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类别:施工许可证

广州市建委关于施工许可现场发放事项的通知

穗建筑〔2005〕715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发挥施工许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落实建设各主体管理责任,现将施工许可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书面征求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该工程建设审批、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及城市管理投诉的情况。

  二、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发现违法建设和安全隐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城管综合执法队伍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通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整改安全隐患,在确认违法建设行为已经查处完毕,施工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方可核发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行政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有关违法行为仍未查处完毕的,负责审批的工程管辖建设主管部门应发出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12月12日起,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应登陆广州城市建设网填报施工许可的有关内容,我委组织将全市施工许可内容汇总后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gzcc.gov.cn/Cxjd/sgxk.asp),并提供网上检举和投诉服务。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后,应将施工许可证转交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任监督员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召集建设单位业主代表、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基坑监测项目负责人(如有)进行现场施工安全交底,要求以上所有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印制的《施工安全责任书》上签字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暂不发放施工许可证直至这些情形消除,并通知发证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一)应当出席现场施工安全交底的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人员未出席;

  (二)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人员未在《施工安全责任书》上签字;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施工安全;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提供申办施工许可证的资料存在造假行为;

  (五)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与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措施资料不符;

  (六)未按要求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后,应将施工许可证内容和举报安全和文明施工问题的方式函告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附件:1.征求关于核发施工许可意见的函(标准格式)

  2.关于告知施工许可事项的函(标准格式)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5年12月1日

附件1:

征求关于核发施工许可意见的函

(标准格式)

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我委(我局)已收到    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该工程位于     ,由       建设、       施工。现征求你办(你镇)关于该工程建设审批、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及城市管理投诉的情况,请将有关意见于      日前送交或传真我委(我局)(传真电话:       )。

  特此函达。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告知施工许可事项的函

(标准格式)

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我委(我局)已核发     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你办(你镇)如发现该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问题,可函告以下职能部门:

  一、综合管理:        ,传真电话:      。

  二、查处违法建设和文明施工执法:      ,传真电话:       。

  三、施工安全监督:       ,传真电话:     。

  附件:     号施工许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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