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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