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城办字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单位:
现将《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印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件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
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遵循“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档案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和查阅利用档案人员的职责,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危和利益的,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第三条 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
(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
(2)“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4)“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
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绝密”和“机密”档案要责成可靠的专人保管。
第五条 要严格履行借阅绝密档案的批准手续,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阅。
(1)城乡建设档案一般不借国外人员查阅,如特殊需要,查阅一般非保密档案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需经省和国家业务主管机关领导批准。
(2)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六条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般不得拍照和复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须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复制的材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原定密级文件归档管理,限在本单位有关人员使用。
第七条 为了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如发现有失泄密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视情节轻重严肃认真处理。
第八条 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可根据本规定,拟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规定,由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城乡建设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
第十条 未经公开的全国和区域性城镇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档案资料。(机密)
第十一条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长远建设规划,包括说明书、总图、底图档案资料。(秘密或机密)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和军事工程规划档案资料。(机密)
第十三条 电讯工程和广播事业工程规划档案资料。(机密)
第十四条 乡镇规划(含县城规划)档案资料。(内部或秘密)
第十五条 国防工程的重要科研设计,包括图纸说明书、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开放的)。(绝密)
第十六条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未公开的)。(秘密或机密)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计划及三级以上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说明、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公开的)。(机密)
第十八条 一般结构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说明书、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公开的)。(秘密)
第十九条 主干道、广场、交叉口工程档案。(秘密)
第二十条 大中型桥梁及重要的小型桥梁工程档案(重要结构部位)。 (秘密或机密)
第二十一条 隧道和重要涵洞工程档案(重要结构部位)。(机密)
第二十二条 排水管网综合图档案。(秘密或机密)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防洪工程档案。(机密)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水库工程档案。(机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网现状综合图和普查成果表档案。(机密)
第二十六条 供水综合管网档案(一般定为秘密)。(机密)
第二十七条 水源、水厂、加压站、水池和主干管道工程档案。(机密)
第二十八条 煤气管网档案。(机密)
第二十九条 煤气贮气罐、主干管道工程档案。(机密)
第三十条 供热管道档案。(机密)
第三十一条 通向国家党、政、军、政法机关、银行、广播电台、电视台、监狱等要害部门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绝密)
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大城市党政、军、政法机关、银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要害部门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机密)
通向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秘密)
第三十二条 供电工程、地下网络图档案。(机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地下通讯电缆图。(绝密)
第三十四条 地下通讯电缆图。(机密)
第三十五条 电讯工程电缆图。(机密)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工程档案(含地下电缆)。(机密)
第三十七条 铁路线路工程档案。(秘密)
第三十八条 铁路、桥梁、隧道工程档案(重要部位结构图定为机密)。(秘密)
第三十九条 铁路通讯、信号、供电、给水管网档案。(机密)
第四十条 铁路中站场大中型建筑工程档案。(机密或秘密)
第四十一条 高级公路工程档案。(秘密)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桥梁、隧道工程档案。(机密)
第四十三条 机场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网)。(机密)
第四十四条 大中型水运工程档案。(机密)
第四十五条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工程勘测设计、竣工档案。(机密)
第四十六条 厂(矿)区总平面图、地下管网综合图、供配电系统图、通讯线路图。(秘密)
第四十七条 电厂(站)工程勘测设计、竣工档案。秘密)
第四十八条 发电、输电、变配电系统图、控制系统图。(秘密)
第四十九条 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测量成果图表、地形图。(秘密)
第五十条 火药库工程档案。(机密)
第五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银行、档案馆、文物馆、驻华使馆、领事馆、宾馆、大中型饭店工程档案。(秘密)
第五十二条 大中型各类仓库及汽车加油站工程档案。(秘密)
第五十三条 重大国防建设项目核心部分的环境处理设施设计图纸。(机密)
第五十四条 尚未公布的国家自然资源的分布、贮量、开发规划。放射性废物库的有关档案资料。(机密)
第五十五条 城市人防(主要指挥机关部位)工程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机密)
第五十六条 三级以上人防工程档案。(机密)
第五十七条 一般结构的人防工程档案。(秘密)
第五十八条 在市区内地下综合管线及隐蔽工程竣工档案。(机密)
第五十九条 办公楼、俱乐部、医院、仓库工程竣工档案。(机密)
第六十条 涉及军事部署、未公布的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和经济建设基地的地名档案。(绝密)
第六十一条 未定国界和建国以来未经签定新的边界条约的边境地区的地名档案。(绝密)
第六十二条 集中的、大量的、并注有较准确经纬度的边境省、自治区地名档案资料。(机密)
第六十三条 利用各种地形图标绘的地区图及其草图。(机密)
第六十四条 地名调查表、地名卡片及其原始调查材料。(秘密)
第六十五条 带有经纬度的地名档案资料。(秘密)
第六十六条 地名工作长远规划及其它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秘密)
第六十七条 重大发明创造的科技新成果、新产品的关键技术、工艺、参数。(绝密)
第六十八条 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机密)
第六十九条 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已批准的科技攻关项目和科研项目计划。(机密)
第七十条 供领导同志参阅而尚未公开的科技发展情况。(秘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规定有矛盾,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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