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资的通知

关于缴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资的通知

穗建价〔2000〕1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率26号文及省建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建定〔1996〕044号文及粤价〔1998〕20号文规定,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兼(即预算定额管理费或称定额经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资,在建设项目投资中,分别按建安工程量的万分之八和万分之三提取,属行政性收费,列入预算,由建筑业企业(即施工企业,包括装饰装修企业)代收并全额上缴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不许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坐支、挪用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公司及各区、局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市政、修缮、装修工程)均按建安工程量手分之一点一提取,直接缴交给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市属各区、街(镇)的四级以下(含四级)施工企业按建安工程量千分之一点一提取,上交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留用70% ,其余30%缴交给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市属各县级市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市政、修缮、装修工程)均按建安工程量千分之一点一提取,直接缴交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四、市属各县级市三级以下(含三级)施工企业、由各县级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量的千分之一点一统一收取,并将其中的30%上缴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五、凡是经批准进入广州地区的中央、外省属施工企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在广州地区完成的市属建安工程量千分之一点一直接缴交定额管理费给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六、广东省内各市、县进入广州地区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在我市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千分之零点五五作定额管理费,直接缴交给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七、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市政、修缮、装修工程)均按建安工作量千分之一点一提取,直接缴交给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八、私营、外资等企业在广州地区承接工程的,也按上述规定缴交定额管理费。

  九、定额管理费已在承包工程的间接费内,不得另增加费率,施工企业只是代收代缴。各有关单位需在每年三月至五月份一次性直接缴给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十楼)。

  十、根据广州市财政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缴交单位在缴交两项收费时,凭本单位上年度的施工产值年度报表,至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再到市工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十一、本通知自二〇〇〇年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往年欠交定额经费的单位、部门,应一起补交。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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