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的规定》的通知
穗开建〔2013〕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的规定》,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
2013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批复》(粤价函〔1991〕114号)、《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穗建城〔1998〕74号)、《关于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征收对象
我区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条 收费标准
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物价局穗建城〔1998〕74号文件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缴纳环节
建设项目业主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按规定办理配套费交纳手续,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相关配套费缴款证明资料。
第四条 缴费办理
(一)应提交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等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审核书》、《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
4.凡合作建设项目须出示有关合同及资料;
5.如续建、验收、方案调整、项目改变等需带回原报建案的缴费证明书原件。
(二)办理步骤:
1.项目业主下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填写并盖章后,带齐资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3个工作日内经初审、复核无误后,通知企业缴费。
2.财务人员开具《缴费通知书》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到指定银行缴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3.项目业主缴费后,带《缴费通知书》、银行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第三联)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核实缴费后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盖已缴费的章,并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返还项目业主。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缴纳范围
(一)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社会福利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或《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享受免缴政策);
(二)非营利性公园、图书馆、医疗机构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工程”建设(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四)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包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和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
(五)私人自建自住住宅(私人自建自住又从事商业性质的除外);
(六)财政投资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七)对建设项目中地下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建筑物地上首层架空(投影内)对社会开放的园林绿化或公共活动场地的面积,给予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在经省级政府批准的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对“三旧改造”项目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面积,由项目改造主体准备相关资料,向区“三旧”办提出减免申请。如符合减免条件,区“三旧”办按要求报市“三旧”审核确认。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缴纳的其它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当补缴已减免费用。
第六条 配套费征收的监督
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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