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0〕305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省建委《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各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的职、权、利。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项目经理只能在注册单位执业,项目经理调动工作单位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换证手续。未办理换证手续的,暂时不能承担工程任务。

  三、对外地项目经理实行注册制度。在我市承担工程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必须在我委进行注册登记,办理《市外进穗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不包括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所在地在穗的省部属企业)。注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l、市外项目经理注册申请表;

  2、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任职文件;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广州地区建筑业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必须出示拟指派该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市外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提供《市外进穗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招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理资质、资格的检查把关,认真检查项目经理资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由工程所属质量监督站保存管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质监站在资质证书上签署有关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综合评定意见后发还给承建的施工企业。

  五、各级项目经理除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外,不得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也不得超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项目建设。此项工作由招标管理部门和工程交易中心监督执行。

  六、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项目经理存在下列问题的,按规定进行警告、通报、降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理,属外地项目经理的,不得承担市属工程任务:

  l、采取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2、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3、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4、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5、违反《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现场脏、乱、差,受到通报处理的;违规雇用非法余泥运输车的。

  本通知自2000年11月l日起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〇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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