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
粤价函〔2008〕56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界定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请示》(穗价〔2008〕1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中“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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