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增府办〔2013〕9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增府办〔2013〕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和《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65平方公里)规划建设需要,拟对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用或租用,为维护被征(租)土地村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和《增城市挂绿湖项目实施方案》(增委办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发布的公告或通告所划定的征收、租用范围,禁止抢种、抢栽和抢建等违法行为。对抢种、抢栽的青苗或抢建的房屋、建(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妨碍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拟征收、租用范围内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和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并与被征(租)地村社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实行综合包干价(即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征地养老保险等补偿),综合包干价为14.9万元/亩,自征地公告之日起2年内,国家政策征地补偿标准或政府征用周边土地价格高于本次征地土地补偿标准的,同意向相关村社追加土地补偿差价。该综合包干价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土地价不得低于《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的标准,即:耕地4.68万元/亩、园地3.6万元/亩、林地1.67万元/亩、养殖水面4.86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地上青苗补偿以土地面积为基础,以荔枝、龙眼及乌榄为主,按果树的大小、密度、高度及树形、树冠等情况分等级进行补偿。共分七类:(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8万元)

类 别

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6类

7类

补偿标准

(万元/亩)

3

4

5

6

7

8

现场清点

1类:耕地和种植杂树、竹、短期农作物等种植地;

2类:树冠1米以下的青苗(荔枝、龙眼、榄树,下同)及橙、桔、杂果等种植地;

3类:树冠1.01米至3米的青苗种植地,每亩青苗不少于15棵;

4类:树冠3.01米至5米的青苗种植地,每亩青苗不少于10棵;

5类:树冠5.01米至7米的青苗种植地,每亩青苗不少于7棵http://www.guotuzy.cn;

6类:树冠7.01米至9米的青苗种植地,每亩青苗不少于5棵;

7类:树冠9.01米以上的青苗和属于合作社的老树及零星果树等,参照《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规定,现场清点补偿。

以上等级由镇街、村、社组成青苗等级评定小组共同评定。

凡涉及土地上有其他村社的老榄树、老荔枝树及零星的果树等,按照《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文件精神进行实地清点。

青苗补偿款于土地青苗评定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后进行发放。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规定的标准,上浮不超过80%执行,按清点数量计算补偿,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8万元。

苗圃、花圃内的苗木、花卉、盆景等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只作搬迁费补偿,搬迁费由镇街与所有权人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各镇街在上述两类补偿方式中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定。

对承包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规定进行补偿,对承包人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

(三)征地养老保险根据《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2008〕12号)规定的第三档(即4.14万元/人)标准进行购买。购买征地养老保险人数=征收土地面积÷该村2002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

上述三种费用合计14.9万,由被征地相关村社按上述条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山坟为主)分两种方法,可供被征地村社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包干价。按照1万元/亩标准支付给被征地村社,由其负责对地上附着物(山坟)进行包干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种方式是现场清点补偿。政府组织人员现场清点地上附着物,根据《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规定进行补偿。

第六条 留用地安置补偿。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和《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规定,按照征收土地面积10%计算,通过货币补偿、物业安置、实地留用等方式,解决被征地村社留用地问题。留用地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具体以市城乡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为准。在办理留用地报批期间,按照2万元/亩/年的标准,政府对留用地进行返租。租金标准每五年递增20%,如此类推。返租时间以被征地村社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租用土地补偿

第七条 租用土地按照1730元/亩/年标准进行补偿,每三年递增10%,如此类推。

第八条 青苗补偿分两种方式,可供被租地村社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包干价。按照3万元/亩标准支付给被租地村社,由其负责对青苗进行包干补偿。

第二种方式是按果树的大小、密度、高度及树形、树冠等情况分等级进行补偿,参照第四条实施。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山坟为主)参照第五条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由被征地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后按标准交地的,土地整理成本以审核确定的实际发生额为准,作为征地补偿款的一部分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挂绿湖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65平方公里)规划建设需要,拟对该区域中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现根据《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和《印发增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二条 拆迁补偿对象: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住宅、商业房屋、工业厂房及仓库等建(构)筑物。

第三条 宅基地补偿标准

(一)选择联排户型安置的,户均宅基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不作补偿;户均宅基地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多出的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选择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其宅基地办证费用进行补偿。

第四条 住宅补偿标准: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按房屋重置成本法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在被拆迁人进行签名确认后核定货币补偿金额。在《关于坚决禁止挂绿新城规划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增府〔2012〕12号)发布之日(即2012年12月14日)后,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抢建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在2012年12月14日前,已被城管等部门制止并发出停建通知后仍抢建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商业房屋补偿标准

商业房屋认定

“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为:拥有合法产权,但被拆迁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其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部分,按该房屋的评估价上浮100%计算补偿。计算补偿面积按房屋首层实际用于商业用途面积确定,且只限于房屋进深15米以内部分。具体面积由镇街和被拆迁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 村集体物业、工业用地及房屋补偿

(一)厂房及仓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对现状合法的厂房及仓库用地给予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补偿标准为30万元/亩;对没有权属证明的历史用地,按挂绿湖新征地标准补偿。

(二)厂房和仓库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补偿。

第三章 安  置

第七条 安置对象

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之日作为被拆迁人年龄及人口户籍核定时间,安置对象确定为:

(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或宅基地,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原籍在拆迁范围而户口已外迁的,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和有合法宅基地,且享受村社集体分红并承担该村社集体社员义务的人员。

(三)纯女户入赘的可享受安置(父母随入赘户为一户)。

(四)外嫁女不享受安置。

第八条 安置分户的标准

对自愿选择接受安置的住户,进行分户,分户条件如下: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已婚夫妇必须与其一男孩安置在一起为一户。如被拆迁户有两个或以上男孩,其中有一个或以上男孩未达法定婚龄的,父母可与一个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孩为一户,其余已达法定婚龄的男孩独立分户,剩余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孩可参照第九条第四点处理。

(三)在拆迁公告之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http://www.guotuzy.cn其一子必须随父为一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且享受集体福利的,可享受一套70平方米的高层指标。同时离婚双方必需以书面承诺保证,如果以后共同生活或复婚的,则按照挂绿湖分户安置标准进行安置,其多分的房屋及相关奖励须交回政府处理,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特殊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申请,由挂绿湖拆迁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的也可分户。

(五)分户结果在拆迁村社张榜公示7天后确定。

(六)以下所称的户均为按符合本条标准分户后的每户。

第九条 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在完成拆迁签约、交付旧房屋、青苗清表、山坟迁移等事项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

(一)安置方式:

1.联排户型,占地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8平方米,共两层半。

2.高层公寓,每户240平方米指标,可选择二套以上高层公寓,户型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共三种,另可按优惠价1500元/平方米多购买40平方米以内的高层公寓。

3.货币安置,放弃全部或部分安置指标的,由政府以5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每户安置指标以240平方米计算);如放弃全部安置指标的,政府额外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选择部分放弃安置指标的,其剩余选择安置指标面积必须符合上述户型面积要求;选择放弃全部或部分安置指标后,不能按优惠价购买安置房。

(二)如选择高层公寓安置,该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选择联排户型房屋,该房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选择高层公寓的,按分户标准每户分配一个停车位;如放弃停车位的,每个停车位给予10万元补偿。

(四)符合第七条第一、二点的被拆迁人分户后,安置户有两名或以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孩,在父母必须跟随着一男孩为一户的前提下,未达到分户条件的男孩,每一男孩可以1500元/平方米回购一套120平方米的高层公寓。

(五)被拆迁户在本行政村内还有其他房屋的,必须一并拆除才可享受拆迁安置,否则只按评估价格货币补偿其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第十条 商业房屋不作安置,商业用途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以被征收商业用途房屋的该用途补偿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月45元共计12个月计算;搬迁补偿费按5000元/户计算。

第十一条 工业厂房及仓库不作安置,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方式如下:工业厂房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对搬迁与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仓库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50元每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 村集体物业安置

对村集体原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社办公用房、卫生站、祠堂)按照规划所确定的需求面积进行安置。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面积超过原公共服务设施面积的,超出部分免费提供给村集体使用;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少于原公共服务设施面积的,对不足部分按照建筑成本予以货币补偿。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集体物业,与安置区统一规划,建设后交由村集体管理。同时,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

第十三条 住宅及村集体物业具体安置位置以最终公告为准。

第四章 临  迁

第十四条 临迁补助标准

(一)因挂绿湖建设需要进行临时搬迁,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完成交付的人员,每户奖励3万元。

(二)选择实物安置的,从安置对象腾空房屋并交付拆迁之日起,至政府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在搬迁过渡期限内,安置对象可得到1600元/人/月的临迁补贴,若是当月的15日之前交付的,当月补贴全额支付;若是当月15号之后交付的,当月补贴支付一半。

(三)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1.放弃全部安置指标的,每户临迁补贴从该户腾空房屋并交付拆迁之日起,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迁补贴。

2.放弃部分安置指标的,放弃部分按其所占比例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迁补贴;其余安置面积,按照比例逐月支付,该两方面的临迁补贴具体计算如下:

(1)放弃面积的临迁补贴额=(1600元×该户安置人口数)×(放弃面积平方米÷240平方米)×12个月

(2)其余安置面积每月临迁补贴额=(1600元×该户安置人口数)×[(240平方米-放弃面积平方米)÷240平方米]

第十五条 临迁对象的确定

(一)享受分户户主的父母、配偶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

(二)未外嫁且户口在拆迁范围的女儿;

(三)不享受分户,但享受回购安置且在拆迁公告之日前生活生产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及家庭成员;

(四)在拆迁公告之日后出生的新生儿(以出生证为准);

(五)在拆迁公告之日后新婚的夫妇(以结婚登记日为准)。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户在拆迁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户。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搬迁并交出房屋的,另外给予奖励2万元/户。

第十八条 符合第八条的按分户后,每户选择高层公寓安置的,每户将享受6万元的一次性特殊奖励,选择联排户型安置的不享受该奖励。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现居住的楼房(楼房限于混合结构或框架结构,窝棚、砖瓦屋等除外)未建至三层,政府为鼓励村民不违建、不抢建,根据房屋现状以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其未建设到三层的面积部分。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户现唯一自住的房屋是砖瓦屋的,经村社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参照第十九条享受未建至三层奖励。

第六章 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点且满16周岁的人员,由政府按增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五档的标准41400元/人一次性为其趸缴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已购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未满16周岁的,政府一次性补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五档标准41400元/人中个人应缴部分16200元。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第二点的人员,由政府按增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五档标准41400元/人中个人应缴部分16200元的70%,即11340元一次性补偿给其自行购买社保。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不再享受社保。

第二十五条 在公告之日后结婚的被拆迁人配偶或新生儿不享受社保。

第七章 村场征用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村场与安置的地块等面积抵扣。村场面积超出安置地块面积的,按挂绿湖周边村土地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第二十七条 各合作社的村场征收补偿面积=各合作社旧村场面积-分户后户均占新村场面积×分户后户数。

第二十八条 各签订拆迁协议的安置户,视为已同意村场的征收面积及标准。相关村社需按拆迁协议的约定配合村场征收的手续办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划分,采用“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以规定完成签约的时间节点(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划分分房批次,同一批次选房人员选择安置房的顺序通过抽签或摇珠的方式决定。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挂绿湖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