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7〕229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物业服务标准通过公示栏、标价牌、手册等方式向业主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实行两色标价牌制度。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使用绿色的《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见附件1);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使用黄色的《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见附件2)。
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www.gzwjj.gov.cn)下载标价牌式样,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制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第三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六、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其他服务的,如家政服务等,也要按规定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
七、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八、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十、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
(绿色)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物业小区:
收费项目 | 收费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计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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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起始 时间 | 基准收费 标准(元) | 浮动幅度 | 实际收费标准 (元)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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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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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标价牌监制
标价牌制作要求:标价牌规格尺寸不能小于700mm×500mm
表格说明:
一、“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指物业服务经营者的名称。
二、“物业小区”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小区名称填写。
三、“收费项目”指保洁费、保安费、存车费、绿化费、修理费、电梯费、管理费、代收代缴费、有偿服务费等。
四、“收费对象”指缴纳费用者,如业主、住户、委托方等。
五、“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穗价〔2004〕199号)规定的等级标准填写。
六、“计费方式”应标明元/自然间,元/户·月,元/辆·月,元/m2等。
七、“计费起始时间”指开始收取费用的时间。
八、“基准收费标准”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的基准价。
九、“浮动幅度”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十、“实际收费标准”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识人民币金额。
十一、“收费依据”标明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如××市物价局〔1999〕第×号。
十二、“备注”指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2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
(黄色)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物业小区:
收费项目 | 收费对象 | 服务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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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元) | 计费方式 | 计费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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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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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标价牌监制标价牌制作要求:标价牌规格尺寸不能小于700mm×500mm
表格说明:
一、“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指物业服务经营者的名称。
二、“物业小区”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小区名称填写。
三、“收费项目” 指保洁费、保安费、存车费、绿化费、修理费、电梯费、管理费、代收代缴费、有偿服务费等。
四、“收费对象”指缴纳费用者。如业主、住户、委托方等。
五、“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穗价〔2004〕199号)规定的等级标准填写。
六、“收费标准”指每项应收取的费用,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识人民币金额。
七、“计费方式”应标明元/自然间,元/户·月,元/辆·月,元/m2等。
八、“计费起始时间”指开始收取费用的时间。
九、“备注”指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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