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4〕财税外字第39号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外〔1984〕5号来文收悉。关于你市有英、美籍和港澳人员等九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就房租收入,每年征收18%的房地产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至于业主如因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你局按户提出意见报批。

国家税务总局

198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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