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基建工程实行交付竣工档案保证金的实施办法

穗建〔1986〕121号

 

  为了健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效地为城市管理、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现根据广东省建委、建行、档案局粤档发〔1986〕14号文《关于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交付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中央、地方、部队、中外合资或外资等建设工程项目,属《广州市城建档案进馆范围》(另外行文)规定的档案进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报建获得批准时,必须先到市城建档案馆交付基建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凭保证金缴款单领取建筑许可证或管线工程审核意见书。

  二、竣工档案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用工程项目投资或“自有资金”交付,保证金额为工程投资额1%,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外资工程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市城建档案馆在市建设银行第三支行开立“其它资金存款户”,帐号:261214办理有关保证金的存、退转帐等业务。

  四、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后,经审核合格者,退还保证金;档案不合乎要求者,经改正或补充完善后,退还保证金。

  五、编制工程竣工档案是施工企业的责任,无偿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超过6个月,仍不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者,可将保证金移作补测补绘档案资料的经费。除此项开支外,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

  六、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做到工程一开始就指定专人负责,一抓到底。建设单位在同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有专门条款明确有关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并规定归档份数,归档时间和相应的经济制约措施。

  七、本规定自七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颁发前已开工,但尚未实行保证金制度的工程,仍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

广州市档案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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