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41号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财政部
1992年8月1日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
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1999年11月19日发布、实施)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