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5〕784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规范施工用临时设施的建造活动,遏止假借建造临时建筑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依法建设和文明施工的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取得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后,方可建造施工用临时设施。施工用临时设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
二、施工用临时设施包括工地围蔽、出入口、场地内道路、临时水电设施、排水设施、工地办公室、工人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施工用临时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标准(见附件)。
三、施工用临时设施的建造质量由管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施工安全由管辖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巡查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现场时,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发现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建造施工用临时设施的,或者实施施工用临时设施以外的工程施工的,应当作为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27日
附件:
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标准
1.本标准选编自《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穗建筑〔1999〕285号)、《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01〕218号)等规定。
2.现场围蔽
2.1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周围应设置高于2米围墙,围墙采用砖砌18墙、墙脚埋地深不小于50厘米、墙柱间距不大于3米并压顶;临街围墙外侧应加设塑料草皮或彩色广告进行美化。
2.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周围应设置高于1.8米的围板或2米的围墙。围蔽墙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蔽脚线用砖块砌筑;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同一工程应使用颜色协调的墙板。
2.3围蔽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间断。
3.出入大门
3.1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宽不小于5米、门面平整并油漆。
3.2门头应设施工企业标志。
3.3门内应设门卫设施和洗车槽、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
4.施工场地
4.1出入口、工地内通道,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应做硬地化处理。
4.2场地内临时房屋应采用标准活动板房,生活用房与办公用房应分开设置。
4.3场地内应设置连续排水设施并保持排水通畅。应设置沉淀池处理泥浆、污水、废水。
4.4场地内应在非作业场所设置吸烟处并配备消防设施。
4.5场地内应设置宣传栏和读报栏。
5.现场住宿
5.1宿舍应按每25人设一直接出入口,门和主要通道宽不小于1.2米。
5.2人均占有床铺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
5.3沐浴室应独立设置。
5.4在建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宿舍。
6.厕所
6.1厕所内墙裙应铺贴高1.5米瓷片,设置冼手槽和便槽。
6.2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瓷片,并设置自动冲洗设施。
6.3厕所排污应设加盖化粪池。
7.厨房
7.1工地应统一设置一个厨房,应远离厕所超过30米,远离作业场所超过20米。
7.2厨房内墙2米以下和灶台、工作台、售饭窗台应铺贴瓷片。
7.3厨房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7.4生食间应单独设置,输送门窗应设置纱门纱窗。
7.5厨房附近应设加锁茶水桶。
7.6厨房附近应设置有盖垃圾桶。
8.其他规定
8.1本标准规定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8.2在道路上施工的工地,不得占道设置宿舍、厨房和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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