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及应对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以8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无疑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自然人申请各种资格、许可的公示,扶贫名单的公开公示等。这些都有可能形成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矛盾或冲突。

一、民法典的规定

(一)民法典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民法典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国务院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14条

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5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总结

个人隐私和个人隐私并非不能公开,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公开:

(一)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

(二)权利人同意的;

(三)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除此外,不得公开,或者经去标识化处理后,以恰当的方式和范围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