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原制定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和《测绘资格证分级标准》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测绘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六日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序 言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
(通用标准)
通用指标 | 等级(甲、乙、丙、丁级) |
主体资格 | 1、具有法人资格。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应当有主管测绘生产的领导和主管测绘技术质量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中外合资的测绘企业应由中方控股,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
人员状况 |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7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4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具有测绘中专以上学历,但无高、中级技术职务,且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 2、从事5年以上测绘工作的测绘相关专业(如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计算机等)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 3、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院校所属测绘单位聘请在职教师从事测绘活动的,其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30%。 |
仪器状况 | 按各专业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以及闲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审查发证机关要求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
分级指标 | 考核 内容 | 等级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丁级 | |||
单位资历 | 单位成立时间(年) | 5 | 3 | ---- | -- | 高新技术单位可以适当减少成立时间 |
管理水平 | 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 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一般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 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一般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 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应当通过市(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应当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 已经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提供认证证书;尚未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提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证明文件。 |
资料档案管理 |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一般应当通过档案主管部门的认证认可;尚未取得认证认可的,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 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通过档案主管部门的认证认可,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 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当通过市(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 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当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 |
测绘业绩 | 主要测绘项目完成情况 | 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良。 | 有经市(地)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良。 | 有经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较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良。 | 新成立的单位除外 |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
1、卫星定位测量 2、三角测量 3、水准测量 4、天文测量 5、重力测量 6、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 人员 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40人(高级4,中级12) | 25人(高级2,中级8) | ||
仪器设备 | 卫星定位测量 | GPS接收机 | 5mm+1ppm精度以上GPS接收机不少于10台 | 5mm+1ppm精度以上GPS接收机不少于6台 | ||
水准测量 | 水准仪 | S1级精度以上水准仪不少于5台 | S1级精度以上水准仪不少于3台 | |||
天文测量 | 天文测量设备 | 一、二等天文测量设备不少于2台套 | 一、二等天文测量设备不少于1台套 | |||
重力测量 | 重力仪 | 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不少于4台 | 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不少于2台 | |||
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 工作站 微机 | 工作站1台以上,微机不少于20台 | 工作站1台以上,微机不少于10台 | 各类软件配套齐全 | ||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具有独立完成二等以上精度的大地测量项目的能力,成果质量合格。 | 具有独立完成四等以上精度的大地测量项目的能力,成果质量合格。 | ||||
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1:C级以下;2:三等以下;3:三等以下;4:三等以下;5:专业重力测量;6:相应于上述限额。 |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
测绘航空摄影 1、小比例尺摄影(1:3.5万及更小比例尺) 2、中比例尺摄影(小于1︰8千大于1︰3.5万比例尺) 3、大比例尺摄影(1︰8千及更大比例尺) | 人员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25人(高级3,中级8) | 15人(高级2,中级5) | |
仪器设备 | 航摄仪、GPS导航定位系统、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拷贝机 | 具有三种不同焦距的23*23像幅航摄仪不少于3台套,有GPS导航定位系统,有大型的黑白和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及拷贝机。 | 具有二种不同焦距的23*23像幅航摄仪不少于2台套,有GPS导航定位系统,有大型的黑白和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及拷贝机。 | ||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具有适应三种以上摄影比例尺的摄影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大、中、小比例尺黑白、彩色、红外航空摄影及相应的冲洗处理和拷贝。 | 具有适应二种以上摄影比例尺的摄影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二种以上比例尺黑白、彩色、红外航空摄影及冲洗处理和拷贝。 | |||
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三种比例尺航空摄影 |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
摄 影 测 量 与 遥 感 | 人员 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40人(高级4,中级12) | 25(高级2,中级8) | 8人(中级3) | |||
仪 器 设 备 | 仪器 |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 ||||||
外 业 仪 器 | GPS接收机 | 6台 | 3台 | |||||
全站仪 | 4台 | 4台 | 2台 | |||||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8台 | 5台 | 2台 | |||||
内 业 仪 器 |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先进的遥感图象处理系统) | 10台套(或5台套) | 5台套(或5台套) | 2台套 | ||||
影像扫描仪 | 1台 | 1台 | ||||||
图形扫描仪 | 2台 | 1台 | ||||||
高精度A1以上幅面图形图象输出设备 | 1台套 | 1台套 | ||||||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 1台 | |||||||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三、四等水准,大面积像片控制测量,像片调绘能力。 |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四等平面控制,四等水准,像片控制测量,像片调绘的能力。 |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小面积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四等以下水准测量,小面积大比例尺像片控制测量和像片调绘能力。 | |||||
内业:能独立完成各种比例尺航测数字化测图、数字地面模型、正摄影象地图,能独立完成各种数字测绘产品。 | 内业:能独立完成各种比例尺航测数字化测图。 | 内业:能独立完成航测数字化测图。 | ||||||
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1/500-10平方公里以下; 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 1/2000-40平方公里以下; 1/5000-100平方公里以下; 1/10000-200平方公里以下; 1/2.5万-400平方公里以下; 1/5万-800平方公里以下; 1/10万-1600平方公里以下。 | 1/500-5平方公里以下;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1/5000-5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或等于1/10000的不能承担。 |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 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丁级 | ||||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 4、市政工程测量 5、水利工程测量 6、建筑工程测量 7、精密工程测量 8、线路工程测量 9、地下管线测量 10、桥梁测量 11、矿山测量 12、隧道测量 13、变形观测 14、形变测量 15、竣工测量 | 人员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40人(高级4,中级12) | 25人(高级2,中级8) | 8人(中级3) | 3人(中级1) | |
仪器设备 | GPS接收机 | 6台 | 3台 |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 |||
全站仪 | 10台 | 5台 | 2台 | 1台 | |||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8台 | 5台 | 3台 | 1台 | |||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 2台 | 1台 | |||||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能够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五个以上项目的作业能力,具有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 能够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三个以上项目的能力,具有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 具有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一项工程测量项目的能力,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 具有完成一项工程测量业务的能力。具有完成一项工程测量业务的能力。仅从事矿山测量中矿井巷道测量的,可认定其矿井巷道测量单项业务范围,其仪器种类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仅从事工程测量中施工测量的,可认定其施工测量单项业务范围,其仪器种类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
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1:三等以下。 2:1/500-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1/2000-30平方公里以下;1/5000-6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5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大城市一般道路、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工程测量。 5:中型水利工程。 6:建筑范围小于1平方公里,单个建筑物和设施1万-10万平方米,金属结构建筑物。 7:一般精密设备安装 8:200公里以下。 9:200公里以下。 10:中型桥梁。 11:100平方公里以下。 12:4公里以下。 13:中型工程。 14:中型工程。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 1:四等以下。 2:1/500-5平方公里以下;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2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5:小型水利工程。 6:高层建筑物放样。 7:不得承担。 8:100公里以下。 9:100公里以下。 10:小型桥梁。 11:50平方公里以下。 12:2公里以下。 13:小型工程。 14:小型工程。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 1:等级以外。 2:1/500-3平方公里以下;1/1000-5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1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局部市政工程。 5:一般水渠、农田水利工程。 6:多层建筑物放样。 7:不能承担。 8:50公里以下。 9:50公里以下。 10:不能承担。 11: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12:不得承担。 13:不得承担。 14:不得承担。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 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丁级 | |||||
1、平面控制测量 2、地籍要素测量 3、地籍图 4、宗地测量 5、面积测算 | 人员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40人(高级4,中级12) | 25人(高级2,中级8) | 8人(中级3) | 3人(中级1) | ||
仪器设备 | GPS接收机 | 6台 | 3台 | 采用摄影测量方法成图时,仪器设备与摄影测量标准相同。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 ||||
全站仪 | 10台 | 5台 | 2台 | 1台 | ||||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4台 | 3台 | 1台 | |||||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 2台 | 1台 | ||||||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能够独立完成地籍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地籍测绘和建立地籍信息系统的能力。 | 能够独立完成地籍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地籍测绘的能力。 | 能够独立完成四等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测绘、宗地测量、面积测算。 | 能够独立完成小面积地籍图测绘、地籍要素测量、宗地测量、面积测算。 | ||||
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1:三等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1/2000-3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 1:四等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5平方公里以下;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 1:等级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3平方公里以下;1/1000-5平方公里以下;1/2000-1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 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丁级 | ||||
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房产要素测量 3、房产图测绘 4、面积测算 5、变更测量 | 人员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40人(高级4,中级12) | 25人(高级2,中级8) | 8人(中级3) | 3人(中级1) | |
仪器设备 | GPS接收机 | 6台 | 3台 |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 |||
全站仪 | 10台 | 5台 | 2台 | 1台 | |||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4台 | 3台 | |||||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 2台 | 1台 | 1台 | ||||
手持测距仪 | 15台 | 10台 | 5台 | 2台 | |||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能够独立完成房产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测绘和建立房产信息系统的能力。 | 能够独立完成房产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测绘的能力。 | 具有完成四等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 具有完成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仅从事房产面积测算的,只需要具备手持测距仪2台以上。 | |||
作业限额 | 无 限 额 限 制 | 1:三等以下。 2:与房产图测绘相同。 3:1/200-5平方公里以下;1/500-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 4:与房产图测绘相同。 5:与房产图测绘相同。 | 1:四等以下。 2:与房产图测绘相同。 3:1/200-3平方公里以下;1/500-5平方公里以下;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 4:与房产图测绘相同。 5:与房产图测绘相同。 | 1:等级以下。 2:与房产图测绘相同。 3:1/200-1平方公里以下;1/500-3平方公里以下;1/1000-5平方公里以下。 4:与房产图测绘相同。 5:与房产图测绘相同。 |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人员 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40人(高级4,中级12) | 25人(高级2,中级8) | 8人(中级3) | |
仪器 | GPS接收机 | 6台 | 3台 |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 ||
全站仪 | 10台 | 5台 | 2台 | |||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4台 | 3台 | ||||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 2台 | 1台 | 1台 | |||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根据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开展业务 |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专业 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
1、摄影测量数据处理 2、空间遥感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3、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4、地图数字化 5、建立数据库 6、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7、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 人员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40人(高级4,中级12)(其中计算机专业不少于5人) | 25人(高级2,中级8)(其中计算机专业不少于3人) | 8人(中级3) | ||
仪器 | 微机服务器 | 4台 | 2台 | 1台 | 通用的操作系统、语言环境和数据库文件、GIS专用软件。 具有完善的制图、查询、检索、分析功能和二次开发能力。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 ||
网络交换机 | 2台 | 1台 | |||||
磁带库(或者磁带机) | 1台 | 1台 | |||||
图形扫描仪(A0幅面) | 1台 | 1台 | 1台 | ||||
影象扫描仪 | 1台 | 1台 | |||||
其他地理信息数据采集设备 | 4台 | 2台 | 1台 | ||||
彩色绘图机(A0幅面) | 2台 | 1台 | 1台 | ||||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能够独立完成图形和影像数字化、建立地图数据库,制作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数字线划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能够处理各种应用软件数据的转换。 | 能够独立完成图形和影像数字化、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具有建立一定规模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能力,对所使用的软件有一定的开发能力。 | 能够独立完成图形和影像数字化、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具有建立一定规模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能力。 | ||||
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市(地)级行政区域以下地图数字化、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及数字化成图。 | 县级行政区域以下地图数字化、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及数字化成图。 |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
1、地形图编制 2、普通地图(集、册) 3、专题地图(集、册) 4、特种地图制作 5、电子地图制作 6、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7、地图制版 | 人员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40人(高级4,中级12) | 25人(高级2,中级8) | 8人(中级3) | |
仪器设备 | 图形编辑工作站 | 10台 | 5台 | 2台 | 编图软件和微机等其它配套设备齐全。 从事特种地图制作、电子地图制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地图制版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配套设备。 | |
图形扫描仪 | 2台 | 1台 | 1台 | |||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 1台 | 1台 | ||||
彩色绘图仪 | 1台 | |||||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能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内第1项中三种比例尺以上地图编制任务,或者具有完成第2、3项的国家级或省级项目的地图集(册)的设计、编制作业能力。 | 能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内第1项中二种比例尺以上地图编制任务,或者具有独立完成第2、3项的省级项目的地图作业能力。 | 能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独立完成一种比例尺以上地图编制任务,或者具有独立完成地(市)及其以下区域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的编制任务的能力。 | |||
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除专业范围第6项以外的省级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 除专业范围第5、6项以外的市(地)级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
1、控制测量 2、海岸滩涂地形测量 3、海洋工程测量 4、海底地形测量(含扫海测量) 5、水下障碍物探测 6、水下地形测量 7、海洋航空与遥感测绘 8、海图(集、册)编制 9、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10、海域界线 测量 | 人员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40人 (高级4,中级12) | 25人 (高级2,中级8) | 8人(中级3) | |
仪器设备 | GPS接收机 | 10台 | 6台 | 3台 |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 |
全站仪 | 2台 | 1台 | 1台 | |||
中远程测距仪 | 3台 | 1台 | ||||
多波束测深系统(或多频探测仪)(或测深仪) | 1台(或1台) (或6台) | 测深仪4台 | 测深仪2台 | |||
微波或无线电定位仪 | 3套 | 1套 | ||||
水准仪(S3级以上精度) | 3台 | 2台 | 1台 | |||
数字化仪等数据采集设备 | 2台 | 1台 | 1台 | |||
A0幅面以上绘图仪 | 2台 | 1台 | 1台 | |||
侧扫声纳 | 1台 | |||||
浅地层剖面仪 | 1台 | |||||
海洋磁力仪 | 1台 | |||||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具有完成上述业务范围6项以上的作业能力;可在国内各种海区(含江河、湖泊)完成水深测量和各种比例尺水下地形测量任务。 | 具有完成上述业务范围4项以上的作业能力;可在国内各种海区(含江河、湖泊)完成水深测量和大比例尺水下地形测量任务。 | 具有完成上述业务范围2项以上的作业能力;可在国内各种海区(含江河、湖泊)完成水深测量和大比例尺水下地形测量任务。 | |||
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不能承担大型港口工程测量,其它无限制。 | 不能承担大、中型港口工程测量,其它无限制。 |
甲(特)级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15年以上从事测绘生产的资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2、单位职工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拥有的仪器设备符合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等五项专业甲级标准中的两项以上标准。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标准。
5、固定资产规模不少于500万元,测绘生产能力不少于500万元。
6、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7、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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