供电工程设计、设备选型、材料、施工费用等要与建设单位协商,并公布收费标准。今后对供电工程施工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六、完善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凡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各种保证金,由企业在其开户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专户金额由市建委根据该企业可能涉及的最高处罚额核定,利息自动滚入专户归企业所有。当企业发生违规行为需处罚时,有关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在该专户提取处罚金额。保证金专户金额减少后,由企业补足。对设置了保证金专户的企业,任何管理部门均不得对其另外收取保证金。

(二)凡涉及其他企业和群众的保证金,符合法规规定的,由收取部门专款专储,不准挪用,利息全额返回交款人。所保证事项完结后,保证金应及时退还保证人。若发生处罚行为,处罚金额应及时上缴财政。凡不符合法规规定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七、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

凡是以行政管理手段强制当事人必须接受的服务,其收费项目都必须经过审批,不得将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转移到属下事业或企业单位搞有偿服务。房地产经营中的中介服务活动,除省级以上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介入并收费。不准向企业和群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各种中介服务费。在国家和省立项制定统一标准或收费管理办法以前,必须严格执行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关闭原来正常的办事窗口,不得以消极拖拉、压住不办的办法变相强迫企业和群众去接受中介机构的代办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落实整改措施

(一)重申凡是已公布取消的收费,一律不得继续收取;凡是已公布降低标准的收费必须按规定标准执行;凡是缺乏有效依据和未持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不得继续收取。严格把住收费立项关,凡涉及收费的,要报物价管理部门统一把关,然后报市政府或市人大讨论决定,不得政出多门。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现有收费项目认真进行清理,提出整改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市政府的政令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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