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基层自治的影响及应对
一、民法典对小区业主自治的影响及应对
(一)优化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与一般事项的范围
1、《物权法》76条关于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的规定
(1)重大事项
一是筹集维修资金;
二是使用维修资金;
三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一般事项
一是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是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2、《民法典》278条关于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的规定
(1)重大事项
一是筹集维修资金;
二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是共有部分改变用途或用于经营。
(2)一般事项
一是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是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的门槛
1、《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表决比例:
重大事项需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一般事项需双过二分之一业主同意。
2、《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表决比例:
重大事项需双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一般事项需双过三分之一业主同意。
3、总结:
总体上大大降低了同意的比例,重大事项由双三分之二降为双二分之一;一般事项由双二分之一降为双三分之一。
(三)规范了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首先,扩大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物权法》第79条只规定了用于维修;
《民法典》第281条扩大了使用的范围:公共部分的维修、更新与改造。
其次,规定紧急情况下的使用。
一般情况下,业主共同决定;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
《物权法》第79条只规定了一般情况;
《民法典》第281条新增了紧急情况。
最后,强化了信息公开。
《民法典》第281条强化了信息公开:筹集、使用的情况要定期公布;《物权法》第79条只是“公布”。
二、民法典对农村村民自治的影响及应对
民法典强化了对成员知情权的保护,增设了集体成员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权利:
《民法典》第26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物权法》第62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