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住楼楼间距满足日照时间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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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断楼间距是否满足日照时间的规划要求?

商住楼底部数层为经营门店,上部数层为住宅。规划部门在对商住楼周边其它建筑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如何判断许可所建楼房与该商住楼之间的距离满足日照时间的要求?是以该商住楼最底层的采光时间为准,还是以住宅层的最低住宅户的采光时间为准?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某商住楼业主

被告:××市规划局

第三人:××公司

二、案件事实

(一)基本情况:

1、某商住楼共11层,北侧临街,底部1、2层为面街商铺,3层以上为住宅——本案中的原告即为3层以上的住户。

2、现第三人拟在该商住楼南侧建设职工住宅3栋(分别编号为1、2、3号楼),其中3号楼与原告所在的商住楼相邻。

3、规划部门批准了第三人拟建的职工住宅的定位红线图,其中3号楼与商住楼西头间距最小为11.2米,东头间距最大为16.79米。

(二)争议情况:

2007年1月,原告针对第三人拟建的职工住宅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楼间距的问题。第三人委托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对3号楼与该商住楼间的日照时间进行分析和校核,该设计院的报告结论为:“拟建3#职工集资住宅楼对北侧11F商住楼1、 2层有日照影响,不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但1、 2层为商业用房,所以不考虑日照要求,3F以上住宅均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

2009年12月24日,被告对第三人的该建设工程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0年4月6日,第三人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开工。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该规划许可证,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规划行为。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按照商住楼底部1层测试日照时间,楼间距没有按原告在互联网上查出的1:1.2的标准执行,日照校核单位校核的计算结果、分析结论“基本准确”的含义不明确,校核单位的资质等存在问题等,严重影响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日照确定楼间距应当从1号商住楼的底部1层为准的理由没有依据,3层以上才是住宅,日照要求是针对住宅而言,商铺的日照时间规划设计规范中没有规定。被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日照时间进行了校核分析,校核证实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日照要求均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个小时的国家标准,据此,规划设计批准的楼间距符合规定。

三、争议焦点

如何判断商住楼楼间距满足日照时间的规划要求?是以商住楼底层为准,还是以该商住楼的住宅层底层为准?

四、法院判决

按照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对住宅建筑的规范设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建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的规定,日照时间的设计是确定住宅楼间距首先考虑的基础因素,这不包括商业用房。故判决维持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法律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

六、律地评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这对楼间距的采光要求作出了规定,并根据不同气候区和城市规模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作出了具体规。我们应当看到,该规定的适用对象即为“住宅建筑”,对于商住楼的商用部分则没有相关规定和要求。

另外补充说明的是,2016年6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和公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对上述的2002年版本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不过对于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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