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

〔1995〕国地(籍)字第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精神,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确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条件:

  1.领有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2.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允许从事土地价格评估;

  3.机构中现有评估专业人员条件与工商注册登记要求相符。

  本通知下发前已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符合本规定前两项条件,在机构中有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持有省级土地、物价有关部门颁发估价资格证书的,可对其首次申请进行确认。

  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程序:

  1.中介服务机构按以下规定向土地、物价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提出确认申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向省级土地、物价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向市、县土地、物价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2、土地、物价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材料,按确认条件进行审核:

  (1)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见附件);

  (2)中介服务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3)中介服务机构工商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中介服务机构拟执行的收费标准;

  (5)规定报送的其它材料。

  3.审核无误后,土地、物价部门在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的确认栏中加盖公章,对中介机构的资格予以确认。

  四、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可按规定进行估价收费。地方物价部门规定需申领收费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应在申请确认的同时,申请收费许可证。

  五、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

  六、土地估价资格确认合格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监督检查。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物价部门可根据以上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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