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番禺、花都撤市设区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国函〔2000〕4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粤府函〔2000〕322号)精神,切实做好番禺市和花都市撤市设区的工作,确保行政区划调整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设立市辖区所涉及各类机构规格和干部待遇

  (一)规格。番禺市和花都市撤销县级市设立番禺区和花都区后,区的规格为副厅级;区直属工作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为科级。

  (二)任职与待遇。番禺、花都撤市设区后,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干部队伍,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干部职务一般与原职务相应,不作大的调整,但要重新任命。两个区的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长、副区长,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任副局级(助理巡视员)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属于广州市委管理的干部的重新任命,须由广州市委决定,或经市委提名按法定程序办理。区直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由区委重新任命。按规定程序重新任命的干部,享有与所任职务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

  (三)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区属各级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要严格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不增加机构数额和人员编制。所涉及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先按原县级市的现状过渡,待我市机构改革开始后,再根据中央、省对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和各区的实际情况理顺。

  二、关于新设立市辖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主要事权

  (一)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区人民政府是辖区的管理主体,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履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的职责,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领导协调辖区内的社区建设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

  (二)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事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范围内,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建设和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的统筹、协调、综合、监督、检查职权,依法制定和公布辖区行政管理各项规定,搞好辖区的建设和管理。

  三、关于新设立市辖区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

  (一)保留原有的经济管理权限。为保持新区各项工作的有效性和执行政策的连续性,以利于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番禺、花都原有的经济管理权限原则上予以保留。番禺、花都继续保留其原县级市拥有的经济管理权限,继续保留广州市原委托的审批权限。

  (二)享受市属区经济管理权限。番禺、花都设区后,享受市属区现行的经济管理权限。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和我市的权限范围内还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三)关于新设立市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

  1.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区成立规划分局(在原县级市规划局的基础上组建),属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和区委、区政府双重领导。业务受市规划局领导,人、财、物由区管理。

  2.市与新区规划管理分工。新区规划管理工作原则上按《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穗字〔1998〕24号)实施规划管理。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要控制区的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除特定管理区、重要控制区的建筑报建案报市规划局备案和重要建筑物(如飞机场、火车站、地铁、轻轨等)的报建到市规划局会办外,其他建设工程的建筑报建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分局审批。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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