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除登记之诉:周宏羽、山东乐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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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羽、山东乐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10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宏羽,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乾,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乐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6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周宏羽。

上诉人周宏羽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乐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3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宏羽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3072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进行事实审查的前提下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属错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9第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包含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等。

山东乐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周宏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前往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和备案事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执行董事的职权亦由公司章程规定。故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进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法院不能强制公司作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故原告周宏羽请求涤除其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和备案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周宏羽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主要针对股权转让后,股东身份没有及时变更的情况。而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周宏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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