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补充规定
(1987年9月26日建设部以〔1987〕城抗字第524号文发布)
一、总则部分
第一条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开始设防的规定,对六度和六度以上的城市都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第二条 抗震防灾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等不同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模式。
国家和省重点抗震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会所在城市按甲类模式编制;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的大城市和七度以上(含七度)的大、中城市按乙类模式编制;其他小城市和县、镇按丙类模式编制;
第三条 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规划部份,即着重提出减轻城市地震灾害的措施和对策。对规划的基础资料可因地制宜地适当简化。
第四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应依靠城市自己的力量,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市抗震防灾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科研、设计、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编制,一般不采用委托任务的办法。
二、地震危险性分析
第五条 为缩短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周期和节省经费,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各城市的地震危险性,均可直接采用国家地震部门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做为抗震防灾规划的防御目标。
第六条 对需要进行地震危险性分析的城市,应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防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抗震主管部门审议后统一安排。
三、震害预测
第七条 震害预测应根据城市的特点有不同的侧重,着重对地震时城市可能造成的主要震害做出估计,并提出减轻灾害的措施。
第八条 工程震害的预测重点应放在生命线工程、重要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对一般工程的震害预测,应尽量采用简单的方法。对小城市和县、镇可在房屋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历史地震震害经验进行震害预测。
第九条 震害预测时应考虑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因素。
第十条 对地形地貌等工程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城市,应对地表震害及岩土稳定(如地震滑坡、震陷、土液化等)进行震害预测。
四、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甲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的主要内容:
1.总说明:即规划纲要。应包括城市抗震防灾的现状和防灾能力,抗震防灾规划的防御目标及其根据,地震对城市的影响及危害程度估计,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措施等。
2.抗震设防区划(含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根据地震地质、地形地貌、场地条件和历史地震震害提出城市不同地区的地震影响或破坏势(可以用烈度或地震动参数来表达),区划出对抗震有利和不利的区域范围,不同地区适于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层数。
3.避震疏散规划:规划出市、区、街坊级的避震通道、防灾据点以及避震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防灾据点的建设应结合新建工程和抗震加固规划统筹安排。
4.城市生命线工程防灾规划:包括城市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消防等系统的提高抗震能力和防灾措施规划。
5.防止地震次生灾害规划:主要包括水灾、火灾、爆炸、溢毒、细菌漫延、放射性幅射和海啸等次生灾害的危害程度、防灾对策和措施。
6.抗震加固规划:包括提高城市现有工程设施、建(构)筑物和设备抗震能力的规划。
7.震前应急准备及震后抢险救灾规划:包括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两个部份。
8.抗震防灾人才培训、宣传教育、防灾训练和防灾演习的规划。
第十二条 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的主要内容:
1.总说明:包括城市抗震防灾的现状和防灾能力分析,遭遇城市防御目标地震影响时的主要震害预测,规划指导思想、目标和措施。
2.避震疏散和临震应急措施规划。
3.城市生命线工程防灾规划。
4.防止地震次生灾害规划。
5.抗震加固规划。
第十三条 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的主要内容:
1.总说明:包括城市抗震防灾的现状和防灾能力分析。
2.根据城市建筑物、工程设施和人口分布状况,阐明遭遇城市防御目标地震影响时,可能出现的主要灾害、城市抗震防灾的主要薄弱环节和急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3.减轻地震灾害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五、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
第十四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的大型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由部及城市抗震防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六、其他
第十五条 承担或参加地震危险性分析、抗震设防区划和震害预测的费用,应按国家抗震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取费。
第十六条 抗震防灾规划经批准后,城市抗震主管部门应会同各专业部门,根据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文和本补充规定不一致时,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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