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穗财基〔2000〕287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和省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的现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决算,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的成本现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负有履行检直监督本级政府基建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能。
二、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经我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协商,终止广州市财政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原广州市分行于1996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所委托的业务。从2000年3月2日起,凡有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工程的预(结)算、标底、竣工财务决算均应送我局审核。
三、我局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参与审查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标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结算;组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基建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出具竣工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我局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预决算审查;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进行审查,并由我局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五、审查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拼盘项目中市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不得收取审查费用。我局委托审查工程预决算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审查预算外投资项目或拼盘项目中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的审查费用。
六、凡有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在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计划部门方可追加投资规模,否则我局将停止拨款。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由我局审查认定,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竣工项目要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凡未经我局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
七、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相应制定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
20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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